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02.27【实施日期】2015.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2015年2月27日)一、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案(一)基本案情1988年9月,被告人蓝树山伙同同案被告人谭汝喜(已判刑)等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将被害人向某某(女,时年22岁)拐带至福建省大田县,经林传溪(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介绍,将向某某出卖。
1989年6月,蓝树山伙同黄日旭(另案处理,已判刑),经“邓八”(在逃)介绍,将被害人廖某(男,时年1岁)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拐带至大田县,经林传溪介绍,将廖某出卖。
此后至2008年间,蓝树山采取类似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广西宾阳县、巴马县等12个县,钦州市、凭祥市、贵港市、河池市等地,先后将被害人韦某某、黄某某等33名3至10岁男童拐带至福建省大田县、永春县,经林传溪、苏二妹(另案处理,已判刑)和同案被告人郭传贴、涂文仕、陈建东(均已判刑)等人介绍,将其出卖。
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非法获利共计5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蓝树山为牟取非法利益,拐卖妇女、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虽然蓝树山归案后坦白认罪,但其拐卖妇女、儿童人数多,时间长,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情节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蓝树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蓝树山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核准蓝树山死刑。
罪犯蓝树山已于近日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历来坚持从严惩治的方针,其中,偷盗、强抢、拐骗儿童予以出卖,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对被拐儿童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与痛苦,在社会上易引发恐慌情绪,危害极大,更是从严惩治的重点。
人贩子拐卖法律制裁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加大了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人贩子,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人贩子拐卖案件为例,剖析我国法律在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方面的成果,以及人贩子所面临的严厉法律制裁。
二、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地发生了一起拐卖儿童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5岁,无业。
2019年5月,李某通过互联网结识了一对夫妇,该夫妇因家庭原因急需出售自己刚出生的女儿。
李某遂心生邪念,与夫妇达成协议,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女婴。
李某将女婴带回家中,以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同村的张某。
三、案件侦破2019年6月,张某因涉嫌拐卖儿童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张某交代了其拐卖女婴的犯罪事实,并供出了李某。
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于2019年7月将李某抓获归案。
四、法律制裁1.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 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3.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和张某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万元。
五、案例剖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
根据法律规定,拐卖儿童罪的刑罚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法律效果本案的成功侦破和依法严惩,充分展示了我国法律在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方面的决心和力度。
同时,也起到了震慑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
3. 案例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通过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拐卖人口犯罪的严重性,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2)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共同参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遏制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
(3)完善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等部门的协作,形成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合力。
拐卖人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拐卖人口,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拐卖人口犯罪仍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治安。
本文将以一起拐卖人口案件为例,分析我国法律在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方面的实践与成效。
二、案件简介2018年5月,某市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该市某小区内有人拐卖妇女。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经过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了一起拐卖人口案件。
犯罪嫌疑人陈某(男,30岁)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依法逮捕。
三、案件经过1. 案情回顾2018年4月,陈某通过某网络社交平台结识了被害人李某(女,22岁)。
陈某以谈恋爱为名,骗取李某的信任,随后将其拐骗至某市。
陈某将李某带至租住的小区,并以李某家庭困难为由,要求李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李某不从,陈某遂对李某进行殴打、恐吓,逼迫其就范。
2. 案件侦查警方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陈某曾因涉嫌拐卖人口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仍然铤而走险。
警方在陈某租住的小区附近布控,成功将陈某抓获。
在陈某的住处,警方还发现了被拐骗的李某。
3. 案件审理案件移送至某市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陈某对拐卖妇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涉嫌拐卖妇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儿童真实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拐卖儿童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拐卖儿童犯罪案件频发,严重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
本文以一起真实的拐卖儿童案件为例,分析其犯罪过程、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
二、案件事实2017年5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得知某地有大量儿童被拐卖的信息后,心生贪念,决定从事拐卖儿童犯罪活动。
李某通过互联网结识了同案犯张某,两人共同策划实施拐卖儿童犯罪。
李某、张某以虚假身份,通过招聘保姆、家教等名义,诱骗家长将孩子交给他们照顾。
在取得家长信任后,他们将孩子拐骗至外地,以高价出售给其他买家。
在短短三个月内,李某、张某共拐卖儿童10名,非法获利20余万元。
三、法律适用1. 拐卖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以下要件:(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3)情节严重。
本案中,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拐卖儿童罪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1)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儿童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儿童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儿童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李某、张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决李某、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
