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计划生育实施细则

广东计划生育实施细则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
下文是广东计划生育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东计划生育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xx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xx广东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全文xx广东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开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效劳、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应当与开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时机、增进妇女安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实行方案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方案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方案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详细实施和监视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方案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方案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方案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的开展。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计划生育,是指全面、正确贯彻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采取措施促进人口素质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
第二章人口计划管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计划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目标,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主动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接受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奖励和扶助第七条已经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可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农村家庭实行计划生育,其所在村民小组应当优先安排其从事符合当地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其子女入学、就业以及享受其他政策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照顾。
第四章技术服务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育龄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节育技术服务,开展计划生育知识和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经济困难家庭,可以减免技术服务费用。
第五章社会保障第十三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享受生育保险和计划生育家庭补助等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在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广东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XX)广东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开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效劳、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应当与开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时机、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实行方案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方案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方案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方案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方案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方案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为了适应广东省人口发展趋势和人口政策的需要,促进人口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人口合理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育权利,规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东省计划生育工作遵循“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相结合”的方针,实行计划生育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妇女儿童健康,促进人口和谐发展。
第三条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计划生育第四条广东省实行计划生育制度,计划生育的范围包括本省户籍居民和非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的生育行为。
第五条夫妻双方应当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计划生育指导意见和生育保险制度生育子女。
第六条计划生育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优生优育第七条广东省积极推行优生优育,促进人口素质提高。
第八条妇女在怀孕、分娩、产后期间,应当接受医疗机构的保健和指导,保障母婴健康。
第九条广东省鼓励优生优育,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奖励和优待。
第四章生育保险第十条广东省实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妇女在生育期间的医疗保健和生育津贴。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费用由雇主和职工共同缴纳,具体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广东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广东省人民政府所有。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xx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欢迎阅读!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广东省人口与策划生育条例全文(修正版).doc

2019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修正版)ﻭﻭ广东省第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修正版)ﻭﻭ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ﻪﻭ公告ﻪ(第45号)ﻪﻭ《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ﻪ 12月30日ﻪﻭ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ﻪ(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ﻪﻭ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ﻭ第三章生育调节ﻪ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ﻪﻭ第五章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ﻪﻭ第六章监督管理ﻪﻭ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ﻪ第一章总则ﻭ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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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xx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热点问答信息:广东省卫计委网站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哪些影响?答:据测算和分析,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积极影响大于挑战,长期效益大于近期成本。
一是生育水平会有所提高,但可以稳定在适度低生育水平。
其中,户籍人口总和生育率将从xx年1.61上升至2018年1.96,2019—2030年保持1.91—1.96窄幅波动,不会造成生育水平的大幅度反弹。
二是出生人口数量会有所增加,但在可控范围之内。
预测与现行政策相比,xx—2020年户籍人口每年多出生15—18万;2018年可能多出生27万左右,达到峰值,之后逐年递减。
三是出生人口增多会给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带来一定的压力,但主要是结构性矛盾,通过经济社会发展与合理引导可以满足群众需要。
四是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生育愿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
新增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后,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问:我省?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效果如何,是否为启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供了有利条件?答:自xx年3月27日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在省委、 __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积极开展跟踪服务。
据统计,截至xx年11月30日,全省共有16.2万对?单独夫妇?申请生育二孩,其中15.2万对夫妇获得批准,目前已出生约5万人。
