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以下三类:1 、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 、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1 、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对象。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2 、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要点)

第二章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中外行政法以及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之比较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
一、 行政主体的概念 1、概念 依法享有行政职权, 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 理活动, 并能独立承担法
律责任的组织。 2、特征 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私行政) 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为 并能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内部行政) 只能是组织(“民”) 3、与几个相关概念的关系 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比较 与行政机关的比较 二、 行政机关 1、含义:是指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 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国家机关。 2、特点: 是为完成行政职能而专门设立的国家机关 成立时就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具有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编制 3、行政机关的分类 (1)依行政管理地域范围为标准 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2)依行政职能是否单一 综合行政机关与专门行政机关 (3)依在行政程序中所起的作用 行政决策机关与行政执行机关 三、其它行政主体 1、行政机构
西安市工商局 、市长。 行政权限是指在知道有某项职权时具体的范围和界限。 而行政权是与私人权利、其他国家权力相区别的。 因此三者的关系是抽象—具体—更具体 3、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君主主权学说 人民主权学说 结论: 从权力的来源来看,二者是相互 依存;从个案来看,二者是对立的。 三、 行政法的概念 规范行政机关或特定组织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 管理过程中所产 生的关系,以及对该种关系进行监督和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权力角度来看, 行政法就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 法律规范。 四、 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性文件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法律解释 国际条约 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渊源的概念
行政与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与诉讼法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法相关知识点1. 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和组织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特点包括:(1)权力性行政法主要是权力法则,即对行政机关的权力活动进行规范和限制。
(2)相对性行政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强制性行政法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
2.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单个行政行为和合并行政行为。
单个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客体或个体所做出的一次性决定。
合并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客体或个体所做出的多次、连续或交互的决定。
3.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指相关主体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行为。
审查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是指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授权的要求。
合理性审查是指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实际行政职能的要求。
4.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核和重新审查的行为。
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判的行为。
5. 行政诉讼法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大陆适用的行政诉讼法律。
主要内容包括:(1)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定(2)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3)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4)行政诉讼的裁判规定(5)其他规定二、诉讼法相关知识点1. 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类型诉讼程序是指各种法律程序中的一种,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基本规范。
诉讼程序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2. 诉讼权利的保护和救济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诉讼救济是指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
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提出证据、申请规则、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等方式来保护和救济自己的诉讼权利。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设立、权力行使、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是一门研究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及其与公民、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是行政管理领域的基础性学科。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 罗马法原则:行政行为以法律为依据,行政机关不能单方面行使任意裁量权。
2.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不能利用行政行为对特定个人、组织谋取私利。
3. 公平正义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守公平正义原则,不得歧视、不公平待遇公民、组织。
4. 国家财政原则:行政行为的开支应当符合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不能超越国家财力承受能力。
5. 监督执法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遵守依法负责制。
6. 公平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依法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
三、行政诉讼法概述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之间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和程序的法律规范体系。
通过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维护了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了法治原则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
四、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 合法权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合法侵犯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公民、组织可以进行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诉讼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
3. 追究责任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满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公民、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行政诉讼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判断事实,确定法律关系。
5. 妥善化解争议原则:行政争议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化解纠纷,减少行政诉讼的发生。
6. 公开公正原则:行政诉讼应当公开、公正进行,确保公民、组织的合法申诉得到公正对待。