新加坡法律拐卖儿童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人口流动的加剧,拐卖儿童案件在全球范围内呈上升趋势。
新加坡作为一个移民国家,也面临着拐卖儿童的问题。
为了打击这一恶劣犯罪,新加坡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本文将介绍一起新加坡法律打击拐卖儿童的成功案例。
二、案件经过2018年,新加坡警方接到一起拐卖儿童案件的举报。
据举报人称,一名外籍女子以雇佣保姆为名,拐骗了一名4岁女童。
警方迅速展开调查,经过多方努力,成功将涉案女子抓获。
三、犯罪事实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名为阿梅(化名),来自菲律宾。
阿梅以高薪为诱饵,谎称自己需要雇佣保姆照看孩子。
女童的母亲信以为真,便将孩子送到了阿梅家中。
然而,阿梅并没有真心照顾孩子,而是将孩子卖给了其他不法分子。
四、法律制裁新加坡警方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将阿梅以拐卖儿童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阿梅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新币。
五、案件影响该案件在新加坡引起了广泛关注,不仅揭露了拐卖儿童犯罪的严重性,也彰显了新加坡政府打击犯罪的决心。
案件发生后,新加坡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儿童保护工作,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了社会对拐卖儿童问题的认识。
六、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新加坡政府针对拐卖儿童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打击力度,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
2. 提高社会认识:通过宣传教育和媒体曝光,提高社会对拐卖儿童问题的认识,让更多人关注并参与到打击拐卖儿童的行动中来。
3. 强化国际合作:拐卖儿童是一个跨国犯罪,需要各国政府加强合作,共同打击。
新加坡政府积极参与国际反拐合作,与其他国家分享经验和资源。
4. 关注弱势群体: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爱,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他们成为拐卖犯罪的对象。
七、总结这起新加坡法律打击拐卖儿童的成功案例,充分展示了新加坡政府打击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在今后的工作中,新加坡政府将继续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高社会认识,强化国际合作,关注弱势群体,为保护儿童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6
【摘要】案例1 邵长胜拐卖妇女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邵长胜,男,汉族,1986年8月12日出生,农民。
2008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邵长胜为牟利,伙同卢阿龙(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卢仙杰(另案处理)在浙江省温州市火车站将前来准备会见魏彬(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网友刘某某(女.被害人)诱骗至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南蝉亭边的农田。
【总页数】3页(P22-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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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J],
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性侵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J], 无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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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1•【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01卓某某、冯某拐卖儿童案关键词利用网络“收养”名义典型意义近年来,部分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其往往通过“收养”儿童名义与相关人员进行联系,犯罪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给案件侦办工作造成一定难度。
针对利用网络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的特殊性,司法机关强化证据材料收集,有效甄别违法犯罪,确保依法精准打击。
本案中,被告人卓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联系打算出卖亲生婴儿的夫妇,谎称自己领养并将婴儿接走,同时以出卖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平台联络有领养需求的“收养方”,通过非法方法将婴儿交给买主“收养”以牟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卓某某采用此种方式先后贩卖4名婴儿。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对本案准确定罪处刑,充分发挥刑法震慑作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2020年3月至7月,被告人卓某某通过互联网先后与李某、黄某甲、范某某、黄某乙联系,谎称本人领养或介绍他人领养婴儿,取得婴儿父母的信任。
同时,通过互联网和打算领养婴儿的缪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鲁某商定领养事宜,之后从“送养方”处接走婴儿交给“领养方”以牟取非法利益。
经查,卓某某以出卖为目的,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冯某贩卖4名婴儿,其中卓某某邀约冯某帮其接送1名婴儿。
卓某某非法获利141000元,冯某非法获利5000元。
卓某某、冯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被拐卖儿童均被公安机关解救。
裁判结果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卓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冯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对被告人卓某某违法所得141000元、被告人冯某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卓某某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拐卖儿童案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女,35岁,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被告人张某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于2019年3月开始从事拐卖儿童活动。
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结识了多名有拐卖儿童意愿的人,并与其达成拐卖儿童协议。
被告人张某某以中介身份,负责为拐卖双方牵线搭桥,从中获取高额报酬。
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得知有买家想购买儿童,便联系了被告人李某(另案处理),李某表示愿意出价5万元购买一名儿童。
被告人张某某遂通过微信联系到了被告人王某(另案处理),王某表示愿意出售其3岁的女儿。
在被告人张某某的牵线下,王某将女儿送至李某处。
被告人张某某在交易过程中收取了李某的1万元中介费。
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李某,李某表示想购买一名男童。
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了被告人赵某(另案处理),赵某表示愿意出售其5岁的儿子。
在被告人张某某的牵线下,赵某将儿子送至李某处。
被告人张某某在交易过程中再次收取了李某的1万元中介费。
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审理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审理查明:1.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拐卖儿童的行为,仍故意为之,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2. 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3. 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人张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 依法没收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两万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拐卖儿童案件,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故意从事拐卖儿童活动,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
