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殡葬相关立法问题
殡葬改革传统与法律的冲突与统一

殡葬改革传统与法律的冲突与统一殡葬改革是指对传统殡葬方式、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与调整,旨在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与规范。
然而,在推行殡葬改革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传统文化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本文将围绕殡葬改革中传统与法律的冲突与统一展开讨论。
一、传统与法律的冲突1. 传统殡葬方式的约束传统社会中,殡葬仪式被赋予了深厚的宗教、道德和文化内涵,人们一直秉承着祭祀祖先、尊重死者的观念,遵循一系列的传统仪式和规定。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也越来越重要,传统殡葬方式与现行法律之间产生了冲突。
2. 法律的限制法律对殡葬事项的规定往往与传统观念存在不同,比如在墓地选择、丧葬费用、火葬设施等方面对殡葬事宜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这些法律规定的出台,对于一些传统的殡葬习俗形成了挑战,引发了一定程度上的冲突。
二、传统与法律的统一1. 文化传承与法律制度协调传统殡葬习俗具有重要的历史与文化价值,应该得到合理的保护与传承。
同时,法律也应该关注到这些习俗的特殊性,通过行政与立法手段,允许合理的文化包容,以达到传统与法律的统一。
2. 教育与引导在殡葬改革过程中,有必要加强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将传统习俗与法律法规相结合,引导社会各界逐步接受并适应法律的规范,进而实现传统与法律的统一。
3. 创新手段与文化元素融合在推动殡葬改革的同时,可以通过文化元素的融合来调和冲突。
例如,在殡葬礼仪中加入现代艺术形式,导入环保理念,充分体现现代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使传统与法律在实践中得到和谐统一。
三、殡葬改革的意义与前景1. 传承文化遗产殡葬是一种文化遗产,传统殡葬方式及相关习俗体现了丰富而深厚的文化内涵。
殡葬改革旨在通过合理的调整与创新,使传统殡葬文化得以延续与弘扬。
2. 促进社会和谐传统殡葬方式中的一些制度与观念已经与社会的发展脱节,限制了社会和谐的实现。
殡葬改革可以通过合理的规范与引导,促进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和谐共处。
法律规定的土葬民族(3篇)

第1篇一、引言土葬作为一种传统的丧葬方式,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在许多民族中,土葬一直被视为神圣的仪式,承载着民族文化和信仰。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火葬逐渐成为主流的丧葬方式。
在此背景下,我国法律对土葬民族的规定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我国土葬民族的法律规定、土葬习俗及其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我国土葬民族的法律规定1. 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各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根据该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处理土葬问题时,应当尊重和保障当地民族的土葬习俗。
2. 丧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丧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区域进行土葬。
”该规定明确了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区域进行土葬,但对于土葬民族,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继续保留土葬习俗。
3. 民族地区土葬管理暂行办法《民族地区土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民族地区土葬管理应当遵循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
”该办法明确了民族地区土葬管理应当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为土葬民族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土葬习俗及其法律保护1. 土葬习俗土葬习俗是我国许多民族的传统丧葬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遗体入土:将逝者遗体放入棺材,然后在墓地挖坑,将棺材放入坑内,再覆盖土层。
(2)守丧:在逝者去世后的三天、七天、三十天、百日等特定时间,家人和朋友要守丧,以表达对逝者的哀思。
(3)祭奠:在逝者去世后的纪念日,家人和朋友要举行祭奠活动,以表达对逝者的怀念。
2. 土葬习俗的法律保护(1)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民族地区土葬管理暂行办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当地民族的土葬习俗。
(2)保护生态环境:在土葬过程中,要遵守环保法规,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殡葬改革实施方案

殡葬改革实施方案殡葬改革是我国社会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必然要求。
