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doc-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噪音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音标准一、噪声限值为了保护工业企业的员工和周边居民的健康和舒适,工业企业厂界的噪音标准应严格遵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工业企业厂界的噪音标准为:昼间不得超过6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二、监测方法监测工业企业厂界噪音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进行。
监测点应设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米、高度1.2米以上的位置,并尽可能靠近噪音源。
监测应避开偶发噪声影响,如工厂机械启动、停机、放空作业等。
三、测量条件测量条件包括气象条件和测量设备条件。
气象条件应满足无雨、无雪、无雷电、风向稳定等要求;测量设备条件应满足精度要求,如声级计应定期校准,确保测量准确。
四、测量仪器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声级计、频谱分析仪等。
测量仪器应具备时间计权特性,以适应不同的噪声特性。
五、测量点布置测量点的布置应根据工业企业厂界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情况下,测量点应布置在厂界外1米、高度1.2米以上的位置,并尽可能靠近噪音源。
如果噪音源较多或噪音影响范围较大,应适当增加测量点数量和布置。
六、测量时间测量时间应按照监测计划进行。
一般情况下,昼间监测应在6:00-22:00之间进行,夜间监测应在22:00-6:00之间进行。
对于特殊情况,如工厂机械启动、停机、放空作业等,应记录具体时间并备注。
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为了降低工业企业厂界噪音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应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措施可以包括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布局、隔声、吸声等。
工业企业应在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
八、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音排放标准为昼间不得超过6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如果超过标准,则视为噪声污染。
对于噪声污染的企业,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要求企业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九、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将对工业企业厂界噪音进行监督和管理。
(完整word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12348-

噪声检测北京天盛佳境环境监测评价有限公司按照GB12348-2008进行环境噪声排放的检测,要注意的问题1、委托检测方,要清楚环境噪声的检测点所处的功能区;2、检测仪器仪器精度2型以上,测量35dB(A)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级声级计,并定期检验合格。
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3、测点位置选择,有一般规定和其他规定。
要根据现场情况,按照规定,进行确定测点位置4、测量记录的记录表要满足其“18点”要求.5、严格按照“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的方法及“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的方法,进行测量环境噪声。
本中心具有CMA环境噪声排放.检测的有效资质进行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检测,要委托有CMA检测资质的环境检测检测机构去检测.本中心关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检测的检测资质,在本中心的计量认证证书的附表中都可以查到。
它们在本中心的计量认证证书编号:2013010324R的附表(发证日期:2013年01月05日)中的序号依次为:7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因此,本中心,是你信得过的、具有上述委托检测内容的CMA检测资质的环境检测检测机构,你可以放心委托检测.本中心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我们有老中青三结合的精干技术队伍,有先进的检测仪器,有过硬的检测技术管理体系,本检测中心保证竭力做到行为公正,方法科学,结果准确,服务满意.如果您认可我们检测中心,有意委托我们为您进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检测服务,真诚欢迎您联系我们:热线电话:010—67054019 010—67054338 免费电话:400-6939—315联系人赵经理李经理主要检测业务范围:1、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进行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检测。
2、依据《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进行住宅、学校教室、机关办公室,以及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检测.3、依据公共场所卫生标准9663/64/65/66/6768/69/70//71/7273,GB16153,进行 12种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4号)关于发布《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08年08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01日(中央法规)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批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349-90)废止。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现行)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批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为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349-90)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质检总局孙晓康会签)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行业行政法规,即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44号文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批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由国家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目录1概述2环境保护部公告3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概述编辑《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是行业行政法规,是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订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
2.环境保护部公告编辑(2008年第44号)关于发布《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08年08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01日 (中央法规)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批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3.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编辑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of the contract must be "/"; Seven or one copy of the contract, each contract form, contents and elements; VIII, master/slave contract and complete specification interface, contract number. 5.9 other provisions the Bank supports risk managers, accompanied by professional risk management, such as account managers handle the pre-loan investigation, contracts and other key sectors. Risk managers and other professional accompanied by risk managers, account managers are still subject tothese measures (procedures) for the fulfilment of duties, qilu Bank risk managers, risk manage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dministrativeprocedures (trial implementation) called for duties. Risk managementrisk managers and other professional personnel involved in handling,account manager with double handle. 6. the credit policy of the Bank to support capital uses reasonable and sufficient source of repayment, parties of good credit personal loans. As described in the Bank's credit policy, marketing advice, business management and other documents. 7. process description and control business processes including personal loans loan application, acceptance and investigation, risk assessmentand review, loan approval, Contracting, loan origination, loan payments, credit administration and loan recovery and disposal after nine stages. Process input for receipt of the borrower's application, the output of the process for loan recovery. Process description and control ofspecific requirements are as follows: node operation flow control point 1. loan application 1. loan borrowers applying for the loan. Risk 1:risk Description: loan qualifications did not meet the Bank requirements. Control measures: according to the preliminary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borrower selected clients shall not be artificially reduce credit terms——补充了0 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一、标准适用范围与定义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的限值要求、测量方法、噪声污染控制与管理要求,适用于工业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厂界环境噪声的排放控制与管理。
定义:工业企业:指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制造业、加工业等。
厂界:指工业企业用地边界。
环境噪声:指在生产、建设、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活动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二、厂界噪声限值要求根据工业企业所处区域的环境功能区和噪声敏感程度,制定不同的厂界噪声排放限值。
一般来说,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国家相关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保不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显著影响。
三、测量方法与技术规范厂界噪声的测量应遵循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测量设备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测量时应考虑气象条件、背景噪声等因素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四、噪声污染控制要求工业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污染,如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生产布局、加强设备维护等。
对于噪声污染较严重的工序,应采取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
工业企业应建立健全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制度,定期对噪声排放进行监测和评估。
五、标准执行与监督本标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工业企业应遵守本标准规定,定期进行噪声排放的监测和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监测,对违反本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噪声源识别与管理工业企业应对噪声源进行识别和分析,明确主要噪声源和产生原因。
制定针对性的噪声污染控制方案,并加强对噪声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充分考虑噪声源识别和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七、违法行为与处罚对于违反本标准规定,超过噪声排放限值的工业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相应罚款。
