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要点梳理与提示(干货)
民法典笔记整理

民法典笔记整理一、总则编1.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物权编1.物权编包括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内容。
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3.物权的保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三、合同编1.合同编包括通则、典型合同和准合同等内容。
2.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法定的要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四、人格权编1.人格权编包括一般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婚姻家庭权等内容。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人格权。
3.婚姻家庭关系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五、婚姻家庭编1.婚姻家庭编包括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制和父母子女关系等内容。
2.结婚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离婚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等事项。
3.父母子女关系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六、继承编1.继承编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内容。
2.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民法典合同编重点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重点解读民法典是中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合同的规定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合同编是民法典的一部分,对于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和定义。
下面将对民法典合同编的重点进行解读,并提供相关参考内容。
一、合同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进行了定义,即合同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确定一个协议是否构成合同时,根据合同编的规定,需要满足五个构成要件:一是要有当事人,二是要有协议内容,三是要有真实意思表示,四是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五是一般合同需要形式要件的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参考内容:民法典第138条至143条二、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合同的订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编对于合同的订立和效力进行了规定。
根据合同编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网上交互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合同的效力主要包括合同的相对效力和对外效力,相对效力是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对外效力是合同对除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参考内容:民法典第148条至158条三、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编规定了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的相关事项。
根据合同编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一方不能或者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特定情形采取限期履行、强制履行、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等方式。
合同的变更一般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定的要求,否则变更无效。
参考内容:民法典第159条至186条四、合同的解除和权利义务的转移合同的解除和权利义务的转移是合同编中重要的内容。
根据合同编的规定,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有自然解除、约定解除、一方解除、仲裁、人民法院裁定解除等。
在合同解除后,权利和义务的转移是由法律或者协议进行,一般需要经过合同当事人的协商一致。
参考内容:民法典第187条至202条五、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编对于合同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在违约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简易讲座文档

民法典合同编简易讲座文档《民法典合同编简易讲座》一、合同编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合同编是民法的一部分,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合同编旨在保障合同自由、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合同的订立1. 要约:一方向另一方表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具有明确的内容,表明一旦接受即受约束。
2. 承诺:接受要约的一方表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效力1. 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3. 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
四、合同的履行1. 履行原则:全面履行、诚信履行。
2. 履行期限: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
3. 履行地点: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
4. 履行方式: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 合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违约责任1. 违约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七、合同编的重要变化1. 增加预付款、定金、保证合同等方面的规定。
2. 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等。
3. 简化合同解除程序,提高合同解除的效率。
通过以上简要介绍,希望大家对《民法典》合同编有了基本的了解。
在实际生活中,合同关系无处不在,掌握合同法律知识,有助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2024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二)合同是民法典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至关重要。
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有许多具体的规定和条款,我们需要仔细解读和理解。
本文将继续为大家解读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内容,以帮助各位深入了解合同法的具体规定。
1. 合同的定义与构成要素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构成要素包括意思表示、内容、形式等。
在书面合同中,意思表示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而在口头合同中,意思表示则是通过口头言辞或其他方式进行。
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 合同订立的条件和效力民法典对合同订立的条件和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必须是自愿的、平等的。
合同的效力表现为合同的约束力和保全力。
在民法典中,约束力包括了合同的履行、修改、解除等规定,而保全力则是指当事人依法请求的权益保护措施。
3.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履行的方式包括了实际履行、支付金钱、提供财产或者权益、完成其他合同义务等。
而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损害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履行责任、赔偿责任、违约金等。
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履行或者赔偿,也可以约定违约金作为经济补偿。
4.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能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变更合同需要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如果当事人难以达成一致,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者裁决。
而解除合同则是指当事人通过一方当事人的声明或者一方当事人的不履行义务,使得合同的效力终止。
5. 合同的效力消失与争议的解决合同的效力消失可以由合同自身约定、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
合同的效力消失包括了合同期满、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协议等。
司法解释民法典合同编亮点

司法解释民法典合同编亮点民法典合同编的司法解释是对民法典合同编各条款进行解释和具体应用的法律规定,是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为了使广大民众更好地了解和运用民法典合同编,我将针对合同编的几个亮点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民法典合同编明确了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依照合同编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各方应当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协商和讨论。
同时,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应当保持诚实和信用,不得以欺诈、隐藏瑕疵等手段违反合同原则。
其次,合同编对合同内容的约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合同编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合法、真实和有明确约定的。
这意味着任何合同的内容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并且应当具备明确和清晰的约定。
