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民法通则
劳务合同适用的法规

劳务合同,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适用的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劳务合同的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的协议。
劳务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务内容;(二)劳务期限;(三)劳务报酬;(四)劳务履行地点;(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劳务合同的规定具有补充作用。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劳务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其适用范围包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劳务合同的规定具有特别适用性。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提供劳动和接受劳动的协议。
劳务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者姓名、住址;(二)用人单位名称、住所;(三)劳动期限;(四)工作内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九)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劳务合同的规定具有特别适用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其中对劳务合同的规定具有指导作用。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以及《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司法实践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制度主要是体现在以下三项原则上:(一)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的首要原则。
主要包括《合同法》第126条、《民法通则》第145条、《海商法》第269条以及《民用航空法》第185条的规定。
这一原则与世界主流是一致的。
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多年司法实践来看,在运用这一原则时,我们还应注意以下问题,这也是我国适用这一原则的特色,具体如下:∙关于法律选择的方式,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我国要求双方协商必须是一致的和明示的,拒绝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
∙选择的时间,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我国允许当事人双方从订立合同时起,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前,当事人可以随时协议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
如果到开庭时,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立合同的准据法。
∙关于法律选择的空间范围以及准据法的范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港澳地区的法律或外国法,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所选国家或法域法律的现行实体法,不包括其冲突规范和程序法。
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否必须与合同存在一定的联系的问题,实践中我国一般要求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或法域的实体法。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问题不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但对最后一种合同,如果经中国银行同意,也可以适用外国的法律。
∙关于涉及合同当事人的缔结能力问题,根据《意见》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原则上适用其本国法,但如果行为地在我国,而依我国法律认定当事人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其有行为能力。
一、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第⼀一章民法通则本章内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为“民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为“民通意见”)。
第⼀一节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通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所有、交换、流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合同买卖关系、物品所有关系、委托关系等。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切相联、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如婚姻家庭、监护等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行政机关与参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的受理与授权,税务机关收缴税款、海关检查货物、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等都受⾏行政法调整,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如果⾏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需要受民法调整,此时⾏行政机关与民事活动另外⼀一⽅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通第3条、第4条、第7条)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2013年卷⼆二第31题/调整对象)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因下列哪些⾏行为所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A.某交通管理局对张某作出违章停车罚款决定B.赵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办理诉讼事务C.某公司与某⾼高校合作研发新技术D.海关检查⼊入关者王某的可疑⾏行李【解析】1、BC。
《民法通则》第2条。
选项A、D均属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故不符合题意。
第⼆二节民事主体每年有2-3道题。
⼀一、⾃自然⼈人【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相对应。
】(⼀一)民事权利能⼒力(民通第9条,第10条,民通意见第1条)①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典生效后约定适用合同法

民法典生效后约定适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本条是有利溯及适用规则在合同效力方面的具体适用,是典型的效力层面的有利溯及。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据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而《民法典》修改了原有规定,认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时,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除此种情形外,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为某一要件属于影响合同效力的重瑕疵,而《民法典》认定该要件属于影响合同效力的轻瑕疵或者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其他情形,亦可参照适用本条规定。
一、《民法典》对合同效力的调整由于合同效力需要结合《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以及合同编予以综合判定,为更好分析合同效力的发展脉络,起草小组分别对《民法总则》(《民法典》总则编)、《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效力的主要变化情况进行了梳理。
(一)《民法总则》对合同效力的调整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尽管《民法总则》没有改变《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但却改变了《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2.增加了关于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及隐藏行为的效力规定《民法总则》第146条区分了通谋虚伪中的虚伪表示和隐藏行为的效力。
根据该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合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增加了关于第三人欺诈、胁迫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合同法》只规定了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撤销。
《民法总则》第149条、第150条增加规定了因第三人欺诈、胁迫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
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李建伟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1、合同形式10条要式(书面-一般要式)/不要式(可以口头)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批准(生效)5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非绝对36、37条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2、合同条款12条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61、62、63条3、要约与承诺15条要约邀请4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条)14条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6条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撤销(到达后)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21条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特定或不特定)28、29条承诺须遵守时间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30、31条承诺须遵守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26条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要式合同按32、33条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践成合同须有标的物的交付>4、格式条款39、40条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不尽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41条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按普通人理解解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5、缔约过失42、43条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58条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第三章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4-46条3个模式:⑴合同成立即生效⑵成立在前,生效在后①法律规定合同生效须以批准或登记为前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向外国人转让商标、专利的合同)②附条件的合同③附期限的合同⑶成立而不能生效无效合同、被撤销或效力待定而归于无效2、效力有瑕疵的合同⑴效力待定的合同 