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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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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一一、民族大学生的法学教育定位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定位为培养“通用法律人才”、“复合型的法学应用人才”,反对过分强调职业性倾向。

不少学者对此却有不同意见,孙笑侠认为,法学教育是职业型的教育,而不是通识型的教育。

方流芳认为,大学本科法律教育应定位为职业教育,而非培养法学大师的学术教育。

培养法律人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学本科教育只是其中的一个阶段。

在这一阶段,其目标也应分阶段。

要培养应用性的通用人才,先要培养其单项的职业技能,逐步渗透,最终成为复合型应用人才。

所以,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应为职业型教育,这样的定位对民族大学生尤为合适。

新疆的民族大学生有其独特的特点,一是他们有自己的语言,用第二语言学习法律,有语言转换带来的困难;二是新疆的法律职业人才奇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数很少,有了资格愿到民族地区工作的人更是寥寥无几;三是民族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由于没有语言的障碍,并且深谙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他们在民族地区处理案件更得心应手。

既然民族地区急需民族的法律职业人才,那么对民族大学生的培养目标定位首先应该是职业型的教育。

二、新疆民族大学生的调查研究(一)民族大学生的基本特点1.对国家法生疏民族学生上大学前大多没有接触过法律,他们接触到的是本民族的习惯法,他们的思维方式、处世态度都按照耳濡目染的习惯进行。

加之汉语水平较差,要用第二语言精通法学理论势必难于登天。

如果将法条规定对比他们的习惯法讲解,结合具体案例,引导他们讨论、比较,逐渐渗透法学理论,就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在大学生群体中存在“相对失落感”民族大学生在家乡是各个群体的佼佼者,从小就受到村民、老师的宠爱。

然而,到了以汉族学生为主的大学校园,由于语言不通、基础教育落后造成的学习障碍,他们的地位一落千丈,甚至平日的交流也局限在本民族学生之间。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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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第一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浅析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法律系法学专业00000000000某某某某某指导老师某某某某【摘要】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随着物质生活提高而发展的,体现了夫妻之间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财产关系的要求。

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仅能够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及对财产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格,而且能够减少婚姻关系终止时由于财产引起的纠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证诉讼的高效率,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婚姻法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因为我国的化观念以及经济基础等先天性条件的制约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诸多缺陷。

本主要是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指出该制度主要的缺陷以及对相应问题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完善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述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双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事宜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肯定,在法律效力上也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在法律条中体现为,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但这种制度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国家,它也被推崇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苏联等国家的立法所排斥。

立法方面,在国外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由式约定和选择性约定。

前者是指立法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限制较少,对财产关系的围和内容都没有严格的限制,甚至在程序上的要求也很少,如英国的立法。

后者则相反,立法对于夫妻双方的约定限制较多,对于约定财产的围,通过法条限定了财产制的种类;对于约定的内容也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在程序上要求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协议,如法国、德国的立法。

[1]二者相比,前者灵活、简便,但是未经公示,很难在实践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相对不灵活,但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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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尊敬的导师:您好!我是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正在准备毕业论文的撰写工作。

我选择的题目是《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现将我的论文摘要呈上,请您审阅并提出宝贵的意见与建议。

网络侵权行为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犯罪行为。

本文通过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特点和分类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以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为研究重点,探讨了如何在网络发展的背景下有效遏制网络侵权行为。

首先,本文通过分析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的异同,阐明了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与独立性。

网络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扩散性强、跨界性等特点,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不容忽视。

同时,本文还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分类,包括网络侵犯版权、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网络诽谤等等,以便更好地对其进行法律规制。

其次,本文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深入研究。

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在刑事责任方面,本文探讨了网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刑事处罚的种类等问题,并针对网络侵犯版权和网络诽谤两个重点领域进行了详细分析。

在民事责任方面,本文研究了网络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在行政责任方面,本文则以政府监管为视角,探讨了政府在网络侵权行为中的责任与作用,提出了加强网络监管以及完善网络侵权行为惩罚机制的建议。

