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最新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资〔2019〕273号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资〔2019〕273号各市(州)林草(业)局,各县(市、区)林草(业)局,长白山保护局,长白山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局直属各有关单位,省局驻各地(局)专员办: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以下简称《界定办法》《管理办法》)要求,全省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完成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并通过审核确认。
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一、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基本情况按照《界定办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在2016年林地“一张图”上全省共区划落实国家级公益林3496.0608万亩(含东北虎豹国家公园765.2015万亩)。
1.按照土地所有权(林地所有权)划分:国有3027.3356万亩、非国有468.7252万亩;重点国有林区1651.3045万亩、地方林业1844.7563万亩;天保工程区1703.4816万亩、非天保工程区1792.5792万亩;一级国家级公益林1053.2762万亩、二级国家级公益林2442.7846万亩(详见附件)。
2.按照土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划分:国有3024.3247万亩、非国有471.7361万亩;重点国有林区1651.3045万亩、地方林业1844.7563万亩;天保工程区1703.4816万亩、非天保工程区1792.5792万亩;一级国家级公益林1053.2762万亩、二级国家级公益林2442.7846万亩(详见附件)。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3.06•【字号】吉林资[2012]85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吉林资〔2012〕85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省直各国有林业局,省厅驻各地(局)专员办,厅属各有关单位:现将《吉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吉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和管理,规范森林资源监督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监督是指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代表省林业厅对驻在地区或单位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森林资源监督是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省林业厅指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对省林业厅负责。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工作管理第四条省林业厅视需要向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和省属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派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并设立办事处。
驻省属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应根据工作需要,向驻在单位所属林场、贮木场、设计队(处、公司)等单位派驻(出)森林资源监督站或森林资源监督员。
第五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由省林业厅直接领导,其森林资源监督业务工作接受国家林业局驻长春专员办的指导。
省林业厅资源处归口管理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林业厅人事处会同资源处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领导班子建设和工作实绩等进行定期考核。
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2019修改)

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2019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2019修改)(2012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水文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林业生产附属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郁闭度是指森林中乔木树冠遮蔽地面的程度,是以林地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以十分数表示,完全覆盖地面为1。
第四条林地保护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保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六条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地保护发展的管理机制和发展目标责任制,加强林地保护体系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畜牧、生态环境、交通、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林地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吉林资〔2015〕428号•【施行日期】201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管理的通知吉林资〔2015〕428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省厅驻延边州、吉林市、通化市、白山市专员办: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林权所有者对集体林采伐指标的分配十分关注。
为进一步加强集体林采伐管理,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在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中出现人情指标、权力指标和暗箱操作等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循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的基本原则1.坚持总量控制原则。
森林采伐限额是年度采伐消耗森林资源的最大限量,禁止超限额采伐。
年度分配的采伐指标不得超过采伐限额总量以及按规定不允许串用的起源、森林类别和采伐类型等分项限额量。
2.坚持生态优先原则。
在促进生态建设和森林经营的前提下,采伐指标分配要优先考虑低质低效林、中幼龄林、遭受自然灾害林木等急需经营培育林分的采伐,优先安排需要政策鼓励扶持的对象(如造林大户)及更新造林、林地保护、林木培育等经营管护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优先用于征占用林地、农民生产生活用材、危险树木等特殊情况的采伐,调动全社会保护和培育森林的积极性,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利用和生态文明建设。
3.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科学合理的设置采伐指标分配的程序和方法,公平、公正分配采伐指标,使林权所有者享有同等的分配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4.坚持阳光操作原则。
采伐指标分配要逐级、全过程向社会公开,阳光操作,要将采伐指标分配办法、指标数量及分配结果等向社会公示。
对公示中反映出的意见和问题,要予以反馈和解决。
吉林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

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护力度,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全省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区划分、责任区管理、责任区管护和责任区检查,做了具体规定。
第三条各地和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管护细则。
第四条管护责任区要落实责任人,签订合同,依法行事,做到责、权、利明晰,奖罚分明。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集体、个人和行业部门所有、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护。
省及其他各级公益林的管护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责任区划分第六条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区划分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国有苗圃、乡镇林业站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区划。