五、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争议事项与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纠纷解决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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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问题1、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和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和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问题2、行政法有哪些渊源?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各项立法的依据。
2、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称部门规章。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由于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简便,应变性较强,这就使得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数量远远超过了法律,成为行政法的重要的渊源。
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6、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参加或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如果其内容涉及我国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法人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条约同样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问题3、行政法有何特点?与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具有以下五个显著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的内容十分广泛3、行政法是一个数量众多、形式多样、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4、行政法规范的变化性较强5、行政实体性规范与行政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问题4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权的内容和特征㈠行政权的内容:1、行政规范制定权: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有关政府置顶行政规章等;2、证明、确认权:公证机关;3、对权利的赋予、剥夺权:行政奖励权、行政处罚权;4、对义务的科以、免除权:纳税、颁发许可证;5、对争议的调处权:对民事争议的调解和对行政争议的复议裁决..㈡行政权的特性:①执行性;②法律性;③强制性;④优益性;⑤不可处分权..行政法这个词最早出现在法国..二、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这类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是有关公共行政权的设定;行使及对公共行政权的监督和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2、特征:⑴就内容而言;行政法有三个特征:①对象的确定性②内容的广泛性③内容的相对易变性⑵就形式而言;其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它通常由各种分散的法律来表现..㈡行政法在社会功能上的地位从政治意义上说;行政法主要有以下功能:1、行政法是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2、行政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体现和组成部分3、行政法有助于提高国家行政管理的效率4、行政法是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标志从法律意义上说;行政法也有多种功能:1、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它有助于宪法的实施和保障2、行政法作为法律事实;导致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3、行政法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导致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4、行政法可成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根据..5、行政法还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适用观点..一、行政法的形式㈠集中式法典式1、行政法典:是指相对集中了行政法律规范并对它作了系统性安排的法规..2、特点:行政法律规范既集中又协调统一;便于查找使用..这种方法比较科学;但也比较困难..㈡分散式以分散的法规来表现行政法律规范;中国就是采用的这种形式..其行政法规范散见于以下法律形式中: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条约和行政协定7、有关法律解释8、行政规章2、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⑴性质不同⑵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⑶内容范围不同⑷时间先后不同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类型和特征㈠类型1、行政法律关系其实就是被行政法调整了的行政关系..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㈡特征1、从主体上看;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或得到授权的其他组织;否则;就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2、从内容上看;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国家行政权力直接有关;即国家行政权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3、从内容处分上看;当事人对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不能自由处分..4、从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上来看;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享有很大的优益权..5、从解决争议的方式上看;行政主体有处理行政争议的权力..这与民事关系明显不同..第二章行政法基本理论与原则一、概述㈠保权说:认为行政法是在各行政管理领域内规范被管理者行为;用以保障国家行政权顺利行使;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一个法律部门..㈡控权说:;主张行政法是控制、约束政府权力;规定向受到行政侵害之公民和组织提供救济的法..“控权说”和“保权说”的主要区别㈢折衷说认为行政法具有控权和保权双重作用;既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同时也是保障国家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管理的法..二、行政合法性原则㈠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要求行政权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㈡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1、职权法定原则: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法律优位原则:正式的法律渊源要优于从属的法律渊源;也就是法律比所有的从属立法的效力都高..3、法律保留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某种行政行为..三、行政合理性原则㈠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做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㈡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1、平等原则2、正当裁量原则3、比例原则四、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是指行政裁量在行政程序方面必须符合现代法治国家所要求的“程序正义”观念..第五章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难点与重点:1.行政行为分类2.行政行为构成3.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4.行政行为的无效、撤消、变更和终止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性质、分类及其合法要件学习本节应掌握的内容:1.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3.国家行为与行政行为;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区别4.行政行为法的意义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从属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因而;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根据;依法行政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2.裁量性由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和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及其适应性、多变性等原因;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应该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留给行政主体相当广泛的裁量余地;以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更好地保护和创造国家和社会的利益..3.