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差异大对比
旅游业营改增前后对比表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营改增后不变的是对旅游收入继续执行差额征税的政策,变化的主要有两点,一是纳税人身份的变化,由营业税纳税人改为增值税纳税人,而增值税纳税人又区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二是税率的变化,由单一的5%的营业税税率变成6%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
延续旅游企业差额征税的政策在营改增后实务中需要关注的事项(一)执行差额征税,有哪些支出可作为销售额的扣除项目。
营改增后,可从销售额中扣除的项目有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相比原政策可扣除的项目多了一项“签证费”(二)可扣除项目只有取得有效凭证,方可作为扣减因素实现差额征税。
有效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可以以收据入账并抵扣成本)(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三)可扣除的项目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旅游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实务操作中由于“有效凭证”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得抵扣,因此建议取得的上述发票最好为普通发票。
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认证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否则就会导致税务系统出现大量的流失票。
(四)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五)差额征税的计算过程1、可扣减成本的计算。
如果“有效凭证”中有适用税率分别有3%、6%、17%等不同税率的发票,在差额征税计算可扣除的成本时应以汇总成本金额/(1+6%)*0.06来扣除。
海南地税编写营改增前后个人所得税政策差异及举例

海南地税编写“营改增”前后个人所得税政策差异对照及举例说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
“营改增”后,与个人息息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前后有较大差别,为了便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变化,确保纳税人切实享受到政策红利,海南省地税局编写了《营改增前后个人所得税政策差异对照》,供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学习、参考。
一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一)查实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合理费用)×20%1.营改增前(1)转让收入:为个人转让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或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
(2)房屋原值:①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②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③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④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3)合理费用: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②有关合理费用。
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2.营改增后(1)转让收入:为个人转让房屋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的,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2)房屋原值:个人购得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缴纳的相关税费,包括购入房屋时支付的增值税。
(3)合理费用:为个人转让该房屋时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不包括本次房屋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3.举例说明首次购房的李先生于2016年5月3日以180万元卖出一套其2015年1月6日购置的房产,房产购进价为150万元,假设可扣除的合理费用为10万元,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1)营改增前:营业税及附加=180×5%×(1+7%+3%+2%)=10.08(万元)个人所得税=(180-150-10.08-10)×20%=1.98(万元)(2)营改增后增值税=180/(1+5%)×5%=8.5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57×7%=0.6(元)教育费附加=8.57×3%=0.26(元)地方教育附加=8.57×2%=0.17(元)个人所得税=[180/(1+5%)-150-0.6-0.26-0.17-10] ×20%=2.08(万元)(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核定征收率(我省核定征收率为2%)1.营改增前:转让收入为个人转让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或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
“营改增”前后,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差异大

“营改增”前后,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差异大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正是因为公益性捐赠一定程度上为社会困难人员提供了援助,且属于国家鼓励行为,因此,对于公益性捐赠行为,不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了部分优惠条款。
特别是对于增值税而言,在营改增前后,相关政策存在很大差异。
营改增后,公益性捐赠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在此次营改增之前,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也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是税法对某些特殊情形也给予了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例如《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就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实行了免征增值税政策。
虽然免征,但是税法又说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此次营改增之后,对于公益性捐赠,财税【2016】 36号文件的附件一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对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无偿行为,属于不征增值税的范畴,无需缴纳增值税,与营改增前的规定有很大差异。
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有利好新规股权捐赠作为一种新型捐助模式,财税〔2016〕45号(《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营改增前后个人所得税差异对照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契合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优化经济结构的要求,既可以为当前经济运行提供有力支撑,还能为未来发展提供持续动能.“营改增”后,一系列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其中与个人息息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更是前后有较大差别。
为了便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了解相关政策变化,确保纳税人切实享受到政策红利,大连市地税局编写了《营改增前后个人所得税差异对照》,供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学习、参考。
一、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一)查实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合理费用)×20%1。
营改增前(1)转让收入:为个人转让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或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2)房屋原值:个人购得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缴纳的相关税费.(3)合理费用:为个人转让该住房时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个人转让该住房时缴纳的税金是指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有关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2。
营改增后(1)转让收入:为个人转让房屋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2)房屋原值:个人购得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缴纳的相关税费,包括购入房屋时支付的增值税。
(3)合理费用:为个人转让该房屋时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不包括本次房屋转让缴纳的增值税.(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核定征收率(住宅:1%;非住宅2%)1.营改增前:转让收入为个人转让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或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
2.营改增后:转让收入为个人转让房屋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或收入的,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营改增”税收政策八大变化解析

“营改增”税收政策八大变化解析作者:樊其国来源:《财会学习》2012年第11期随着“营改增”试点的不断深入,相比从2012年1月1日起试点的上海“营改增”税收政策,第二批试点扩围的北京等八省市在适用的基础上出现了若干变化,这也是“营改增”税收政策不断趋于完善过程的正常现象,“营改增”试点地区纳税人应当予以关注。
“营改增”税收政策出现的差异,包括试点前期与现在、上海试点和第二批试点扩围地区、中央与地方试点地区、试点地区之间的差异。
一、税收收入归属划分进一步具体(一)原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对于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的税收收入归属,明确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二)新政策第二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围后,《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67号),进一步明确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划分: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试点地区。
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试点地区。
(三)分析点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今年营改增扩大试点地区改征增值税后有关预算管理事宜。
强调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试点地区。
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划分明确,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试点地区。
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试点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
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二、工程监理服务纳入北京“营改增”试点范围(一)原规定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内部口径:工程监理业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的服务项目。
为什么营改增与以往税制改革不一样

