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浅析
六种政府采购方式对比,你别再傻傻分分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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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科学仪器⾏业重要的⽬标客户之⼀,政府单位的采购⽅式是我们必须要⾮常了解的。
所以
我们今天分享的知识内容是关于六种政府采购⽅式的适⽤条件及对⽐。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式有: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这些采购⽅式有何区别?转换⼜有何要求?
各采购⽅式⽐较。
政府采购五种方式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注意,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数据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不得以隐 瞒事实真相和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投标;招标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 法规为准;对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有质疑的,在开标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否则视为无效。 2、要充分利用《政府采购法》第十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购买国货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现有条款,在实践中把自主品 牌作为国货优先采购,以促进自主品牌的发展壮大。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采 购单位,对供应商提出一些限制条件,如资质要求钻石级经销商、经营时间5年以上 等等来限制供应商。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第十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持,在招标文件中把节能产品 作为一项重要的评审因素,凡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高能效的产品应给予 适当加分。 4、在截止接收投标文件时,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能开标,应当立即请示政府采 购监督管理部门,改变采购方式再进行采购,具体改变成哪种采购方式,采购代理机 构或者采购人可以提出建议。 5、如果在采购中发现有排斥其他供应商投标、招标文件有倾向性的或者有其他违规 行为阻碍其他供应商投标的,必须重新组织招标。 6、投标供应商已经有三家以上,开标后发现有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供应商同时代理同 一品牌产品投标时,应当按照财政部对河北省《关于多家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投标 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规定办理,多家代理一个品牌产品投标的只能算一家, 具体算哪一家,应由授权代理的厂家确定。
算术错误修正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 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 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 额计算结果为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 并修改单价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政府采购方式详细探索

关于政府采购方式的详细探索一、政府采购方式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二、适用范围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2.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仅适用于货物、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工程;2.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适用于货物、服务、工程;3.询价仅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采购;4.框架协议适用于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及其耗材、配件,集中采购目录外部分服务。
三、适用条件1.公开招标详见《招标投标法》及招投标实施条例。
2.邀请招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适用于下列情形: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适用于下列情形: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适用于下列情形: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浅析政府的采购方式

浅析政府的采购方式一、政府采购方式内容及特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为各供应商提供的商业平台,就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而言,竞争性谈判采购要求参与采购活动的有效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谈判条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公平对待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及供应商的资质条件审查应严格且统一,确保竞争公平。
邀请招标的供应商数量的选择也不少于三家,且只允许供应商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选择应依据采购项目的技术、工艺或专利权保护、首次制造等原因,货物和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制造或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的情况,或是在原有项目基础上添购,添购金额不高于原项目合同总价的10%.询价采购仅适用于采购现成的而非按采购人要求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的标准化货物,货源丰富且价格变化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还采用了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等其他方式。
定点采购通常是指集中采购机构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综合考虑价格、质量和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并同定点供应商签订定点采购协议,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协议在定点期限内提供货物和服务。
其与其他采购不同之处在于具有一次性采购,分批、分次长期地接受劳务服务“或”货物供应“的特点。
协议供货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有比较长的历史。
大宗标准化商品的采购者和供应商通过长期商业往来,形成了比较可靠的商业信用的基础,采购者同意和供应商通过协议,达成长期供货合同,为此建立了此种采购方式。
在供货合同中,规定了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期限、付款方式、索赔等条款。
其特点主要有四:一是采购商品一般是大宗的、相对标准化的,如初级产品、办公用品、标准耗材等,因为其价格浮动不大,品种规格相对单一,容易清算。