单方意志性1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授权范围之内;就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不必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并可以直接实施该行为..2行政行为的单方性不仅表现在行政主体依职权进行的行为;而且还体现在依行政相对人申请而实施的行为..即使在行政合同行为中;也不乏行政主体单方意志性的因素;呈现出许多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特点.._ 4.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保障..根据行政法的原则;行政主体行使其管理职能;可以运用其行政权力和手段;或依法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手段;保障行政行为的实现..5.无偿性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都是无偿的..三、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须是行政主体;2.内容须是国家行政权的运用;3.须是客观存在的;以上三个要件须同时具备..五、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基于适用范围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最大的区别在于:1.行为对象特定与否..所谓对象的特定性;包含两项内容:一是明确性;即一种行为是针对谁、约束谁;行为双方主体及第三人都是明确的..二是固定性;即该行为所约束的对象在该行为约束期间是固定的;可数的;既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2.在行为的溯及方向上..如果一种行为是约束人们已经发生的行为;即具有向前约束性;该行政行为是具体的;相反;如果一种行政行为是约束人们将来可能发生的行为;即具有向后约束性;那它便是抽象的3.行为可否多次适用..如果一种行为只能适用一次;那它就是具体的;如果一种行政行为可以反复适用那它便是抽象的..二权益性行政行为、负担性行政行为与多效性行政行为基于行为效果与相对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所作的分类..权益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负担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不利行政行为多效性行政行为是指一个行政行为既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力有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三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基于行为效力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隶属于自身的组织、人员和财物的一种管理....外部行政行为亦称为公共行政行为;它是行政主体对社会行政事务的一种法律管理..发生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四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基于行为的主动性程度的划分..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自己的职权;不需要经过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申请、声明、要求等;便能作出并发生效力的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声明或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的行为..如:行政复议须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相对人没申请;复议机关不能主动复议;公民申请专利、单位申请注册商标等亦属此类..五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或较少有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在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行为一般只存在合法性问题;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不仅存在合法性问题;而且还存在合理性问题..六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法规形式要求的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则指不具有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行为..六、行政行为法行政行为法是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行为法制化的程度和水平;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这个国家法治的程度和水平..其意义具体表现在:1.行政行为法为行政行为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2.行政行为法保证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和规范性;3.行政行为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健全和完善..第二节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行政行为的效力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产生的法律约束力..一般而言;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效力:1.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也称先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该假定其合法有效;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除非由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消..2.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具有的相对稳定性;非依法不得随意撤消和变更;故又称为不可变更力..有两层含义:第一;行政行为一旦成立、生效后;不受原作出主体和人员变动的影响;第二;行政行为生效后具有相对稳定性;非依法定程序与事由不得随意改变..3.约束力:行政行为的约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对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所产生的约束力..行政行为的约束力表现在三个方面:1对行政相对人的约束力.. 2对行政主体的约束力..3对第三人的约束力..4.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无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启动强制程序;行政行为的内容最终得以实现..二、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条件1.实体要件:又称实质要件;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本身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行为主体合法.. 2权限合法.. 3内容合法..2.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程序要件;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三、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一般说来;具备以上要件的行政行为便可发生预定的法律效力1.即时生效: 2.送达生效: 3.附条件生效:四、行政行为的无效、撤消、变更和终止1.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必须合法、适当;符合公共利益..2.行政行为的撤消:指有权机关针对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取消其效力的过程..它有以下特点:1从主体上看;原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与撤销该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不同一的2从性质上看;行政行为的撤销;除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撤销以及权力机关对同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撤销;属于依职权行为外;其他概属依申请行为..3从行为效力上看;行政行为的撤销对前具有溯及力;它将使社会关系回归到被撤销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的状态..3.行政行为的变更:指行政行为作出以后和消灭以前;行政行为在内容、依据和形式上的变化..行政行为的变更应包括:1行政行为内容的变更; 2行政行为依据的变更; 3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变更..从行政权上变更上考察;行政行为的变更有四类:1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变更;2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行为的变更;3行政复议机关对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变更;4人民法院对被审查行政行为的变更..4.行政行为的终止:又称行政行为的消灭;指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一般是自然失去效力..本章小结:1行政行为的概念: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行政行为的特征:1.从属性;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强制性;5.无偿性..3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须是行政主体;2.内容须是国家行政权的运用; 3.须是客观存在的;以上三个要件须同时具备..4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2.权益性行政行为、负担性行政行为与多效性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4.