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常规监测标准和声环境质量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声环境质量标准目录1 概述:2 适用范围3 引用文件4 术语定义5 分类6 噪声限值7 监测要求测量仪器测点选择气象条件类型方法测量记录8 划分要求城市声乡村声9 实施要求10 附录A11 附录B12 附录C概述:编辑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noise( GB3096-2008 代替GB 3096-93,GB/T 14623-93 2008-10-01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本标准是对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 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3096-93和GB/T 14623-93废止。
适用范围编辑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引用文件编辑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GB / T 15173 声校准器GB / 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 / 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GB / 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术语定义编辑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A 声级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用 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 LA表示,单位 dB(A)。
等效连续 A 声级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简称为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 T 内A 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 LAeq,T表示(简写为 Leq),单位 dB(A)。
《声环境质量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是指用于评价和监测环境中声音水平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居民健康,维护社会安宁,促进经济发展。
声环境质量标准通常包括环境噪声的限制值、测量方法、评价标准等内容,对于不同类型的场所和活动,声环境质量标准也有所不同。
首先,声环境质量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场所有着具体的要求。
例如,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区等不同场所的环境噪声标准是不同的。
在居住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相对较低,以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在工业区,环境噪声标准可能会相对宽松一些,以适应工业生产的需要。
此外,不同的活动也有不同的声环境质量标准,比如夜间施工、娱乐活动等。
其次,声环境质量标准对于环境噪声的测量方法有着详细的规定。
常见的测量方法包括A计权、C计权、频谱分析等。
A计权适用于一般环境噪声的评价,C计权适用于低频噪声的评价,频谱分析则可以提供更加详细的噪声频率分布信息。
此外,声环境质量标准还规定了测量设备的精度和校准要求,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再次,声环境质量标准对于环境噪声的评价标准也有着具体的要求。
评价标准通常包括昼夜环境噪声限值、临界值、超限时限等内容。
环境噪声限值是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允许的最大环境噪声水平,临界值是指环境噪声超过一定水平时需要采取相应措施的数值,超限时限则规定了环境噪声超限的持续时间。
最后,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参与。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并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监测和管理。
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意识,严格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噪声排放。
公众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环境监测和管理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声环境质量。
综上所述,声环境质量标准是保障居民健康、维护社会安宁、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和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才能实现环境噪声的有效控制,营造良好的声环境质量,为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加宜居的环境。
噪声危害评价及相关标准

噪声的危害噪声的评价量和评价方法噪声相关标准
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1、噪声对听觉系统的影响暂时性阈移:短暂的强噪声作用,听觉皮质层器官的毛细胞可能会受到暂时性的伤害,离开噪声源之后,容易恢复
永久性阈移:长期接触强噪声主要表现为耳鸣、 听阈移位、高频听力丧失, 甚至出现不可逆的听力损伤和耳聋
噪声标准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声环境功能
时段
4b表1 环境噪声限值
区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4a
70
60
70
6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
工作场所
噪声限值dB(A)
生产车间
85
车间内值班室、观察室、休息室、办公室、实验室、设计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2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60
家电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GB19606-2004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表4 电冰箱噪声限值
容积/L
直冷式电冰箱噪声限值
风冷式电冰箱噪声限值
Ld:昼间(7:00-22:00)等效声级 Ln:夜间(22:00-7:00)等效声级
统计声级Lx :表示在测量时间内高于Lx声级所占的时间为x%。L =70dB(A)表示在整个测量时间内,噪声级高于70dB(A)的时间占70%。L90 看成是背景噪声,L50看成是中间值噪声,L10看成是峰值噪声。统计声级的标准偏差:
噪声常规监测标准和声环境质量标准

3.2.5环境噪声监测方法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一、测量仪器测量仪器精度为2 型及2 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GB3785 和GB/T 17181 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注:现场普查达到Ⅲ型仪器要求,一般现场测量达到Ⅱ型仪器要求)。
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无效。
声校准器应满足GB /T 15173 对1 级或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
(快慢档要求视周围主要声源而定)。
二、测点选择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a)一般户外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 m 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 m 以上。
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
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m 高度处。
b)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 m 处,距地面高度1.2 m 以上。
c)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 m,距窗约1.5 m 处,距地面1.2 m~1.5 m 高。
开窗情况下测量。
三、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 m/s 以下时进行。
四、监测类型与方法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环境噪声监测分为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两种类型。
