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丧葬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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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9〕253号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各市、州物价局、民政局: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参考外省市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订了《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施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分别向省价格和民政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服务收费、公墓墓位费、公墓管理服务费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楼)、公墓、殡葬服务站(公司、中心)等提供殡葬服务单位的价格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殡葬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各级民政主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殡葬服务价格的制定与管理,应当有利于规范殡葬服务行为,保持殡葬服务价格水平合理稳定,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引导群众文明治丧,节约资源和殡葬费用,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六条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服务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竞争条件,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价格由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殡葬服务单位自主制定。

第七条殡葬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收费与选择性服务收费两大类,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选择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可以基价为基础上下浮动20%。

基本服务项目是指在殡葬服务过程中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火化、遗体冷藏、遗体整容和骨灰寄存。

国家丧葬补助金标准计算表

国家丧葬补助金标准计算表

国家丧葬补助金标准计算表
一、背景介绍
国家丧葬补助金是指国家对于丧葬费用的一种帮助和支持政策。

为了明确补助标准并提供便捷的计算方式,制定了国家丧葬补助金
标准计算表。

二、计算表格
注:以上标准为每个被补助者的丧葬费用上限
三、使用方法
使用国家丧葬补助金标准计算表非常简单。

只需按照以下步骤
进行计算:
1. 确定申请补助的区域;
2. 查找对应区域下的丧葬费用标准;
3. 将个人或家庭的实际丧葬费用与标准进行比较;
4. 如果实际费用低于或等于标准,将获得相应的补助金;如果
实际费用超过标准,则按照标准金额补助。

四、申请流程
申请国家丧葬补助金的具体流程如下:
1. 编写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丧葬费用的详细清单;
2. 将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提交到当地社区、村委会或民政部门;
3. 相关部门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丧葬费用的合理性;
4. 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将发放补助金到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五、注意事项
申请国家丧葬补助金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丧葬费用清单和等相关材料;
2. 丧葬费用必须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产生,超过时间范围将无法申请补助;
3.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应按照规定将补助金用于丧葬费用;
4. 转移、挪用或虚报丧葬费用将受到法律追究。

六、总结
国家丧葬补助金标准计算表为申请人提供了明确的参考和计算依据,方便了申请人计算补助金额,提高了申请效率。

希望本文档能够对申请人了解和使用国家丧葬补助金标准计算表提供帮助。

2020年甘南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和方式

2020年甘南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和方式

2020年甘南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和方式第一章:赔偿标准第二章:赔偿项目第三章:赔偿计算方式第四章:其他备注2020版白皮书第一章:赔偿标准2020年甘南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丧葬补助金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018年甘肃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甘肃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甘肃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甘肃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18年甘肃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丧葬补助金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019年天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9年天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9年天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2019年天水工伤死亡赔偿项目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丧葬费三、供养亲属抚恤金2019年天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丧葬补助金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兰州市退休职工丧葬费、抚恤金的标准是什么?

兰州市退休职工丧葬费、抚恤金的标准是什么?

兰州市退休职工丧葬费、抚恤金的标准是
什么?
导读:退休职工的丧葬费一般是由职工所在单位确定,抚恤金一般是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退休职工丧葬费及抚恤金的标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保险制度由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方面内容组成。

1.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

2.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1。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_办法_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_办法_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殡葬文化,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并沉淀下来的,集中了人们对死亡的认识、生存的价值、人性亲情等有关于人类本源性问题思考得出的结论。

下文是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加大殡葬改革力度,革除丧葬陋习,移风易俗,大力提倡和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殡葬设施用地和资金,保障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地级市、县级市和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县为火葬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和土葬改革区的具体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同意,省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七条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辖区开展有关殡葬活动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把丧葬习俗改革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第八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习俗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九条火葬区内死亡者的遗体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就地就近火化。

国家公务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必须火化,不得以任保理由进行土葬。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死亡地的,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

甘肃省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甘政办发[1985]247号

甘肃省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甘政办发[1985]247号

甘肃省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正文:---------------------------------------------------------------------------------------------------------------------------------------------------- 甘肃省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1985年11月21日甘政办发〔1985〕247号)为了做好职工死亡善后工作,保证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参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暂采取以下补助办法。

一、职工死亡后,发给四百元丧葬补助费。

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发给抚恤费五百元,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一次发给抚恤费二百五十元。

二、职工因工死亡后,由企业按照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标准:父母、配偶居住在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三十元;居住在地、县以下城镇的,每人每月二十五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二十元。

子女、弟妹居住在城市的,每人每月二十元至二十五元。

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十五元至二十元。

发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补助费的总额不应超过死者生前的月标准工资。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标准应比因工死亡的每一类对应降低五元,发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补助费的总额不应超过死者生前的月标准工资。

四、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和划分,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上暂行办法从1986年1月1日起执行。

集体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可参照本办法解决。

d57701--011209xxj——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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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丧葬费、抚恤费发放标准
一、丧葬费、抚恤费、计发办法及标准
(一)丧葬费:
机关事业单位:文件依据:甘人事〔1999〕123号。

执行标准:从1999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在职人员)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费参照此标准执行。

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企业单位:文件依据:甘劳社发〔2002〕244号。

执行标准:从2003年元月起,企业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二)一次性抚恤金:
1.行政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文件依据:民发〔2007〕64号
⑴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⑵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①.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②.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臵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补助金)计发问题
文件依据:甘人发〔2008〕32号 2008年8月7日,
人社部发〔2008〕42号 2008年6月18日
⑴标准:①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按[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②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的,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③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④除
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的为本人生前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⑵计发办法: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⑴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文件依据:甘老字〔2001〕1号、甘财社〔2006〕9号。

补助标准(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①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即红军时期(1937年7月6日以前)的由原来的350元提高到450元;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的由原来的280元提高到380元;解放战争(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的由原来的200元提高到300元。

②已故离休干部的其他供养人员(父母、子女、兄弟)的生活困难补助:在城镇居住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200元;在农村居住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50元。

(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文件依据(甘人发〔2007〕34号)、甘人事〔2002〕121号):补助标准:(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①从故时下一个月起父母(含养父母)、配偶(城镇户口)每人每月290元,(农村户口)270元;子女(含领养子女)、弟妹(城镇户口)每月250元,(农村户口)230元。

②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或舍己救人牺牲的人员,
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③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父母与配偶执行同一标准,弟妹与子女执行同一标准;
④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死亡后,应当停发生活困难补助;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死者配偶再婚后,不再发给生活困难补助;死者子女及供养的弟妹发至能独立生活为止,但不能超过十八周岁(中学在校生除外);
⑤企业在职和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上述标准一致(文件依据:甘劳社发〔2002〕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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