PPP模式下五种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对比分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 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单一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 来源 商处采购的; 采购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 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 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竞争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性磋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商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PPP采购五种模式适用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 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 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 办法
政府采购法
PPP操作指南 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核心边 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 、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 不作更改的项目
PPP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 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 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 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 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竞争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 性谈 或者具体要求的; 判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 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 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 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 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 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 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 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 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 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开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招标 标准的,必须采用 公开招标方式。因 特殊情况需要采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 公开招标以外方式 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的,应当在采购活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 动开始前获得设区 邀请 购的; 的市、自治州以上 招标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的批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 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 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 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 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 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 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 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 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 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 程。
政府采购方式的应用分析

政府采购方式的应用分析摘要:明确政府采购应当采取的方式及各采购方式所适用的范围,是为了避免在具体操作中出现随意选用采购方式、规避管理等问题。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政府采购方式的制度不健全、选择不规范、程序不完善等原因,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果。
为此,笔者对政府采购方式在各领域中的应用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应用分析一、政府采购方式内容及特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为各供应商提供的商业平台,就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而言,竞争性谈判采购要求参与采购活动的有效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谈判条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公平对待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及供应商的资质条件审查应严格且统一,确保竞争公平。
邀请招标的供应商数量的选择也不少于三家,且只允许供应商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选择应依据采购项目的技术、工艺或专利权保护、首次制造等原因,货物和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制造或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的情况,或是在原有项目基础上添购,添购金额不高于原项目合同总价的10%.询价采购仅适用于采购现成的而非按采购人要求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的标准化货物,货源丰富且价格变化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还采用了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等其他方式。
定点采购通常是指集中采购机构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综合考虑价格、质量和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并同定点供应商签订定点采购协议,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协议在定点期限内提供货物和服务。
其与其他采购不同之处在于具有一次性采购,分批、分次长期地接受劳务服务“或”货物供应“的特点。
协议供货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有比较长的历史。
大宗标准化商品的采购者和供应商通过长期商业往来,形成了比较可靠的商业信用的基础,采购者同意和供应商通过协议,达成长期供货合同,为此建立了此种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有什么标准和方式