A.声环境功能区监测A.1 监测目的评价不同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夜间的声环境质量,了解功能区环境噪声时空分布特征。
A.2 定点监测法A.2.1 监测要求选择能反映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监测点1至若干个,进行长期定点监测,每次测量的位置、高度应保持不变。
对于0、1、2、3类声环境功能区,该监测点应为户外长期稳定、距地面高度为声场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其位置应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噪声源;4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设于4类区内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交通噪声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
关于征求《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等3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征求意见关于征求《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等3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订《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等3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0年10月30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谷雪景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邮政编码:100035联系电话:(010)66556214传真:(010)66556213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征求意见稿)3.《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4.《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征求意见稿)5.《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6.《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征求意见稿)7.《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二○一○年十月十一日附件一:征求意见单位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清华大学科学与工程系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浙江大学环境科学系西安交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中国科学院声学所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声望声电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思百吉仪器系统有限公司江西红声电子有限公司(国营第四三八〇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部内征求监测司的意见)。
交通噪声监测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交通噪声监测规范篇一:噪声常规监测标准和声环境质量标准3.2.5环境噪声监测方法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一、测量仪器测量仪器精度为2型及2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gb3785和gb/t17181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注:现场普查达到Ⅲ型仪器要求,一般现场测量达到Ⅱ型仪器要求)。
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则测量无效。
声校准器应满足gb/t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
(快慢档要求视周围主要声源而定)。
二、测点选择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a)一般户外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m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m以上。
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
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m 高度处。
b)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m处,距地面高度1.2m以上。
c)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m,距窗约1.5m处,距地面1.2m~1.5m高。
开窗情况下测量。
三、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m/s以下时进行。
四、监测类型与方法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环境噪声监测分为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两种类型。
a.声环境功能区监测a.1监测目的评价不同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夜间的声环境质量,了解功能区环境噪声时空分布特征。
a.2定点监测法a.2.1监测要求选择能反映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监测点1至若干个,进行长期定点监测,每次测量的位置、高度应保持不变。
对于0、1、2、3类声环境功能区,该监测点应为户外长期稳定、距地面高度为声场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其位置应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噪声源;4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设于4类区内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交通噪声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
噪声检测标准

噪声检测标准1、环境噪声新标准我国新颁发的GB 3096-2008、GB 12348-2008和GB 22337-2008等三个环境噪声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在200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新标准中,都涉及到室内环境噪声的测量。
作为环境噪声的监测机构,如何按新标准的要求对室内环境噪声测量,进行认真而正确的运作,这在全检测行业来说,是一个急需研讨的实际课题。
但是,在新标准颁布前,我国仅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以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以下简称“原标准”)。
在其适用范围上,基本是环境保护部门的依法行政的依据。
进入新千年后,室内环境噪声污染监测需求量大,检测机构呈现多元化,从而促进了噪声监测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然而,这两个标准在适用性和操作的可行性上都有很大的局限,很难满足不同环境条件的、不同委托方对噪声监测的具体要求,特别是在为维护人身健康权的环境噪声危害争议的司法判决上,存在依据标准不当的困境。
因此,急需满足上述要求的一系列环境噪声标准的颁布,达到适应委托检测方的需要,推动环境噪声监测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
2.、新标准的特点同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在很多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检测机构开展室内环境噪声的实际需要,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特点上。
(1)把声环境标准分为“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噪声排放标准”。
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颁发的新标准中,把GB3096-93和GB/T14623-93合并为一个标准GB3096-2008,名称改为“声环境质量标准”,把GB12348-93和GB12349-93合并为一个标准GB12348-2008,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同时还新出台了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使声环境标准形成了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框架,这是对声环境标准标准体系建设的一大进步。