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采取停产整顿等更严厉的措施。
八、附录与参考资料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文件。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_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_12348-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348-2008代替GB 12348-90,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Emisson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 at bounda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8-19 发布2008-10-01 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补充了0 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7 月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
工地厂界噪声标准

工地厂界噪声标准
工地厂界噪声标准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而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分贝(A)。
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分
贝(A)。
工人在噪声环境中每天工作8小时,容许连续噪声的A声级为
90分贝;时间每减一半,声级可提高3分贝,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许超过
115分贝。
此外,不同功能区域有不同的噪声排放标准:
1. 第一类:白天60分贝,夜晚50分贝,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2. 第二类:白天65分贝,夜晚55分贝,适用于工业区。
3. 第三类:白天70分贝,夜晚55分贝,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
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如需获取具体的地区、行业、单位、施工工地厂界噪声标准,建议查阅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或咨询当地环保部门。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2348—2008代替 GB 12348-90,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Emisson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at bounda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8-19发布 2008-10-01实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目次前言 .................................................................. .. (II)1. 适用范围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3. 术语和定义 .................................................................. . (1)4.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3)5. 测量方法 .................................................................. (4)6. 测量结果评价 .................................................................. .. (6)7. 标准实施监督 .................................................................. .. (6)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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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
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785 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3241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GB/T 15173 声校准器
GB/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
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2 A 声级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A L 表示,单位dB(A)。
3.3 等效声级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等效连续A 声级的简称,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 内A 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 Aeq,T 表示,(简写为L eq),单位dB(A)。
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A
式中:L A——t 时刻的瞬时A 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3.4 厂界 boundary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
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的厂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
3.5 噪声敏感建筑物 niose-sensitive buildings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6 昼间 day-time、夜间 night-tim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3.7 频发噪声 frequent noise
指频繁发生、发生的时间和间隔有一定规律、单次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如排气噪声、货物装卸噪声等。
3.8 偶发噪声 sporadic noise
指偶然发生、发生的时间和间隔无规律、单次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
如短促鸣笛声、工程爆破噪声等。
3.9 最大声级 maximum sound level
在规定测量时间内对频发或偶发噪声事件测得的A 声级最大值,用L max 表示,单位dB (A)。
3.10 倍频带声压级 sound pressure level in octave bands
采用符合GB/T3241 规定的倍频程滤波器所测量的频带声压级,其测量带宽和中心频率成正比。
本标准采用的室内噪声频谱分析倍频带中心频率为31.5H Z、63H Z、125H Z、250H Z、500H Z,其覆盖频率范围为22H Z~707H Z。
3.11 稳态噪声 steady noise
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 的噪声。
3.12 非稳态噪声 non-steady noise
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大于3dB 的噪声。
3.13 背景噪声 background noise
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
4.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1 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dB(A)
4.1.2 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4.1.3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4.1.4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 3096 和GB/T 15190 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5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 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 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4.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 和表3 规定的限值。
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
单位:dB(A)
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
单位:dB
5. 测量方法
5.1 测量仪器
5.1.1 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GB3785 和
GB/T17181对2 型仪器的要求。
测量35 dB 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 型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
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 15173 对1 级或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GB/T3241 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5.1.2 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5.1.3 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5.1.4 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F”档,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5.2 测量条件
5.2.1 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 以下时进行。
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5.2.2 测量工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5.3 测点位置
5.3.1 测点布设
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5.3.2 测点位置一般规定
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 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 的位置。
5.3.3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
5.3.3.1 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高于围墙0.5m 以上的位置。
5.3.3.2 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5.3.2 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 处另设测点。
5.3.3.3 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 以上、距地面1.2 m 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5.3.3.4 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 以上、距地面1.2 m、距外窗1 m 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
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
5.4 测量时段
5.4.1 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测量。
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5.4.2 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1min 的等效声级。
5.4.3 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
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
5.5 背景噪声测量
5.5.1 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
5.5.2 测量时段:与被测声源测量的时间长度相同。
5.6 测量记录
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
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被测量单位名称、地址、厂界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测量时气象条件、测量仪器、校准仪器、测点位置、测量时间、测量时段、仪器校准值(测前、测后)、主要声源、测量工况、示意图(厂界、声源、噪声敏感建筑物、测点等位置)、噪声测量值、背景值、测量人员、校对人、审核人等相关信息。
5.7 测量结果修正
5.7.1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dB(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5.7.2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dB(A)~10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4 进行修正。
5.7.3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按5.7.1或5.7.2 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二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4 测量结果修正表
单位为dB(A)
6. 测量结果评价
6.1 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
同一测点每天的测量结果按昼间、夜间进行评价。
6.2 最大声级L max 直接评价。
7. 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