通过对现行殡葬制度的深入研究和总结,可以发现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殡葬方式单一、殡葬行业乱象丛生、缺乏创新、管理混乱等方面。
因此,针对这些问题,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殡葬改革实施方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接下来,我将提出一些我国殡葬改革的建议和实施方案。
一、加强立法和监管1. 制定殡葬改革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和权限,以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
2. 加强对殡葬行业的监管力度,完善行业准入制度,提高从业者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3. 建立完善殡葬行业信用体系,对行业从业者进行评级和管理,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二、多样化殡葬方式1. 提倡多样化殡葬方式,包括传统葬、骨灰葬、海葬、树葬等。
鼓励创新的殡葬方式,满足不同人群的个性化需求。
2. 推广绿色、生态的殡葬方式,减少土地资源的占用和环境污染。
三、推进殡葬事务公开透明化1. 建立全国统一的殡葬事务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每个地区的殡葬政策、收费标准和服务项目。
2. 开展殡葬事务的公开招标,提高优质殡葬服务的供给能力,促进服务质量的竞争。
四、加强殡葬业人才培养与管理1. 设立殡葬专业院校,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殡葬从业人员,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2. 加强殡葬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建立从业人员的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
3.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殡葬事务的服务和管理,推动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共同推进殡葬改革。
五、完善殡葬福利制度1. 建立殡葬福利基金,为低收入家庭提供殡葬救助,保障他们的基本殡葬权益。
2. 完善殡葬保险制度,推出适应不同需求的殡葬保险产品。
六、加大宣传力度,倡导文明殡葬1. 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全社会加强殡葬文明的意识和认识。
2. 开展文明殡葬知识普及教育,提高公众的文明殡葬意识和水平。
七、引入互联网和新技术,提升服务质量1. 推动互联网+殡葬服务,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提供在线的殡葬服务平台,方便群众办理各项殡葬事务。
2024年落实殡葬管理方案

2024年落实殡葬管理方案____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殡葬管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殡葬事务,提高殡葬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特制定了以下殡葬管理方案。
一、加强立法和政策支持1. 出台殡葬管理法规,明确殡葬事务的权责分工和管理标准。
2. 统筹制定殡葬补助政策,确保每位市民能够得到基本的殡葬服务,并解决困难群众的殡葬问题。
二、建立健全殡葬管理体系1. 建立统一的殡葬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殡葬服务统筹和协调工作。
2. 完善殡葬从业人员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3. 完善殡葬服务设施,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殡葬环境。
三、推进殡葬服务的现代化改革1. 推广电子化殡葬服务,提供线上预约、查询、支付等便捷功能。
2. 推动殡葬服务的社会化发展,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殡葬服务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 加强墓地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绿色殡葬。
四、加大对殡葬服务的监管力度1. 建立殡葬服务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2. 加强对殡葬服务行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3. 定期开展市民对殡葬服务的满意度调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五、加强对殡葬文化的传承和宣传1. 建立殡葬文化资源库,收集整理优秀的殡葬文化遗产。
2. 举办殡葬文化节、殡葬文化讲座等活动,增强市民对殡葬文化的认知和理解。
3. 加强对殡葬仪式的规范指导,传承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殡葬文化。
六、加强国际间的殡葬交流与合作1.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殡葬管理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
2. 参与国际殡葬行业的标准制定和技术研究,提升我国殡葬服务的国际竞争力。
