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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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14〕2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提高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倡导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从2014年8月25日开始,开展全省第二次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一)检查项目。
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在建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检查的重点是形象进度处于主体工程和装饰工程施工阶段的项目。
(二)检查数量。
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确定本次检查数量如下:1、项目达标考核检查率长春市达到20%以上;吉林市达到50%以上。
其他市(州)、县(市)所有在建项目应全部进行达标考核检查。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拟升级、增项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所有在建项目应全部进行达标考核检查。
3、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总承包企业在建项目至少检查一项。
4、拟申报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应全部进行达标考核检查。
5、外埠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应重点进行达标考核检查。
二、检查内容依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建管〔2013〕7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4〕4号)等文件要求,具体检查内容包括:1.工程项目管理情况(25分)。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吉省价收[2013]191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3﹞191号)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你会《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吉建质协﹝2013﹞3号)收悉。
鉴于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审批﹝2011﹞14号)试行期已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试行期的实际运行情况,现就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各检测机构应遵循自愿有偿、委托服务、签订检测服务合同的原则,按不高于附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测费,各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在本规定之外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今后需新增检测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应按程序规定报批。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持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检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期3年。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审批﹝201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7月23日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19•【字号】吉建办〔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22〕5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务实推进“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强力推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治理行动,全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依据《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全省住建系统重特大事故若干措施实施方案》、《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治理行动方案》、《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关于开展全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省住建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2022年8月22日至10月31日。
二、检查方式本次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查、现场反馈、召开警示大会、下发检查通报、“监管干部+专家”、“四不两直”的模式分片区督导。
三、检查方法(一)听取汇报。
听取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期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阅资料。
查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治理行动、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全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等工作方案、检查档案、隐患台账等资料。
(三)实地检查。
受检地区提供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清单,检查组随机抽取确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吉建质[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吉建质〔2010〕7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近年来,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建设数量和建设的规模不断扩大,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一些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中违反建设基本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执法监管缺位现象仍然存在,道路路面破损严重,桥梁出现质量安全隐患仍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切实保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的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组织管理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监管责任方。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的建设必须纳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中。
招投标的进行、质量监管手续的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
强制监督应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通过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承担。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建设的监管力度。
加强对市政道路、桥梁工程项目的监督巡查、抽查,对工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予以局部停工或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条文查处。
二、严格建设程序管理,明确参建各方责任,强化质量意识(一)建设单位对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施工质量负总责。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7•【字号】吉建质〔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建质〔2022〕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要求,实现质量监督管理清单化、图表化、模板化、机制化,提高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五化”工作法要求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2月17日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施工员、技术员、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施工员、技术员、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施工员、技术员、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全面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施工企业施工员、技术员、质量检查员的管理,切实提高“三员”的综合素质,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施工员、技术员、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施工员、技术员、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施工员、技术员、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加强施工现场施工员、技术员、质量检查员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施工员、技术员、质量检查员简称为“三员”。
第四条建设施工企业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具有相关专业的本科及大、中专学历,并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三员”岗位证书。
第五条实习期未满或年龄超过六十五岁以上的人员,不得独立担当施工现场“三员”工作。
第六条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员”的管理工作。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6.10.09•【字号】•【施行日期】2006.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经省交通厅研究通过,现发布实行。
附件:《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二00六年十月九日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等级公路的新建、改建、独立大中桥、隧道、沿线服务管理设施及养护大修等工程质量鉴定。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应由公路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主持。
省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量鉴定的范围为:(一)国、省干线公路的新建、改建工程项目;(二)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2000万元以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三)县道20公里以上高速、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四)特殊结构或技术复杂的大桥和5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五)中央投资的国防(边防)公路。
市(州)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内省质量监督机构鉴定范围之外的所有新建、改建、大修公路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其鉴定结果应报省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四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应按主体工程、交通机电工程、沿线服务管理设施、环境保护工程分别进行建设项目的等级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及评定打分。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的质量检测(以下简称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前的质量鉴定(以下简称竣工质量鉴定)两个阶段。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讨论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第四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六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责任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八章质量上访投诉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第四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其工程质量监督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督促工程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搞好工程质量,重点是工程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质量,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充实监管人员,允许聘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执业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
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乡建设工程质量监理、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及人员资格考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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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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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施有偿服务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使用相应的仪器设备,对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结构安全项目及其所使用的建筑原材料、商品混凝土、制品、构配件、设备、建筑工程室内环境、建筑节能、防水材料、墙体材料、门窗、建筑智能、建筑防雷等的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的检测活动。
第五条吉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监督管理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办法的规定。
由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测机构的资质和人员
第六条检测机构的类别和等级是依据其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场所环境等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区分和等级划分。
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分为:建设工程专项检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建设工程综合类检测三种类别(取得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或建设工程综合类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可申请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资质)。
专项检测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见证取样检测包括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砂、石常规检验;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简易土工试验;混凝土掺加剂检验;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沥青、沥青混合料,防水材料检验;墙体材料检测;建筑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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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等。
综合类检测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节能检测、见证取样检测(甲级)和其它类检测(商品混凝土、制品、构配件、设备、门窗、水暖、电气、管道配件、建筑智能、建筑防雷等)。
第八条建筑工程专项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经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
钢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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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其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并能满足检测需要。
建筑幕墙检测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五)检测机构有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有健全的技术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有效的执行建设方委托制度;计算机软件管理。
第九条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和参数应经过计量认证;
(三)满足第七条见证取样相关项目和参数的检测;
(四)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的试验人员不少于5人;边远县(不包括开发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的试验人员不少于3人;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名;边远县(不包括开发区)可不少于2人;
(五)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
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其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能够满足检测需求;
(六)检测机构有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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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的技术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有效的执行样品标识管理、样品留置和见证取样制度;采用计算机软件管理和混凝土、砂浆试块、钢材力学试验数据自动采集。
第十条综合类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经过计量认证;
(三)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5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质量负责人、审核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
(四)检测机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室内环境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化学分析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
建筑节能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
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25人。
(五)具有与开展相应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试验场所及仪器设备,办公、试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并能满足检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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