声环境噪音检测标准

声环境噪音检测标准主要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等文件制定。
这些标准对不同区域和场景的噪音限值进行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声环境噪音检测标准:
1. 0 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0 类区域,白天噪音不超过50 分贝,晚上噪音不超过40 分贝。
2. 1 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白天噪音不超过55 分贝,晚上噪音不超过45 分贝。
3. 2 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白天噪音不超过60 分贝,晚上噪音不超过50 分贝。
4. 3 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白天噪音不超过65 分贝,晚上噪音不超过55 分贝。
5. 4 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铁路、机场等区域。
白天噪音不超过70 分贝,晚上噪音不超过55 分贝。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场景的噪音检测标准,如:
1. 昼间噪音不超过60 分贝,夜间噪音不超过50 分贝:适用于特殊住宅区、居民文教区等。
2. 昼间噪音不超过65 分贝,夜间噪音不超过55 分贝: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工业区等。
3. 昼间噪音不超过70 分贝,夜间噪音不超过55 分贝:适用于城市道路、铁路、机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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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环境噪声监测方法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一、测量仪器测量仪器精度为2 型及2 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GB3785 和GB/T 17181 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注:现场普查达到Ⅲ型仪器要求,一般现场测量达到Ⅱ型仪器要求)。
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无效。
声校准器应满足GB /T 15173 对1 级或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
(快慢档要求视周围主要声源而定)。
二、测点选择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a)一般户外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 m 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 m 以上。
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围。
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m 高度处。
b)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 m 处,距地面高度1.2 m 以上。
c)噪声敏感建筑物室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 m,距窗约1.5 m 处,距地面1.2 m~1.5 m 高。
开窗情况下测量。
三、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 m/s 以下时进行。
四、监测类型与方法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环境噪声监测分为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两种类型。
A. 声环境功能区监测A.1 监测目的评价不同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夜间的声环境质量,了解功能区环境噪声时空分布特征。
A.2 定点监测法A.2.1 监测要求选择能反映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监测点1至若干个,进行长期定点监测,每次测量的位置、高度应保持不变。
对于0、1、2、3类声环境功能区,该监测点应为户外长期稳定、距地面高度为声场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其位置应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噪声源;4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设于4类区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交通噪声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
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每次至少进行一昼夜24小时的连续监测,得出每小时及昼间、夜间的等效声级Leq、Ld、Ln和最大声级Lmax。
用于噪声分析目的,可适当增加监测项目,如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等。
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A.2.2 监测结果评价各监测点位测量结果独立评价,以昼间等效声级Ld和夜间等效声级Ln作为评价各监测点位声环境质量是否达标的基本依据。
一个功能区设有多个测点的,应按点次分别统计昼间、夜间的达标率。
A.2.3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主要用于定点监测)全国重点环保城市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和地区宜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进行不同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的连续自动监测。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主要由自动监测子站和中心站及通信系统组成,其中自动监测子站由全天候户外传声器、智能噪声自动监测仪器、数据传输设备等构成。
A.3 普查监测法A.3.1 0-3类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A.3.1.1 监测要求将要普查监测的某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格,网格要完全覆盖住被普查的区域,且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 个。
测点应设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测点条件为一般户外条件。
监测分别在昼间工作时间和夜间22:00-24:00(时间不足可顺延)进行。
在前述测量时间,每次每个测点测量10min 的等效声级Leq,同时记录噪声主要来源。
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A.3.1.2 监测结果评价将全部网格中心测点测得的10min 的等效声级Leq 做算术平均运算,所得到的平均值代表某一声环境功能区的总体环境噪声水平,并计算标准偏差。
根据每个网格中心的噪声值及对应的网格面积,统计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的面积百分比,以及昼间、夜间的达标面积比例。
有条件可估算受影响人口。
A.3.2 4类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A.3.2.1 监测要求以自然路段、站场、河段等为基础,考虑交通运行特征和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划分典型路段(包括河段)。
在每个典型路段对应的4类区边界上(指4类区无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时)或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指4类区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时)选择1个测点进行噪声监测。
这些测点应与站、场、码头、岔路口、河流汇入口等相隔一定的距离,避开这些地点的噪声干扰。
监测分昼、夜两个时段进行。
分别测量如下规定时间的等效声级Leq和交通流量,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应同时测量最大声级Lmax,对道路交通噪声应同时测量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