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5.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6.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5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产生的法律约束力..一般而言;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效力:1.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也称先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该假定其合法有效;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除非由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消;2.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具有的相对稳定性;非依法不得随意撤消和变更;故又称为不可变更力;3.约束力:行政行为的约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对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所产生的约束力..有关人员必须遵守和服从这种约束力;4.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无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启动强制程序;行政行为的内容最终得以实现..6行政行为的无效、撤消、变更和终止:1.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时;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的撤消:指有权机关针对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取消其效力的过程..3.行政行为的变更:指行政行为作出以后和消灭以前;行政行为在内容、依据和形式上的变化..行政行为的变更应包括:行政行为内容的变更;行政行为依据的变更;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变更..4.行政行为的终止:又称行政行为的消灭;指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一般是自然失去效力..终止的原因:对象消失;相对一方不再存在;也没有权利义务承接人;期限届满;任务完成;等等.第一节行政立法概述一、行政立法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它包括以下几层涵义: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行为是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3.行政立法是抽象行政行为;4.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为的行为..二、行政立法的性质1.行政立法行为的行政性1行政立法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为执行和实施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实现政府锻炼职能;3行政立法行为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2.行政立法行为的立法性1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授权以及国家名义制定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活动;2行政立法行为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3行政立法行为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决定、公布等行政立法程序..3.行政立法行为具有从属法律性所谓从属法律性是指在法律体系中;行政立法要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所立之法;行政立法的效力要低于权力机关所立之法..三、行政立法的分类一制定行政法规的行政立法和制定规章的行政立法二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中央行政立法是由中央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所进行的行政立法..地方行政立法则是由省一级及部分市一级的地方人民政府所进行的行政立法..三职权行政立法与授权行政立法职权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授权行政立法;则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单行法律、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授权行政立法与职权行政立法的区别:1.授权的法律不同..授予行政机关立法权的法律是宪法、行政组织法以及立法法外的其他单行法律..2.授权的方式不同..法律对职权行政立法进行的是全面的、一揽子授权;而对授权行政立法的立法授权则围绕授权法所规定的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进行..3.立法的效力不同..职权立法是行政机关的固有权力;因而其效力等级低于权力机关的立法;与其相抵触的;职权立法无效..授权立法有两种情况:若是由上级行政机关授权;其效力等级则与职权立法相同;若是由权力机关授权;其效力等级与权力机关所立之法等级相同..四创制性行政立法与执行性行政立法所谓创制性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一般性授权;就法律或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所进行的具有原创性性质的行政立法..所谓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或法规对特定事项已有的规定;而进行的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的行政立法..四、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形式一行政立法的主体行政立法的主体即依法有权进行行政立法的国家行政机关..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是:1.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5.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6.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二我国行政立法的法定形式有两种;即行政法规和规章..第二节:行政立法体制、三、行政立法权限一行政立法权限的概念及特性行政立法权限是指;不同的立法主题制定行政法律规范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分工和限制;即哪些国家机关享有行政立法权以及在哪些方面、多大范围内享有行政立法权..行政立法权限有以下三个特性:1. 行政立法权限的立法先定性..2.行政立法权限的层级性..3.授权立法权限范围的有限扩展..二行政立法的权限1.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主要职责是执行法律和实施法律;因此;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是一种从属性、补充性和执行性的立法权..2.规章的立法权限规章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关于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四、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一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概念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是指;不同的立法主体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在适用中表现出来的作用差别..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含义有以下三个方面: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区分;是在统一立法的国家里存在着多层次立法状况而导致的..1.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有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权力;这是最高层次的立法机构;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等级;2.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仅次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二层次的立法机构;行政法规是第二等级的立法;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在局部地区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构;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是仅次与国务院的第三层次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第三等级效力的立法..4.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两者的效力等级无高低之分..二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特点1.服从性2.派生性3.可变性三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区别标志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所反映的各法律规范之间区别标志可以分为实质性的区别标志和形式上的区别标志..实质性的区别标志是决定效力等级产生和差异的根本原因 ;形式上的区别标志是效力等级差别的外在表现..1.实质性的区别标志1立法主体..这是以制定机关为标志来区分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高低;是形成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区别的根本原因..2立法权限..立法权限反映了立法机关在制定行政法律规范内容方面的差别所表现出来效力等级..效力等级越高的法律规范其权力范围就越宽;这是效力等级的实体因素..3立法权来源..依职权的立法权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固有。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内容1.1 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一门法律学科,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
