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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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关于《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为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明确地下空间产权关系,我局经充分调研,在系统研究有关信息资料、借鉴国内外相关立法及充分征求意见和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草案)》(下称《办法》)。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立法的必要性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作为城市的自然资源,在经济建设、民防建设、环境建设及城市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深圳的土地资源日渐稀缺,人口快速增长、城市交通拥挤、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日益突出,城市空间容量不足与城市土地资源紧缺的矛盾日益突出。

这直接影响了深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城市竞争水平,也不符合深圳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要求。

为有效解决城市化过程中土地资源紧缺的问题,深圳城市土地开发利用必然由平面化走向立体化,转向地下空间开发。

深圳属于国内较早开发地下空间的城市之一。

目前,全市地下空间开发总量约917.33万平方米,人均地下建筑面积约1平方米(全市人口以827万计)。

其中,人防建设量290万平方米,约占地下总建筑量的30-40%。

概括而言,深圳地下空间利用规模过小,地下空间资源使用率低下,功能单一,建设水平不足。

目前,我国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立法十分薄弱。

国家层面,新《物权法》第136条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的用地使用权制度,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是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门法律,其他相关法律有《人民防空法》和《城市规划法》。

这些法律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但是对地下空间开发中存在的很多实际问题没有做出相关规定,这迫切需要各地进行地方立法,完善相关规定。

目前,地方层面仅有上海于2006年7月通过了《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

地下空间的立法现状与地下空间亟待开发利用的要求十分不符。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和利用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功能的完善和居民生活的便利,依据《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和利用管理,包括地下综合管廊、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地下交通以及其他地下设施。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和利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多元利用、科技创新、生态环保的原则,建设安全、高效、便利、绿色的城市地下空间。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充分发挥地下空间的城市功能。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范围应当明确划定,重点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地下交通等关键地下设施进行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地貌条件,确保地下空间工程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结合城市交通、土地利用、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进行综合协调,提高城市空间的效益和利用率。

第三章开发管理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遵循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依法申请批准,并经过专业评审机构审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按照开发协议或者合同要求,完成开发任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过程中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技术,确保地下空间的结构安全和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风险。

第四章利用管理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合理有序、便利高效的原则,服务于城市居民和公众需求。

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应当充分发挥其优势,配备适当的设施和服务,并通过科技手段提供便捷的管理和运行。

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提供相关的服务和设施,确保城市地下空间的正常运行。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加强对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土地空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因国防、民防、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三条基本制度地下空间属于国家所有;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本市实行地下空间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国防、民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除外;第四条原则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规划统筹、综合开发的原则;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市国土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的使用权出让和产权登记管理;市民防管理部门负责用于民防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第二章地下空间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原则和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市政府制定本市城市规划、城市和建筑设计的标准和准则,应当体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有关内容,作为编制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许可的主要技术依据;第七条全市性专项规划的编制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下空间的现状和资源分析;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预测;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战略;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层次和内容;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模和布局;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步骤等;第八条全市性专项规划的审批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除外;第九条具体指引规划一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城市重要地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具体指引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遵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并明确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范围、使用功能、平面及竖向布局、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在法定图则、城市设计、详细蓝图或其他专项规划中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具体指引规划二地下空间使用权申请人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制订城市设计、详细蓝图或规划设计方案,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安排;第十一条具体指引规划的审批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议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并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除外;地下空间使用权申请人制订的地下空间城市设计、详细蓝图或规划设计方案,由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规划的修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制订与修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三章地下空间的规划和使用权出让管理第十三条遵守规划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遵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规定,服从规划管理;第十四条使用权出让方式用于国防、民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地下空间,其使用权出让可采用划拨的方式;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附着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其使用权可以以协议的方式,优先出让给已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由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的地下空间,其使用权与地表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五条划拨方式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取得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计划立项批准文件及相关批准文件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地下空间使用权申请,报市政府审批;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决定制作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件建设用地方案图,地下空间范围通过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确定,用地方案图通过投面绘制;第十六条划拨方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件建设用地方案图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七条招拍挂的出让程序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的,由规划和土地主管部门制订每宗招标、拍卖、挂牌地下空间的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下空间的详细位置、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用途及附件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由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对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功能组合、出入口位置及连通要求等做出详细规定;第十八条招拍挂的用地规划许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到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地下空间使用权属证明;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的规定、标准和规范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地下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功能组合、出入口位置和连通要求等;第二十条附着建设项目相关许可附着地表建筑或地下交通建设项目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其相关行政许可应随地表建筑或地下交通建设项目一并审批;第二十一条权属登记地下空间使用权权属登记,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并注明“地下空间”;第二十二条权利转让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地下空间使用权的转让,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义务因发生战争、自然灾害或其它紧急状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无偿征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使用权人不得拒绝;因国防、民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地下空间使用权人应当无偿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第四章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第二十四条原则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五条施工管理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护措施,科学合理地协调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噪声及相邻建筑物安全,不得破坏地下市政管线功能,不得影响地面交通运输,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不得对他人建筑物、附着物造成危害;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管理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勘察设计、环境评估、安全评估与监察、工程监理、质量管理等,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地下连通工程建设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空间使用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参照现行的管理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附着地表建筑进行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随地表建筑一并竣工验收;第二十九条维修和日常管理义务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义务;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参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信息管理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系统,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需保密的以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资源应当实现共享;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划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出让行为无效;已出让的地下空间使用权由市政府予以收回;第三十二条违反招拍挂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三条擅自开发利用本办法实施后,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依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施工管理义务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建设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妨碍或侵犯他人物权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连通建设义务建设单位、地下空间使用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履行地下连通义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拒不履行的,依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追究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物业管理地下空间物业管理违反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物业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行政管理人的法律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已建地下空间本办法实施后,已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如需转让或抵押,需要补办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产权登记等手续;第三十九条未穷尽事项本办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规划、国土和房地产、建设、环保、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四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月日施行;。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XX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仅指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科学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兼顾人民防空和防灾等需要。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人防、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分别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建设工程管理、用地和产权登记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及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八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必备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防灾减灾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城乡规划的专项组成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利用地下资源,保障城市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下通道、管线等。