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49条表见代理-有效合同⑵无效的合同 52、53条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⑥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⑦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出经营范围不构成无效,只有违反第5项才无效⑶可撤销的合同 54条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只有受害方才享有撤销权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都享有撤销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55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只有一年,从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日起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抗辩权66-69条都是迟延抗辩权,都只存在于双务合同当中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67条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68、69条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人: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无以上情形或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有该情形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解除合同2、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73、71条3、保全⑴73条代位权之诉适用的前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①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仲裁机构无权受理②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是第三人③数额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以足④如胜诉,次债务人要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不交付债务人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解释:可先行由次债务人代付(最终仍由债务人承担)⑤如债务人也起诉次债务人,先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后审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普通之诉⑥债权人可分别请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和次债务人支付不足部分,此时先审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普通之诉,再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⑵74、75条撤销权不是单纯的形成权,既有请求权给付之诉的性质,也有形成权变更之诉的性质适用的3种情形:①无偿转让自己财产;②免除次债务人债务;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恶意为前提,但不构成恶意串通)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2个期间限制: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谁先到期谁生效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债权的转让3种情形:⑴单纯的债权协议移转:82条不须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83条债权移转不得影响债务人权利(抗辩权、抵销权对新债权人仍有效)84条债务转让须债权人同意生效⑵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88、89条须经对方同意⑶一并移转且通过法定方式 90条债权人可主张分立后的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①原则上连带;②债权人分别与其达成协议,可为按份责任;③债务人内部协议按份,不能对抗债权人第六章合同的终止1、因解除而终止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清偿之前抵销、提存、混同、免除93、94条协议解除单方解除约定解除(约定可单方解除的条件,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法定解除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限制解除权)③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ⅰ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ⅱ410条委托合同ⅲ268条承揽合同中定作人ⅳ308条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ⅴ担保法27条未定保证期间的最高保证人①双方都有解除权②-④非违约方才享有解除权95、96条解除权是形成权,无须对方同意2、解除的效力97条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未必有追溯力<与合同撤销区别,撤销要绝对返还财产>,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要求赔偿损失(过错为前提)3、抵销99条单方抵销形成权,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抵销①必须互负债务;②必须性质、种类相同(一般是货币与货币之债);③债务都到期限:都到期可以抵销,都未到期不可抵销,一方到期一方未到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④诉讼时效一方未过一方已过,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⑤是否有担保不决定能否抵销100条协议抵销只要双方互负债务就可抵销4、提存103、104条①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②孳息归债权人;③提存费用债权人承担;④提存风险由债权人承担第七章违约责任1、构成要件⑴必须有违约行为107条实际违约行为基本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个别为过错责任:ⅰ.189、191条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ⅱ.374、394条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ⅲ.406条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ⅳ.303条Ⅰ款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害108条预期违约行为⑵只有请求损害赔偿金时才须举证自己有损失;如果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或定金不须举证损失2、“三金”的适用 113条损害赔偿金:有损失才赔偿,没有损失就不赔原则上有多少损失就赔多少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增加1倍114条违约金:违约金自由约定,但ⅰ.违约金低于损失,受害人可以要求增加ⅱ.损失过分低于违约金,违约方可适当要求减少ⅲ.违约金高于损失但不过份,可不再调整有损失而又约定了违约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只能适用违约金116条违约金和定金都约定,只能选择一个适用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可以并用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121条因第三方造成一方违约,受害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债权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对象)受害人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违约方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64、65条第三人代为履行或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生违约,第三人无须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也无须向代为接受履行的第三人承担责任4、违约与侵权竞合 122条只能选择一个当事人自由选择,一审开庭前可变更违约与侵权:①请求的范围不同,侵权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可请求违约金或定金②被告不同,违约只能是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侵权可起诉销售者(对方当事人)也可以起诉生产者③诉讼时效不同,侵权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特别规定2年,违约适用《民法通则》136条第2项的规定1年④管辖不同,违约适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第八章其他规定1、合同的解释 125条2、特殊时效 129条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26条第九章买卖合同1、所有权转移 133-141条动产交付转移,可约定所有权保留(只适用动产)不动产登记转移2、孳息的归属 163条交付主义3、风险的负担 142条普通情况下交付主义不是所有权人也可能承担风险,如房屋买卖或保留所有权合同中可能交付在前而转移所有权在后144条路货买卖合同成立主义143、148条如果一方违约在先,违约行为构成之日起即承担风险,不问是否交付4、验货期间的特殊规定 158条5、多交货和提前交货的情况 161、162条6、特种买卖 166-172条第十一章赠与合同1、性质 185、186条诺成、实践性2、赠与人的撤销权 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 3种情形: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区别:①适用范围不同,任意撤销权不适用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②行使人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由本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在赠与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可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行使(193条);③时间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法定撤销权发生在履行之后;④原因不同,任意撤销权无须有原因,法定撤销权一定举证受赠人有忘恩负义的行为;⑤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后无须再履行,行使法定撤销权后须追回已经交付给受赠人的财产。
合同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民法通则
合同法是民法通则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规定了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了合同的履行和实施。