从整体情况看,审批、生育数量及分布情况与预期基本一致,配套公共服务充足供应,整体工作平稳有序。
同时,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迈开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一步,释放了部分生育势能,有利于客观把握群众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奠定了扎实基础。
问:我是独生子女,假如我父母没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了。
请问,我父母是否必须补办光荣证才能在年老时领取奖励金?答:根据规定,父母应在生育后尽快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凭证享受各项奖励优待。
但由于实践中存在该领未领、该发未发、领后丢失、领后又生等多种情况,出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与事实上的独生子女身份并不完全匹配的现象。
为解决这一实际问题,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各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时,要以核实其实际生育状况为核心,而不是仅凭其是否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依据。
因此,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均可领取奖励金。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如果我还是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能否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答:按照国家确立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对新条例实施之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继续给予奖励。
但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问:有的夫妇在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了二孩,是否还要给予处理?答:对于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孩子还要不要审批?答:新条例规定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 __度。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通过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准确掌握生育信息,重点加强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妇幼健康的咨询指导,落实的卫生计生服务项目。
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目前,具体的登记和审批办法正在抓紧制定,争取尽快出台。
但这不会影响群众的权益,在办法出台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即可。
问:根据?全面两孩?政策,如果我去年第一胎生育的是双胞胎,还能否再生育?答:新的《人口计生法》和省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所以,如果你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可以再生育了。
问:假如我生育一个孩子后又收养了小孩,还能不能再生育一胎?答:《收养法》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一直以来,我们都很重视对收养的管理,防止有人通过收养的方式规避计划生育政策。
但考虑到收养行为具有公益性,所以,这次修订条例的一个重大调整,就是取消收养子女对生育行为的影响。
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问:除了初婚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外,新条例对特殊情况下生育三孩的再生育条件是如何规定的?答:考虑到子女意外死亡后的再生育需求,新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项作了相应规定: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同时,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了?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这主要是由于再婚和子女病残的情况相对特殊,其生育状况比较复杂,相应的再生育条件须进一步论证,待国家出台指导意见和深入研究后再予具体规定。
?全面两孩?政策是 __作出的惠民生、利长远、合民心、顺民意的重要战略决策。
因此,此次修订《条例》聚焦于贯彻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尽快让全省人民享受到?全面两孩?政策以及配套实施的其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改革成果。
问: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未在60日内补办登记的,要征收2倍的抚养费。
新条例是否有所调整?答: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新条例适当减轻了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
新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即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问:新条例规定了计划生育诚信管理,请问这是基于什么考虑,下一步怎么操作?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 __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xx年6月14日, __《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xx—2020年)》(国发“xx”21号)提出: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
《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xx —2020年)》也提出了相关的要求。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中央《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加强计生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和诚信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具体操作细则,落实好新条例的规定。
问:新条例实施后,群众是否还需要上环结扎?xx年、xx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比表12345《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 __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而制定的法规条例。
经1980年2月2日广东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现行条例历经1992年11月28日、1998年9月18日、xx年7月25日、xx年11月28日、xx年12月30日五次修订。
最新一次的修订于xx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
共八章六十条。
今天学习啦要跟大家分享的是:xx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政策解读。
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全面二孩”的放开令王女士一家特别高兴。
大孩今年7岁,王女士一直希望孩子能有个伴。
因为不知道政策什么时候落地,王女士目前在备孕阶段。
对于生二孩,王女士最担心的是到时要辞职照顾孩子。
王女士说自己在普通小公司上班,担心享受不到全面二孩的福利待遇,所以到时候可能要辞职,而这会增加家里的经济负担,所以希望能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助。
南都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和王女士有相同担心的市民不在少数,她们一方面想要生二孩,但又担心因此影响工作,并带来经济负担。
“生二胎最主要是经济问题,希望能为二胎妈妈多创造就业机会。
”市民张女士是70后妈妈,大孩已经9岁,全面二孩政策出来后,她就开始备孕,准备生二胎,让自己的孩子有个伴。
不过让她苦恼的是,最近她正在找工作,被问得最多的问题就是,“你准备生二胎吗?”找工作时不被歧视,这是张女士最期盼的。
考虑到自己是高龄产妇,身体恢复起来没有年轻时快,张女士希望能够有二胎奖励假,并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昨日审议《中华人民 __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中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根据全面二孩政策的新形势,草案中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至于生育假如何延长,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至于市民关心的“全面二孩”政策何时落地深圳问题,南都记者了解到,根据此前深圳“单独二孩”政策的放开步骤来看,需要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才能“落地”执行。
修法程序上如同“单独二孩”一样,先由广东省卫计委提出修改方案,报请__批准。
__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条例,修订草案获批后才正式落地。
深圳政策还未落地,“全面二孩”政策一出,深圳各大医院妇产科和生殖中心的医生们的门诊量都在增加。
南都记者从深圳多家医院了解到,每天都有市民要求加号。
龙岗区人民医院自“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就设立了“二胎咨询诊室”,由医院产科专家领衔坐诊,每天来咨询的有45-60个人,年龄在30到 45岁之间,孩子小的才几个月,大的已经上初中了。
妇科学科带头人、深圳市妇幼保健院院长姚吉龙博士介绍,全面二孩受惠人群为70后,而最小的70后也已36岁,超过35岁即为高龄孕产妇,考虑到高龄女性生育二胎的风险增加,市妇幼在红荔、福强两个院区都开设了二胎门诊。
有需要的市民来到二胎门诊,可立即建立二胎档案,接受专家指导,同时可优先做产检和在医院分娩。
龙岗区人民医院自“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就设立了“二胎咨询诊室”,由医院产科专家领衔坐诊,每天来咨询的有45-60个人,年龄在30-45岁之间,孩子小的才几个月,大的已经上初中了。
省人大代表,深圳市人民医院院长邱晨认为,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不同城市应该根据自身情况来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不少市民因为工作忙等原因而不愿意生二孩,邱晨觉得,这需要深圳做政策上的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