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级别和行政级别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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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务员职务和级别

第三章 公务员职务和级别

第三章公务员职务和级别公务员职务级别的含义1、职务是公务员所担任的应该完成的任务,是机关对公务员职权、职责的委托。

2、级别是反映公务员职务、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标志。

3、公务员既有职务、又有级别,两者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对应关系。

职务和级别设置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

我国设置公务员职务级别的目的:1、为公务员管理提供科学的管理基础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都是职业发展的标志2、增强职务与级别的激励作用在公务员管理上带来的突出问题是:公务员职业发展渠道单一化,难以有效激励广大公务员。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公务员职务序列过于单一,缺乏符合各类公务员成长规律的多样化的职务序列;②、晋升渠道单一,“职务本位”现象突出针对公务员职业发展渠道过于单一化的弊端,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改变单一化职务设置,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务序列;重新定位级别功能,在职务晋升之外为公务员确立一条特别的晋升的渠道,从而健全和强化激励机制,这也是建立健全职务与级别制度的根本目的。

3、便于借鉴国外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合理因素品味分类时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于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

品味分类相对简单,利于需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优秀人才,便于公务员流动;缺陷是不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

职位分类按职位的要求择人,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缺陷是灵活性不足,不利于人才流动。

在职位分类制度下,职务一般解决领导指挥关系,级别一般解决经济待遇。

公务员的职位分类:我国的职位分类:我国公务员的分类是一种以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相结合的分类制度,其内容包括职位类别划分的依据标准,具体职位类别及其特点,职位设置等三方面。

职位分类制度在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划分职位类别(横向)②、职位设置(纵向)职位分类制度的作用:1、为职务设置提供基础2、为各项管理提供依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1、专业技术类职位;三个特征:①、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②、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他职位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③、技术权威性2、行政执法类职位: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政府部门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强制、稽查等现场执法指责的职位。

中国行政级别对应的职位

中国行政级别对应的职位

中国行政级别对应的职位随着中国政治和经济的发展,中国的行政管理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行政管理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机构和机构间的关系,它是政府运作的基础和支撑。

行政级别是行政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影响着政府机构的职能和权力范围。

本文将介绍中国行政级别对应的职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中国的行政管理体系。

一、中央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是指中央政府的各个部门和机构,是国家最高行政权力机关,其职责是领导和管理全国的行政工作。

中央行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1. 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家主席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领导人,负责领导全国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的工作;国务院总理是国务院的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管理国务院的各个部门。

2. 国务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是国务院的成员,负责领导和管理国务院的各个部门;国务院副总理是国务院总理的副手,协助总理领导和管理国务院的各个部门。

3. 部长、副部长、局长、副局长、司长、副司长:部长是中央行政机关各部门的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管理各自的部门;副部长是部长的副手,协助部长领导和管理部门;局长是中央行政机关各局的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管理各自的局;副局长是局长的副手,协助局长领导和管理局;司长是中央行政机关各司的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管理各自的司;副司长是司长的副手,协助司长领导和管理司。

4. 处长、副处长、科长、副科长:处长是中央行政机关各处的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管理各自的处;副处长是处长的副手,协助处长领导和管理处;科长是中央行政机关各科的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管理各自的科;副科长是科长的副手,协助科长领导和管理科。

5. 科员、助理、实习生:科员是中央行政机关的基层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行政工作;助理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助手,协助领导干部完成日常工作;实习生是在中央行政机关进行实习的学生,通过实习了解和掌握行政工作。

二、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地方政府的各个部门和机构,其职责是领导和管理地方的行政工作。

高级法官等级选升标准

高级法官等级选升标准

│ 满24年
│ 副 │ 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
│ 厅 │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三高满6年
│ 长 ├─────────────┼─────┬────────┬────
│ 级 │ 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 │三高满4年 │ 满3年
│ 满28年

│ 庭长,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

│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 三高满6年 │ 满14年 │

│ 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



三高满10年

├─────────────┼──────┬───────┬────

│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 四高满4年 │ 满6年 │
│ 副 │ 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
│级│