1.2 行政法的对象行政法主要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和行政关系。
1.3 行政法的任务行政法的任务是维护行政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滥权。
二、行政法的制定和适用2.1 行政法的制定机关行政法的制定机关是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2 行政法的适用主体行政法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3 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行政法适用于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行政行为及其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三、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3.1 行政诉讼法的定义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一门法律学科,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
3.2 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原则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迅速性原则等。
3.3 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四、行政诉讼法的程序和救济方式4.1 行政诉讼法的诉讼主体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4.2 行政诉讼法的程序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受理、调解、审理、判决等。
4.3 行政诉讼法的救济方式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包括撤销、变更、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
4.4 行政诉讼法的特殊程序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部分特殊程序,例如紧急程序、简易程序等。
五、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5.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相互关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相互关联的学科,行政法为行政诉讼法提供了基础。
行政诉讼法则为行政法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5.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行政法主要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行政诉讼法主要规范行政机关及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程序。
5.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互动作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和互相制约的关系,在实践中相互影响、相互调整。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础知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一、关于行政的各种定义(一)资产阶级学者的观点1、德国行政法学家马叶尔:行政是可以不必依据法律而进行的为实现国家政治目的的活动。
它牵涉到两种关系:行政与国家的关系;行政与法律的关系。
2、美国的古德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
3、日本的美浓郎达吉:行政是立法、司法之外的一切国家活动。
4、台湾:行政是国家统治权所发生作用的一种,除法定不属行政外,凡依法规定的以完成国家目的行为皆属行政。
(二)我国学者关于行政的定义1、应松年教授:行政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对国家事务的一种有组织的管理活动,目的是实现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国家行政机关通过组织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来执行,并实现人民的意志。
2、姜明安在《行政法学》一书中:所谓行政,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的目的和任务而行使的执行、指挥、组织、监督诸国家职能。
3、引用马克思在《评普鲁士人和普鲁士国王各社会改革》一文中的一句话:“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从而指出:它最直接体现着国家职能的行使,不同于其它国家机关的活动。
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保证其全部正确地实施,必须进行广泛地组织管理,即行政管理工作。
(三)行政的概念行政是法律对其范围加以限制的国家管理活动,是立法活动的逻辑发展,它以统治权为基础,以行政机关为主体,具有强烈的组织性能。
该定义须从下列两方面掌握:1、行政是人的劳作。
2、行政具有质的规定性,其含义有三:(1)行政是统治权的最主要的体现;(2)行政与立法有一种内在联系;(3)行政具有强烈的组织性能。
二、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一)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权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职权。
行政权亦不同于行政权限。
行政权的内容大致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判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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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底理论1、行政法上的行政范围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
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的组织〕。
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⑴、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根底的一种关系。
⑵、行政法制监视关系行政法制监视关系是监视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展监视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视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⑶、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⑷、内部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3、行政法的根本原则⑴、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具体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①、行政权的来源要合法。
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的运用要合法。
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标准行使。
☆符合实体法标准☆符合程序法规定⑵、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具体要求:①、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更准确地表达法律的意图。
②、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1〕相关的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无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2〕排除不相关的考虑。
如行政机关在作出处分时,不能因为被处分的人是高级干部而从轻处分。
③、行政行为的内容符合情理⑶、比例原则行政行为要权衡各种利害关系,以作出最正确利益判断,表达法的实质公平。
比例原则的三项子原则:☆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到达该目的。
如果手段根本无法到达目的,就是违反妥当性原则。
比方以轻微罚款无法到达噪音超标污染的整治。
☆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小损害原则、最温和手段原则。
它要求几个可以到达目的的适当手段中,必须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措施。
它要求手段的运用以到达目的为限,如果手段的运用超过目的所必需的"度〞,就是违反必要性原则。
比方因偶然制造次品而勒令工厂关闭。
☆狭义比例原则——又称制止过分原则、均衡原则。
它要求行政措施对公民造成的损害不得过分大于给社会带来的利益。