通过以上殡葬管理方案的落实,预计能够有效规范和管理殡葬事务,提高殡葬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公众对殡葬服务的日益增长的需求,提升市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为了确保方案的落实和稳定推进,将设立专门机构对殡葬管理方案进行监督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做出调整和改进。
农村红白事管理制度

农村红白事管理制度一、引言红白事,即婚丧喜庆和丧葬事宜,是人们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在农村,这些事情通常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因而需要特殊的管理制度来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探讨农村红白事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农村红白事管理制度的建议。
二、农村红白事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社会稳定红白事是农村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旦发生红白事的矛盾和纠纷,很容易因此引发群体事件,从而影响到当地的社会稳定。
2. 文化传统红白事是农村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了农村社会的价值观和文化传统。
因此,对红白事的管理需要尊重和保护当地的文化传统,同时要与现代法律法规相结合,寻找中庸之道。
3. 社区管理红白事的举办和管理通常需要社区的协调和参与,因此具有一定的社区管理属性。
农村红白事管理制度的完善,将有利于提高社区管理的效率和水平,促进社区共建共享。
三、农村红白事管理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1. 缺乏规范目前,农村红白事管理通常是由地方习俗和个人意愿来决定,缺乏一定的规范和制度。
这样容易引发一些乱象和纠纷,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
2. 黑白产业农村红白事通常需要一定的经费支出,同时婚丧喜庆和丧葬也成为一些人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
这样容易导致一些不正当的利益交换和消费浪费。
3. 社会服务不足在一些农村地区,红白事需要的服务不足,例如丧葬仪式所需的殡葬服务、婚礼所需的婚庆服务等,这些都需要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改善。
四、完善农村红白事管理制度的建议1. 立法规范应加强对农村红白事的相关立法规范,明确红白事的具体程序、仪式和费用,规范其举办和管理。
2. 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加强农村文化传统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正确理解和对待红白事,推动农村文化传统和现代法律法规相结合。
3.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农村红白事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红白事的监督管理,防范一些不正当行为和利益交换。
4. 加强社区服务要着力加强农村红白事的社区服务,推动殡葬、婚庆等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殡葬改革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维护社会秩序

殡葬改革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维护社会秩序殡葬改革是当前社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殡葬行业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举措。
本文将从现实问题出发,探讨殡葬改革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增强社会秩序。
一、殡葬改革的现实问题当前殡葬行业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殡葬市场乱象。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殡葬服务需求不断增加,但市场监管不力导致市场乱象,如僵尸车、墓穴买卖等问题频发。
2. 鲜花纸钱产业非理性繁荣。
纸钱鲜花产业的爆炸式增长,不仅对环境造成污染,还存在商家恶意炒作、欺诈消费者等不良现象。
3. 礼仪行业服务水平不高。
现有的殡葬礼仪公司普遍存在服务意识淡薄、技术水平不高等问题,给亲友送别带来诸多不便,也使得殡葬过程缺乏庄重和仪式感。
以上问题的存在,暴露了殡葬行业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不足,也彰显了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的紧迫性。
二、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的必要性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对于殡葬改革至关重要,它不仅能够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还能提高服务质量,传承文明礼仪,形成秩序良好的社会氛围。
以下是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的几个必要性:1. 规范市场秩序。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市场准入门槛,加强对殡葬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核,严格监管市场行为,彻底根绝僵尸车、墓穴买卖等违法行为。