一级法官满4年

├─────────────┼──────┬───────┬────


│ 一级满3年 │法官职务满6年 │ 满30年

│ 其他副科长级法官 ├──────┴───────┴────



一级法官满6年
├────┼─────────────┼───────────────────

其他处长级法官
├─────┴────────┴────



四高满6年

├─────────────┼─────┬────────┬────


│ 一级满2年│ 满2年

人员分类相关等级制度一览表

人员分类相关等级制度一览表

一级高级书记员 二级高高级法官助理不超过本院法官助理编 制的8%,其中一级高级法官助理不超过一级、二 级高级法官助理总数的50%
三级、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和三级高级、四级高级 书记员不超过本院法官助理、书记员编制的12%
一级主任科员 二级主任科员 三级主任科员 四级主任科员
一级科员
五级法官助理
五级书记员
二级科员
六级书记员
1.法官助理、书记员与其他相当层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级职数,可以按照各自职数比例统筹核定和使用。
2.法官助理、书记员套转、晋升职级,以及调任、转任、考核、工资待遇、退休年龄、新录用人员任职定级等,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有关政策
规定执行。
3.法官助理、书记员职级晋升审批权限,与本院司法行政人员对应职级层次的审批权限相同。
人员分类相关等级制度一览表
综合管理类公 务员职级
厅局级以下领导职 务对应的综合管理 类公务员最低职级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中院职数比例 (阴影区域为中院可配备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
级)
一级巡视员
厅局级正职
二级巡视员 一级调研员 二级调研员 三级调研员 四级调研员
厅局级副职 县处级正职 县处级副职
特级法官助理 一级高级法官助理 二级高级法官助理 三级高级法官助理 四级高级法官助理
4.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职级后,原级别低于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
乡科级正职 乡科级副职
一级法官助理 二级法官助理 三级法官助理 四级法官助理
一级书记员 二级书记员 三级书记员 四级书记员
一级至四级法官助理和一级至四级书记员不超过 本院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编制的60%,其中一级、 二级法官助理和一级、二级书记员,不超过一级 至四级法官助理和一级至四级书记员总数的50% 。

行政单位职称级别一览表

行政单位职称级别一览表

行政单位职称级别一览表
行政单位职称级别一览表如下:
1. 国务院总理:一级。

2.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3. 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4. 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5. 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6. 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 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8. 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 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 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 科员:九至十四级。

12. 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建议您咨询法律相关专业人士,以便于更好的为您解答。

行政级别及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及分级一览表

行政级别及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及分级一览表

行政级别国家级正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部级副职: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副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公务员职级级别一览表

公务员职级级别一览表

公务员职级级别一览表公务员职级级别一览表(详细版)公务员职级级别一览表一、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1、国家级正职:一级2、国家级副职:二级至四级3、省部级正职:四级至八级4、省部级副职:六级至十级5、厅局级正职:八级至十三级6、厅局级副职:十级至十五级7、县处级正职:十二级至十八级8、县处级副职:十四级至二十级9、乡科级正职:十六级至二十二级10、乡科级副职:十七级至二十四级11、股所级正职:十八级至二十六级12、股所级副职:十九级至二十七级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1、巡视员:八级至十三级,相当于正厅局级;2、副巡视员:十级至十五级;3、调研员:十二级至十八级,相当于正县处级;4、副调研员:十四级至二十级;5、主任科员:十六级至二十二级,相当于正乡科级;6、副主任科员:十七级至二十四级;7、科员:十八级至二十六级,相当于正村股级;8、办事员:十九级至二十七级三、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

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四、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

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五、军队的职称级别(军衔)分为: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公务员报名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4年05月28日至2000年05月28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6年05月28日以后出生);(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公务员职务职级对照表

公务员职务职级对照表
1级检察官
13-8 14--9 17--11 19--13 21--15
2级法官 2级检察官 23--16
3级法官 3级检察官 24--18
4级法官 4级检察官 24--18
5级法官 5级检察官 25--18
,,,,
调研员 二级高级主管 三级高级主管
18-12 19-13
二级高级主办 三级高级主办
县Hale Waihona Puke 级副职 20-14副调研员 四级高级主管 20-14
一级主管
21-15
四级高级主办 一级主办
乡科级正职 22-16
主任科员 二级主管 三级主管
22-16 23-17
二级主办 三级主办
乡科级副职
24-17 26-18 27-19
副主任科 科员员
办事员
四级主管 专业技术员
24-18 26-18 27-19
四级主办
一级行政执法 二级行员政执法

首席大法官 首席大检察官
4-2
1级大法官 1级大检察官
8-4
2级大法官 2级大检察官
10-6
1级高级法 2级高官级法 3级高官级法 4级高官级法 1级官法官
1级高级检察官 2级高级检察官 3级高级检察官 4级高级检察官
职务与级别对应表
领导职务 级别范围
国家级正职
1
国家级副职 4-2
省部级正职 8-4
省部级副职 10-6
厅局级正职 13-8
厅局级副职 15-10
职务层次
综合管理 类
专业技术类
级别范围
巡视员 一级总监 副巡视员 二级总监
一级高级主管
13-8 15-10 17-11
行政执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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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地市级政府副职
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县级政府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直属单位局级干部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直属单位科级干部
基层人民法院院长
县级政府一把手
基层人民法院副院长
县级政府副职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员
县级政府部门主任或科级干部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官级别和行政级别可能有所不同,上述表格仅供参考。
法官级别和行政级别对照表
不同国家的法官级别和行政级别有所不同,下面是中国司法系统中法官级别和行政级别的对照表:
法官级别
行政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国务院副总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国务院部长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长
省级政府一把手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地市级政府一把手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县级政府一把手或部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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