⑷、信赖保护原则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变更,因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者变更的,其合法作出的行政行为,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二、主体论1、行政主体⑴、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⑵、构成要素权-----行政职权的享有者名-----行政活动的实施者责-----行政责任的承担者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行政机关行政公署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区公所行政主体街道办事处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派出所工商所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些内部机构:消防队交警队依法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专利评审委员会被授权的组织其他组织⑶、被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的区别①、地位不同。
被授权的组织是非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②、权力来源不同。
被授权的组织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和法规的特别授权设立;行政机关的设立是依据宪法和组织法③、职权不同。
被授权的组织职权一般比较单一;行政机关行使的管理权比较全面⑷、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组织的区别①、法律地位不同。
被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一样的行政主体地位;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的行政职权范围内,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无主体地位。
②、产生的依据不同。
被授权的组织依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受委托的组织是受行政机关的委托③、责任不同。
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由其本身就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⑸、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①、设立的主体不同。
派出机关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派出机构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
②、职权范围不同。
派出机关的职能是多方面的或综合性的,相当于一级政府;派出机构则只限于管理*项专门的行政事务。
③、法律地位不同。
派出机关在法律上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职权行政主体,且是地域性行政主体;派出机构则只能成为授权行政主体。
⑹、名词解释☆被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展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组成局部,其本身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而存在的。
☆派出机构:指作为*一级人民政府职能工作部门的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针对*项特定行政事务而设置的工作机构。
☆派出机关:指根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工作机关。
☆受委托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区公所: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三、公务员制度1、公务员双重身份〔公民、公务员〕的区分标准:第一、服装和执法身份证件。
国际通行标准。
第二、时间。
通常在公务时间内应该履行行政职责。
第三、职责。
自然人之所以能成为公务员是因为他获得了行政职权。
所以没有职权的行为不可能是公务行为。
第四、命令。
第五、目的。
以行政人行为时的动机为行为性质的判断标准,可以防止自然人利用其行政人身份进展私人利益的外表公务行为2、公务员的任用方式⑴、考任: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方法。
⑵、选任:选任制公务员主要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员,以及政党机关、政协机关中按章程选举产生的公务员。
⑶、聘任: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与拟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任命的公务员。
其特点是:合同管理、平等协商、任期明确。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实行聘任制的是机关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⑷、委任:委任制公务员,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并委派*人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的公务员。
我国公务员中的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
3、行政处分的类型4、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情形退休辞职辞退公务员死亡开除5、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和组织。
6、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可以成为相对人的组织、个人有: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公民、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7、区分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直接是行政行为直接针对或指定的对象,客观上对其权益产生直接影响;间接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产生的结果,对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客观上行政行为不是针对其做出,但却间接地影响了其权益。
四、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一〕主体要素: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
行政权能:是指具有行使行政权力的能力和资格〔二〕权力要素:运用行政权〔三〕法律要素: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四〕目的要素:不是决定该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的决定性要素,是倡导性的,应然的。
2、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一〕主体合法——行政主体〔二〕权限合法1.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所作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实施没有滥用职权的情况。
〔三〕内容合法。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2.公正、合理〔四〕程序合法。
符合行政程序的根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五〕形式合法。
要式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定形式3、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一、行政行为的内容〔一〕赋予权力和剥夺权利〔二〕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三〕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四〕变更法律地位二、行政行为的效力〔一〕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二〕确定力。
又称不可变更力,指行政行为生效后,非因法定事由和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撤销。
〔三〕拘束力。
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没被有权机关变更、撤销之前,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
〔四〕执行力。
指已生效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4、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和意义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和适用力的不同为标准。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行为约束程度的不同三、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必须有行政行对人的申请为标准四、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为法律关系主体间关系构造不同的划分五、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以是否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六、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意义在于我国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采用这种分类来确定受案范围。
五、行政立法〔一〕、抽象行政行为。
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对象所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
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行政立法行为;二是制定其他标准性文件的行为。
☆立法的概念从中央到地方多层级的、人大与政府分享立法权的体制。
☆立法主体1.国务院。
尚未制定法律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局部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分、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2.国务院各部门。
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