合同是民事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经济利益、社会关系等方面,对社会生活具有重要的影响。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
同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合法目的、真实意思表示等。
只有当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和效力,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的效力体现了合同的约束力和法律效果,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对方的合
法权益。
同时,合同法也规定了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当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采取救济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合同法作为民法通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民事活动、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法的规定,遵守合同法的规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履行和实施,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第一条甲方(用人部门):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邮编:电话:第二条乙方(应聘人):姓名: 性别:民族: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现住址:联系方式:身份类型属于下列第()种: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⑵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⑶与其他用人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⑷非全日制用工岗位的员工。
附:身份证复印件二、协议期限第三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协议期限:1.固定期限:本协议期限为自_ _年__月_ 日起至年_月___日止。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协议生效日期为_ _年_ _月_ 日,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的终止期限。
三、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第四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自愿受聘在部门,担任__ _岗位工作。
并履行下列岗位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订的变更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六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所从事岗位的工作标准、职责范围,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七条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八条甲方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岗位要求,安排乙方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和休假方式、休假时间。
第九条乙方的休假实行五、劳动报酬第十条乙方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实行下列第()种薪酬标准:1.按月薪计算工资,其月工资为________元整(税前);2.按日薪计算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元/日;3.按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单位工作量标准为元。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以规范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处理的各类合同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合同签订双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诚信、公正、公平地进行协商、签订和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合同法律效力的确认应当遵守本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合同的履行。
第二章合同的签署第五条签订合同的双方应当确认对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各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及时告知对方其身份、资格、授权情况等,并提供有效的凭证。
第七条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合同中应当明确履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货款支付方式、交付方式等。
第九条合同中应当明确期限,包括但不限于履行期限、支付期限等。
第十条合同中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并区分不同情况下的违约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各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二条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恶意拖延、拒绝或变更履行方式、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收到对方要求履行义务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履行。
第十四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履行,则双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方案或结束合同。
第十五条如合同中约定的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章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第十六条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确保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任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得列入合同,否则无效。
第十八条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争议,应当优先寻求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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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民法通则
篇一: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李建伟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
1、合同形式10 条要式(书面-一般要式)/ 不要式(可以口头)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 批准(生效)5 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
非绝对36 、37 条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
2、合同条款12 条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
61、62、63条
3、要约与承诺15 条要约邀请4 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 条)
14 条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
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6条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
撤销(到达后)
19 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②要约
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
21条
28、29 条承诺须遵守时间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
30、31 条承诺须遵守内容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
26 条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
25 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
践成合同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4、格式条款39 、40 条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不尽
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
按普通人理41 条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解解
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
5、缔约过失42 、43 条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
58 条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
或被撤销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4-46 条
3个模式:⑴合同成立即生效
⑵成立在前,生效在后①法律规定合同生效须以批准
或登记为前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向外国人转让
商标、专利的合同)
②附条件的合同③附期限的合同
⑶成立而不能生效无效合同、被撤销或效力待定而归于无效
2、效力有瑕疵的合同
⑴效力待定的合同47 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48 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51 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 49 条表见代理-有效合同
⑵无效的合同52 、53 条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⑥免责条款造成对
方人身伤害;⑦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出经营范围不构成无效,只有违反第5 项才无效
⑶可撤销的合同54 条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只有
受害方才享有撤销权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都享有撤销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55 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只有一年,从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日起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1、抗辩权66-69 条都是迟延抗辩权,都只存在于双务合同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