最后,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对我国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了评价,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网络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思路和方法。

本文认为,网络侵权行为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立法、加大执法力度,以确保网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以上就是我毕业论文的摘要部分,希望导师能够对我的论文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将认真对待,不断改进和完善。

谢谢您的耐心阅读!此致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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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范文700字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学的研究与应用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论文将论述法学的意义和作用,并探讨法学在社会中的应用。

首先,法学的意义在于它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而法律是指国家制定并实施的规范行为的准则。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法学的研究和应用,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从而保护个人的权益和公共利益。

其次,法学的作用在于它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法学的研究和应用,能够帮助我们制定和实施有效的法律政策,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原则。

法学的发展,能够提高社会的治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法学的研究成果能够为社会管理者提供参考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

最后,法学在社会中的应用是多方面的。

法学研究领域的专家和学者,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提供专业的法律解释和意见。

法学的研究成果也可以被应用在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行业,为人们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和服务。

此外,法学也可以应用在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中,帮助他们制定和实施合法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综上所述,法学的意义和作用在于它是社会秩序的基石、社会
治理的重要手段和多方面的应用。

法学的发展和应用,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法学的研究和应用,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篇幅有限,以上只是对法学的意义和作用进行了简单的阐述。

希望对您的法学毕业论文有所帮助!。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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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本法学对于维持社会秩序而言起着重要的作用,而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又应该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本,欢迎大家阅读。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本(一)摘要:职业伦理是调整法律从业者因执业行为和他人产生关系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一种规则,是一种大过于职业道德这种内化性准则的外在行为制约力。

人类社会的稳定以及有序的进行,需要依靠多种手段进行有效调解和保障,而教育则是人类社会特有的培养人和传递人类文明的活动,而由教育中衍生的专业教育规范化和系统化更显得尤其重要。

本文则主要就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希望能够通过此次的研究,对实践中的法学教育完善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现代法学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在现阶段的法学教育里,法学理论课程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有的是作为选修,有的还没有开设,再加上司法考试的内容比较庞杂,在难度上的增加,那么对法学教育中的伦理教育就逐渐受到相关人士的关注。

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社会道德滑坡以及人生信仰的缺失等,这些都对法律伦理的教育必要性得到了凸显,基于此种情况,加强对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的理论研究就有着实质性意义。

一、法律伦理教育的主要内容法律伦理教育的相关问题要能够从理论上进行正确认识伦理和法律伦理,关于法律伦理的教育内容主要是通过法律伦理的内涵进行决定的,从广义上来看,主要涵盖着法律制度伦理以及法律职业伦理。

倘若是从狭义上进行分析,就只是针对法律职业伦理。

法律制度伦理它贯穿着法律制度题词中的价值准则,是法律实现社会秩序以及社会正义价值的内在要求,从法律制度伦理层面来看,主要有外在伦理和内在伦理。

作为法律职业伦理,它是法律职业者在职业活动当中和其它的社会活动当中必须要遵守的道德准则。

二、法学教育中法律伦理教育的发展障碍从当前的法学教育当中的法律伦理教育情况来看,还有着诸多地方需要进行改进,首先就是在思想上的认识不全面,法律道德是社会调控机制不能缺少的大系统,任何社会在建立以及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中都需要进行法律和道德的并用。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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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1律师社会责任实现中的障碍及其解决措施研究一、律师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这个概念在很早以前就开始使用,并非专属于律师职业,关于什么是律师的社会责任,有人做过调查,有人认为是律师作为“法律人”的人格责任;也有人认为是律师的法律责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首先应搞清楚社会责任的概念,才能在律师职业中更好的履行其特殊的`社会责任。

在现阶段要想给予律师社会责任一个准确的概念是很不容易的,但__认为律师的社会责任应该做以下的定义:律师的社会责任是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外的、在道德范畴内所要求律师应该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责任。