合同编还进一步规定了合同的格式,明确了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的有效性及举证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提高了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编进一步强调了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编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尽力避免损害对方的权益,并及时通知对方。
这条规定强调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保持诚实和信用的行为准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妨碍对方合法权益的实现。
同时,对于当事人发现自己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以减少损失。
此外,合同编还对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合同编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履行相应的义务、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
这意味着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经济赔偿和其他履行义务等。
此外,合同编还对违约责任的期限和赔偿范围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以便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综上所述,民法典合同编的司法解释为合同订立和履行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准则,并且对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的总则主要包括合同的定义、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是对合同编总则的一些解读:
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双方当事人应自愿、平等地达成协议。
2.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达成共识。
要求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例如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此外,合同还需要具备订立要素,即合同标的、价款、履行期限等。
3. 合同的效力:合同一旦成立,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的基础是自愿、平等的意思表示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但合同的效力还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例如,有些合同需要登记或依法审批后方能生效。
4.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和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
履行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和质量进行。
当事人要求履行权利的,应当履行义务;履行义务的,享受相应的权利。
5.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而合同的解除则是指合同被终止或失效。
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是合同约定的条款,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当事人之间存在重大违约。
总的来说,合同编总则为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关键环节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具体应用时还应结合相关的具体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和适用。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解读一、引言民法典合同编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要素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应用合同法规。
二、合同的定义和主要原则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个人和组织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自由法律行为。
合同的主要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
合同一旦成立,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合同的分类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合同可以分为订立方式上的分类和合同性质上的分类。
订立方式上的分类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网络合同;合同性质上的分类包括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
每种类型的合同都有其独特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四、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合意的过程,一般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三个阶段。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的义务产生和权利获得的时间点。
合同的订立和生效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包括形式要素、内容要素和真实意思表示等方面的要求。
五、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履行是指各方按照合同内容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
合同的履行应当根据合同的种类、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经过各方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变更前后的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合同变更的形式要素。
六、合同的效力和终止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效果。
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条款并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可能引起合同效力的变化。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关系的结束,可以通过解除、履行完毕、合同期满等方式实现。
合同终止后,各方的权利义务也随之消失。
七、合同的风险和责任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各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可能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
合同法对违约责任有明确规定,并提供了救济方式,如索赔、损害赔偿等。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合同双方:甲方(出租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乙方(承租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解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进行解读,旨在帮助合同双方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第二条《民法典》合同编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旨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合同的要件第三条合同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明确。
(三)标的合法、明确。
(四)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节合同的生效时间第四条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一节合同的效力范围第五条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瑕疵第六条合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效力可能受到影响:(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订立的。
(三)因显失公平订立的。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节合同的履行方式第八条合同的履行可以采取一次履行或分次履行的形式。
第三节合同的履行期限第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期限。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一节合同的变更第十条合同可以依当事人的协商变更。
第二节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合同可以依法解除。
第六章合同的转让和终止第一节合同的转让第十二条当事人经对方同意,可以将其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节合同的终止第十三条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的构成第十四条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
第二节违约的责任第十五条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争议解决第一节和解谈判第十六条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和解谈判解决。
第二节诉讼或仲裁第十七条当事人不能通过和解谈判解决争议的,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第九章附则第一节适用范围第十八条本解读适用于《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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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要点梳理与提示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新增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更好地完善合同法律制度。
要点一: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更为精练,且明确了数据电文“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特点。
(469条第3款)要点二:对要约的撤销时间基于对话(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非对话(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同做了不同规定。
(477条)要点三:增加了期内承诺但通常情形下不能及时到达视为新要约的内容。
