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南宁五丰联合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1年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名单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1年全国生猪屠宰标准
化示范厂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1.03.31
•【文号】农办牧〔2021〕8号
•【施行日期】2021.03.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1年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
厂名单的通知
农办牧〔20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26号)要求,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的总体要求,经屠宰企业自愿申请、省级主管部门遴选、部级专家审查评审,现确定北京二商肉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为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并颁发标牌。
请各地强化对标准化示范厂的监管与指导,切实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全面提高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提升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附件:2021年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名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1年3月31日。
广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企业名称
地址
法定
代表人
屠宰
标志牌编号
屠宰
形式
1
梧州市兴龙家畜定点屠宰厂有限公司
市龙江路1号
钟国明
040102
机械化
2
梧州日晶食品有限公司家畜定点屠宰厂
市西江4路白沙3号
黄鸿森
040103
机械化
3
梧州市万秀区祥盈家畜定点屠宰厂
市万秀区旺甫镇向阳山工业园
钱水四
040104
机械化
4
梧州市蝶山区夏郢家畜定点屠宰场
徐崇初
040315
手工
33
岑溪市昙容家畜定点屠宰场
岑溪市马路镇昙容
徐崇初
040316
手工
34
岑溪市南渡镇盘古家畜定点屠宰场
岑溪市南渡镇盘古
徐崇初
040317
手工
35
岑溪市糯垌镇新塘家畜定点屠宰场
岑溪市糯垌镇新塘
徐崇初
040318
手工
36
岑溪市诚谏镇河三家畜定点屠宰点
岑溪市诚谏镇河三村
徐崇初
040319
手工
72
蒙山县陈塘家畜定点屠宰场
蒙山县陈塘镇
陈应键
040507
手工
岑溪市大隆镇合和村
徐崇初
040323
手工
41
岑溪市归义镇垌头家畜定点屠宰点
岑溪市归义镇垌头村
徐崇初
040324
手工
42
岑溪市筋竹镇双担家畜定点屠宰点
岑溪市筋竹镇双担村
徐崇初
040325
手工
43
岑溪市三堡镇振田家畜定点屠宰点
岑溪市三堡镇振田村
徐崇初
南宁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关于调整我市生猪机械化屠宰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关于调整我市生猪机械化屠
宰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商务局,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5.12
•【字号】南价费[2007]26号
•【施行日期】2007.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关于调整我市生猪机械化屠宰服务
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7]26号)
南宁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分厂、广西南宁达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肉类加工厂:报来《关于请求调整生猪机械化屠宰服务收费的报告》收悉。
2002年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农业局、南宁市商务局《关于规范我市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收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2002]19号)下达后,对规范我市生猪定点屠宰过程中的收费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鉴于近年来燃料和工资水平的提高,增加了屠宰企业的服务成本。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4]13号)文件规定,现就两个机械化屠宰厂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适当调整两个机械化屠宰厂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收费标准,由18元/头调整为19元/头。
二、南宁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分厂、广西南宁达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肉类加工厂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将屠宰服务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进行
公示,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三、本文从2007年6月15日起执行,请收费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商务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二日。
南宁五丰联合食品有限公司肉类经营分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变更Leabharlann 目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
变更日期
其他事项备案 (0771)3832061、15877
3832061
2012-05-16
其他事项备案 ???
3832061
2012-05-16
其他事项备案 120
???