__从律师社会责任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特殊性去考虑具体内容,故我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第二、进行法制宣传推动立法活动;第三、促进法律文化建设;第四、维持社会稳定。

二、律师社会责任实现中的障碍及其解决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律师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障碍,主要包括现阶段存在的法制障碍和社会障碍。

(一)法制障碍中国律师,和全球的同行一样,与生俱来地带有一项重大的任务,即用持有的权利(不管有多小),去限制那个时时都会产生坏东西的好宝贝---权力(不管有多大),说得精确点,哪里有权力的滥用,哪里就应援用权利予以制约,借以体现制度平衡的作用。

但现实又是怎样的呢?当权力与权利相撞时,现实生活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深圳“九二零”大火,烧出了陈某“玩忽职守”案。

案发时陈某正在休假,闻讯急奔现场,组织救援,甘冒生命危险,亲临前沿,为及时灭火减少损失做出了突出贡献。

在旁人看来陈某当之无愧为救火的英雄,可是就是这样的一位功臣勇士竟被控“玩忽职守”,判刑六年,沦为冤案。

案件发生在某俱乐部,因为演员表演节目时失误导致歌舞厅引发大火。

经调查,这所歌舞厅消防验收尚未合格即开业经营。

检方和法院一致认为“陈某是消防中队辖区内防火监督的第一负责人,对安全隐患没有及时进行检查,因此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致使该俱乐部在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经营,而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法学生毕业论文六篇

法学生毕业论文六篇

法学生毕业论文六篇法同学毕业论文范文11.选题选题要尽可能早些。

选题早,早做预备,时间充分。

2.选题要考虑主、客观条件只有考虑主、客观条件,才能避己之短,用己所长,选择最利于发挥自己聪慧才智的课题。

比如,您想对"交感胺类药物"进行讨论,假如您的生理学、药理学基础好,可从其应用方面选题,可借鉴前人讨论成果,从不同侧面进行讨论,同样会有突破。

假如你的化学及药物化学基础好,可从药物基因方面及配伍方面进行讨论,通常药物的基本结构打算药物的作用,取代基因打算作用强度、副作用等。

医学领域学科许多,不一一列举,但都可找到其突破口。

只有扬长避短才能写出称心的论文来。

3.选题不要太特别选题特别,往往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是写不出好论文的。

尽量避开大而简单的题目,选比较一般的题目。

比如"胆囊收缩素一胰泌素"对某一方面的作用讨论,这类题目有比较、有借鉴,写起来比较简单。

4.要摆脱单纯的爱好和趣味个人的爱好和趣味是选题的一个前题,但是,单纯地从个人爱好、爱好动身,也是不切实际的。

比如你对分子生物学很感爱好,也是目前医学界关注的问题,但就目前的试验条件及教学方案而临时还很难写出如意的论文。

当然有条件可从某个角度去讨论。

又如你对"爱滋病讨论"很有爱好,但目前国内你接触的都是其次手材料,孤立的去讨论,是困难的。

5.选择突破口选题要找突破口,这个突破口可选择难度较小,而又带有普遍意义的题目,或者易被人忽视的问题,假如有条件,突破口可以选择两门学科的交界处,进行科学的"边缘"讨论。

作为医学院校同学各门课程都在同步与交叉学习,有较深的理论基础,具有较好的连贯性,比如学习解剖学问较全面之后可以选择"某种外科术式改进探讨"。

基础理论融会惯通之后,往往在临床内、外科交界处或其它相关学科交界处做文章简单突破,比如内科侧重于药物治疗,而外科是往往忽视的,"5-羟色胺受体拮抗剂治疗化疗致吐"讨论胜利即为内科药学与肿瘤科交界处讨论胜利的典型例子。

法学的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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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专业毕业论⽂范⽂ 法律教育作为培养法制国家中法律⼈才的主要途径,不仅要关注法律⼈才职业技能的培养,更要关注法律⼈才职业道德素质的塑造。

