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邦国际: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4月) 201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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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邦国际:关于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腾邦国际:关于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78 证券简称:腾邦国际公告编号:2020-051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腾邦国际”)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业务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公司对截至2019年末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减值测试。

根据测试结果,公司部分资产存在减值情况,为真实反映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基于谨慎性原则,拟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有关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总金额经公司对截至2019年末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减值测试后,拟计提2019年度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997,887,940.60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63.32%,具体明细如下:单位:元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说明(一)计提坏账准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有关规定,2019年度,公司根据信用风险特征组合,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09,663,224.44元,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283,600,279.23元。

(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由于被国际航协终止BSP协议,目前公司对基于BSP协议开发的一些机票采购销售工具软件预计不再使用,导致其账面价值高于可回收金额,因此对该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金额约为83,044,899.44人民币。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目录1.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5)2.关于业绩承诺及披露问题 (14)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何理解? (16)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对“主要成员”的规定,是指投资者的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还是指投资者的董事中的主要成员、监事中的主要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 17 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企业的,行政许可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18)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 (19)7.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20)8.《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219.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23)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24)11.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哪些资产评估信息? (25)12.上市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就并购重组事项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咨询有何要求? (27)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28)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29)1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30)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8 号 (31)1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 (32)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33)1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34)2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36)21.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37)2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38)2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40)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42)25.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43)2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44)27.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45)28.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46)29.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47)30.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48)31.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49)32.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50)33.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51)34.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53)35.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54)36.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55)37.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56)38.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57)39.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58)40.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59)41.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60)42.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61)4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62)4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63)45.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64)46.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65)1.关于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股权激励认定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与解答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年04月18日来源: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中,如何认定标的资产进行了股权激励安排?应否按照会计准则将股份支付确认为费用?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如何计量?答:1.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参照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年171号)、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判断标的资产发生的相关股权变动行为是否构成股权激励。

高盟新材: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2011-04-26

高盟新材: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2011-04-26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全文§1 重要提示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王子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吕虎林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史向前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单位:元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适用□不适用单位:元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2.3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单位:股§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3.2 业务回顾和展望§4 重要事项4.1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适用□不适用4.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适用□不适用单位:万元注:目前公司还没有规划超募资金投向“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具体使用,所以无法确定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4.3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适用√不适用4.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适用√不适用4.5 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适用√不适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涉及金额万元。

4.6 证券投资情况□适用√不适用4.7 按深交所相关指引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情况□适用√不适用§5 附录5.1 资产负债表编制单位: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03月31日单位:元5.2 利润表编制单位: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3月单位:元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第38讲_虚假陈述(2)、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

第38讲_虚假陈述(2)、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

第一单元信息披露考点4:虚假陈述(★★★)(P286)【案例2】2011年1月,华风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12年4月11日,华风公司公告了2011年年度报告。

2013年3月7日,华风公司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华风公司的股价随后大幅下滑。

2013年5月30日,华风公司发布关于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2015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华风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投资者李某2012年10月购入华风公司股票,2013年4月8日卖出时亏损20万元,要求华风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其造成的损失。

【评析】(1)2012年4月11日为虚假陈述的实施日,2013年3月7日为虚假陈述的更正日;2013年5月30日,中国证监会立案公告时华风公司的股价早已受虚假陈述的重大影响,再将2013年5月30日界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已经没有意义。

(2)李某的股票于实施日之后、更正日之前购入,在更正日之后卖出受到亏损,其损失与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要求华风公司赔偿损失。

2.谁来赔?赔偿责任人归责原则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过错责任:只要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过错推定责任: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2)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3)证券服务机构过错推定责任: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过错责任: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6年·单选题】证券监管部门调查发现,1年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甲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对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乙系甲公司董事长。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就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所致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梅泰诺: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8月) 2010-08-25

梅泰诺: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8月) 2010-08-25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责任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应遵循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职责第五条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有义务将年度报告需披露的信息及时向上述人员报告。

年度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审议后提请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及追究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四)违反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程序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万邦达: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4月) 2011-04-19

万邦达: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4月)
 2011-04-19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提高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按照本制度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市证监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差错追究制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经2011年3月22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水平,落实年报信息披露责任,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监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的原则: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3、追究责任与教育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内容第三条年报信息披露涵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年报财务报告及附注;2、年报中除财务报告及附注以外部分、年报摘要、《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系列议案、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内控报告评价核实意见》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公司独立董事提出的相关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与会计师就年报审计的相关沟通文件、保荐代表人出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3、业绩预告;4、业绩快报;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文件。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年报(含年报摘要)正文及其他年报配套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交所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知、备忘录等,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2、财务报告的内容或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3、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真实理解;4、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6、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7、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的事项;8、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1)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①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② 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③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④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康力电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2月) 2011-02-25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10]37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报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并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重大遗漏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监公司字[2007]212号),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重大遗漏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六)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五一后醉驾将禁驾5年 最高半年拘役处罚2011年04月29日

五一后醉驾将禁驾5年最高半年拘役处罚2011年04月29日07:17广州日报余琴、崔宁宁我要评论(559)字号:T|T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昨日,市交警局副局长徐炜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酒驾行为从严查处、顶格处理。

“五一”期间,发现醉酒驾驶者,将对其进行刑事拘役,醉驾者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

五一后醉驾触犯《刑法》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33条增设第二款“危险驾驶罪”,这表明,国家加大了对醉驾、在道路上曲折竞驶(俗称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危险驾驶罪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生效。

也就是说,五一后醉酒驾驶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一般只处以15天以下行政拘留和交纳一定罚金的处罚。

但5月1日新法规实施后,一旦查获醉酒驾驶,都将按‘危险驾驶’定罪,对驾驶员立即吊销驾驶执照,5年内不得重考,导致重大事故者还将终身禁驾。

”深圳市交警局副局长徐炜表示,如果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执照,10年内不得重考,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据悉,以前因醉驾被处拘留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针对违反行政法行为的处罚,受处的行为情节轻微,违法而不构成犯罪;而五一后醉驾,都将处以拘役。

而拘役相较于行政拘留,是一种刑事处罚,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5月1日即将实施的法规中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以往“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将予以处罚。

今后查醉驾一律要抽血徐炜表示,五一后查处醉驾的流程也有相应改变,以往是发现醉驾扣驾驶证并进行拘留。

腾邦国际: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300178 证券简称:腾邦国际公告编号:2020-014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0-012),因工作人员疏忽,致使以下内容有误,现将相关内容更正如下:更正前:三、提案编码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中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

委托人若无明确指示,受托人可按自己意思进行表决。

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注:□本人对以上议案均有表决权□本人对以上议案()无表决权委托人姓名或名称:委托人持股数: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委托人股东账号:受托人(签字):受托人身份证号:委托人(自然人签名、法人盖章):委托日期:年月日更正后:三、提案编码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中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二:授权委托书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

委托人若无明确指示,受托人可按自己意思进行表决。

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注:□本人对以上议案均有表决权□本人对以上议案()无表决权委托人姓名或名称:委托人持股数: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委托人股东账号:受托人(签字):受托人身份证号:委托人(自然人签名、法人盖章):委托日期:年月日除上述内容的更正外,原公告中的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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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腾邦国际票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市腾邦国际票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10]1号)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09]33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

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09]33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审计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之后,审计部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六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情形的。

第十九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腾邦国际票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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