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音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音标准一、噪声限值为了保护工业企业的员工和周边居民的健康和舒适,工业企业厂界的噪音标准应严格遵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工业企业厂界的噪音标准为:昼间不得超过6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二、监测方法监测工业企业厂界噪音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进行。
监测点应设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米、高度1.2米以上的位置,并尽可能靠近噪音源。
监测应避开偶发噪声影响,如工厂机械启动、停机、放空作业等。
三、测量条件测量条件包括气象条件和测量设备条件。
气象条件应满足无雨、无雪、无雷电、风向稳定等要求;测量设备条件应满足精度要求,如声级计应定期校准,确保测量准确。
四、测量仪器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声级计、频谱分析仪等。
测量仪器应具备时间计权特性,以适应不同的噪声特性。
五、测量点布置测量点的布置应根据工业企业厂界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情况下,测量点应布置在厂界外1米、高度1.2米以上的位置,并尽可能靠近噪音源。
如果噪音源较多或噪音影响范围较大,应适当增加测量点数量和布置。
六、测量时间测量时间应按照监测计划进行。
一般情况下,昼间监测应在6:00-22:00之间进行,夜间监测应在22:00-6:00之间进行。
对于特殊情况,如工厂机械启动、停机、放空作业等,应记录具体时间并备注。
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为了降低工业企业厂界噪音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应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措施可以包括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布局、隔声、吸声等。
工业企业应在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
八、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音排放标准为昼间不得超过6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如果超过标准,则视为噪声污染。
对于噪声污染的企业,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要求企业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九、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将对工业企业厂界噪音进行监督和管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4号)关于发布《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08年08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01日(中央法规)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批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349-90)废止。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现行)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批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为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349-90)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质检总局孙晓康会签)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一、概述工业企业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生产过程中常常伴随着噪声污染问题。
为了保护员工和周边居民的健康,确保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本标准旨在规范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的限制和控制,促进工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化工业、能源行业等。
涉及到噪声排放的工业企业都应按照本标准进行噪声控制和管理。
三、噪声限值1.厂界环境噪声限值:-白天(7:00-22:00):不超过65分贝(A)。
-夜间(22:00-7:00):不超过55分贝(A)。
2.噪声特别控制区域:-面向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地区的厂界环境噪声限值:-白天(7:00-22:00):不超过60分贝(A)。
-夜间(22:00-7:00):不超过50分贝(A)。
3.高噪声区域特殊要求:在特殊情况下,当工业企业所在地区属于高噪声区域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噪声控制标准,并采取必要的隔音和防护措施。
四、测量与评估1.测量方法:-厂界环境噪声的测量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使用合格的噪声测量仪器和设备,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测点布置:-测点应选择在工业企业厂界周边的重要位置,包括但不限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地区。
3.评估方法:-根据测量结果,对工业企业的厂界环境噪声进行评估,判断是否符合相关噪声限值要求。
五、噪声控制措施1.声源控制:-优选低噪声设备和技术,减少或消除噪声源。
-对高噪声设备进行隔音处理或采取其他降噪措施。
2.隔声与防护:-对噪声传播路径采取隔声措施,如建造隔声墙、屏障等,减少噪声的传播。
-为噪声敏感地区提供合适的防护措施,如安装窗户密封、加装隔音门等。
3.运行管理:-优化生产工艺和操作方式,减少噪声产生。
-定期维护和检修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异常噪声。
4.教育与宣传:-加强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噪声控制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噪声管理能力。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
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 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 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 引用标准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3监测方法
按GB 12349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朱煜光、郭秀兰、陈光华、朱建平。
工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噪声的限制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由国家或地区的环保部门或相关机构制定,旨在保护工人和周围居民免受噪声污染的危害。
以下是中国的工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1. 昼间噪声限制标准:在白天(8:00-20:00),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应当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通常是65-85分贝。
2. 夜间噪声限制标准:在晚上(20:00-8:00),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应当进一步降低,通常是55-70分贝。
3. 特殊噪声限制标准:对于某些特殊的工业企业,如机械加工厂、纺织厂等,其噪声排放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标准还受到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如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的噪声水平等。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工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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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_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_12348-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348-2008代替GB 12348-90,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Emisson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 at bounda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8-19 发布2008-10-01 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补充了0 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7 月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2348—2008代替 GB 12348-90,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Emisson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at bounda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8-19发布 2008-10-01实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目次前言 .................................................................. .. (II)1. 适用范围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3. 术语和定义 .................................................................. . (1)4.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3)5. 测量方法 .................................................................. (4)6. 测量结果评价 .................................................................. .. (6)7. 标准实施监督 .................................................................. .. (6)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3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发布稿).pdf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百科名片
编辑本段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批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349-90)废止。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此公告业经质检总局孙晓康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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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与原标准相比,《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一是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三是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四是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此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此标准执行。
《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见表1)
单位:db(A)
《标准》规定,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分贝,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分贝。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米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相应限值减10分贝作为评价依据。
对于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标准》规定,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
(见表2、表3)
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
说明: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
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
单位:db(A)
其中,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标准》规定,测点布设应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米、高度1.2米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米的位置。
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米、高于围墙0.5米以上的位置。
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一般情况的要求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米处另设测点。
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米以上、距地面1.2米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米以上、距地面1.2米、距外窗1米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
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
《标准》要求,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米/秒以下时进行。
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测量要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进行,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1min的等效声级。
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