2. 维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殡葬服务质量的监管,建立消费者投诉渠道,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提高服务质量。
通过法律法规对殡葬礼仪行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推动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创新,提升殡葬服务水平。
4. 传承文明礼仪。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可以推动殡葬仪式的规范化,促进社会公共礼仪的形成,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
三、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的措施为了加强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建设,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是必不可少的:1. 完善立法工作。
殡葬改革重构与死亡相关的法律法规

殡葬改革重构与死亡相关的法律法规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观念的更新,殡葬改革成为了社会热点话题。
殡葬改革的核心在于重构与死亡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适应当代社会对于尊重死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需求。
下面,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殡葬改革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一、尊重死者权益的法律保障在殡葬改革中,尊重死者权益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经对此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明确了死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丧葬礼仪过于奢华、违规变相营利等,这些问题亟待法律细化和补充。
因此,殡葬改革需要重视对死者权益的法律保障。
需要建立更为细致的法规,规范丧葬仪式的举办方式、葬礼礼仪的庄重性以及丧失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方面,以确保死者在离世后能够得到尊重与尊严的待遇。
二、完善墓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墓地管理一直是殡葬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的背景下,土地资源的紧缺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给传统的墓地模式带来了挑战。
因此,殡葬改革应当致力于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以完善墓地管理。
首先,应当加强对墓地用地的规划管理。
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人口密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等因素,合理划定和规划墓地用地,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监管墓地的规划与使用情况。
其次,应当推动墓地绿化和生态化建设。
在现代社会,墓地的绿化和生态化建设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墓地建设者进行合理的绿化和生态环境保护,以减少人为破坏和资源浪费,实现墓地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生。
三、加强殡葬业监管的法律法规殡葬改革需要在法律法规层面加强对殡葬行业的监管。
目前,行业发展存在着一些乱象,例如价格不透明、虚假宣传、服务质量不达标等问题。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加强对殡葬业的监管。
首先,应当建立健全殡葬业资质准入制度。
通过设立殡葬业资质准入门槛,限制一些不具备资质的机构进入市场,从而提高整个殡葬行业的服务水平和专业化程度。
殡葬制度改革争议及立法构建探讨——以《殡葬管理条例》修改为背景

针对 殡 葬服务 和 殡 葬 管理 中存 在 的 问题 , 为 了 改 进《 殡 葬管 理 条 例 》( 以下 简称 《 条 例》 ) 的不足 ,
社会各界对该意见稿所涉及的主要修改内容充分发
表 了意 见 , 但 由于各 方对 主要 问题 发生较 大分歧 , 修 订 草案 基本被 搁 置 。分 歧 集 中体 现 在 两个 方 面 : 第
执行 , 其他部分依然保持 1 9 9 7年《 条 例》 的基本 内
容 。应 当 说 , 这 并 不是 一 次 真 正意 义 上 的修 改。
头。二是明确了基本殡仪服务的公益性质。征求意
见 稿规 定 , 殡 仪馆 是 提供 遗 体 运 送 、 冷藏、 火 化 的公 益服务 机构 , 其他殡 仪 服务机 构可 以从事 遗体 运送 、 冷藏 、 火化 以外 的经 营 性 服务 。三是 细 化 了殡仪 服 务 的操 作规 范 。征 求意见 稿对 火化 的基本 程序 和操
予 以安 排 , 并与有 资 格提 供 服 务 和 用 品 的殡 葬 服务
经 营者签订 合 同。从我 国相关 法律 精神 以及 国外 的 立法来 看 , 选择死 亡 后 的殡 葬 服 务 的方 式 是 被认 可 的 。因此 , 公 民的这种 选择 是公 民的一项 民事 权利 。
作 规范 进行 了 细化 。 四是 增加 了公 墓 管 理 的 内容 。