政府采购有什么标准和方式政府采购有哪些标准和方式,按采购对象的不同划分为:货物采购、工程采购和服务采购三类。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方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政府采购有哪些标准和方式按政府采购的公开程度划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五种方式。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基本采用此划分标准。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方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确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方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以上两种采购方式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中心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合格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其适用条件是: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属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得到的;投标文件的准备和制作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或需要高额费用的。
询价采购是指向三个以上供应商发出报价,对其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合格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适用于对合同价值较低且价格弹性不大的标准化货物或服务的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中心在适当的条件下向单一供应商征求建议或报价进行的采购。
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比较严格: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在原招标项目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采购方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外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按政府采购的集中程度划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半集中半分散采购三种方式。
在规定限额以上或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应采用集中采购方式。
在规定限额以下或采购目录范围之外的采购一般由采购实体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六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况及对比

政府采购六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况及对比《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方式有:(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竞争性磋商。
这些采购方式有何区别?转换又有何要求?(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又叫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
按照竞争程度,公开招标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优点有利于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竞争,最充分地展示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招标原则,防止和克服垄断;能有效地促使承包商在增强竞争实力修炼内功,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求得节约和效率,创造最合理的利益回报;有利于防范招标投标活动操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的舞弊现象。
参加竞争的投标人越多,每个参加者中标的机率将越小,白白损失投标费用的风险也越大;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招标文件的工作量比较大,耗费的时间长,招标费用支出也比较多。
应该肯定,公开招标的优点是主要的,缺点则是次要的,因而在实践中,大力提倡公开招标,使公开招标迅速成为建设工程招标的主要方式,是符合工程交易发展潮流的。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特点(1)邀请投标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2)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3)投标人的数量有限。
(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特点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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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浅析政府采购法作为一个年轻的法律部门,最早出现是在1761年美国的《联邦采购法》,至今200多年的历史。
在我国政府采购法作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规范性的行政行为起步很晚。
因此在设计政府采购方式时更多的是借鉴当时的联合国《示例法》。
联合国《示例法》对政府采购方式采取是列举模式,兼容了多个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
我国在《示例法》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国情采取了以公开招标为主,其他采购方式为例外原则的政府采购方式模式。
政府采购方式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中心环节,对政府采购物超所值、防止腐败的立法初衷的达成有着重要的意义。
怎样设计才能使得《政府采购法》的目的得到更好实现,选择正确的政府采购方式就显得极其重要。
《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五种采购方式。
针对这五种不同的采购方式的不同的特点法律规范对不同的方式进行了不同的条件限制。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被普遍地认为最能体现着现代民主竞争精神的政府采购方式,是各国采购人的首要选择。
公开招标最基本的理论基础是“经济理性论”基础。
“经济理性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激烈的竞争能进一步降低成本,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率,进而为国库节约资金,使操作效率得到最大化,保证纳税人的金钱得到公平、公正的适用。
为了最大的经济效率的实现就应该保证在市场中有充分的竞争空间。
公开招标的透明性也是防止政府职权在市场上滥用的有力武器。
早期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设计者们认为投标制是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和高效以及减少公共支出中的官员腐败现象的最佳选择。
因为该制度规定政府合同必须授予最低报价商,这就剥夺了政府官员的合同随意的授予权,从而防止了采购合同中的共谋或欺诈行为,使政府从公开、公平广泛的竞争中获得利益。
正是因为公开招标的广泛适用性,《政府采购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公开招标的具体适用条件。
超过一定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就应选择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公告广而告之的方式具有高度透明的特点。
只要是有意愿参与竞争的、具备投标资格供应商都可以平等地去竞争。
从国际规范看,如《wto 政府采购协议》也是对公开招标这种政府采购方式不规定其具体的适用的条件。
这种广泛范围的参与者在不知道标底的情况进行出价然后选择最低的方式能使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最大的程度范围内达到物超所值。
然而,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也并非是完美无缺的。
公开招标所要求的规范性就决定了每一个招标的步骤都要按照法定的要求去实施,这势必就使得整个招标的过程漫长而繁琐。