下⾯是店铺为⼤家整理法学的毕业论⽂相关内容,欢迎参阅。

法学的专业毕业论⽂范⽂篇⼀ 摘要:对于⼤学⽣⽽⾔,各种社会危害频繁出现,对⼤学⽣的伤害越来越⼤,因此法律教育显得尤其重要。

在⾼校教育过程中应该要积极加强法律教育,加强对法律教育的全新认识,提⾼教师的综合能⼒以及法律⽔平,从⽽实现对⼤学⽣的正确引导。

关键词:法律教育;新视⾓ 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改⾰开放的不断深⼊发展,我国的教育也逐渐实现现代化,素质教育是当前各个院校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趋势。

在素质教育过程中,应该要以提升学⽣的综合能⼒素养为⽬标,法律教育是当前素质教育过程中的⼀个⼗分重要的部分,对于学⽣法制观念的提升有积极的促进作⽤。

⾼校教育是⼀种综合性教育,对于⾼校学⽣的综合能⼒⽔平的提升有⼗分重要的意义,在⾼校教育中应该要不断渗透法制知识,帮助⾼校学⽣提⾼法治⽔平,能够为⾃⼰的⼯作和提供更多的保障。

⼀、法律教育的意义 1.法律教育有助于提⾼学⽣的法律意识 ⾼校学⽣⾯临的学习和压⼒都⽐较⼤,⾯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很多学⽣⾃⾝的分辨能⼒较差,对于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危险不能有效地应对。

加强法律教育对学⽣法律意识的提升有⼗分重要的意义,⽐如在法律教育过程中,对⾼校学⽣宣讲⼀些法律常识,使得学⽣在遭受类似的侵害时有⼀定的防范意识,可以⽤法律武器来保护⾃⼰。

2.法律教育的发展有利于⼈⽂精神的弘扬与升华 法律教育与⼈⽂精神是两个相互影响的主体,法律教育有助于对各种⼈⽂精神进⾏弘扬和升华。

当前我国正在提倡法治中国建设,法治的精神在于实现社会公正与平等,使得⼈可以成为⼀个独⽴、有尊严的个体。

在⾼校教育过程中加强法律教育,可以对⼈⽂精神进⾏弘扬,有利于⾼校学⽣不断提⾼⾃⼰的综合⽔平。

当前,⾼校学⽣对法律教育的认识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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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学生撰写毕业论文是教学计划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项实践性和系统性很强的工作,独立学院法学毕业论文的质量有待提高,通过对某独立学院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写作需求,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高效的、与学生联动的质量监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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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一:经济法与民商法关联解析
民商法具有个体观念与方法论,并在此基础上出现了个人本位特点,使得民商法更为注重短期个人利益,并鼓励主体追求本身财富最大化,而个人主义观认为,人为自由意志高级动物,对于自身利益选择仅能由自身决定,整体社会是由不同个人所构成的,民商法应保护个人意志对自身利益自由追求。

经济法所注重为整体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间的统筹协调,个人是社会统一关系中一员,要为社会持续发展进行义务承担,经济法是以社会、经济、环境及资源等为兼顾目标的,为人类全面发展作为实现目标,并从社会整体利益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为出发点,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具体调整,并协调整体经济利益,强制实现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间的目标统一。

1.经济法能有效体现社会公平。

民商法公平性主要体现在人格平等方面,对于每个主体赋予了权利与义务,并体现了每个个体机会上的均等性,如果在市场竞争当中,每个人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其结果差异来自个人能力与努力程度,民商法适应了市场经济主体平等的需求,并鼓励个人参与竞争,取得进步,推动整个社会生产力发展,在实际市场竞争下,因每个人家庭背景、地理位置与天性等不同,其个人主体还存在一定不公正性。