《 条例》 的修 改尚待立法机关进一步论证 、 完善 , 需
要 从立 法模 式和 立法 内容上 予 以重 构 。
一
、
火 葬或 土葬 : 殡葬 方式 之争
一
直 以来 , 殡 葬方 式是 推行火 葬 , 还 是允许 民众
8 9
中 州学 刊 2 0 1 3 年第 1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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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殡葬相关立法问题浅析摘要:国家建房、耕地用地愈趋紧张,但农村殡葬用地占地、浪费土地现象普遍,”死人与活人争地”现象愈演愈烈。
文章对农村殡葬制度的现状进行考察,并分析这些现象存在之原因,进而进行农村殡葬制度的法学思考,提出农村殡葬制度的立法缺陷,最后确定农村殡葬立法的思想原则,并提出具体的措施进行法律规制。
关键词:农村殡葬;现状考察;立法缺陷;法律规制传统殡葬讲求”入土为安”,人死后葬于自家祖坟地,”叶落归根”。
但从1956年开始,我国实施了”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的殡葬改革,并且考虑到农村的具体情况,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强调”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
但在现实生活中,殡葬改革却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甚至殡葬用地有扩大之势。
一、农村殡葬的现状考察(一)传统土葬据调查,近年,我国年均死亡近850万人,土葬率为50%左右,即每年平均进行土葬的遗体有425万具左右之多。
加之在农村封建迷信思想很严重,人们始终坚信,阴间在地底下,逝者可以在那儿获得新生。
但我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如果一直这样下去,将会出现”死人同活人争地”的现象。
一定数量的土地用做坟地,将相对减少农民的住宅面积和耕地面积,影响子孙后代的生存状况成为必然。
(二)火葬殡葬改革以来,国家强制推行火葬,破除土葬,认为传统的土葬与愚昧、浪费、落后、迷信相联系,火葬与文明、节俭、先进、科学相联系。
但火葬浪费土地资源易显而易见。
首先,建火化场需要大量土地,一般一座县级火化场占地近4公顷。
其次,”二次装棺”在全国各地属普遍现象。
骨灰装棺土葬,殡葬改革成了”火葬+土葬”,与直接土葬没有区别。
(三)擅自建坟筑墓一些农村乱买乱葬的问题比较严重,荒山林地、地头田野和道路两侧的坟墓到处可见。
还有些居民在自家的自留上建坟筑墓,甚至为长辈和家人盖阴宅,建寿墓,有的不惜毁田建墓,建家族墓、豪华墓,浪费了大量的土地资源。
(四)公益性公墓现今,农村公墓基本上多采用水泥墓,墓碑以直立式为主,还是沿袭过去的建墓方式。
有的地方也改用建大理石、花岗岩公墓。
但也有少数地方公益性公墓规模较大,墓位和墓碑明显超标。
并且这些基地经年永存,越建越多,已成为人类土地的永久之害。
二、农村殡葬现象存在之原因在农村推行殡葬改革,目的是推行火葬,节约土地、资金、木材等,使”死人少占地,活人多耕地”减轻群众负担,增加群众收入。
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更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
然而,实行殡葬改革后,农村殡葬使用土地数量却只增不减。
(一)传统入土为安思想作祟如何埋葬死人,不仅反映生者和死者之间的关系,最重要的是反映生者的追求和死后的愿望。
在农村,几千年来形成的葬制、葬俗、葬仪等一时难以改变,一直是传统的土葬形式。
人们把死后归入自家祖坟作为一种寄托,认为只有那样,灵魂才能得到安宁。
所以土葬、骨灰葬现象屡禁不止。
(二)殡葬管理方面存在问题严重一是,一些干部对火葬态度消极,认识不到位。
认为违反火葬政策算不上违法,有迁就、同情心理,对偷葬行为听之任之,只要没有人举报就不管不问;有的认为乡里乡亲硬干起来有点不近人情,拉不下脸面,害怕被乡亲咒骂;有的村干部本身就不赞成火葬,带头违法进行土葬。
二是,一些单位通过查处土葬案件增收。
只要能收到钱,管理部门对土葬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致有钱的农户进行土葬,交不起钱的只能火化。
以河南省某行政村为例,全村人口4100人,2006年死亡38人,无一例火化,全部是交几千元钱(4000-8000元不等)后进行土葬。
(三)资金、科技投入跟不上生态学理论表明,人类的生和死是同样重要的问题,遗体在人们心中是神圣而不可亵渎的。
虽然《殡葬管理办法》规定:”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服务专用车”。
但有些条件差的地方殡仪服务专用车较少,不能满足需求。
但据调查,殡仪馆火化设备陈旧落后,火化地点大都坐落在县城周围,且基本上每县只有一处火化地,这给远离火化地的农民带来诸多不便。
如家中人口死亡,在有些地方,丧户要找车运送尸体至火化地,有时还要排队等候火化。
这给农民造成了较大心理压力和经济负担,多数农民只能选择土葬。
(四)殡葬服务质量低殡葬服务部门的服务质量较低是不少地方存在的突出问题,软件设施的建设的确成为各地殡葬服务部门的一根”软肋”。
在现阶段,不可否认的是殡葬服务人员整体素质仍然严重偏低,相当部分的殡葬职工缺乏职业意识,缺乏专业知识,对殡葬服务礼仪所知甚少或根本不懂,态度生硬,甚至故意刁难丧者家属,服务缺乏人性化,不能充分考虑丧者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心里。
例如,豫东就曾出现过一家父亲的骨灰里面赫然存有一枚戒指的奇观(在豫东农村男性是不带戒指的),使得丧者家人伤心、愤恨莫名,同时也造成当地不少村民对于火化的怀疑、反感和恐惧,继而大多都转为土葬。
三、农村殡葬制度的立法缺陷我国自1997年7月21日起实施了《殡葬管理条例》,但对农村殡葬管理的规定少之又少,且其条文过于宏观化,可操作性不强,且漏洞很多。
