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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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噪音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音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音标准一、噪声限值为了保护工业企业的员工和周边居民的健康和舒适,工业企业厂界的噪音标准应严格遵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工业企业厂界的噪音标准为:昼间不得超过6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二、监测方法监测工业企业厂界噪音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进行。

监测点应设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米、高度1.2米以上的位置,并尽可能靠近噪音源。

监测应避开偶发噪声影响,如工厂机械启动、停机、放空作业等。

三、测量条件测量条件包括气象条件和测量设备条件。

气象条件应满足无雨、无雪、无雷电、风向稳定等要求;测量设备条件应满足精度要求,如声级计应定期校准,确保测量准确。

四、测量仪器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声级计、频谱分析仪等。

测量仪器应具备时间计权特性,以适应不同的噪声特性。

五、测量点布置测量点的布置应根据工业企业厂界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情况下,测量点应布置在厂界外1米、高度1.2米以上的位置,并尽可能靠近噪音源。

如果噪音源较多或噪音影响范围较大,应适当增加测量点数量和布置。

六、测量时间测量时间应按照监测计划进行。

一般情况下,昼间监测应在6:00-22:00之间进行,夜间监测应在22:00-6:00之间进行。

对于特殊情况,如工厂机械启动、停机、放空作业等,应记录具体时间并备注。

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为了降低工业企业厂界噪音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应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措施可以包括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布局、隔声、吸声等。

工业企业应在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

八、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音排放标准为昼间不得超过6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如果超过标准,则视为噪声污染。

对于噪声污染的企业,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要求企业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九、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将对工业企业厂界噪音进行监督和管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4号)关于发布《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08年08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01日(中央法规)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批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349-90)废止。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现行)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批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为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349-90)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质检总局孙晓康会签)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声音,包括机器设备运转、排放废气、液体喷洒、振动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噪声。

由于噪声对工人和周围环境有害,因此工业企业噪声的控制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确保工业企业的生产和周围环境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噪声标准。

一、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噪声的标准,其中包括与工业企业噪声相关的标准。

ISO1996系列标准规定了噪声的测量方法、评价方法、限值和容许偏差等内容。

根据ISO1996-1:2024《噪声测量方法》和ISO1996-2:2024《噪声评价方法》的要求,可以对工业企业的噪声进行测量和评价。

ISO1996-2:2024标准规定了各种类型的工业企业的噪声限值,如制造业、电力行业、建筑行业等。

具体的限值取决于噪声源的性质和周围环境的敏感度。

例如,在制造业中,ISO1996-2:2024规定了工业企业的噪声限值为LAr,1h=70dB(A);在电力行业中,限值为LAr,1h=75dB(A)。

这些限值是根据对人体听觉和健康的影响进行科学研究得出的。

二、中国标准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也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噪声的标准。

根据《环境噪声测量规范》(GB/T3096-2024)和《环境噪声评价导则》(GB/T3785-2024),可以对工业企业的噪声进行测量和评价。

除了国际标准和中国标准外,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还可能有自己的噪声标准。

例如,美国环保署(EPA)制定了《联邦环境噪声控制计划》(Federal Noise Control Program)来保护公众免受噪声的伤害。

根据该计划,不同类型的工业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内的噪声限值也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工业企业噪声标准是为了保护工人和周围环境的健康而制定的。

国际标准和中国标准为工业企业的噪声测量、评价和控制提供了依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各自的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应该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噪声控制,以确保自身的生产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348-2008代替GB 12348-90,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Emisson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 at bounda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8-19 发布 2008-10-01 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补充了0 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7 月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22年2月
一、采样依据
二、术语
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 在厂界处进行测量 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厂界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 房产证、 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 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 各种产生噪 声的固定设备的厂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 3.噪声敏感建筑物 指医院、 学校、 机关、 科研单位、 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1.测量环境: 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 持一致。 2.测量时段: 与被测声源测量的时间长度相同。
九、测量记录
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 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 被测量单位名称、 地址、 厂界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 别、 测量时气象条件、 测量仪器、 校准仪器、 测 点位置、 测量时间、 测量时段、 仪器校准值(测 前、 测后)、 主要声源、 测量工况、 示意图(厂 界、 声源、 噪声敏感建筑物、 测点等位置)、 噪 声测量值、 背景值、测量人员、 校对人、 审核人 等相关信息。
• 一般情况下, 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 、高 度 1.2 m 以上、 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 的位置。
1m ▲ 1.2m
六、点位布设-其他规定
1.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 测点应选在 厂界外1m 、 高于围墙0.5m 以上的位置。
2.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应同时在受影响的噪 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 处另设测点。
• 对于仍无法满足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 △ L 1 )大于 或等于 3dB要求的, 计算噪声测量值与被测噪声源排放限值的差 值( △ L 2 = =噪声测量值-排放限值),修约到个数位。

