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死亡丧葬补贴多少钱(最新五保户遗产继承法)
五保户死亡赔偿标准

五保户死亡赔偿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五保户死亡赔偿标准如下:
1.人身损害赔偿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死亡的五保户家属可以向责任方索取人身损害赔偿金,其中包括丧失赡养费、丧葬费、慰问金等。
2.医疗费用赔偿:如果五保户死亡是由于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导致的,其家属可以向责任医院或医生索取医疗费用赔偿。
3.公共事故死亡赔偿金:如果五保户死亡是由于公共事故导致的,其家属可以向政府或有关单位申请赔偿金。
具体标准根据事故类型和政策规定而定。
总体来说,五保户死亡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家属可以咨询律师或相关部门,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和指导。
2024年适用五保户遗赠执行与抚养细则合同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适用五保户遗赠执行与抚养细则合同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五保户的定义1.2 遗赠执行的定义1.3 抚养的定义第二条:合同主体2.1 遗赠执行人的权益与义务2.2 抚养人的权益与义务第三条:遗赠执行的程序与要求3.1 遗赠执行的申请3.2 遗赠执行的批准与公告3.3 遗赠执行的监督与执行第四条:抚养的程序与要求4.1 抚养的申请4.2 抚养的批准与公告4.3 抚养的监督与执行第五条:五保户遗赠执行与抚养的权益保障5.1 遗赠执行与抚养的权益保障措施5.2 遗赠执行与抚养的争议解决方式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6.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6.2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第七条:违约责任7.1 遗赠执行人的违约责任7.2 抚养人的违约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双方协商解决8.2 请求第三方调解8.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合同的效力与期限9.1 合同的生效条件9.2 合同的期限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定义10.2 保密义务与期限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11.1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12.1 合同转让的条件与程序第十三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3.1 适用法律的确定13.2 争议解决的确定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14.2 附加条款的效力与期限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五保户的定义:本合同所称五保户,是指依法享有国家五保供养待遇的老年人、残疾人或孤儿。
1.2 遗赠执行的定义:本合同所称遗赠执行,是指五保户在去世后,将其遗产赠与国家、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行为。
1.3 抚养的定义:本合同所称抚养,是指抚养人对五保户在生前所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务。
第二条:合同主体2.1 遗赠执行人的权益与义务:遗赠执行人享有依法执行遗赠的权利,并有权要求抚养人支付遗赠执行费用。
五保户丧葬费标准

五保户丧葬费标准五保户是指无子女、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的老年人。
他们是社会上最弱势的群体,需要得到社会的关爱和帮助。
在五保户的生活中,丧葬费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此需要明确规定五保户丧葬费的标准,以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各地区对五保户的丧葬费标准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五保户的丧葬费标准包括殡葬服务费、丧葬补助金等内容。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标准。
首先,殡葬服务费是指五保户在丧葬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费用。
这包括殡仪馆的服务费、火化费、丧葬用品费等。
针对五保户,应当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减免一定比例的费用,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其次,丧葬补助金是指政府给予五保户的丧葬资助。
这是对五保户的一种帮助和保障,可以用于支付殡葬服务费、购买丧葬用品等。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来确定,保证能够覆盖五保户的基本丧葬需求。
在确定五保户丧葬费标准时,需要考虑到五保户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五保户大多生活在贫困和孤独中,他们的经济状况较为困难,因此在制定丧葬费标准时,应当给予适当的倾斜和照顾,保证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帮助和关怀。
同时,对于五保户丧葬费的管理和发放,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程序,保证资金能够及时、准确地发放到位。
要加强对五保户的关爱和服务,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他们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五保户丧葬费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五保户的基本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和社会应当高度重视五保户的生活状况和需求,切实加强对五保户的关爱和帮助,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希望各地区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五保户丧葬费标准,为五保户的生活提供更多的关怀和帮助。
国家五保户丧葬费标准

国家五保户丧葬费标准
国家五保户是指年龄较大、身体虚弱、无工作能力、无经济来源
的农村老人、残疾人和孤儿。
这类人群经济基础薄弱,无法独立生活,需要政府社会保障的帮助和支持。
因此,国家为这类人群提供了五大