第七条管护责任区的划分要以有利于开展管护活动为原则,结合地形、地貌、河流、沟系、道路、林班、小班界进行,采用GPS定位,闭合导线测量定界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管护经营责任区划分要由近至远编号,绘制1:25000的管护责任区分布图。
各责任区之间要有明显界线。
第九条责任区划分规模按照《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每名护林员管护责任区面积依据下列标准划分。
1、人口密度小、易于管护的地区管护面积为300公顷左右;2、人口密度大、不易管护的地区管护面积为150公顷左右;3、其它地区为200公顷左右。
责任区划分要要保持小班的完整性。
第十条管护单位要在管护责任区明显处逐步设立管护责任标牌。
标明责任区编号、林班编号、小班数、责任人、管护面积、林木蓄积、林种、林分类型、管护形式、管护期限、立牌日期等内容,绘制责任区平面图。
第三章责任区管理第十一条由县(市、区)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管护单位签订管护合同,由管护单位法人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合同书,明确管护的权利和义务。
吉林省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吉林省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吉林省林业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稽[2008]369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吉林省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原则、对象和依据,规范省级重点公益林界定的工作方法和技术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区划界定的省级重点公益林是指在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后,一些生态区位相对重要或生态状况比较脆弱的区域,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并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偿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吉林省境内的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区划界定省级重点公益林的目的是:加强对省级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生态和经济功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区划界定的省级重点公益林,是对国家重点公益林的补充和完善,并为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条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的原则;二、区划省级重点公益林与国家重点公益林保持相协调的原则;三、尊重林权所有者意愿,自愿划入的原则;四、保持林班、小班完整性原则。
第六条省级重点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区划的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灌木林地(不含鹿场林、柞蚕林以及人工栽植果树等经济林)。
第七条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主要依据《吉林省生态功能区划研究》,《吉林省水利志》,《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吉林省国家重点公益林调查细则》和2007年森林资源档案、林相图、森林分布图,2006年国家重点公益林调查档案标准。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的通知-吉政明电[200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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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8.26施行日期2008.08.26文号吉政明电[2008]11号主题类别森林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的通知(吉政明电〔2008〕1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我省列入国家重点公益林总面积513124万亩。
按生态区位划分,属江河源头周围有林地3004921 万亩,占总面积的 59%;江河两岸有林地14753681万亩,占288%;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林地4052994万亩,占79%;重要湿地周围有林地803169万亩,占16%;大型水库周围有林地4340149万亩,占85%;边境地区陆路、水路接壤的国境线两侧有林地9866803万亩,占190%;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有林地和荒漠化治理区林草植被14490683万亩,占282%,这些区域生态区位十分重要。
为切实加强对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级政府在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中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的重大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我国于2004年启动实施了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工作,并正式建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这项制度的实施,采用经济补偿方式建立了新型管护机制,推动了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变革,从根本上解决了重要区位森林管护资金短缺难题,对于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篇: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法规分类号】B***0 【标题】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2012.11.26 【实施日期】2013.01.01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林木【文号】【题注】吉林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7月18日通过,吉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1日批准,2012年11月26日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13年1月1日施行。
【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充分发挥森林效益,维护生态平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经营、利用和管理。
但城市规划区内、江河两岸及湖泊水库周围、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经营、利用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实行森林资源管理任期目标考核及主要指标年度考核制度。
第五条市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管理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
财政、畜牧、国土资源、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基金来源为:(一)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地方公益林的补偿资金;(二)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中安排用于地方公益林的补偿资金。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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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公益林的管理,充分发挥森林在维护生态、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区划,并经国家林业局组织核查认定,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亚林种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西部荒漠化区域林草复合植被。
吉林省省级重点公益林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重点公益林管理坚持以保护为主,保护、培育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林分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功能。
第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公益林的管理、管护和检查监督工作。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工作站等单位具体负责管护和建设。