2012-05-16
其他事项备案 无
3832061
2012-05-16
变更前内容
百货。 无 鲁班路 6 号 黄武超
无
鲁班路 6 号
??? 鲁班路 6 号 鲜冻肉类,副产品,烧卤,腊制 品,蛋品,鲜果,食用菌,饲养, 种植,饲料,水产. 周勇
变更后内容
3839961 无 陆斌
3839961 无 3839961 ??? 鲜冻肉类,副产品,腊制品,蛋品, 鲜果,食用菌,饲养,种植,饲料, 水产。 黄武超
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因使用该报告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天眼查概不负责。
2
一、企业背景
1.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南宁五丰联合食品有限公司肉类经营分公司
工商注册号: 450107000000757
统一信用代码: 9145010089828570X0
法定代表人: 侯奋
动产抵押、欠税公告、经营异常、开庭公告、司法拍卖 六.知识产权信息:商标信息、专利信息、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网站备案 七.经营信息:招投标、债券信息、招聘信息、税务评级、购地信息、资质证书、抽查检查、产
品信息、进出口信息 八.年报信息
*以上内容由天眼查经过数据验证生成,供您参考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天眼查接受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天眼查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5]5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5]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4f25a7b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a9.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5]52号1995年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今年2月下发了《关于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10号)。
通知指出:“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关于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
具体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为了加强我区畜禽屠宰、防疫检验的管理,保证肉品质量,杜绝病害肉上市。
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是关系到促进畜禽生产,安排好城乡肉食市场.维护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大事。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对畜禽屠宰加工冷藏工作的领导,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都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
全区各级畜禽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以商业部门为主会同农业部门负责。
二、大力推行牲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合理设置屠宰场[点]。
全区各市、县和有条件的乡镇要推行牲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
已经实行牲畜定点屠宰的市、县,要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尚未推行牲畜定点屠宰的市、县,要抓紧部署,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推行,争取在1996年底前实施完毕。
五丰联合肉类有限公司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食品公司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为确保有毒有害物品的正确使用,防止污染肉品,特制订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包括屠宰车间、分割车间和肉制品车间内外使用的清洁精、消毒剂(次氯酸钠)、洗手液、碱粉、润滑油、酒精、鼠药等,以及化验室使用的各类化学试剂。
2.屠宰车间、分割车间和肉制品车间分别负责各自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购和保管,建立各自的《有毒有害物品一览表》,并设置专人保管。
3.必须向有生产资质的厂家或有经营资质的销售商购买上述有毒有害物品,建立供应商资质档案。
4.采购上述有毒有害物品时,向供应商索取产品安全合格证,不得购买成份不明的产品。
5.购买时应明确该物品的主要成份、毒性及使用剂量等注意事项,要求所用的化学品能在食品厂使用。
6.建立《有毒有害物品一览表》,标明物品名称、使用地点、生产厂家等;收集含有制造商、使用说明及其他必要信息的文件、资料。
7.有毒有害化合物不得放在车间内,应贮存在加锁专用库(柜)或专用容器内,食品级化学品与非食品级化学品分开存放,洗涤剂、消毒剂与杀虫剂分开放置,并设警告标示,以防误用。
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专人管理,建立有毒有害物品领用记录,确保帐物相符。
8.领用有毒有害物品时,用多少领多少,如有剩余应立即退回,做好退回登记。
9.车间所用化学品应有标识,列明名称、毒性、生产厂名、生产日期、使用剂量、注意事项、使用方法、有效期等,并应与食品级的化合物、食品级的润滑剂和包装材料分开,由专人保管。
保管人员应检查箱子的清洁度和完好情况。
每天开工前检查有毒有害物品的贮存和使用情况。
10.各车间和化验室要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品的使用,以防止污染肉品、肉品接触面和包装材料。
每天登记有毒有害物品使用情况,如配制记录、用途、使用量、剩余量等;防止有毒有害物品的误用或混入到产品中。
五丰联合肉类有限公司2020年6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规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引导消费,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屠宰企业为提高肉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手段,达到更高等级的标准要求;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分级管理是指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对规模、生产和技术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等方面,包括基本要求、设计和环境、设施和设备、屠宰加工、检验检疫、质量控制、运输条件、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以认定其符合相应等级的行业管理活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高到低分为AAAAA、AAAA、AAA、AA、A五个等级;第四条分级管理的范围是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审查、确定的全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包括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第五条商务部统一组织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工作;制定分级管理工作程序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各地开展分级管理工作,建立并维护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系统,并具体负责AAAAA和AAA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工作,并负责AAA和A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第二章组织和程序第六条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屠宰、畜牧兽医、食品安全、环保、建筑、财务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负责现场核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地区回避、交叉评审的原则从商务部统一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第七条分级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文件审核、现场核查、公示、认定和公告;第八条生猪屠宰厂场取得定点资格一年以上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认定申请;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已经取得定点资格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本办法正式实施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等级认定申请;生猪屠宰企业有多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应当按照每个屠宰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拟申请认定A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所申请等级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拟申请AA和AAA的,应当通过