(一)《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何为”人口稠密”,多少为”耕地较少”,怎样为”交通方便”,在这里没有一个量化标准,”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是不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呢?仅仅是前面所说的”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吗?这些规定让当事人无所适从,以致出现政策严就抓得紧,政策宽松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的奇怪现象,导致殡葬管理仅仅跟政策严谨程度相关。
(二)《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这条规定即满足了农民叶落归根的心理,又节约土地,应该值得倡导和坚持,可农村现实生活中却是坟墓到处可见。
究其原因,主要是此条规定太过笼统,可操作性受阻。
(三)《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但现实生活中殡仪服务人员中饱私囊现象屡见不鲜。
因为在实践中,殡葬主管部门反对民营企业进入殡葬行业,殡葬行业被国有资本垄断,农民要火化亲属遗体,往往要走后门找关系。
所以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民营企业进入殡葬行业的具体操作程序,实为不明智之举。
(四)殡仪服务人员职责之规定《殡葬管理条例》关于殡仪服务人员职责的规定仅限于第十条第二款,其中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并没有具体标准,也没有相应惩罚措施,使法律规定流于形式。
事实上殡葬改革中的许多问题比如殡仪服务质量低下,火葬费用高、环境污染严重等在相当一些程度上都可以说是由此引起的。
(五)关于殡葬运费、火化费之规定细看整篇《殡葬管理条例》,没有一条关于殡葬运费、火化费的规定。
有的不符合土葬的地区距火葬场极远,且地处偏僻,农民收入水平低,怎么能担负起昂贵的运尸费、防腐费和火葬费等等。
农民”死不起”,那么出现在农村这些地方出现土葬、偷埋现象也不足为怪。
四、农村殡葬制度的立法规制(一)农村殡葬立法的思想原则农村殡葬立法应该确立”生者宜居,死者宜葬,节约用地”的立法理念,既坚持农村殡葬的传统,又符合现代科学理念,使殡葬二次改革顺利进行。
1、对土葬既坚持又改革土葬自人类产生以来,就代代相传,且花样翻新,以成为一项传统文化习俗,在农民心里根深蒂固。
法律不强人所难,现要用法律彻底改变这一习俗,相当于改变一种人们普遍的行为模式,既不科学,法律也不可能做到,甚至会适得其反。
我们要选择一种既满足人们入土为安思想,又节约用地的双管方法--自然生态葬,又称树葬或草葬。
即指将逝者遗体用低成本、可降解的环保材料制成的袋装殓或直接火化后深埋于地下,在地上不围墓地,不垒坟头,只在地上植树或植草的殡葬方式。
2、火葬自愿、火葬免费除一些传染疾病必须火化外,火葬应坚持自愿原则,消除公众抵抗心里,易于接受。
提高火葬质量,坚持火葬免费,由政府买单,必有一些农民因土葬费用高而接受火葬,这样会加强火葬宣传的力度,顺利进行殡葬改革。
(二)关于农村殡葬的相关立法规制1、修改《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有关火葬与土葬的地区划分,具体规定火葬自愿,即”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可以实行火葬;其他地区可以土葬。
火葬后骨灰或土葬应当采取树葬或草葬方式进行深埋,不留坟头。
”2、在《殡葬管理条例》中并在其后增加何为树葬或草葬一款,具体规定树葬与草葬的审批程序、树葬或草葬地点、树葬或草葬后备案登记手续等问题,并规定相关罚则,对怠慢疏忽人员进行处罚,坚决落实文明土葬政策。
3、应在《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后紧列一条规定殡仪服务人员录入资格、上岗培训、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和文明规范行为,并在第二十三条罚则中规定具体且严重的退赔标准,比如”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索取财物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殡葬管理条例》应该明确规定民间资本可以进入殡葬行业,但要符合资质条件和法定程序。
并单列条文对其审批权限,从业资格、具体经营方式、社会资金参与领域,违规违法罚则,监管方式,进行详细规定,打破殡葬行业垄断的现实。
5、在《殡葬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火葬免费,火葬费由国库统一支付。
继而在相关条款中规定逝者遗体火葬过程中,哪些项目免费,哪些项目有逝者家属承担费用,比如具体规定逝者遗体穿衣、入殓、办丧事、购买骨灰盒、骨灰树葬或草葬等费用由逝者家属承担费用,运尸费、防腐费、火化费等费用由政府承担。
长期以来,国家很重视对农村殡葬的管理和改革,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殡葬管理条例》,但制定《殡葬法》并没有被提上日程。
针对目前殡葬管理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只对《殡葬管理条例》提出了修订意见,寄希望通过探讨制定《殡葬法》对农村殡葬进行具体合理规制。
参考文献:[1]王俊英,《农村殡葬改革的法社会学思考》,学习论坛,2009年3月第25卷第3期。
[2]崔家田,《关于当前农村殡葬改革的调查与反思:以河南为例》,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3]周苏、程昌富,《推进农村殡葬改革工作》,社会福利,2008年12月。
[4]薛景华等,《河北省农村殡葬改革现状及对策研究》,河北农业大学学报,2002年12月第4卷第4期。
作者简介:侯丁华(1985.10-),女,海南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专业民法方向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