第五条为保障重点公益林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重点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配置相关设备、指定办公场所等。
公益林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国家级和地方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规模调整;编制重点公益林实施方案;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重点公益林检查监督;参与重点公益林伐区作业设计审查、伐区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对纳入中央财政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管护进行稽查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点公益林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造林和林木抚育等项目库;组织或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
第六条重点公益林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程项目法人制。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落实,层层签订责任状。
第七条实施单位每10名护林员配备1名监管员(有稽查职能),负责对护林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
西部荒漠化治理区域还可设一定比例的巡护人员和监管稽查人员,负责对管护情况进行巡察督导。
第八条纳入中央财政补偿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乡镇林业工作站等单位进行保护和管理,实施单位委托管护责任人进行管护。
每个护林员管护面积
2200-4200亩。
第九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重点公益林资源调查,结合管护责任区的划分,对林班、小班进行调整。
责任区形状和面积用GPS确定。
第十条各县(市)根据重点公益林资源调查结果,每5年编制1次《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实施方案》和项目规划,分年度予以安排。
第十一条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点公益林,由原林权发证机关登记造册,并在林权证的注记栏中注明重点公益林的性质;未发放林权证的,由法定权力机关在1年内确权发证。
重点公益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性质,确需改变的,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审核批准(包括征用、占用、流转、租赁和抵押等)。
第十二条在重点公益林面积相对集中、区位重要地段,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设立永久标志碑(牌),每个管护责任区设立1个管护责任区牌,管护责任区交汇点埋设标桩,以示公众。
第十三条重点公益林坚持以保护为主,实施封山禁牧和封山育林等措施,把重点公益林建设成多树(草)种、多层次,生物多样,结构合理,生态功能最大化的异龄复合型植被。
第十四条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在重点公益林区显著位置,设立森林防火宣传牌或警示标志,建立快速森林火灾防控体系,严格火源管理和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做好重点公益林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控制林业有害生物在重点公益林区发生和蔓延。
第十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从严查处在重点公益林内滥砍盗伐、侵占林地、毁林(草)开荒、滥捕乱猎、乱挖滥采等破坏森林(草地)资源的违法案件,确保重点公益林资源的安全。
第十七条加快重点公益林区道路网建设,为重点公益林管护和经营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禁止在重点公益林区内进行商业性采伐活动。
必要的更新和抚育采伐,执行相关办法和技术规程。
更新采伐必须达到防护成熟年龄。
抚育采伐蓄积强度不得超过15%,伐后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抚育采伐间隔期8-10年。
第十九条平均每10年进行一次重点公益林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准确掌握公益林区资源动态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占或少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生态草地),确需征用、占用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手续,从严管理。
被征用、占用的重点公益林,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在上报年度补偿基金申请报告时,一并上报征占用林地情况。
重点公益林面积减少的,经核实汇总,省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下年度补偿基金中予以调减。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重点公益林内进行樵采、挖幼树、放牧、开垦、采石、采矿、挖沙、取土等违法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补偿基金管理执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厅《〈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财农[2007]403号)。
第二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公益林管理档案。
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购置档案设备,安排专人管理。
为便于长期保存和数据维护,对有关数据、图表等,要建立电子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基础档案,资源管理档案,资金管理档案,管护和经营情况档案,森林保护档案和检查监督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检查监督是公益林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顺利实施的有力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对管护情况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情况,及
时处置。
检查监督内容包括:(一)制度建设。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机构建设和职能作用发挥情况,各类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合同和禁(限)伐协议书签订情况等。
(二)管护和管理。
护林员队伍管理情况,巡山巡护和考勤情况,管护效果,造林、补植抚育地点、面积和效果,伐区设计和作业质量管理情况,林地、林木资源管理,护林防护措施和火灾发生情况,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报告和防治情况,各类破坏公益林资源案件立案和处理结果等。
(三)资金管理。
按《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吉林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和省财政配套资金使用支出情况进行审查、审计。
第二十五条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省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建议扣减下一年度1-3%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
(一)违反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有关规定的;(二)征用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情况弄虚作假的;(三)连续2年逾期不报送有关材料的;(四)连续2年造林、抚育质量达不到国家、省规定标准或设施维修维护达不到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重点公益林检查监督工作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实行省、市(州)、县(市、区)3级检查制度。
各市(州)、县(市)在每年2月底前将检查监督情况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重点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重点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县(市),省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将采取适当处罚措施,并将情况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自然保护区内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护和建设,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林业厅、吉林省财政厅印发的《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吉林造[2005]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