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器验收规范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定

灭火器维修检查与报废规定1.外观检查规定灭火器的外观检查应做到每月一次,主要是对压力表进行检查,当压力表的指针低于绿线区的时候,就应该及时的进行充压维修;2.维修检查规定根据《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①灭火器维修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灭火器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该规定。
②在检查中发现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都需要送到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灭火器专业维修单位,及时地进行维修。
③只要达到或超过维修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也应送修。
④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3.报废与回收处置规定根据《灭火器维修GA95-2015》:①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a.酸碱型灭火器;b.化学泡沫型灭火器;c.倒置使用型灭火器;d.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e.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a.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b.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c.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d.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e.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f.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g.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h.被火烧过。
③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2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表2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④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4.灭火剂检验与回收处理规定①为防止维修中清除的灭火剂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对清除的灭火剂进行分类回收处理。
②干粉灭火剂的回收处理要求如下:a.从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淸除的剩余灭火剂应按ABC干粉和BC干粉灭火剂分别进行回收储存,且应防止两类不同灭火剂混杂后产生污染。
这类灭火剂不应用于再充装。
b.从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
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检验标准

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检验、维修、充装工艺操作规程;1.1引言为了确保维修质量,本企业特制订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维修工艺操作规程,适用于维修操作和检验过程。
灭火器低于正常工作压力值的必须进行检修;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必须进行维修检验;按照厂家的要求进行检验维修。
若遇到专业机构人员或者业主要求检验的,也可进行检验维修。
1.2执行依据: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GA95-2007《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T 12137-2002《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T 9251-1997《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 4066.1-2004《干粉灭火剂第一部分:BC干粉灭火剂》GB 4066.2-2004《干粉灭火剂第二部分:ABC干粉灭火剂》1.3灭火器进企业1.3.1用自来水对每具灭火器进行清洗,遇到油污和水泥结块等情况,应作特别清洗;按送修单位、规格分类安放,开具维修单并入维修台帐。
1.4维修操作过程1.4.1维修前的检查1.4.1.1 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报废:1.4.1.1.1 没有厂名和生产日期,或已无法辨认的;1.4.1.1.2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1.4.1.1.3筒体表面锈蚀面积≥1/3或连接部位完全锈蚀的;1.4.1.1.4筒体严重变形的;1.4.1.1.5 筒体为平底或外置式贮气瓶的;1.4.1.1.6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1.4.1.1.7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1.4.1.1.8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1.4.1.1.9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1.4.1.1.10被火烧过的灭火器;1.4.1.1.11对于可重复充装的灭火器,其充装口的内径不应小于19 mm;1.4.1.1.12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1.4.1.1.13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气体式灭火器的安装设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气体式灭火器的安装设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1. 引言本文档记录了气体式灭火器的安装设置检验批质量验收的过程和结果。
该验收记录的目的是确保气体式灭火器安装设置符合相关要求,以保证灭火器在发生火灾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灭火。
本次验收由以下人员参与:- 灭火器安装单位代表- 灭火器生产厂家代表- 监理单位代表2. 安装设置检验批2.1. 安装位置验证安装位置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安装位置应考虑到火灾可能发生的区域和易燃物的分布情况,确保灭火器能够迅速且有效地进行灭火。
2.2. 安装高度确认灭火器的安装高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灭火器的安装高度应使操作人员能够方便地拿取和操作灭火器,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地使用。
2.3. 安装密度检查灭火器的安装密度是否达到要求。
安装密度应根据场所的火灾特点和灭火剂的性能进行确定,以确保能够有效地覆盖火灾可能发生的区域。
2.4. 安装固定验证灭火器的安装固定是否可靠。
灭火器应采取适当的固定措施,以防止在火灾发生时灭火器被移动或倾倒。
2.5. 附属设施检查灭火器的附属设施是否完好。
包括压力表、喷嘴、管路等附属设施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 质量验收记录根据对安装设置检验批的检查,以下是质量验收的结果:3.1. 安装位置经验证,安装位置符合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3.2. 安装高度经测试,灭火器的安装高度符合规范要求。
3.3. 安装密度经检查,灭火器的安装密度满足要求,并能够有效覆盖火灾可能发生的区域。
3.4. 安装固定验证结果表明,灭火器的安装固定可靠,能够防止在火灾发生时灭火器被移动或倾倒。
3.5. 附属设施经检测,灭火器的附属设施完好,各项功能正常。
4. 结论根据安装设置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确认气体式灭火器的安装设置符合相关要求。
该灭火器安装可以投入使用,并能够在发生火灾时有效地进行灭火操作。
5. 参与人员签字本次验收记录由以下人员签字确认:- 灭火器安装单位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灭火器生产厂家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监理单位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以上为气体式灭火器的安装设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强制性条文及说明

2.2材料、器材2.2.1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2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3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4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5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6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7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3.1.3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3.2.2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配置验收4.1一般规定4.1.1灭火器安装设置后,必须进行配置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4.2.1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并不得少于3个;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进行。
4.2.2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查看灭火器的外观质量。
全数检查灭火器的合格手续。
验收方法:现场直观检查,查验产品有关质量证书。
4.2.3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
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和灭火器铭牌,现场核实。
4.2.4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用尺丈量。
5.4 报废5.4.1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1酸碱型灭火器;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5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灭火器检查常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汇总

22.
