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汇总表》
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以下简称《办法》),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工作,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4.《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6.《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3.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4.《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以及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
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管理制度

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管理制度医院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管理制度为规范医院限制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本医院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XXX的通知,本制度旨在规范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行为,促进适宜医疗技术的普及与推广。
2.限制类医疗技术是指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人员技术水平有较高要求的医疗技术,或存在重大伦理风险或使用稀缺资源,需要严格管理的医疗技术。
二、登记备案范围本医院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中列出的医疗技术项目(详见附件1)。
三、登记备案程序及要求1.梳理核对:各科室应全面梳理出科室已经过审批同意开展的限制类医疗技术和未来拟开展的限制类医疗技术。
2.已审批同意开展的限制类医疗技术的登记备案要求:1)填写《经批准开展的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表》(附件2),科室负责人签字盖章审核。
2)填写《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情况汇总表》(附件3)。
3)填写《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估表》(附件4),请科室组织专家小组审核并提出审核论证意见,专家组成员签字认定后科室主任签字盖章。
3.拟开展的限制医疗技术的申报流程:1)申请:科室应填写《限制类医疗技术审核申请书》(附件5)。
2)院级审批:医务科将依据限制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审批。
3)上报省、XXX备案公示:医院将对通过院级审批的限制类医疗技术按照要求报省、XXX备案,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开展备案技术。
四、违规处理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备案或仍私自开展禁止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执法监督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医院法人及具体技术负责人承担,同时医院将按照院内相关管理规定对科室及技术负责人予以处罚。
五、上报形式及途径请提交纸质版一式两份至医务科。
附件1:本医院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一、以下医疗技术具有安全性和有效性,但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人员技术水平有较高要求,需要限制条件:1.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血液系统疾病技术,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建〔2008〕203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08〕203号各省辖市、各扩权县(市)建委(建设局)、城建局、市政局:现将《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工作,抓紧安排部署,广泛进行宣传,明确管理机构,安排专人或专职小组负责,认真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沟通,摸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的底数和有关情况,以便更加积极有效地开展建筑起重设备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该《办法》实施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产品备案。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抓紧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现有建筑起重设备的备案工作应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新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
五、鉴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工作量较大,需要一段集中办理的时间,对于涉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处罚性条款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一、二类备案人员及设备要求

申请办理( 一、二类)备案1、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备注:1、生产厂房面积应能满足表1~表4所列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于艺和正常作业,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
一类企业的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800㎡,二类企业的生产房面积不小于200㎡。
2、生产厂房内应设有总成维修间。
一类企业总成维修间面积不的于30㎡,二类企业总成维修间面积不小于20㎡,并设置总成维修所需的工作台、拆装工具、计量器具等。
3、生产厂房内应设有预检工位,预检工位应有相应的故障诊断、检测设备。
4、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5、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
(应设有接室,一类企业的接待室面积不小于80㎡,二类企业的接待室面积不小于20㎡。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应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并保证车辆行驶通畅。
一类企业的停车场面积不小于200㎡,二类企业的停车场面积不小于150㎡。
不得占用公共用地。
租赁的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停车场地面应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2、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备注:汇总信息包括:(技术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岗位工种、技术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等内容)(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人员要求:(维修质量检验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至少应配备2名维修质量检验员。
)(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人员和涂漆人员,一类企业至少应各配备2人;二类企业至少应各配备1人。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一类企业至少应各配备1人,不能兼职。
二类企业允许一人二岗,可兼任一职)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材料。
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界定