保障,即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保障、住房保障、丧葬保障、护理保障,其中丧葬保障是其中之一。
在保障国家五保户丧葬权益中,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其中最为关
键的就是丧葬补助。
国家规定,国家五保户的丧葬补助标准为2000元。
此标准包括悼念花费、火化仪仗费、安置骨灰费用等,为国家五保户
的家庭减轻了丧葬经济负担,保证了基本的生活质量。
在享受丧葬补助的过程中,需要步骤如下:
1.提供资料。
国家五保户家庭需要提交有关亲属的身份证明、户
口簿等相关证明。
2.申请审批。
国家五保户家庭需要将证明材料提交到有关部门进
行审批,并交付相关丧葬费用给具有法律资格的丧葬服务机构。
3.接受服务。
国家五保户家庭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到具有法律资格
的丧葬服务机构接受服务,按标准仪式安排葬礼或进行火化等仪式。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成员在享受丧葬补助的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丧葬仪式在合法、公正和有序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出现超前、超标和浪费现象。
总之,国家五保户丧葬费标准的规定保证了贫困老人、残疾人和
孤儿的基本权益,同时也给社会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希望社会各
界能够以此标准为基础,为国家五保户提供更好的帮助和服务。
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谁来主张赔偿金

“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谁来主张赔偿金法律规定受害人死亡,近亲属或被抚养人是赔偿权利人,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没有近亲属时,谁有权主张保险赔偿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五保户如果有近亲属时,近亲属是赔偿权利人,村民委员会不是赔偿权利主体;如果没有近亲属,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也不是赔偿权利人,但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承担丧葬的,可主张丧葬费,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由于五保户没有近亲属,又没有法定抚养人,没有赔偿权利人,就没法赔偿保险金,保险人不用向第三人支付赔偿保险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不能获得死亡赔偿金保险理赔,只能获得丧葬费保险理赔;五保户交通事故死亡其外甥女有权主张赔偿的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并受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为原告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原告作为死者XX的外甥女系XX的近亲属,因此原告作为本案赔偿请求权利主体主体适格;1、“死亡赔偿金”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其死亡后的死亡赔偿金系赔偿义务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补偿,应由其近亲属依法享有该项赔偿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着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又对“其他合法财产”作出了解释: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从上述法律的规定看,遗产中不包括死亡赔偿金,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和专属性,即以公民死亡时所有的财产为限;而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可以主张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任何公民均可以在生前立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如未立遗嘱,死后也可以依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该公民的遗产,而公民在生前无法也不可能处分自己的死亡赔偿金;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在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找不到依据;司法解释虽采取“继承丧失说”,但该学说仅是针对直接受害人死亡时对其近亲属即间接受害人所蒙受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而不意味着死亡赔偿金就是死者的财产;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不能因解释采用“继承丧失说”而得出将死亡赔偿金视为遗产的结论;2005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作出了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是专属于死者近亲属享有的,不宜认定为遗产;因此,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赔偿义务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补偿,应由其近亲属依法享有该项赔偿权利;本案中,受害人系五保户,虽然其享受国家政策由政府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但这不影响其近亲属在其受到侵害时依法享有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的法定权利;死亡赔偿金赔偿的理论基础是“继承丧失说”,该理论认为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与其是“经济性同一体”关系,因婚姻或者继承能够合法取得直接受害人正常生存情况下个人消费部分以外的全部收入,而由于侵权事故事实上导致受害人提前死亡,而使这部分应得财产逸失,故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这种逸失损失的赔偿;受害人近亲属享有“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实体权利,是基于身份关系,这其中并不涉及权利义务一致的问题;2、原告作为XX近亲属本案主体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2款中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原告系XX的外甥女,属于XX的近亲属,并且XX除原告外没