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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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分析6篇

关于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分析6篇

关于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分析6篇篇1一、背景与目的鉴于当前社会普遍存在拆迁安置房屋的买卖行为,为确保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交易纠纷,促进市场秩序的良性发展,本文将对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进行详尽分析。

二、合同效力概述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主要取决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主体的合法性以及合同订立过程的合法性。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三、合同效力要素分析(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要求卖方需具备拆迁安置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售条件。

买方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

买卖双方均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授权证明。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分析合同内容应明确约定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

合同条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合同内容应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三)合同订立过程的合法性分析合同订立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买卖双方应在充分了解对方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

合同订立过程中,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此外,合同订立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等。

四、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特殊考量因素(一)政策因素拆迁安置房政策是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在评估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时,需充分考虑政策因素。

如政策允许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则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如政策限制或禁止上市交易,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合同效力。

(二)产权登记情况拆迁安置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是影响买卖合同效力的关键因素之一。

卖方需提供合法的产权证明,确保房屋的产权清晰、无争议。

如产权存在纠纷或尚未完成登记,可能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三)其他相关因素此外,还需考虑其他与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相关的因素,如卖方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共有权人、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等。

拆迁安置房买卖三方合同注意事项

拆迁安置房买卖三方合同注意事项

拆迁安置房买卖三方合同注意事项引言拆迁安置房是指政府因城市规划需要对原来的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后,为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住房。

拆迁安置房买卖三方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一些重要事项,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合法维护。

本文将从合同签订、房屋产权、交付与验收等方面为您介绍拆迁安置房买卖三方合同的注意事项。

1.合同签订1.1确定合同主体拆迁安置房买卖三方合同涉及三个主体:拆迁安置房原屋主、新居住人和政府。

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三方主体的身份、权益和义务明确,并明确约定各方签订的合同类型。

1.2确定交易价格与方式双方应明确拆迁安置房的交易价格和付款方式,如一次性付清或分期付款等。

同时,还要明确交款时间和方式,以及可能涉及的相关费用,如按揭利息、税费等。

1.3签订合同的有效性确保合同签订时符合法律规定和有法律效力,同时明确约定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以减少合同纠纷的可能性。

2.房屋产权2.1验证产权证买方在购买拆迁安置房前,应当核实并验证房屋产权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确认房屋的所有人是否为政府,并检查产权所属地是否在拆迁区域,以保证购买的房屋合法有效。

2.2确认产权过户购买拆迁安置房后,买方应与原屋主一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确保房屋合法过户并登记为买方的产权。

2.3产权争议解决若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出现产权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在合同中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以保障自身权益。

3.交付与验收3.1确认房屋交付标准合同中应明确房屋交付的标准,包括房屋的装修、设施、配套等方面,并约定房屋交付的时间和方式。

3.2确认房屋质量在房屋验收时,买方应仔细检查房屋的质量,特别是结构安全、装修质量以及配套设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3.3房屋保修期限合同中应明确房屋保修期限及保修内容,以及维修责任的承担方,确保在保修期内对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及时解决。

结论在拆迁安置房买卖三方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应确保合同的有效性、房屋产权的合法性以及交付与验收的标准。

拆迁房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拆迁房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拆迁房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吗拆迁房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吗拆迁房是指因城市建设、改造或市政工程等原因,政府对私人住房进行征收并提供补偿款、安置房或经济补偿。

对于拆迁房的买卖交易,是否受法律保护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

法律保护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可以约定合同内容。

拆迁房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受到合同自由原则的保护。

合同自由原则要求当事人自主决定合同的条款和约定,并且互相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依法平等原则依法平等原则是指法律对于各方当事人应平等对待,没有特殊待遇。

与传统住房买卖合同相比,拆迁房买卖合同相对特殊,涉及政府的权力和义务。

在此过程中,依法平等原则应得到充分保护,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合同有效原则根据合同法规定,民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能力,合同才能成立并产生效力。

因此,拆迁房买卖合同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受到合同有效原则的保护。

拆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拆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基本相同。

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合法的意思表示、合法的客体和合法的目的。

当买卖双方就拆迁房的购买交付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合同时,拆迁房买卖合同即成立。

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对第三人产生的约束力。

拆迁房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合法的合同形式,享有合同的效力。

在拆迁房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合同保护拆迁房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合法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违约情况时,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进行维权。