工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噪声的限制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由国家或地区的环保部门或相关机构制定,旨在保护工人和周围居民免受噪声污染的危害。

以下是中国的工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1. 昼间噪声限制标准:在白天(8:00-20:00),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应当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通常是65-85分贝。

2. 夜间噪声限制标准:在晚上(20:00-8:00),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应当进一步降低,通常是55-70分贝。

3. 特殊噪声限制标准:对于某些特殊的工业企业,如机械加工厂、纺织厂等,其噪声排放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标准还受到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如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的噪声水平等。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工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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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第1 / 1 页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Standard of noise at boundary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GB12348-90 1990-11-09实施本标准规定了适用于工厂及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边界的噪声限值,如下:单位:等效声级Leq(dBA)。

各类别在昼间和夜间的标准值分别为:居住、文教机关为主55,45;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60,50 ;工业区65,55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70,55 。

标准同时配有监测方法。

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 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 标准值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eq(dB(A))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 引用标准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3 监测方法按GB 12349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朱煜光、郭秀兰、陈光华、朱建平。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 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 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 引用标准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3 监测方法
按GB 12349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的厂界环境噪声标准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的例子:
1. 欧盟标准:根据欧盟环境噪声指令2002/49/EC,工业企业
的厂界环境噪声限制为工作日间(白天)55分贝(A)和夜间
(晚上)50分贝(A)。

2. 美国标准:根据美国环境保护署(EPA)的规定,工业企业的厂界环境噪声限制取决于噪声的类型和区域。

在工业区域,通常限制为日平均噪声水平不能超过55分贝(A)。

3. 中国标准:根据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工业企业的厂界环境噪声限制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区域进行分类限制。

一般情况下,噪声限制值为白天65分贝(A)和夜间55分贝(A)。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准只是一些常见的例子,具体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

此外,一些特殊行业如矿山、钢铁厂、化工厂等可能会有更为严格的噪声控制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Modified by JACK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26,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348-2008代替GB 12348-90,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Emisson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 at bounda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8-19 发布 2008-10-01 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补充了0 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7 月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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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 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标准值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 引用标准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3 监测方法
按GB 12349执行。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量方法
GB 12349-90 Method of measuring noise at boundary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本标准为执行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的测量。

1 名词术语
1.1 A声级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级,用LA表示,单位dB(A)。

等效声级
在某规定时间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又称等效连续A声级,用Leq表示,单位为dB(A)。

按此定义此量为:
Leq=10Lg()
式中:LA-t时刻的瞬时A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

当测量是采样测量,且采样的时间间隔一定时,式(1)可表示为:
Leq=10Lg()
式中:Li-第i次采样测得的A声级;
n-采样总数。

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在测量时间内,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视为稳态噪声,否则称为非稳态噪声。

周期性噪声
在测量时间内,声级变化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的噪声。

背景噪声
厂界外噪声源产生的噪声。

2 测量条件
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精度为Ⅱ级以上的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符合GB 3875《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量方法》之规定,应定期校验。

并在测量前后进行校准,灵敏度相差不得大于,否则测量无效。

测量时传声器加风罩。

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无雪的气候中进行,风力为5.5m/s以上时停止测量。

测量时间
测量应在被测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

分为昼、夜间两部分,时段的划分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划定。

采样方式
用声级计采样时,仪器动态特性为“慢”响应,采样时间间隔为5s。

用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采样时,仪器动态特性为“快”响应,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测量值稳态噪声测量1min的等效声级。

周期性噪声测量一个周期的等效声级。

非周期性非稳态噪声测量整个正常工作时间的等效声级。

测点位置的选择
测点(即传声器位置。

下同)应选在法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的噪声敏感处。

如厂界有围墙,测点应高于围墙。

若厂界与居民住宅相连,厂界噪声无法测量时,测点应选在居室中央,室内限值应比相应标准值低10dB(A)。

3 测量记录及数据处理
测量记录围绕厂界布点。

布点数目及间距视实际情况而定。

在每一测点测量,计算正常工作时间内的等效声级,填入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记录表(见附表)。

背景值修正
背景噪声的声级值应比待测噪声的声级值低10dB(A)以上,若测量值与背景值差值小于
10dB(A),按下表进行修正。

嘉穗声学工程
附录A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记录表(补充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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