而经济法是在民商法公平体系上,并以显示不平等为前提,强调实际中的真正公平,强调市场主体资源具有差异性,个体状况应该按特权来特殊对待,经济法认为即使单个人开始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还是存在差别的,其经济法公平观认为,每个个体的安全权、生存权与财产权等均存在平等性,创造财富群体获
得保护同时,弱者也应在经济法保护当中。

与民商法相比,经济法更为强调实质公平,民商法所注重为形式公平,经济法价值更超越民商法,两者能有效结合,如合同法,交易的时候,需要先确保形式公平,为公平首要前提,形式公平基础上,还需要实际内容的公平,仅有形式公平,交易双方依然存在差异性,确保实质内容的公平很有必要,国家通过干预调节,对经营者私权给予宏观调控,可有效体现法律的以人为本体现。

2.经济法可有效实现公私融合。

经济法作为公平竞争关系维护、经济管理关系调整以及组织管理流转协作的法律,从经济法出现之后,有关经济法的公私问题就争论不休,有将经济法作为经济行政法,认为是公法,有学者将经济法归为新兴第三法,兼顾公私,并协调平衡的法律,经济法出现可归结为国与民不断磨合结果,有助于社会与国家良好互动制衡,经济民主与集中的统一对立是经济法形成原因规律,为公私法进行融合的经济基础,仅把经济法作为私法与公法,或者两者简单相加并不符合其本质特点,应该将经济法独立在私法与公法外的第三法,即公私融合法。

在社会经济实践中,不仅需要由上而下的集中管理社会关系,也需要自下而上的非集中管理社会关系,两类社会关系会长期存在市场经济下的,为有效维护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公平性,需要强调自由统一和集中相调整的方法,经济法并非对公私划分方法进行否定,是依据实际状况,对公私标准进行界定,更好为社会与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3.经济法可促进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在市场经济中,民商法更为强调个人主体的公正性,受到唯利支配,有些市场主体,并不愿意对整体社会经济利益中的公共工程、社会公益事业与福利事业给予投资经营,此时就需要国家出现,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对市场主体进行鼓励引导,让市场主体在公益性领域给予投资经营,这种方式是宏观调控形式,效果不显著,国家会直接参与到投资经营中,与之有关法律就是国家的投资经营法。

经济法还能克服主体决策的滞后性、盲目性与被动性,有效解决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间的失衡性,国家运用预算法、税法、转移支付法与采购法等宏观调控经济运行,经济法运用规定,
采取强制措施,如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等,规定市场主体的调控方法,有效实现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并运用法律形式给予强化保障,有效克服民商法在社会整体经济中的无力调整状况。

在经济与法律不断磨合下,国家与公民间的隔阂不断缩小,并出现了公私融合趋势,经济法逐渐出现在市场经济中,尤其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原来民商法无法解决社会经济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而经济法作为公私融合法,可有效对整个社会经济利益与个体利益进行平衡,采取政府调控措施,对自身经济危机进行调整,以期恢复正常经济发展,民商法是国民经济保护的基本法律,经济法是在民商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更为高级的法律,经济法价值超越了民商法,在两者共同作用下,市场经济方能稳定持续发展。

范文二:深究自助寄存行为之商法
一、自助免费寄存行为性质争议
在现代社会中,为了给消费者带来方便,各大中小超市都向消费者提供免费寄存服务。

可以说,自助寄存服务不论是对商家还是对于消费者而言都带来了益处。

但是,看似一个简单的存包取包行为却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

在所有超市自助存包引发的消费者状告商家的案件中,自助存包行为的定性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核心问题。

但是现阶段我国法律对此行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学者们的意见也不一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循。

学界对于此行为的性质存在保管合同与借用合同两种观点。

蒋梅教授认为,顾客与超市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

傅鼎生教授认为超市设置免费寄存柜的行为是要约,存包人的投币行为则是承诺,双方成立自助寄存柜的借用合同。

假如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构成保管关系应该是顾客向超市交付需要保管的物品,由超市占有并保管。

