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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 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标准值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eq(dB(A))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 引用标准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3 监测方法按GB 12349执行。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量方法GB 12349-90 Method of measuring noise at boundary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本标准为执行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的测量。

1 名词术语1.1 A声级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级,用LA表示,单位dB(A)。

等效声级在某规定时间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又称等效连续A声级,用Leq表示,单位为dB(A)。

按此定义此量为:Leq=10Lg()式中:LA-t时刻的瞬时A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

当测量是采样测量,且采样的时间间隔一定时,式(1)可表示为:Leq=10Lg()式中:Li-第i次采样测得的A声级;n-采样总数。

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在测量时间内,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视为稳态噪声,否则称为非稳态噪声。

周期性噪声在测量时间内,声级变化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的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2348—2008代替GB 12348-90,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Emisson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at boundary2008-08-19发布2008-10-01实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3)5. 测量方法 (4)6. 测量结果评价 (6)7. 标准实施监督 (6)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1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Standard of noise at boundary of Standard of noise at boundary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industrial enterprisesindustrial enterprises GB 12348-90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发布发布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局 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 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 标准值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eq(dB(A))类别昼间夜间Ⅰ55 45Ⅱ60 50Ⅲ65 55Ⅳ70 55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 引用标准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3 监测方法按GB 12349执行。

附加说明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朱煜光、郭秀兰、陈光华、朱建平。

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厂界噪声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它不仅会影响到企业内部的员工,也会对周边居民和环境造成影响。

为了保护员工和环境的健康,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对企业的噪声排放进行了规范和限制。

首先,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员工的健康。

长期处于高噪声环境下工作会对人的听力和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引发心理问题。

因此,厂界噪声排放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的噪声水平,要求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噪声对员工的影响,保障员工的健康。

其次,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也是为了保护周边环境和居民的权益。

过高的噪声会扰乱周边居民的生活,影响他们的休息和睡眠,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因此,厂界噪声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降低噪声排放,减少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保障他们的正常生活权益。

另外,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也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

过高的噪声会对周围的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影响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和繁衍,破坏生态平衡。

因此,厂界噪声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噪声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在制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时,通常会考虑到不同行业的特点和生产工艺的不同,因此会有相应的分类标准。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应的标准来进行噪声控制,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自身的噪声排放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要求。

总的来说,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员工、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健康和权益。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标准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降低噪声排放,为建设和谐、稳定的生产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同时,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检查,确保企业的噪声排放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保障员工和周边居民的权益,维护环境的整体稳定和健康。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03
建立健全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监测和评价体系,加强监管力度,
推动工业企业噪声治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THANKS FOR WATCHING
感谢您的观看
经验三
工业企业应加强与政府、环保组织和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共同 推动噪声污染治理工作。
未来发展方向
方向一
01
随着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工业企业应进一步加大对噪声污染
治理的投入,提高治理效果和水平。
方向二
02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加强科研创新,研发更加高效、环保的降噪技术和材料,为工
业企业噪声治理提供更多选择和支持。
方向三
标准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特殊情况
该标准适用于所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 的工业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 化工、机械制造、采矿等行业的工厂 和企业。
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工业企业,如医 院、学校等非生产性单位,由于其功 能和性质的特殊性,可能不适用于该 标准。
地域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所有城市和乡村地区, 要求工业企业无论位于何处,都必须 遵守相应的噪声排放标准,以保护周 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
随着工业技术的进步和环境要求的提高,工业企业厂界噪 声标准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噪声控制需求。
最新版本
目前实施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是GB 12348-2008,该 标准规定了八类声功能区不同声环境质量要求的噪声排放 限值。
02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内 容
标准限值
标准限值
昼间限值
夜间限值
背景
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噪声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控制工业噪声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中国政府制定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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滤波器的要求。
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
测量前、后必须在测 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
于 0 .5 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F”挡,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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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稳态噪声:指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声级起伏大于3dB(A)的 噪声。
11
3 术语和定义
背景噪声:指测量噪声源以为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
12
4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13
4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表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厂界外环境噪声 功能区类别
昼间
时段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会 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17
4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
噪声敏感建筑物所处声环境功 能区类别 0 1
2、3、4
时段 昼间 夜间 昼间
夜间
昼间
夜间
倍频带中心频率 房间类型
A、B类房间 A、B类房间
A类房间 B类房间 A类房间 B类房间 A类房间 B类房间 A类房间 B类房间
9
3 术语和定义
频发噪声:指频繁发生、发生的时间和间隔有一定规律、单次持续 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如排气噪声、货物装卸噪声等。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GB 12348-90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 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 标准值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eq(dB(A))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 引用标准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3 监测方法本标准为执行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的测量。

1 名词术语1.1 A声级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级,用LA表示,单位dB(A)。

1.2 等效声级在某规定时间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又称等效连续A声级,用Leq 表示,单位为dB(A)。

按此定义此量为:Leq=10Lg()式中:LA-t时刻的瞬时A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

当测量是采样测量,且采样的时间间隔一定时,式(1)可表示为:Leq=10Lg()式中:Li-第i次采样测得的A声级;n-采样总数。

1.3 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在测量时间内,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视为稳态噪声,否则称为非稳态噪声。

1.4 周期性噪声在测量时间内,声级变化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的噪声。

1.5 背景噪声厂界外噪声源产生的噪声。

2 测量条件2.1 测量仪器测量仪器精度为Ⅱ级以上的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符合GB 3875《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量方法》之规定,应定期校验。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 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 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 引用标准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3 监测方法
按GB 12349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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