有其他近亲属,原告作为本案赔偿权利主张人主体适格;二、村委并不具备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权利;1、村委既不是继承权利人,也不是赔偿权利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成为本案的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2款中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在2006年3月1日已经被新的条例废止;在新的条例中“五保”的经费从由村组支出改成了由国家财政负担,并且去掉了五保户死亡后财产归供养单位所有的规定;这样一来,最高法院的批复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五保户的遗产当然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五保供养”是国家的一项政策,其供养经济来源是由政府财政支持的;承担“五保”帮助的机关或组织,其本身即有对“五保对象”生养死葬的法定义务,其不能因“五保对象”的死亡而获得死亡赔偿金等利益,“五保”供养亦不存在权利义务的对等性问题,对经批准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五保户”进行供养,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法定责职;“五保户”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这在2006年3月1日国务院新颁布施行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已有体现,同时该条例已取消了关于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处理的相关条款,正说明了国家在这一方面的立场;并且通过上面分析也可看出,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XX的遗产,因此从这方面来说也不适用农村五保户抚养协议关于遗产处理的法律规定;因此,五保供养机构不应具备主张五保供养对象因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的权利;综上可见,XX因交通事故死亡事实清楚,被告XX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系XX近亲属,是本案适格原告,原告有权向被告XX主张赔偿权利;此致代理人:崔洪强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年11月22日五保户车祸身亡乡政府起诉获赔偿近日,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63岁的五保户老人梁某不幸因车祸身亡,与老人签订敬老院五保监护供养协议的四排乡人民政府作为原告起诉肇事司机廖武德、柳州市红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公司,获得了法院的支持;2011年2月16日,被告廖武德驾驶桂B40676号重型货车在国道323线上从荔浦往柳州方向行驶,当行至926km+950km处时,撞对在路上步行的原告四排乡政府敬老院供养的五保户梁某,导致梁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死者梁某与被告廖武德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四排乡人民政府遂起诉至我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支出的各种费用共计90771元;审理过程中,被告廖武德、红龙公司、保险公司均辩解:四排乡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四排乡人民政府于2004年7月30日与五保户梁某签订了一份敬老院五保监护供养协议,依协议约定,原告对梁某尽监护抚养义务直至其死亡止;梁某作为五保户且无子女,长期生活在四排乡政府设立的敬老院中,且敬老院履行了对老人的扶养义务,因此,四排乡政府有权向被告主张赔偿请求;经过调解无果后,最后,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敬老院五保监护供养协议原件及其他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公司赔付原告鹿寨县四排乡人民政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人民币89771元;在上诉期限内,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被告也自动履行了生效裁判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 来源:广西法制网 | 作者:覃仪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2005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五保户遗产继承新规定

一、五保户遗产继承新规定1、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第十九条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对于五保户的财产处理问题。
一般来说,五保户的自行财产可以由自己进行相关支配。
五保户死后可以交由继承人进行继承。
但是五保户的五保财产在其死后还是要交还给其所在的经济集体组织。
如果亲有供养协议的就按照协议处理。
二、股票是否属于遗产的范围?股票是股份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中拥有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益的书面凭证,它与国库券、公债券、企业债券、支票等都是几种常见的有价证券,属于金融资产的范围,可以由公民个人持有。
有价证券是可以作为公民的遗产予以继承的,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该《意见》第3条明确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因此,股票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三、房产继承程序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一)继承公证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农村五保户去世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

农村五保户去世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
在现实⽣活中我有些偏远农村还有村民的⽣活是⾮常困难,对于⽣活困难的低收⼊群体,可以申请低收⼊补助的,那么农村五保户去世后其遗产应由什么⼈继承?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农村五保户去世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