为什么营改增与以往税制改革不一样全面推进营改增改革,不仅如期实现了货物与劳务的全覆盖,而且扩大了增值税抵扣范围。
放置在稳增长、调结构、增动能大背景下的营改增,被寄希望于达成结构性减税和完善税制的双重任务。
相对于“94税改”之后大多数税制调整的“雷声大雨点小”,营改增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是全方位的。
首先,减税规模空前。
据官方测算,2012年营改增试点至今的四年时间里,累积减税超过6000亿元。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2016年全年减税将超过5000亿元。
其次,市场反应热烈。
不同产业的实际税负会有增有减,税收归宿何方,往往取决于商品或服务的弹性。
更具税收中性特征的增值税,将有助于统一市场和统一税制的目标实现。
再次,中央和地方财税关系面临重构。
增值税分享比例如何调整,已成为首当其冲的关键问题。
中央与地方增值税75:25分成比例,即将成为历史。
50:50分成什么时候实施?未来的共享税分成会走向哪里?各方面还都在摸着石头过河。
最后,“大手术”背后的结构性改革。
给收入排名第一和第三的税种做的这次“手术”,意义不止于税制优化。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的减税诉求,以及促转型、稳增长的作用,都将在营改增全面推开之后逐步显现。
不断优化税制是大国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最主要办法。
增值税的先进性无需赘述。
没有重复征税、税基宽广且税率更低、能够更大程度体现税收中性等等,这些已被学界反复确认,也被政策部门广为接受的优势,亟待从理论步入现实。
事实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得益于增值税的上述便利,成功兼顾了财力筹集与经济发展。
我国也从“94税改”之后全面实施增值税,至今获益匪浅。
从收入规模看,过去22年,增值税收入一直位列税收收入第一位。
如果与这次改革的营业税相加,收入规模将超过税收总收入的50%。
这在新中国税收历史上,没有哪一个税种能与之匹敌。
从制度优化上讲,增值税联系起了一、二、三产业,也将工业、商业等行业纳入其中。
然而,今天的增值税确实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
工程合同营改增前后的变化

工程合同营改增前后的变化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已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次改革将建筑业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旨在优化税制结构,减轻企业税负,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营改增政策对工程合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税率、计税方式、合同条款和税务管理等方面。
一、税率变化营改增之前,建筑业适用营业税税率为3%,附加税率为7%。
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较之前有所上升。
这一变化使得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需要重新考虑税收因素,调整合同价格。
二、计税方式变化营改增之前,工程合同的价款通常包含了营业税、附加税等税费,企业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税款。
营改增后,工程合同的价款不再包含增值税,而是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将增值税单独列示。
企业需要根据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据此缴纳增值税。
三、合同条款变化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得工程合同中的税务条款发生了较大变化。
合同双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增值税的计税方式、税率、税款支付等内容。
此外,合同双方还需约定如何处理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导致的税负变化,以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四、税务管理变化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任务更为繁重。
企业需要了解增值税的相关政策法规,掌握增值税的申报、缴纳、抵扣等环节。
同时,企业还需加强对进项税额的管理,确保合法合规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程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五、对企业的影响1. 税负变化:营改增政策实施后,部分企业的税负短期内可能会有所上升。
但是,随着企业对增值税政策的熟悉和税务管理的加强,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合规地取得进项税额抵扣,降低税负。
2. 合同价格调整:营改增后,工程合同价格需要进行调整,以反映增值税的影响。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增值税税率变化,合理设定合同价格。
3. 合同履行风险: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合同双方需要加强对增值税相关条款的履行,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同时,企业应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合同履行策略。
营改增前后房屋租赁税收优惠政策有啥变化

营改增前后房屋租赁税收优惠政策有啥变化近年来,中国政府致力于不断优化税收制度,以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民生福祉。
其中,房屋租赁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备受关注。
自2016年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以来,房屋租赁税收优惠政策经历了一系列变化和调整。
本文将对营改增前后的房屋租赁税收政策做详细解读。
营改增前,房屋租赁业纳税方式属于营业税,计算方式主要根据租赁的房屋面积和租赁周期,税率为5.6%。
租赁房地产纳税人需要按月或季度向税务局缴纳相关税款。
由于租赁房地产税率较高,对于房东和租客而言,经营成本相对较高,限制了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
然而,2016年中国实施了营改增政策,将原来的营业税制度改为增值税制度。
在营改增政策下,房屋租赁行业享受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房屋租赁业主体纳入到一般纳税人范围内,可以享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权,并且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减少了企业的负担成本。
其次,营改增政策还降低了房屋租赁行业的税率,普通住宅租赁税率从5.6%下调至3%。
这一政策变化使得房屋租赁市场更为活跃,租客有更多选择,同时也为房东提供了更多纳税便利。
除了降低税率,营改增政策还推出了进一步的优惠政策,以支持房屋租赁业的发展。
营改增政策规定,房屋租赁业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申请按照增值税征收的政策实施。
如果选择按照增值税征收政策,租赁房地产纳税人需要确定纳税方式,可以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
其中,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租金收入较低的房屋租赁企业,租金收入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需采取一般计税方法。
此外,房屋租赁行业纳税人还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利用差额征税政策,实现税款的减免。
随着时间的推移,营改增政策在房屋租赁税收优惠方面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
2018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长部分房屋租赁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期限的公告》,将原本2018年1月1日截止的使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为房屋租赁纳税人提供了更长的适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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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差异大对比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终于正式出台了,当然任何政策都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纵观试点实施办法及其附件的内容,很多政策既熟悉又陌生,现将营改增前后的差异运用对比的方法为
大家展示这些政策的“前世今生”,帮助税务从业人员更快的将原营业税政策和新的增值税规定对应起来,更好的掌握增值税新政策的核心,以应对此次调整。
一、基本规定
二、不动产
三、建筑业服务
四、金融服务
五、生活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