法院、仲裁机构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效力和稳定。

合同约束力拆迁房买卖合同不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第三人也具有相应的约束力。

当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合同约束力会传递给新的房屋所有人。

因此,未经所有权人同意,第三人无权对拆迁房进行其他交易或处置。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2024版)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2024版)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合同总则1.1 合同目的1.2 合同适用条件1.3 合同的法律效力第二章:合同双方2.1 甲方(拆迁方)基本信息2.2 乙方(购房方)基本信息2.3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拆迁安置房信息3.1 房屋位置与面积3.2 房屋权属与性质3.3 房屋交付标准第四章:交易价格与付款方式4.1 交易价格4.2 付款方式4.3 付款时间与条件第五章:拆迁补偿与安置5.1 补偿方式与标准5.2 安置政策与条件5.3 补偿款支付时间第六章:房屋交付与验收6.1 交付时间与条件6.2 验收程序6.3 交付后的义务第七章:产权过户与登记7.1 过户责任与时间7.2 登记事项7.3 过户费用承担第八章:违约责任8.1 违约情形8.2 违约责任8.3 赔偿范围与方式第九章: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9.1 合同变更9.2 合同解除9.3 合同终止第十章: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适用法律10.3 争议解决地点第十一章:附加条款11.1 特殊约定11.2 补充协议11.3 其他事项第十二章:签字生效12.1 签字栏12.2 签订时间12.3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合同总则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拆迁安置房买卖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1.2 合同适用条件本合同适用于甲方作为拆迁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的买卖。

1.3 合同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合同双方2.1 甲方(拆迁方)基本信息甲方名称:______甲方地址:______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2.2 乙方(购房方)基本信息乙方名称:______乙方地址:______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2.3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3.1 甲方权利与义务甲方应保证安置房符合交付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提供房屋。

2.3.2 乙方权利与义务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并承担购房相关的责任。

2024年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2024年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2024年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建立在政府进行城市更新、旧城改造等项目时,对原房屋拆迁安置户提供的一种安置方式。

该买卖合同涉及着双方的权益和责任,需认真审慎对待。

以下是一份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范本,供参考:一、合同双方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二、房屋基本信息1. 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2. 房屋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3. 房屋结构:_______________三、交易价格1. 房屋总价款: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2. 首期付款:_______________3. 其余款项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四、房屋交付及权利义务1. 房屋移交时间:_______________2. 房屋交付标准:按照签订的销售合同执行3. 买方应承担的税费:_______________4. 卖方应承担的费用:_______________五、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 合同解除后,各方应返还对方已交付的款项六、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 本合同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七、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双方履约完毕终止。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以下留有签章处)。

高新法院分析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与成因并提出对策

高新法院分析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与成因并提出对策

高新法院分析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与成因并提出对策罗祖岷、石智勇发布时间:2008-11-10 08:01:02近年来,高新区法院审理了多起涉及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

该院在对大量个案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试图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概括、案件特点梳理,最终提出此类纠纷的妥善解决方案,以达到经济理性和社会衡平的和谐统一。

一、案件基本情况2005年以来,诉至该院的此类案件共计75起,主要发生于各拆迁安置小区,尤以早期的和平、新北两个拆迁户数较多的小区突出。

不少拆迁户在当时仅凭拆迁协议就与他人进行了房屋买卖,协议一般均是以拆迁安置协议载明的被安置人为出卖人,约定买受人预先支付大部分的购房款,余款在出卖人配合办理产权证时支付。

由于拆迁房产权证办理工作进展缓慢,近期才陆续开始办理。

而较争议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现在房屋价格已大幅增长,故较多出卖人反悔,纷纷要求买受人在原买卖合同约定的款项之外额外支付一笔购房款差价,否则不予协助办理产权证。

双方协商不成,买受人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并诉请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或者出卖人以各种理由主动诉请法院判决买卖协议无效。

二、案件特点(一)诉求集中。

主要表现为要求被告确认合同有效、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在75起案件中,其中68起案件的原告均要求被告确认合同有效,并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占此类案件的90%。

另外7件则是由出卖人或房屋的其他共有人为原告要求主张合同无效。

理由主要集中于出卖时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或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等。

(二)出卖人反悔原因集中。

大多系房屋价格大幅增长所致。

从案件审理的情况上来看,尽管众多出卖人在进行答辩时所提出的理由都并非是以房屋价格增长,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然能感觉到利益因素的影响实为出卖人反悔的最主要原因。

(三)调解难度集中。

从该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来看,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原被告双方很难达成调解协议。

二手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有没有法律保障

二手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有没有法律保障

二手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有没有法律保障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人口涌向城市,城市房屋需求量不断增加,同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农村地区人民迁移到城市安置区,以改善城市化程度不均的现状。