1. 拐卖儿童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五)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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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目录
1.吕锦城故意杀人、拐卖儿童、黄高生拐卖儿童案
2.何聪拐卖儿童案
3.李中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案例1 吕锦城故意杀人、拐卖儿童、黄高生拐卖儿童案(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锦城,男,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黄高生,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农民。
1988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1年1月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吕锦城、黄高生为拐卖儿童牟利,密谋偷盗被害人黄金花(殁年26岁)刚出生不足8个月的男婴黄某某,并商定如被发现就使用暴力抢走婴儿。
后二人为此进行了踩点,并准备了撬门和行凶的匕首、啤酒瓶等物,黄高生通过潘荣国(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联系了买主。
2008年9月2日3时许,黄高生骑摩托车载吕锦城到福建省南安市罗东镇罗溪村黄金花家屋外,由黄高生在屋外接应,吕锦城潜入黄金花和黄某某的卧室。
黄金花和黄金花的奶奶戴术治(殁年75岁)发现后呼救。
为制服被害人以抢走婴儿,吕锦城持匕首先后捅刺黄金花和戴术治,致黄金花失血性休克死亡,戴术治因右颈静脉离断致失血性休克并脑功能障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后二被告人抢走男婴黄某某,将其以37000元卖出。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锦城与黄高生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儿童,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吕锦城在实施绑架行为时,持刀捅刺,致两名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应数罪并罚。
黄高生所犯拐卖儿童罪造成两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但没有与吕锦城共谋杀人,亦未具体实施杀人的行为。
据此,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黄高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吕锦城死刑,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吕锦城已于日前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 何聪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聪,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出生,农民。
2006年3月至2007年7月,被告人何聪与项流先(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后,在贵州省贵阳市城区及六盘水市火车站等地先后偷盗、拐骗儿童12名,拐带至河南省滑县等地,通过杨绪梅、罗云凤、赵文彩(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贩卖给当地村民。
具体事实如下:
2006年3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何聪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368医院附近,将正在玩耍的女童赵某(时年4岁)抱走,后何聪伙同项流先、杜小红(在逃)将赵某带至河南省滑县,通过杨绪梅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5月左右,被告人何聪伙同项流先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附近,将一名2岁左右女童(未找到生父母,现由贵阳市儿童福利院收养)抱走。
后其伙同项流先将该女童带至河南省滑县,通过罗云凤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6月8日14时许,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彭家湾菜场附近,将正在玩耍的男童彭某兵(时年7岁)拐骗到手。
后其伙同项流先将彭某兵带到河南省滑县,通过杨绪梅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毕山村路口附近,将正在玩耍的男童罗某帅(时年4岁)拐骗到手。
后其伙同项流先将罗某帅带到河南省滑县,通过杨绪梅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8月左右,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将1名2岁左右男童(未找到生父母,现由贵阳市儿童福利院收养)抱走。
后其伙同项流先将该男童带至河南省滑县,通过罗云凤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8月某日,被告人何聪在六盘水市火车站将流浪儿童“易龙”(男,时年约10岁,现被贵阳市福利院收养)诱拐到贵阳市,由项流先将“易龙”带到河南省滑县,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9月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何聪伙同项流先在贵阳市南明区彭家湾纸箱厂附近,将正在玩耍的男童刘某战(时年4岁)抱走,后由项流先将刘某战带至河南省滑县,通过罗云凤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9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何聪伙同项流先在贵阳市南明区彭家湾附近,
将正在玩耍的男童杨某松(时年9岁)拐骗到手,后二人将杨某松带到河南省浚县,通过赵文彩联系,项流先将杨某松卖给当地村民。
2007年4月3日21时许,被告人何聪通过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大理石路附近,将正在家门口玩耍的男童陈某龙(时年6岁)拐骗到手后,由项流先将陈某龙带到河南省浚县卖给当地村民。
2007年6月5日17时许,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彭家湾菜场附近,将正在玩耍的女童罗某榆(时年3岁)抱走,由项流先将罗某榆带到河南省滑县,通过杨绪梅卖给当地村民。
2007年6月8日11时许,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麦杆冲路口附近,将正在家门口玩耍的男童杨某兵(时年5岁)拐骗到手。
后由项流先将杨某兵带到河南省滑县,通过赵文彩卖给当地村民。
2007年7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黔灵公园黔灵湖附近,将正在玩耍的男童王某(时年6岁)拐骗到手,准备将王某拐卖到河南省。
同年7月22日,何聪伙同项流先拐带王某在贵州省凯里火车站被当场抓获。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聪伙同他人偷盗、拐骗儿童并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何聪与他人共谋拐卖儿童,直接偷盗、拐骗儿童2名,指使他人拐骗儿童10名并带至异地贩卖牟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何聪在一年零四个月的时间内,拐卖儿童12名,其中幼儿7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
据此,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并核准被告人何聪死刑。
罪犯何聪已于日前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3李中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中梅,女,汉族,1969年3月6日出生,农民。
2007年10月至2009年年初,安廷早、谢长府、孟凡成、马印秀、孟令民、阚中琴(均已判刑)在山西省忻州市、山东省临沂市等地分别结伙拐卖13名儿童。
被告人李中梅已生育两名女孩,得知安廷早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遂请求其帮忙购买男婴“收养”。
2008年1月,经安廷早联系,李中梅随安廷早去山西省忻州市,收买被拐卖的男婴一名,李中梅向安廷早支付36000元。
2008年10月,经李中梅介绍,
王新芝(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从安廷早、谢长府处收买一名被拐卖的男婴。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中梅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仍予以收买,并帮助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鉴于李中梅收买儿童系为了私自收养,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