4.2.1 实际配置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都要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应当以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配置设计说明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为依据。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34.
5.4.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a)酸碱型灭火器;b)化学泡沫型灭火器;c)倒置使用型灭火器;d)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e)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35.
17.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8.
5.1.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19.
8.1.9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
《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
6.2.2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21.
5.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灭火器检查常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汇总
序号
条款
灭火器合格标准

灭火器合格标准灭火器是一种常见的灭火设备,广泛应用于家庭、工厂、办公场所等各种场合。
它的作用是在火灾初期将火灾扑灭,防止火势蔓延,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然而,为了确保灭火器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必须符合一定的合格标准。
本文将围绕灭火器的合格标准展开讨论。
首先,灭火器的外观和标识是判断其合格与否的重要标准之一。
合格的灭火器外观应该整洁、无损坏,标识清晰可见。
灭火器上的标识应包括灭火剂种类、净重、使用方法等信息,以便使用者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找到并正确使用灭火器。
其次,灭火器的灭火剂种类和灭火性能也是判断其合格与否的重要因素。
根据不同的火灾类型,灭火器的灭火剂种类也有所不同,如干粉灭火器适用于固体火灾,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电器火灾等。
而且,合格的灭火器应该具有较强的灭火性能,能够在火灾初期将火势扑灭,起到有效的灭火作用。
另外,灭火器的使用寿命和维护保养也是判断其合格与否的重要标准之一。
灭火器在使用一段时间后,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同时,灭火器的使用寿命也有一定的期限,超过期限的灭火器应当及时更换,以确保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使用。
最后,灭火器的存放位置和数量也是判断其合格与否的重要因素。
合格的灭火器应当根据不同的场所和需要进行合理的配置,存放位置应当明显标识,方便使用者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找到并使用灭火器。
总之,灭火器的合格标准涉及到外观标识、灭火剂种类和灭火性能、使用寿命和维护保养、存放位置和数量等多个方面。
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灭火器才能够在火灾发生时发挥有效的作用,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因此,使用者在购买和使用灭火器时应当注意这些合格标准,确保所使用的灭火器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施行日期:2 0 0 6 年5 月1 日复习时间安排表规范简称条目复习时间(分钟)各科分值2018备注实务综合案例012气规灭火机理105 5 有已熟记5、6 30 已熟记联动控制20 已熟记2-3.1 30 已熟记3.2-3.4 20 已熟记4 20 已熟记013二氧化碳1、2、3 30 已熟记5、6、7 20 已熟记014气体验收2、3、4 10 已熟记5.2-5.5 20 已熟记E1 20 已熟记5.6-E4 20 已熟记7、8 10 已熟记总复习时间260.00 4.5灭火机理和适用场所(整理在灭火器规范里)5 操作与控制归纳整理:启动方式有三种:自动控制、手动控制、机械应急操作(管网三种,预制前两种)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在防护区域内设有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的系统,其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的工作状态应在防护区内、外的手动和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上显示,该状态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补充:CO2系统防止误动作误喷,有人工作时,应置于手动控制状态。
手动控制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和气体灭火控制器上。
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机械应急操作就是靠人为去开启选择阀和容器阀。
防护区门外设置的紧急启动/停止按钮不是启动方式,一旦灭火剂释放,就无法紧急停止,就不是联动;另外,即使及时紧急停止,报警信号仍然存在。
防护区设置:防护区应有人员疏散的通道和出口,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
防护区的出口外上方应设置表示气体喷放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或带有声警报的灭火剂喷放指示灯)。
(消防交流蔻,群46944- 9530)5.0.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和检查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和检查规范(GB50444-2008)1 总则1.0.1为保障建筑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的合理安装配置和安全使用,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灭火器的安装设置、验收、检查和维护。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
居住建筑室内和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轻危险级场所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验收、检查和维护,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质量管理2.1.1灭火器安装设置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设计说明、材料表应齐全;2 设计单位应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3 施工现场应满足灭火器安装设置的要求。
2.1.2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符合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
修改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2.1.3安装设置前应对灭火器、灭火器箱及其附件等进行进场质量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进行安装设置。
材料、器材2.2.1 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 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
