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调整国家公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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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

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专业管护服务。

第九条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新一轮国家公益林落界管理工作浅析

新一轮国家公益林落界管理工作浅析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是加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的基础,是落实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基本保障。

近年来,各地持续加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同时,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不到位的问题,违法侵占公益林地的问题、林农保护公益林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

这对落实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造成很多不利影响。

基于以上原因,进一步完善公益林落界,是当前加强公益林保护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

也直接关系到林农的切身利益,今年4月份,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颁布了新修订的《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明确要求要“及时落实好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切实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

8月份国家林业局又下发了《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7〕143号),为切实抓实抓好新一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提供了政策保障。

1国家公益林落界工作的重要意义1.1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两山”、“三库”、“生命共同体”等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

林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体非常独特的作用。

公益林是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林地。

今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把“一级国家级公益林”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并实行严格管控。

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益林管理提供了难得的战略机遇,同时也对公益林保护管理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1.2是适应林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

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公益林要“简化区划界定方法和程序,优化林地资源配置。

生态公益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生态公益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生态公益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1. 引言生态公益林是国家重要的生态资源,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管理机制不完善和效益不明显等问题,需要进行改革以提高其管理与绩效。

本文旨在探讨生态公益林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以期为相关管理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参考。

2. 改革目标与原则2.1 改革目标:- 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管理效能和综合效益;- 加强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提升生态公益林对于生态建设和生态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

2.2 改革原则:- 突出生态效益,注重综合效益;- 强化科学决策,加强规划引导;- 提升管理水平,完善监管措施;- 强调公平公正,保障利益相关者权益。

3. 改革措施3.1 完善管理机制:- 设立生态公益林管理专门机构,统筹协调各级管理部门;- 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提升管理规范化水平;- 强化生态公益林资源的统一规划与管理。

3.2 推行科学决策与规划引导:- 加强生态公益林资源调查与评估,基于科学数据制定决策;- 制定长期规划,明确生态公益林的功能定位和保护目标;-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协调资源利用与保护的平衡。

3.3 加强监管与执法:- 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监管体制,加大执法力度;- 强化对生态公益林的巡查与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生态公益林保护。

3.4 推动生态产业发展:- 鼓励生态公益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培育生态产业;- 引导企业和农民参与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与经营;- 支持开展生态旅游和特色农产品开发,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经济效益。

3.5 加强宣传与教育:- 加大对生态公益林重要性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的认识和参与度;- 开展生态公益林的相关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的素质与意识;- 建立生态公益林知识库,为公众提供相关信息。

4. 实施步骤4.1 制定改革方案与政策文件,明确各项具体措施;4.2 建立生态公益林管理专门机构,组织实施改革;4.3 开展生态公益林资源调查与评估,为后续决策提供依据;4.4 制定长期规划,明确生态公益林的功能定位和保护目标;4.5 加强监管与执法工作,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4.6 鼓励生态产业发展,培育生态公益林经济效益;4.7 加大宣传与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认知与参与度。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1. 简介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依法划定并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森林资源。

为了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可持续发展,国家颁布了《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2. 目的和原则《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恢复国家级公益林的生态功能,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水平,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其管理原则包括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公众参与、分类治理、持续利用和监督管理。

3. 划定和保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划定需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并考虑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平衡。

划定后,需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修复公益林的植被、水源、土壤等自然资源,维护其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4. 管理措施为了落实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办法规定了具体的管理措施,包括:4.1 设立管理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组成,负责公益林的整体规划、保护措施的决策和监督等工作。

4.2 制定保护计划:根据公益林的特点和现状,制定保护计划,明确生态功能的恢复和增强措施,确保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4.3 强化保护措施: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内从事砍伐、采矿等破坏性活动,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公益林的完整性和健康稳定发展。

4.4 推动可持续利用:鼓励开展环保、科研、教育等活动,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的社会效益,推动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5. 组织和监督为了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和保护,办法明确了相关组织和监督措施,包括:5.1 相关部门职责: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林的监督和指导,配合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并及时解决公益林保护中的问题和矛盾。

5.2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公开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规划、实施情况和监督结果,鼓励公众参与公益林的管理和保护,形成良好的社会共治格局。

5.3 监督检查和执法: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监督和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罚款和追责机制,确保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

6. 效益和挑战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办法的实施将带来以下效益:6.1 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恢复,有助于改善生态环境,优化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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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

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

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市属林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省属林场、雷州林业局迳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申请调整的生态公益林,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积平衡。

县(市、区)和省、市属林场及雷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场、局”)应做到本县、场、局内部申请调出和调进面积一致,确保本县、场、局生态公益林稳定。

申请增加或核减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局统一调配。

(二)区位重要。

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必须符合生态公益林的区划标准和条件。

(三)质量较高。

申请调进的林地的森林生态质量较高。

(四)集中连片。

调进后该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分布集中连片。

(五)权属明晰。

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地林木权属明晰,且权利人要求区划为生态公益林。

第六条申请调出(进)生态公益林面积超过6.7公顷(含6.7公顷)的,县、场、局需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可行性研究,出具可
行性报告。

申请调出(进)生态公益林面积少于6.7公顷的,需由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林地现状调查,编写《调出(进)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第七条申请调整生态公益林应当按第四条规定程序一式二份提交以下材料,其中一份抄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
(一)申请调整文件。

应包括如下内容:申请调整的主要原因、可行性研究的主要过程和结论或调出(进)林地现状调查主要过程和结论、调出(进)地点(地名)、调出(进)总面积、调出(进)小班事权类别、生态区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生态公益林调出(进)情况表。

(三)生态公益林调出(进)小班地形图。

(四)调整生态公益林可行性报告或调出(进)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县、场、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并按规定程序提交审批,对同意调整的,由省林业局批复县、场、局,并抄送有关单位;对暂缓调整或不同意调整的,告知县、场、局。

第九条更新档案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县、场、局接到批复同意调整的文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注销已调出的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并与调进的生态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签订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公示存档。

同时,要及时调整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配表、配合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做好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库和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图形库更新等工作。

调进的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地形图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盖章后,送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存档。

省属林场确认盖章后迳送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存档。

(二)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负责做好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库、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图形库更新和资料存档工作。

第十条市、县级生态公益林调整情况应及时抄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市、县级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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