而自助寄存行为中消费者并没有直接与商家进行交付行为而是由消费者自己完成存取包的过程。

而假如构成借用关系,则应该是由超市向顾客交付自助寄存柜,由顾客占有、和使用和控制自助寄存柜。

从我们日常生活的实践来看,消费者显然没有实际控制存包柜,因为消费者将包存入柜中以后就去购物了,这一段时间消费者并没有实际
控制自己的物品。

自从李杏英状告上海大润发超市一案开始,全国也涌现出了许多消费者存包丢失案件。

从现阶段已经发生的诉讼中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纠纷一般采取的是借用合同观点,认为商场或者超市提供的是免费自助寄存的服务,其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是借用合同关系,消费者遗失物品如不是寄存柜本身质量问题或超市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商场或超市对遗失物品不负赔偿责任。

这样,在诉讼中消费者往往都会败诉,对于消费者而言是极不公平的。

二、自助寄存行为的商法分析
针对自助免费寄存行为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不妨可以将该行为纳入商法领域进行规制,这样或许能解决这一问题。

要想把这一行为纳入商法的调整范围,我们首先得明确超市自助免费寄存行为是否为商行为。

由于各国的法律文化、历史传统的不同,各国商法典对商行为的界定并不一致。

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因此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商行为的概念。

但是对于商行为的界定我国绝大多数学者都主张不将商行为与商主体相联系,强调商行为的营利性。

营利性可以说是商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

商行为是一种市场行为,它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仅仅是从营利性这个角度我们可以看到,超市的自助免费寄存行为从表面上看,明显是不具有营利性的。

因为超市提供的这一项服务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消费者只要凭一张密码条就可以取回自己寄存在柜中的物品,并且这一行为看起来似乎与超市没有任何关系,只是消费者的个人行为。

这样看来,对于自助寄存行为而言由于它是无偿的,且是消费者个人的行为,那么它似乎不属于商行为范畴。

但在商法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往往借助于法律的推定。

按照许多国家商法的规定,凡是商人从事的营业行为原则上均应推定具有营利目的。

而我国商法学界对于商行为的营利性这一问题也存在诸多观点,本人比较赞同将以营利为目的理解为某一具体行为的目的。

也就是说,商行为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其着眼点在于行为的目标,而不在于行为的结果。

这样我们再来分析自助免费寄存行为,超市在其营业场所内向消费者提
供免费存包服务,虽然并未向消费者收取费用,但是消费者进入超市通常是为了购物消费,超市为其提供各种“免费”服务其实最终的费用还是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因此应该认为自助免费寄存行为是商主体从事的营业行为的组成部分,它归属于商行为。

这一问题我们还可以从附属商行为理论中得到证实。

附属商行为其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营业目的,但其可以对基本商行为的实现起辅助作用。

超市为顾客提供免费寄存服务可以视为附属商行为,超市提供服务并未要求消费者支付额外费用,但是由于这一行为的附属性,它主要依附于超市销售商品的营业行为这一基本商行为,因此应认定其属于商行为。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大量诸如“买一送一”、“免费停车”等类似的事例,而且它们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我们也时常在报纸或者新闻上看到消费者由于商家赠送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而受伤,在免费停车场车辆丢失等等许多问题,但是基本上都无法获得赔偿。

这些民事行为若成为基本商行为的辅助行为,则也应归属于商行为范畴,进而可由商法来调整。

遗憾的是我国商法领域并未引入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这一分类标准,其实不妨可以借鉴国外的分类标准采取类似的分类,这样,由于将这些行为纳入到商法领域,就可以解决消费者诉求无法满足的窘境。

免费寄存行为既然属于商行为,那么超市这一商主体当然要承担商法上的加重责任,对于消费者遗失的物品理应赔偿,而不能以未单独收费为由免除其责任。

这样的话,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就能够有效地得到保障,对于整个商品经济的发展无疑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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