2 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3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4 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5 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6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7 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2.2.2灭火器箱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灭火器箱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2 灭火器箱外观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3 灭火器箱应开启灵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2.2.3设置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应符合配置要求,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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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gas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7年8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7]36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2月24日一、总则1.0.1 为了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保护设置场所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和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施工准备2.1 一般规定2.1.1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2.1.1.1 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2.1.1.2 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喷嘴和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附件的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2.1.1.3 系统中采用的不能复验的产品,如安全膜片等,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2.1.2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2.1.2.1 防护区和灭火剂贮瓶间设置条件与设计相符。
2.1.2.2 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2.1.2.3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和孔洞符合设计要求。
2.2 系统组件检查2.2.1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喷嘴和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2.1.1 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2.2.1.2 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2.2.1.3 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无损伤。
2.2.1.4 铭牌清晰,其内容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的规定。
2.2.1.5 保护同一防护区的灭火剂贮存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mm。
2.2.1.6 气动驱动装置的气体贮存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2.2.2 气体灭火系统安装前应检查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充装量与充装压力,且应符合下列规定:2.2.2.1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充装量不应小于设计充装量,且不得超过设计充装量的1.5%。
2.2.2.2卤代烷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实际压力不应低于相应温度下的贮存压力,且不应超过该贮存压力的5%。
2.2.2.3 不同温度下灭火剂的贮存压力应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注:本规范中未注明的压力均指表压。
2.2.3 气体灭火系统安装前应对选择阀、液体单向阀、高压软管和阀驱动装置中的气体单向阀逐个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2.3.1 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为系统组件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气压严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为系统组件的设计工作压力。
2.2.3.2 进行水压强度试验时,水温不应低于5℃,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时间不应少于1min,在稳压期间目测试件应无变形。
2.2.3.3 气压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后进行。
加压介质可为空气或氮气。
试验时宜将系统组件浸入水中,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时间不应少于5min,在稳压期间应无气泡自试件内溢出。
2.2.3.4 系统组件试验合格后,应及时烘干,并封闭所有外露接口。
2.2.4 在气体灭火系统安装前应对阀驱动装置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2.4.1 电磁驱动装置的电源电压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通电检查电磁铁芯,其行程应能满足系统启动要求,且动作灵活无卡阻现象。
2.2.4.2 气动驱动装置贮存容器内气体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压力,且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5%。
2.2.4.3 气动驱动装置中的单向阀芯应启闭灵活,无卡阻现象。
三、施工3.1 一般规定3.1.1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施工图纸和相应的技术文件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当需要进行修改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3.1.2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应按本规范附录B规定的内容做好施工记录。
防护区地板下、吊顶上或其他隐蔽区域内的管道应按本规范附录C规定的内容做好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本规范附录B和附录C的表格形式可根据气体灭火系统的结构形式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3.1.3 集流管的制作,阀门、高压软管的安装,管道及支架的制作、安装以及管道的吹扫、试验、涂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5中的有关规定。