第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等相协调。

第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明确开发范围、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开发强度、环境保护、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和调整,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八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优先满足公共利益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第九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符合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产权管理第十二条地下空间的产权归属应依法确定,产权人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的产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的产权登记,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应定期进行,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深圳地下空间资源规划

深圳地下空间资源规划

地下空间是城市重要的空间资源。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伴随轨道交通的大规模建设,深圳市也将进入地下空间资源利用的快速发展阶段。

为科学有序地开发利用深圳城市地下空间,建构地下空间利用的管理平台,编制《深圳市地下空间资源规划》并纳入到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实现城市地下空间的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使深圳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与城市的社会、经济、环境保持协调发展,并促进深圳城市发展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1、总则第1条规划意义城市快速发展,导致用地规模和空间容量需求不断扩大。

空间资源的紧缺已经成为制约深圳市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

城市地下空间不仅是有效的防护空间,还是完善步行网络,安排基础配套设施的重要领域以及城市更新的重要空间资源。

有序、合理地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有助于提升城市功能,提高土地价值,缓解深圳市前25年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土地和交通压力,是实现城市循环经济、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2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8)(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58号令,1997(4)《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依法行政手册》(1996.10)(5)《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6)《深圳市2030城市发展策略》,2005(7)《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10),2006(8)《深圳市轨道交通远期线网规划》(2006-2030)(9)《深圳市整体交通规划》(2005-2010)(10)《深圳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2000第3条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整个深圳市域范围,约1952.8平方公里范围。

研究深度以浅层(-10米)空间为主,重要或特殊地区涉及次浅层(-10~30米)及中层深度(-30米以上)。

第4条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

其中:近期:2006-2010年远期:2010-2020年远景:2020-2050年第5条规划指导思想(1)审慎合理地利用空间资源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手段。

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

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

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建设的管理,保证地铁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地铁建设工程,是深圳市自筹资金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本暂行规定所称地铁建设,包括地铁建设工程、辅助工程、与地铁相连的地面和地上轨道工程以及地铁沿线的综合开发。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将地铁建设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分期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支持与配合地铁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与配合地铁建设,不得阻碍或影响地铁工程的进行。

第四条地铁建设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和安全优质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是市政府设立的负责地铁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领导机构。

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铁办)在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领导下,依照本暂行规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市政府、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有关地铁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各项决议;(二)审核地铁建设规划,审议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提出的年度地铁工程建设计划、投资安排及资金组合方案,报经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准后监督实施;(三)研究审核地铁建设、运营、开发以及对外采购、招标投标中的重大事项;(四)监督管理地铁工程的设计、概预算和安全质量工作,指导地铁国产化工作的实施;(五)协调解决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征地、拆迁、交通、城管以及涉及各部门的相关问题;(六)处理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零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4年4月16日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下管线管理,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和城市安全,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管线以及海域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除外。

