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
宪法123

非公有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 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 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 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财产权制度:公共财产权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物权法》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 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允许土地出租和转让土 地的使用权。 私有财产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 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 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 )。 A.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B.党内合作共事和广交朋友 C.广交朋友和自我监督 D.党内外合作和相互监督
A。解析: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 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这三项主要职能是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在中国政 治体制中参与国是、发挥作用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形式,体现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和特点, 是人民政协区别于其他政治组织的重要标志。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 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 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 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 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 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 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 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法一般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修改宪法的权力,无论是对宪法的全面修改,还是个别条文的修订,都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
二、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三、选举、决定、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人选,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并有权撤销上述人员的职务。
四、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五、监督国家机关。
全国人大行使的监督权是国家最高形式的监督权。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受全国人大监督。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另外,法律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冲突的问题与出路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冲突的问题与出路【摘要】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从现行法律和立法体制历史沿革分析,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同一机关。
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之外其他法律划分、法律适用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栽决和行使解释权等法律规定不能解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会制定法律之间的冲突,两者制定法律冲突缺乏相应法律适用规则。
通过个案解决和规则解决方法决定法律适用有利于法律统一,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
【关键词】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冲突;法律适用【正文】一、问题缘起:刘家海诉交警部门行政处罚案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两者制定的法律冲突时能否适用《立法法》确立的“法的效力等级规定”或法律适用规则?《立法法》未明确规定,法学界和实务部门也见解不一。
刘家海诉交警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中提出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冲突时法律适用问题争议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
(一)案件事实及争议刘家海2005年1月27日驾驶摩托车被值勤交通民警以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为由以简易程序处以100元罚款。
刘家海不服,丁…2005年3月18日将交警部门诉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第33条规定,对公民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而且《处罚法》第3条还特别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都必须“依照本法”,这是明确排除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作出除外规定的效力的。
所以,被告对原告的处罚违反了《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应属违法。
被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安法》)第107条第1款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7条第 2 款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此案适用的是《交安法》而非《处罚法》,是符合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的。
关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几点思考

关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几点思考作者:涂静美来源:《人间》2016年第15期摘要: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亦即国家立法权主要由《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赋予的,但《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也存在有不一致的地方,这导致了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国家立法权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特点等。
针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问题,探析问题的症结,提出了几点思考。
关键词: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中图分类号:DF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70-01一、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概述(一)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划分的历史沿革。
立法权是立法体制的核心,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也是居于核心地位的,其立法权的划分当然与我国立法体制的变更过程紧密联系。
我国立法体制的沿革大致被分成了三个或四个阶段,而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划分的历史沿革最具有影响意义的是1954年宪法的制定和1982年宪法的通过。
(二)宪法和立法法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
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58条、第62条、第67条,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划分作了规定。
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以下两方面的立法决策权:一是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的法律权,二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在不得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有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权。
由此可见,1982年宪法已经设定了两者在立法权上的重大差别,制宪者显然具有划分两者立法权的分工用意。
2000年颁布施行的《立法法》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也进行了规定,相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立法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第42条。
法的种类及位阶关系

法的种类及位阶关系一、法的种类及制定主体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另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也需由全国人大制定。
基本法律,顾名思义就是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全局性的法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属于基本法律,都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规──(1)行政法规:国务院;(2)地方性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注:注意理解“较大的市”──此处来自《立法法》第四章第一节的表述,其内涵包括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立法法将这几类城市统称为较大的市,主要考虑到在其他章节尤其是在第五章适用与备案中涉及到上述主体时,表述方便;而《宪法》第30条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这里较大的市是指设区的市;《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7条和第43条规定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而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城市,一般是经济比较发达,城市人口比较多的设区的市,目前有18个城市──1984年国务院批准的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青岛市、洛阳市(同时批准的重庆市目前已升为直辖市);1988年批准的宁波市;1992年批准的淄博市、邯郸市和本溪市;1993年批准的徐州市、苏州市。
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包括:深圳市、厦门市、珠海市和汕头市。
海南经济特区包括整个海南岛,全国人大通过专门的授权决议,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
因此,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不包括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市。
)另: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举例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部分职权

举例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部分职权【篇一:举例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部分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席的提名,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的提请,任免、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二)根据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七)决定特赦;(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的宣布;(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篇二:举例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部分职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央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篇三:举例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部分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哪些方面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以外的法律是同位阶吗?

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基本法与全国⼈⼤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以外的法律是同位阶吗?答@李随风cupl1、不同位阶的理由:《宪法》第六⼗⼆条全国⼈民代表⼤会⾏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宪法》第六⼗七条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使下列职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2、同位阶的理由:2.1中华⼈民共和国⽴法法第七⼗⼋条 宪法具有最⾼的法律效⼒,⼀切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九条 法律的效⼒⾼于⾏政法规、地⽅性法规、规章.第七⼗九条 法律的效⼒⾼于⾏政法规、地⽅性法规、规章。
⾏政法规的效⼒⾼于地⽅性法规、规章。
第⼋⼗条 地⽅性法规的效⼒⾼于本级和下级地⽅政府规章。
省、⾃治区的⼈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于本⾏政区域内的较⼤的市的⼈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该法没有规定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基本法与全国⼈⼤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以外的法律之间的位阶绝⾮⽴法失误或遗忘,应解释为并⽆使两者有不同位阶的意图。
2.2根据《宪法》《⽴法法》的规定全国⼈⼤常委会对全国⼈⼤的基本法有修改权。
第六⼗七条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使下列职权:(三)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对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进⾏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在⽬前的《宪法》框架下,这种修改权仅受到“不得全⾯”修改“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以及“接受全国⼈⼤监督”等⽅⾯的限制。
因此,全国⼈⼤常委会在⾏使修改法律的权⼒时,既可以通过直接修正全国⼈⼤在先制定的法律的⽅式进⾏修改,也可以通过创制或修改与全国⼈⼤在先制定的法律的主题不同⼀,但有所重合的其他法律的⽅式间接对全国⼈⼤在先制定的法律进⾏修改。
所以,他们的位阶同⼀是符合宪法和⽴法规定的。
2.3⽴法机关的⼯作委员会的意见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法制⼯作委员会对政协⼗⼀届全国委员会第⼀次会议第1524号(政治法律类137号)提案的答复”中说:“依照宪法规定,全国⼈⼤常委会对于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修改和补充。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
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
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