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所申请等级条件的有关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AAA和AA标准要求的,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拟申请AAAA的,应当通过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所申请等级条件的有关材料;商务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收到的申报AAAA文件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认定为AAAA三年以上,生产、流通方式先进,管理规范严格,财务状况良好,信息化程度高,品牌影响力持续加大,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认定为AAAAA定点屠宰厂场;AAAA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申请、审核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第十三条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审核意见,对于申请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的,予以退回,由企业重新提出相应等级认定申请;认为申请符合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的,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对存在争议的,可以组织听证会或者针对具体问题现场复核;经充分征求意见后确定申报企业的等级,发放相应等级证书和标志牌,授权其使用等级标识,并向社会进行公告;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分级认定结果及时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认定结果统一报送商务部备案;第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已经通过等级认定一年以上,并且符合更高等级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认定高一等级,并由相应部门按照新的等级标准重新审查认定;申请认定AAAAA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等级标志牌,并在宣传材料和产品包装上印制等级标识;印制等级标识时刻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变更标识内容;第十七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分级管理标准,鼓励和支持高等级屠宰企业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扩大品牌肉市场份额;支持鼓励高等级屠宰企业兼并重组,优化屠宰行业布局;第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具备与流通范围相应的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容器、工具和设备,确保所经营的生猪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合监管部门对检疫、检验、产品流向等的监督检查;协助生猪产品经营者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产品进入超市、批发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的,应当协助市场开办者进行定期检查,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等级认定过程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提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第二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和跟踪检查中,发现已认定等级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未能改正的,由相应等级认定部门予以撤销;原认定等级被撤销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等级认定;第二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被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时,收回其等级证书和标志牌,停止其使用等级标识,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等级证书、标志牌和标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有制售注水肉和病死、毒死、死因不明肉类等其他违法行为,但未达到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条件的,应予以降级;A屠宰厂场有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变形、变色、变更标识内容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相应等级认定的,撤销认定的等级,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七条参加分级工作的人员应遵循客观、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进行审查认定工作;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泄露在等级认定工作中获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第二十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专家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证书、标志牌和标识的格式和制作要求由商务部统一规定;第三十条发放等级证书、标志牌,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组织和实施费用,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一款“南宁市副食品局负责全市家畜屠宰、家畜产品销售、加工冷藏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家畜屠宰、家畜产品销售、加工冷藏监督管理工作”。
二、第四条第二款“邕宁县、武鸣县贸易局和郊区副食品局负责本辖区的家畜屠宰和家畜产品销售管理工作”修改为“市辖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家畜屠宰和家畜产品销售管理工作”。
三、第七条“开办定点屠宰场(厂、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屠宰场(厂、点)的选址、设计必须报经规划部门批准;(二)屠宰区布局合理、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兽医卫生及环境保护要求,无交叉污染;(三)设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家畜待宰圈、病畜隔离圈、屠宰间、急宰间、内脏整理间和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及粪便、污水物处理设施,经处理后的粪便、污水物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四)工作间的地面、墙裙用无毒材料制成,不渗水,便于冲刷消毒;(五)备有麻电、屠宰吊挂、照明设备、专用容器及运输工具;(六)备有检验设备、检验工具、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七)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
屠宰工人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方可上岗。
(八)有切实可行的兽医卫生、消毒制度和符合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修改为“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六)有家畜及家畜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南宁五丰联合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南价费[2012]39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5.16
【实施日期】2012.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南宁五丰联合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收费标准及
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12〕39号)
南宁五丰联合食品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调整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鉴于近年来企业水电、燃料以及人员工资等费用等较大幅度上涨,导致生猪屠宰服务成本上升。
为促进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健康发展,缓解成本上升给企业经营带来的压力,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1〕144号)规定和成本监审情况,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你公司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收费标准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