根据交通类型的差异,规定的测量时间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河航道两侧: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1 小时值,若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的运行车次密集,测量时间可缩短至20min。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两侧: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20min 值。
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A.3.2.2 监测结果评价将某条交通干线各典型路段测得的噪声值,按路段长度进行加权算术平均,以此得出某条交通干线两侧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平均值。
也可对某一区域的所有铁路、确定为交通干线的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河航道按前述方法进行长度加权统计,得出针对某一区域某一交通类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
根据每个典型路段的噪声值及对应的路段长度,统计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的路段百分比,以及昼间、夜间的达标路段比例。
有条件可估算受影响人口。
对某条交通干线或某一区域某一交通类型采取抽样测量的,应统计抽样路段比例。
B、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B.1 监测目的了解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或室)的环境噪声水平,评价是否符合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
B.2 监测要求监测点一般设于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不得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监测时,应在门窗全打开状况下进行室噪声测量,并采用较该噪声敏感建筑物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环境噪声限值低10 dB(A)的值作为评价依据。
对敏感建筑物的环境噪声监测应在周围环境噪声源正常工作条件下测量,视噪声源的运行工况,分昼、夜两个时段连续进行。
根据环境噪声源的特征,可优化测量时间:a)受固定噪声源的噪声影响稳态噪声测量1 min的等效声级Leq;非稳态噪声测量整个正常工作时间(或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Leq。
b)受交通噪声源的噪声影响对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河航道,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1 小时等效声级Leq,若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的运行车次密集,测量时间可缩短至20 min。
对于道路交通,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20 min等效声级Leq。
c)受突发噪声的影响以上监测对象夜间存在突发噪声的,应同时监测测量时段的最大声级Lmax。
B.3 监测结果评价以昼间、夜间环境噪声源正常工作时段的Leq和夜间突发噪声Lmax作为评价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或室)环境噪声水平,是否符合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的依据。
五、测量记录测量记录应包括以下事项:a)日期、时间、地点及测定人员;b)使用仪器型号、编号及其校准记录;c)测定时间的气象条件(风向、风速、雨雪等天气状况);d)测量项目及测定结果;e)测量依据的标准;f)测点示意图;g)声源及运行工况说明(如交通噪声测量的交通流量等);h)其他应记录的事项。
3.2.6 城市声环境常规测量(也叫例行测量)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也称例行监测,是指为掌握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环保部门所开展的区域声环境监测、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和功能区声环境监测(分别简称:区域监测、道路交通监测和功能区监测)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的检测容、点位设置、监测频次、测量时间、评价方法及质量保障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为监测与评价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所开展的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乡村地区声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
一、区域声环境监测1.目的评价整个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分析城市声环境状况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
2.点位设置参照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法,将整个城市建成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形网格(如1000m×1000m),对于未连成片的建成区,正方形网格可以不衔接。
网格中水面面积或无法监测区域(如禁区)面积为100%及非建成区面积大于50%的网格为无效网格。
整个城市建成区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 个。
在每个网格中心布设1个监测点位,若网格中心点不宜监测(如水面、禁区、马路行车道等),应将监测点位移动到距离中心最近的可测位置进行测量。
测点位置选择一般户外的要求,监测点位高度距离地面为1.2 m~4.0 m。
3.区域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1)昼间监测每年1次,监测工作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进行,并应覆盖整个工作时段。
(2)夜间监测每五年1次,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三年监测,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
(3)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和秋季,每个城市监测日期应相对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4)每个监测点位测量10min的等效声级,记录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
4.区域监测结果与评价(1)按照规定录入监测数据记录及监测统计结果。
(2)计算整个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
将整个城市全部网格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分昼间和夜间,分别进行算术平均。
所得到的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和夜间平均等效声级代表该城市昼间和夜间的环境噪声总体水平。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按照下表进行评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等级划分单位:dB(A)二、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也可单独讲)1.选点原则(1)能反映城市建成区各类道路交通噪声排放特征。
(2)能反映不同道路特点(考虑车辆类型、车流量、路面结构、道路宽度等)交通噪声排放特征。
(3)测点的数量。
巨大、特大城市(人口300万以上)≥100个,大城市(人口100万~300万)≥80个,中等城市(人口50万~100万)≥50个,小城市(人口小于50万)≥20个。
一个测点可代表一条或多条相近的道路。
根据道路的长度比例分配点位数量。
2.测点选择测点选在路段两路口之间,距任一路口的距离大于50m,路段不足100m的选路段中点,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0.2m处,监测点位高度1.2~6.0m。
测点应避开非道路交通源的干扰,传声器指向被测声源。
3.监测时间(1)昼间监测每年1次,监测工作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进行,并应覆盖整个工作时段。
(2)夜间监测每五年1次,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三年监测,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
(3)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和秋季,每个城市监测日期应相对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4)每个测点测量20min等效声级,记录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分类(大型车、中小型车)记录车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