法律、法规、规章对燃气、石油管道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面以下的给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含交通信号、公共监控)、燃气、石油及其他物料输送等管线、管沟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测绘、验收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建设工程实体。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和公路,以及桥梁、隧道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提升质量的原则。

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管线使用地下空间的,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从事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维护及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保密法规、规章的要求。

第五条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以及综合协调工作,会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的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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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加强对XX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X围)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XX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土地空间。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因国防、民防、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基本制度)地下空间属于国家所有。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

本市实行地下空间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国防、民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条(原则)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规划统筹、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市国土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的使用权出让和产权登记管理;市民防管理部门负责用于民防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X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地下空间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原则和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

市政府制定本市城市规划、城市和建筑设计的标准和准则,应当体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有关内容,作为编制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许可的主要技术依据。

第七条(全市性专项规划的编制)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

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下空间的现状和资源分析;(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预测;(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战略;(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层次和内容;(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模和布局;(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步骤等。

第八条(全市性专项规划的审批)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除外。

第九条(具体指引规划一)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城市重要地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具体指引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遵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并明确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X围、使用功能、平面及竖向布局、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

在法定图则、城市设计、详细蓝图或其他专项规划中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具体指引规划二)地下空间使用权申请人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制订城市设计、详细蓝图或规划设计方案,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具体指引规划的审批)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议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并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除外。

地下空间使用权申请人制订的地下空间城市设计、详细蓝图或规划设计方案,由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规划的修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制订与修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XX国城市规划法》、《XX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地下空间的规划和使用权出让管理第十三条(遵守规划)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遵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规定,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使用权出让方式)用于国防、民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地下空间,其使用权出让可采用划拨的方式。

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

附着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其使用权可以以协议的方式,优先出让给已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

由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的地下空间,其使用权与地表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

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划拨方式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取得)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计划立项批准文件及相关批准文件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地下空间使用权申请,报市政府审批。

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决定制作《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件《建设用地方案图》,地下空间X围通过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确定,用地方案图通过投面绘制。

第十六条(划拨方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件《建设用地方案图》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招拍挂的出让程序)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的,由规划和土地主管部门制订每宗招标、拍卖、挂牌地下空间的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下空间的详细位置、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用途及附件《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由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对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功能组合、出入口位置及连通要求等做出详细规定。

第十八条(招拍挂的用地规划许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到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地下空间使用权属证明。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的规定、标准和规X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地下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功能组合、出入口位置和连通要求等。

第二十条(附着建设项目相关许可)附着地表建筑或地下交通建设项目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其相关行政许可应随地表建筑或地下交通建设项目一并审批。

第二十一条(权属登记)地下空间使用权权属登记,按照《XX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并注明“地下空间”。

第二十二条(权利转让)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地下空间使用权的转让,遵照《中华人民XX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XX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义务)因发生战争、自然灾害或其它紧急状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无偿征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使用权人不得拒绝。

因国防、民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地下空间使用权人应当无偿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

第四章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第二十四条(原则)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施工管理)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护措施,科学合理地协调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噪声及相邻建筑物安全,不得破坏地下市政管线功能,不得影响地面交通运输,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不得对他人建筑物、附着物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管理)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勘察设计、环境评估、安全评估与监察、工程监理、质量管理等,按照国家、XX省和XX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地下连通工程建设)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空间使用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参照现行的管理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附着地表建筑进行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随地表建筑一并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维修和日常管理义务)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义务。

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参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XX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信息管理)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系统,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需XX的以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资源应当实现共享。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划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XX 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出让行为无效。

已出让的地下空间使用权由市政府予以收回。

第三十二条(违反招拍挂)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擅自开发利用)本办法实施后,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依照《XX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施工管理义务)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建设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妨碍或侵犯他人物权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连通建设义务)建设单位、地下空间使用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履行地下连通义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

拒不履行的,依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物业管理)地下空间物业管理违反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XX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物业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行政管理人的法律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已建地下空间)本办法实施后,已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如需转让或抵押,需要补办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九条(未穷尽事项)本办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规划、国土和房地产、建设、环保、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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