涉密岗位登记表
1.“部门”:填写涉密的科室,如为单位领导,该栏不填写;
2.“岗位名称”填写:特定岗位和量化岗位,如果是特定岗位的,对应选择属于特定岗位几类。
(特定岗位1类:制作、复制、收发、传递、保管、维修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岗位;
特定岗位2类: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有关建设、管理、运维等岗位;
特定岗位3类: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研究、管理任务的岗位;特定岗位4类:从事国家秘密产品生产的岗位及相关管理岗位;
特定岗位5类:定密责任人岗位;
特定岗位6类:其他专门处理国家秘密的岗位。
如法院有些专门审理涉密案件的岗位、审计部门有些专门涉及涉密内容的岗位等);
量化岗位为工作中年产生、处理国家秘密达到下列数量的岗位:3项(件)绝密级;6项(件)机密级以上;9项(件)秘密级以上。
)
3.“涉密等级”选填核心、重要、一般。
年产生、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达到3项(件)的可以确定为核心涉密岗位,年产生、处理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达到6项(件)的可以确定为重要涉密岗位;其他可以确定为一般涉密岗位。
涉密人员备案汇总表
1.“涉密岗位”按照涉密岗位登记表中的岗位名称填写;
2.“涉密等级”选填核心、重要、一般。
特定岗位中,年产生、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达到3项(件)的可以确定为核心涉密人员,年产生、处理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达到6项(件)的可以确定为重要涉密人员;其他可以确定为一般涉密人员。
量化岗位涉密人员等级按量化指标划分。
3.“是否保密审查”如该涉密人员填写了涉密人员保密审查表的填写“是”,没有开展保密审查的填写“否”;
4.“是否在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如该涉密人员在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展了备案,填写“是”,没有开展备案的填写“否”。
《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鲁人发【2006】23号

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同级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承担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方案;(二)发布招聘信息;(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考试、考核;(五)体检;(六)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七)拟聘用人员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九)公布聘用结果。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0.04.02•【字号】渝人社发〔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59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实行公务员登记制度,依法界定公务员身份,是严把公务员队伍进口,加强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2006年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全市公务员登记工作有序开展,目前,已从集中登记转移到日常登记阶段。
为进一步做好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的通知》(组厅字〔2009〕3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公务员日常登记的对象公务员日常登记是指公务员集中登记结束后,在机关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新进公务员队伍的人员进行日常性的公务员登记。
公务员日常登记的对象为:(一)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二)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三)通过调任、聘任、公开选拔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人员;(四)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有关章程经选举等方式担任领导职务、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五)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二、公务员日常登记的类型和审批程序(一)公务员日常登记的类型1.对初次登记被列入暂缓登记的人员,在暂缓登记情况消失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应及时变更登记信息,按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登记报批手续。
2.新招录的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应及时到市公务员局办理登记。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

XX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与人体健康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原卫健委颁发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公布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未列入《名录》的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病原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依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样本有关的科学研究、教学、检验检测、诊断、菌(毒)种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开展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一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以下分别简称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及其相关实验活动的备案管理与监督管理。
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达到相关级别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实验室。
第四条省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备案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全省实验室备案情况汇总。
- 1 -市州卫健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日常备案工作和相关实验活动审批,组织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卫健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实验室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备案申报和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应在实验室建成后30日内,由实验室设立单位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健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申请办理备案的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根据设立单位的职能,合法从事与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科学研究、教学、检验检测、诊断、菌(毒)种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实验活动,实验目的和实验活动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二)从事的实验活动应与《名录》中规定的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级别相适应;(三)应当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WS233-2017)等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具备与所从事实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装置;(四)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当成立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主任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设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部门,配- 2 -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定期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实验室应配备1名有符合资质和经验的安全员,负责管理协调安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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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汇总表
填表单位(章): 出生日期 现任职务 (8位) (职级) 登记备案 人员类型 填表时间: 年 是否持 有因私 因私出国 人事主 出国 (境)证件 管部门 号 (境) 证件 月 日 证件是 否交由 登记备 组织集证号
户口所在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1、“登记备案人员类型”填写“县处级以上在职干部”、“厅局级以上离退休人员”、“企业法人或领导人员”、“安全、涉密等重要岗 位人员”或者“裸官配偶或子女”等; 2、登记备案人员如无因私出国(境)证件,则在“因私出国(境)证件号”栏填写“无”; 3、“登记备案状态”填写“已备案”、“未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