于是,二手安置房市场应运而生。

什么是二手安置房二手安置房是指各类政府部门(如城市规划局、民政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已经审核、立项并建成的,销售给被安置户的,由个人或者单位进行的二手房交易。

二手安置房出售流程如下:1.原安置户住了五年后可以申请出售二手房屋。

2.审核通过后房屋交易真正开始。

3.交易双方按照协议签订合同并进行房屋过户。

4.房屋过户完毕后,买受人即成为该二手安置房的合法占有人。

二手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由于二手安置房的交易与其他房屋的交易有所不同,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必须采用规定的合同模板进行交易。

合同必须按照房屋交易管理政策的要求进行签订,并在底部盖章。

该合同一经签订,具有律师合法证明效力,不容易撤销。

具体来说,二手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房屋买卖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等详细信息。

2.房屋的面积、框架结构、使用状况、现状等房屋信息。

3.二手安置房的销售价格和付款方式。

4.交易过程中的附加条件,如产权保障、物业管理等。

5.买卖各方各自在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需要强调的是,买卖双方必须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在满足有实际效力和合法性的情况下签署,否则合同无效。

在签订合同之前,买家必须对房屋进行充分的了解,进行实地考察,确保房屋的法律所处和房屋本身无纠纷。

二手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的法律保障二手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买卖双方都遵守合同条款,即该合同将会受法律保障。

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可以按合同约定进行法律裁斗。

同时,涉及到房屋买卖的资金安全也同样受到法律保障。

房屋交易双方需到当地银行开立房屋买卖专户,所有的交易款项都要在该账户中进行转账清算,银行在转账清算过程中更会严格执行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

2024年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范文解析分享

2024年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范文解析分享

2024年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范文解析分享引言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是指在城市拆迁工作中,由政府将拆迁对象安置到新建或既有楼盘内,并与购房者签订的买卖合同。

2024年,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2024年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范文为例,对其进行解析和分享。

1. 合同背景拆迁政策的实施背景;拆迁范围和房屋安置方案;购房者的权益保障措施。

2. 合同主体合同主体部分详细说明了合同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中,通常包含:政府(拆迁方):负责拆迁工作,提供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房地产开发商(安置方):负责购房者的安置房建设和销售;购房者:为被拆迁人员,享有购买安置房的权利。

3. 合同内容3.1 房屋信息合同应详细描述安置房的基本信息,如位置、建筑面积、房屋格局、产权归属等。

购房者需要对这些信息进行确认,并确保与实际情况一致。

3.2 房屋交付合同应明确房屋的交付时间和方式,包括交房时间、交付标准和验收程序等。

购房者应了解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关手续。

3.3 交付条件合同应明确房屋的交付条件,如所需要满足的建筑质量标准、配套设施以及法律合规要求等。

购房者可参照相关规定对房屋进行验收。

3.4 价格及付款方式合同应明确房屋的价格和付款方式,包括首付款、中期款和尾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购房者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

3.5 产权转移合同应明确房屋的产权归属和转移程序,购房者在履行完相关手续并支付全款后,获得房屋的产权证书。

3.6 其他条款合同还可以包含其他相关条款,如保修期限、违约责任、索赔方式等。

购房者应仔细阅读并理解这些条款。

4. 合同签署及生效合同签署地点和日期;合同签署方的授权或代理情况;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购房者应在签署前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确保了解合同的约定。

5. 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合同解除的情形和程序;变更或解除的通知方式和期限。

购房者在遇到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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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分析内容提要:拆迁安置房屋买卖时尚未领取权属证书,此类房屋就普通商品房而言有着特殊性质,本文从物权理论出发,结合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对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履行中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房地产转让不动产善意取得合同成立与生效今年年初以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东钱湖法庭受理的房屋买卖案件数量激增,而案件讼争的房屋绝大部分都是位于辖区内的下应、东钱湖等地的拆迁安置房,这类卖房人变卦,买房人起诉”案件的激增,其主要原因可归于近两年来市场房价的飞涨,也可以说是近两年来宁波房市非理性发展所留下的后遗症”。

与普通的房屋买卖纠纷不同的是,这些拆迁安置房在进行交易时尚未领取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性质也有特殊性,在审判实践中也存有一定的误区,观点纷呈,做法不一。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案例一,2003年9月8日,原告楼某与被告应某签订《卖房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即将交付的拆迁安置房一套卖给原告,房屋面积77.63平方米,总价款22.5万元。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定金和预付款,被告于同年11月8日将房屋交付原告并由后者入住。

2004年4月初,被告领取房产证和土地证后却拒绝履行协议,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庭审时,被告以双方签订协议时,转让的房屋尚未交付,也没有领取任何权属证书,原、被告之间这一买卖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这一强制性法律规定,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协议无效。