3.2 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安装3.2.1 贮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充装与增压宜在生产厂完成。
3.2.2 贮存容器的操作面距墙或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3.2.3 贮存容器上的压力表应朝向操作面,安装高度和方向应一致。
3.2.4 贮存容器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且应采取防腐处理措施。
3.2.5 贮存容器正面应标明设计规定的灭火剂名称和贮存容器的编号。
3.3 集流管的制作与安装3.3.1 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宜采用焊接方法制作。
焊接前,每个开口均应采用机械加工的方法制作。
采用钢管制作的集流管应在焊接后进行内外镀锌处理。
镀锌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GB3091的有关规定。
3.3.2 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应按本规范第2.2.3条的规定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3.3.3 非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其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可与管道一起进行。
3.3.4 集流管安装前应清洗内腔并封闭进出口。
3.3.5 集流管应固定在支、框架上。
支、框架应固定牢靠,且应做防腐处理。
3.3.6 集流管外表面应涂红色油漆。
3.3.7 装有泄压装置的集流管,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3.4 选择阀的安装3.4.1 选择阀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过1.7m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3.4.2 采用螺纹连接的选择阀,其与管道连接处宜采用活接头。
3.4.3 选择阀上应设置标明防护区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牌,并应将标志牌固定在操作手柄附近。
3.5 阀驱动装置的安装3.5.1 电磁驱动装置的电气连接线应沿固定灭火剂贮存容器的支、框架或墙面固定。
3.5.2 拉索式的手动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3.5.2.1 拉索除必须外露部分外,采用经内外防腐处理的钢管防护。
3.5.2.2 拉索转弯处应采用专用导向滑轮。
3.5.2.3 拉索末端拉手应设在专用的保护盒内。
3.5.2.4 拉索套管和保护盒必须固定牢靠。
3.5.3 安装以物体重力为驱动力的机械驱动装置时,应保证重物在下落行程中无阻挡,其行程应超过阀开启所需行程25mm。
3.5.4 气动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3.5.4.1 驱动气瓶的支、框架或箱体应固定牢靠,且应做防腐处理。
3.5.4.2 驱动气瓶正面应标明驱动介质的名称和对应防护区名称的编号。
3.5.5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3.5.5.1 管道布置应横平竖直。
平行管道或交叉管道之间的间距应保持一致。
3.5.5.2 管道应采用支架固定。
管道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0.6m。
3.5.5.3 平行管道宜采用管夹固定。
管夹的间距不宜大于0.6m,转弯处应增设一个管夹。
3.5.6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后应进行气压严密性试验。
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3.5.6.1 采取防止灭火剂和驱动气体误喷射的可靠措施。
3.5.6.2 加压介质采用氮气或空气,试验压力不低于驱动气体的贮存压力。
3.5.6.3 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后,关闭加压气源,5min内被试管道的压力应无变化。
3.6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施工3.6.1 无缝钢管采用法兰连接时,应在焊接后进行内外镀锌处理。
已镀锌的无缝钢管不宜采用焊接连接,与选择阀等个别连接部位需采用法兰焊接连接时,应对被焊接损坏的镀锌层做防腐处理。
3.6.2 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
穿墙套管的长度应和墙厚相等,穿过楼板的套管长度应高出地板50mm。
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柔性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3.6.3 管道支、吊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3.6.3.1 管道应固定牢靠,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3.6.3的规定。
管道公称直径(mm) 15 20 25 32 40 50 65 80 100 150最大间距(m) 1.5 1.8 2.1 2.4 2.7 3.4 3.5 3.7 4.3 5.23.6.3.2 管道末端喷嘴处应采用支架固定,支架与喷嘴间的管道长度不应大于500mm。
3.6.3.3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mm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应各安装一个防晃支架。
当穿过建筑物楼层时,每层应设一个防晃支架。
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设防晃支架。
3.6.4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管道的三通管接头的分流出口应水平安装(图3.6.4)。
3.7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吹扫、试验和涂漆3.7.1 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3.7.2 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3.7.2.1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管道的试验压力应按3.7.2-1式确定:P1211=1.5P0V0/(V0+VP)(3.7.2-1) 式中 P1211-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管道的水压强度试验压力(MPa,绝对压力); P0-20℃时卤代烷1211灭火剂的贮存压力(MPa,绝对压力); V0-卤代烷1211灭火剂喷射前,贮存容器内的气相体积(m3); Vp-卤代烷1211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内容积(m3);3.7.2.2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管道的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应按3.7.2-2式确定:(3.7.2-2)式中P1301-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管道的水压强度试验压力(MPa,绝对压力); Ps-卤代烷1301的饱和蒸汽压,取1.4MPa(绝对压力); P-20℃时卤代烷1301灭火剂的贮存压力(MPa,绝对压力); V0'-卤代烷1301灭火剂喷射前,贮存容器内的气相体积(m3); Vp'-卤代烷1301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内容积(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