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弊端和改进措施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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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弊端及改进措施浅议

目录

摘要 (1)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基本问题 (2)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涵义 (2)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理论依据 (2)

(三)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发展历程 (4)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及弊端 (5)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分析 (5)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弊端 (6)

三、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改进措施 (7)

(一)改革行政监督的双重领导体制,建立起行政监督的垂直领导 (7)

(二)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 (7)

(三)完善公众和社会舆论参与监督机制 (8)

(四)注重过程监督,强化和突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 (8)

(五)协调好内外部监督,双管齐下 (8)

(六)实现行政监督法制化 (9)

参考文献 (10)

摘要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课题,是政府行政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行政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实现途径。建国后,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有了很大发展,在监督政府机关、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在目前我国腐败问题仍然严重的现实情况下,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很多弊端。因此,如何完善我国政府行政监督体制、提高政府行政效能、转变政府职能的研究课题已经提上日程。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从各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

关键词:行政监督体制弊端改进措施

我国行政监督制度产生于新中国建立之初,60年来,先后经历了形成时期、调整时期、瘫痪时期以及恢复和发展时期。①到如今,已经形成了由行政组织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想结合的行政监督体制。在政治生活中,充分体现了行政监督作为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政府行政活动的有效监督。它对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防范与惩治腐败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政府效能和建立责任政府起着重要作用。

我国行政监督逐渐制度化、规范化,这在加强监督效果、完善监督主体、使监督科学化、法制化方面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从而提高了政府行政的效能,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现行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诸多弊端,行政监督体制远未达到真正要求的监督效果。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基本问题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涵义

监督,在英文中的单词是supervision,从字面意思来看,即为上级对下级的督察、督导。在《辞海》、《词源》里采用的解释是监察督促、监督军事。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无论中外,监督一词的本意都是一致的,都是上级对下级的督察、督导活动。现代意义上的监督主要指人们为了达到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昂免得某种目的或目标,样张一定的权力,通过对社会公共治理中若干事务的内部分工约束或外部民主性参与控制等途径,针对公共权力的资源、主体权责、运作效能等相对独立地开展的检查、审核、评议、督促活动。

行政监督是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具体指的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实施的检查、督促、检查和纠正的行为。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部分。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党监督、社会监督等形式。内部监督,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对一般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行政部门对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有一般监督、专门监督、行政复议和特种监督四种形式。②

(二)行政监督体制的理论依据

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有一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诚如孟德斯鸠所言,行政腐败现象在政治生活中愈演愈烈。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无论在何种社会制度下,权利一旦失去

①杨建淮:《论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②夏书章、王乐夫、陈瑞莲:《行政管理学》(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367页。

制约,就会变成脱缰的野马,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①因此,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对保证行政管理的公正、稳定、高效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建立理论主要源于西方分权制衡理论、人民主权理论和社会契约论,并结合中国国情而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系。

第一,分权制衡理论。分权制衡理论,也称权力制约论,它的主要思想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其主要理论来自于洛克的分权理论和孟德斯鸠的制衡学说。它强调为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或腐败,必须对政府权利进行分割,并形成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关系。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洛克还特别强调立法权至上。我国目前的国家机构设置情况是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居于权力的最高点,下设“一府两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互独立且相互制衡。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它代表人民对中国人民政府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检查,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从而形成权力的制衡。

第二,人民主权论。人民主权论是西方思想家基于社会契约论和主权论提出的民主理论,认为人民拥有主权,国家的主权源于人民权利的让渡,因此,人民对国家拥有天然监督权。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以社会契约方式建立的国家,完全是处于人类自身理性的要求,是“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集体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成员的人身和财富”。人民主权在我国的国家机构设置上的体现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当家作主实现民主权利的机构,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依法行使对行政行为的审议权、质询与罢免权,以及对公务员失责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另外,人民有权对政府行政权力的使用以及行政行为进行质询与监督。而政府是代理人民行使公共行政管理权力,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必须严于律己,时刻接受人民的监督,自觉承担为公共利益服务、保障公民权利的责任。

第三,社会契约论。契约是一定意义上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转让,社会契约则是人们通过契约在个人权利的保证和社会义务的承担之间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相互转让,并通过结合全社会人民的意志,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个体的人身和财富。这种社会契约是无形的,是被默认的人与人之间,人与国家之间的一个约定,它并不具有强制性,它主要强调的是道德对权力的制约。在公共权力机构行使公共权力,要保障公共权力使用的节制和理性,除了通过立法规定它的追惩手段,还必须通过价值的洗礼、道德的升华,以权利主体的自律与他律的结合,以道德约束等内在软约束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等外在硬约束结合,达到对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

上述三个理论,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

①曾维涛:《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几点思考》,《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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