案例二,原告陈某与被告汪某房屋买卖纠纷。

与案例一情况相同,被告在双方签订协议并收取原告预付款,原告也入住的情况下,却拒绝履行协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以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经共有权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未领取权属证书房屋(预购房屋)转让的效力问题要确认两个案例中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必须正确理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首先要澄明的一个问题是,房地产不得转让”不等同于房地产不得买卖”。

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予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因此,房地产转让”应包括签订合同、付款、房屋交付,过户登记等一系列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所谓不得转让”应理解为上述系列行为不能彻底完成,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合同履行目的,但不得据此认为法律禁止订立预购房(期房)转让合同或所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从此条的立法含义可以看出,预售商品房在取得权属证书之前再行转让是可行的,否则应当明令禁止。

其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案)中曾明文规定禁止预售房再转让,但该法正式颁布时,却又改为上述45条的规定,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预售房再转让予以认可的基本精神。

从上述两案来看,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被告的拆迁安置房尚未建成,但这并不影响该转让协议的效力,而且,以尚不存在或尚未实际取得的物作为标的物订立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合同法也持肯定态度,典型的例子是融资租赁合同、期货交易等。

当前理论界对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已趋于统一,已认识到不动产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而非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这一做法的转变有力地制止了一些借口不动产买卖未登记就主张合同无效,以追求更大利益的不诚信行为。

而正确认识并区分预售房再转让合同的效力也有与之相同的社会效果。

就上述两案而言,双方在签订卖房协议时对房屋权属证书尚未领取的状况是明知的,双方对买卖房屋约定明确,产权亦无其他争议,购买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并且诉讼发生前被告已领取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如果仍然僵化地理解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势必会助长一种随意悔约,违背诚信的不良社会风气,也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践踏。

诚然,当前造成一些地方房价飞涨有恶炒楼花”的原因,目前各地也都有相应的禁止期房买卖的规定,这些地方性规定或其他部门规章也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预购房买卖的原因众多,一味禁止预购房转让的立法意图也难以得到贯彻实现。

在房地产市场发展初期,禁止转让可能会在一定范围内达到抑制房价的作用,但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秩序可能更需要的是市场因素的自然调节。

总之,上述案例一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物确定也未违反法律规定,并且被告在起诉前已经领取了房屋权属证书,应当确认买卖合同的效力。

三、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效力处理第二类案件时首先要查明被告汪某在出卖他们共有的房屋时是否属于擅自处分,现实生活中相当多的情况都是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处分共有财产,具体由一人出面与买方商谈,当另一方对约定的价格不满意,这种情形则不构成无权处分,不影响已签订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因此,本案中即使被告汪某出卖房屋没有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属擅自处分不动产行为,原告也构成善意第三人,其依据合同可获得的利益也应予以保护,而房屋共有人之损失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赔偿。

理由在于:1、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维护交易安全的民事制度,其适用对象不仅限于动产,也应包括不动产。

因为不动产交易也会因登记错误、疏漏、未登记等原因发生无权处分问题,而第三人也同样存在是否知情即是否为善意的问题。

如果不动产交易中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应当允许第三人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瑞士、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上也有规定。

具体到本案中,因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被告房屋尚未领取权属证书,原告也无从审查不动产共有人情况。

原告取得房屋支付了当时合理的市场价格,并且已经入住该房屋,虽然这时原告尚未取得房屋的登记证明,但这也是由于被告违约,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的局面,并不影响原告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地位,应当说原告在一系列过程中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2、从利益衡量角度观之,如果以被告主张的未经共有人同意的理由确认合同无效,则会使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彻底落空。

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尚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若合同无效,则使这种可能性完全丧失。

而我们知道,此时适用缔约过失追究被告责任与正常的合同履行利益之间是存在很大差距的。

如果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则交易中大量的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将极大地降低合同制度的可信赖程度,损害市场信用。

不利于市场信用机制的建立,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对交易便捷的基本要求。

四、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文所分析的这类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使用性质是国有划拨土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许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基于这一规定,有观点认为,上述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如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则买卖合同未生效。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得转移。

”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并未规定合同必须在报批、登记后才生效(这与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有着显著区别),因此,上述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虽暂时没有履行报批、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转移,当事人订立合同之物权变动的目的无法实现。

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实例中,双方对买卖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都是放在合同履行过程的房屋过户阶段进行,而房管部门也是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审批同时进行,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由房管部门批准交易并着手核发房产证。

从实际操作的这一做法中,也可以看出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批准、登记手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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