农村五保户去世后,如果没有订⽴遗嘱的,由法定继承⼈继承,订⽴遗嘱的,由遗嘱继承⼈继承,没有继承⼈⼜没有订⽴遗嘱的,归集体或者国家所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千⼀百⼆⼗七条【法定继承⼈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顺序:配偶、⼦⼥、⽗母;
(⼆)第⼆顺序: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继承,第⼆顺序继承⼈不继承;没有第⼀顺序继承⼈继承的,由第⼆顺序继承⼈继承。
本编所称⼦⼥,包括婚⽣⼦⼥、⾮婚⽣⼦⼥、养⼦⼥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本编所称⽗母,包括⽣⽗母、养⽗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母的兄弟姐妹、同⽗异母或者同母异⽗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千⼀百六⼗条【⽆⼈继承遗产的归属】⽆⼈继承⼜⽆⼈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于公益事业;死者⽣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农村五保户去世后,如果没有订⽴遗嘱的,由法定继承⼈继承,订⽴遗嘱的,由遗嘱继承⼈继承,没有继承⼈⼜没有订⽴遗嘱的,归集体或者国家所有。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店铺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五保户遗产指定捐赠及抚养规定2024年版协议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五保户遗产指定捐赠及抚养规定2024年版协议一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本合同的定义1.2 五保户的定义1.3 遗产的定义1.4 指定捐赠的定义1.5 抚养规定的定义第二条合同主体2.1 五保户的个人信息2.2 捐赠接收方的个人信息第三条遗产指定捐赠3.1 遗产分配原则3.2 指定捐赠的物品或金额3.3 捐赠接收方的选择标准3.4 捐赠的执行程序第四条抚养规定4.1 五保户的抚养责任4.2 抚养内容的界定4.3 抚养责任的履行期限4.4 抚养责任的履行方式第五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5.1 合同生效的条件5.2 合同终止的情形第六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督6.1 合同履行的期限6.2 合同履行的监督方式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的界定7.2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争议解决的途径8.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第九条法律适用与管辖9.1 合同适用的法律9.2 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界定10.2 保密责任的履行第十一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1.1 合同修改的条件11.2 合同补充的内容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12.1 合同解除的条件12.2 合同解除的程序第十三条合同的转让13.1 合同转让的条件13.2 合同转让的程序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附加条款的有效性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本合同的定义1.2 五保户的定义五保户是指在我国农村,由政府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困难群体。
1.3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指甲方在其去世后留下的财产,包括现金、房产、土地、树木、农作物、家禽家畜等。
1.4 指定捐赠的定义指定捐赠是指甲方在其生前明确表示将其遗产中的一部分捐赠给乙方。
1.5 抚养规定的定义抚养规定是指甲方在其生前明确表示由乙方在其去世后对其进行抚养,包括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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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死亡丧葬补贴多少钱(最新五保户遗产继承法)所谓丧葬费,是因侵犯了自然人的生命权而导致被害人死亡,其家属为死者进行葬礼而造成的丧葬费用。
一、农村丧葬补助政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丧葬费用,按被诉法院所在地当年劳动者每月的工资,按六个月的总金额计算。
”
2、一次性的丧葬费用,有一个固定的标准。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被起诉的法庭所在地,雇员每月的平均工资可以用6个月来支付。
其中,全国统计局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区、计划单列市的职工的月薪,是由国家统计局公布的。
二、丧葬期间所需支出的费用包括:
1、安排亲友的送葬仪式,安排遗体、火化、运尸费、冷藏停放费、灵车预定、骨灰存放、购买墓碑等;
2、规定,在许多乡村地区,为逝者举办丧事所需的各种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并支付丧葬费用。
三、五保、低保户死亡后的丧葬费是多少?
四、农村丧葬补助怎么算?
丧葬费=前一年被诉法院所在地的员工每月平均工资×6个月。
应当指出,这一计算公式为法定标准,即便死亡葬礼的费用高于被诉法院所在地当年职工每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但加害人无需支付超出的部分,应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
五、法律依据:
1、丧葬费用与当年同期月薪的6倍;
2、五保户的丧葬费用,由村民和政府负责,不需要额外支付。
农村五保供养由以下几项组成:
1、供应粮油、副食、生活用燃料;
2、供应日常生活所需的衣物、床单及其他零花钱;
3、提供符合基本生活要求的住宅;
4、提供疾病治疗,照顾无法照顾的人;
5、妥善安排葬礼。
《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第10条
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不能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随着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当调整。
农村五保的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也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