另需注意,本条的“承诺期限”,既包括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也包括要约人在要约中未规定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合理的承诺期限。
(486条)要点四: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新增)时合同成立。
(490条第1款、493条)要点五: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签订确认书(电子数据订立合同)或提交订单成功时(发布的商品或服务构成要约)合同成立。
(491条)要点六: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且就依照国家计划订立合同新增两点:及时发出合理要约的义务、不得拒绝合理订立要求的义务。
(494条)要点七: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条系吸收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的内容而来,肯定了预约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并明确了预约合同可产生违约责任。
(495条)要点八:关于格式合同订立人的说明义务,本条增加了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另明确赋予了对方在订立人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下主张相关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权利。
(496条)要点九:明确了未报批不生效合同中报批条款的效力(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502条第2款)另,关于合同效力一章,之所有仅有7个条文,主要在于大部分被规定在总则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尤其该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之中了。
(508条)要点十:合同履行一章的第一条(履行合同的原则)增加第三(509条第3款)款:履行合同应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要点十一:就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进行完善。
质量方面将国家标准进一步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并确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一般顺序。
此外,在费用负担方面增加“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的规定。
(511条)要点十二:结合目前非常常见的网购,针对性地规定了电子合同的履行规则: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标的为提供服务,生成的电子凭证或实物凭证中载明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12条)要点十三:明确了多项债务标的中债务人的选择权及选择权的转移。
(515条)承接上一条,规定了通知到达对方时债务标的确定及原则上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
(516条)要点十四:本条是对连带债务份额确定的规定,《合同法》并无相应条文,但《民法总则》及《民法典》总则编对连带责任份额确定有规定。
第2款明确了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
第3款另对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被追偿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份额时,由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予以明确。
(519条第2、3款)要点十五:本条是对连带债权份额确定的规定,规定了实际受领人按比例返还其他连带债权人的义务。
其他可参照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521条)要点十六: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此时第三人的地位类似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522条第2款)要点十七:完善情势变更规则。
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533条)要点十八:本条系增加的债权到期前的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作出其他必要行为。
(536条)要点十九: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45条第2款)要点二十:债权转让中,还有两个点需要注意,一个是547条第2款明确了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未进行转移登记或转移占有而受影响;另一个是550条明确了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要点二十一:合同解除后,合同法97条、民法通则11条规定可要求赔偿损失,但具体怎样没有明确。
民法典第566条第2款对此进行了明确: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66条另通过第3款对合同解除后的担保责任进行了明确: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点二十二:新增了债务人对提存物的“取回权”。
……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574条第2款后半部分)要点二十三: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本条增加的但书实际上赋予了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免除在合理期限内的“拒绝权”,意味着债务免除行为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575条)要点二十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本条第2款有观点认为其实质规定的就是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此条在立法过程中产生过较大争议。
(580条)要点二十五: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此条为新增的非违约方救济途径——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请求权。
(581条)要点二十六:新增债权人拒绝受领时债务人的费用赔偿请求权,且明确了债权人迟延受领期间,债务人无需支付利息(对套路贷是一种制约)。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589条)要点二十七: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第1款是在吸收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基础上而来,肯定了无权处分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明确了无权处分中买受人“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
肯定合同效力不意味着物权发生转移,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是分开的。
(597条)要点二十八:包装方式未明确且无通用标准的,出卖人应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619条)要点二十九:彰显《民法典》的绿色原则,贯彻环保理念,新增出卖人对特定标的物的回收义务。
(625条)要点三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相较《合同法》第167条,在欠付货款达五分之一后,增加了“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条件。
(634条)要点三十一:明确了试用期内的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有出卖人承担。
(640条)要点三十二:明确了未经登记的所有权保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41条第2款)要点三十三:用电需求是现代社会的基本需求,向社会供电具有公共服务性质,增加了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的规定。
(648条第2款)要点三十四:支付电费是用电人的义务,对经催告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中止供电,但应事先通知。
(654条第2款)要点三十五: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实践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合意还不行,还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
民法典合同编以“成立”取代《合同法》的“生效”,对出借人的要求有所提高。
(679条)要点三十六:需注意之处较多,(1)新增“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
(2)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的,统一为没有利息。
而约定不明的,分类处理(自然人间的借款约定不明的,视为无利息;其他借款,补充确定,达不成补充协议的,结合相关因素确定)(680条)要点三十七:合同编第十三章为“保证合同”。
因《担保法》的存在,《合同法》未再单独规定保证合同。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担保法》等单行法将不再有效,故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吸收借鉴《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单独作为合同编的一章予以规定。
此外,需注意,将“担保合同”变为“保证合同”,“主合同”变为“主债权债务合同”,表述更加准确。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及682条)要点三十八:第二款规定了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禁止为保证人。
需注意,“机关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表述,基于《民法典》总则编规定。
(683条第2款)要点三十九:重大变动,对《担保法》第19条进行了颠覆性变更,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不再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而是推定为一般保证,保证人利益得到更大维护。
(686条第2款)要点四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新增)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688条第2款)要点四十一: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下保证期间统一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改变了原来《担保法解释》“没有约定,六个月;约定不明,二年”的规定,也非常值得关注。
(692条第2款)要点四十二:在吸收借鉴担保法解释第34条的基础上,694条对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