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公开招标并不能单独地去完成一项政府采购而需要其他的方式对其进行辅助。
但这也体现这了在市场不能调节的时候为了公共利益规制政府,节省招标成本,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无法调节时需要政府这双“有形的手”来规制。
政府采购法只规定超过一定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就应实行公开招标。
这种适用条件的缺位使得很多人担心制定政府采购法的目的会因此大打折扣。
政府的采购人也很容易利用这个漏洞,无限地适用“自由裁量权”,给政府的腐败提供了广大的空间,同时也会扰乱市场的秩序。
政府采购法虽然没有对公开招标在法律条文上对其明确列出不适用的条件,但是公开招标却并非是没有限制无条件适用的。
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的采购方法中,邀请招标、竞争性谈价、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所规定的适用条件都可以说是对公开招标方式的限制和补充。
二、邀请招标作为公开招标方式的一种变体,邀请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都是在考虑不适用公开招标情况下提出的。
《政府采购法》第29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就是因为竞争是公开招标的核心因素,在考虑采取公开招标没有正当的竞争性的基础上的一种变通。
第二个适用条件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也是从公开招标的缺陷上为出发点的。
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相比,由于潜在投标人被限于被邀请的特定供应商之中,竞争性较弱。
此外,由于投标邀请书可以直接寄往被邀请的供应商处,而不必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其信息透明程度较弱。
因此,在项目专业性较强,潜在投标人范围有限,时间比较紧迫或者采用公开招标并不合算等情况下,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是无疑是最经济的方式。
在具体的操作中怎样对这种有暗箱操作危险的行为上一道“紧箍咒”提出了使用条件限制上的要求。
在我国《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情形。
《政府采购法》第34条规定,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从该规定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应该是政府工程的采购如公开招标一样是不使用邀请招标的。
但从第29条规定来看,对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规定地非常的粗糙。
从规定的用词“特殊性”、“有限范围”、“比例过大”来看是界限太过于模糊没有实质的操作性。
对于“特殊性”,对于各国政府采购法具有指导意思的《示范法》规定的是:“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由其高度的复杂或专门性,只能从有限的范围内获得”。
虽然《示范法》的规定比起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具体了一些,但是具体操作起来仍然不好把握。
再如条文中“比例过大”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是多少,这样点我国与《示范法》如出一辙。
富勒说过“无法操作的法律规则都是政治口号”。
这些过于原则性的规定给了政府采购人和供应商等巨大的逃避法律规制的空间。
而只要有利益的缝隙,采购人和供应商的触角就会无限地进行延伸。
例如,有的利用“邀请招标”来规避公开招标,有的暗中指定邀请对象等等。
据此,要全面规范“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使用必须要对其适用条件进行全面的细化,只有增强了适用条件的可操作性,才能真正从源头上规范好这种采购方式的选择和使用行为。
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作为政府采购方式的第一个身份就是公开招标的替补。
在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破产后的一种权宜之计,公开招标的适用条件在使用竞争性谈判时就需要进行修正。
《政府采购法》第30条规定四种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情形中: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这是招标失败后的方式的变更适用;二是因为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这也是因为这些情况采取公开招标不好确定条件,不能准确地公告,导致不能确定供应商,不好评标。
三是适用条件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是采取招标太过耗时;四是情形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也是考虑到不好确定公开招标的标的。
采购人可以直接邀请供应商而不需要广而告之,既便利又省时。
可以先不需要对标的做出详尽的描述,从而可以简化采购程序,节约采购成本。
谈判过程中能对合同条款内容的细节进行详细洽谈,能够更全面的满足采购人的需求,更容易与合适的供应商达成价格的最低。
但这种采购方式不具有公开性,竞争也有限,采购人有着自主决策的权利,容易给参与者或操作人员造成串通舞弊的机会。
因此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政府采购法中采取列举的方式限定了采用竞争性谈判的四种具体情形。
采购人在适用竞争性谈判时不能逾越这明确规定的四种范围。
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没有竞争的谈判的采购方式。
采购人直接从某个供应商或承包商处购买所需货物、服务或者工程的采购方式。
这种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一般应用于采购项目特殊,仅有一家供应商能够满足采购的要求,或者在紧急情况下的采购。
虽然这种采购方式程序非常简便,采购成本小,但不具备竞争性,也缺乏透明度,因此我国《政府采购法》严格限制了这种采购方式的应用。
第31条所列的限制条件采用公开招标将缺乏竞争性和丧失及时性的目标上出发形成的。
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保护的原因,产品、工程或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
我国对政府采购的单一来源的适用方式的采用的范围还是比较狭窄的。
相比国际上适用的多种情形,我国只在招标失败、采购标的来源单一、时间紧急和附加合同上有规定。
对其他的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货物的准确性的其他情形并没有做出过多的规定。
因此,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上我国的政府采购仍然还有比较大的空间进行调试。
五、询价询价作为货比三家的一种相对比较自由的采购方式也是从提高采购效益的角度为出发点。
询价采购方式是指在采购人就采购项目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被询价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发出询价通知书,通过对报价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这种采购方式程序简便,时间短,适用于标准统一,价格变化幅度小,货源充足或者大宗、连续性、消费性质的政府采购项目。
但规模效益差,竞争不充分,信息透明度不高,应当严格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操作。
第32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适用这一条规定的一个首要前提应该是适用询价的采购合同的估计价值应该抵御采购目录所规定的数额。
单从这一对的看,询价的采购方式的适用也是非常广泛的。
怎样正确适用这种采购方式,防止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钱交易,在以后的适用条例中对32条的细化仍是非常必要的。
六、结语各种政府采购方式都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不同的采购项目需要应用不同的采购方式才能达到最好的采购目标,节约采购时间,提高采购效率。
它们之间都是相互独立的,有着各自独特的适用前提,遵循各自法定的程序。
各种政府采购方式的应用,能够满足不同采购项目的需要。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