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安全检查的一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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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水网地区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研究

内河水网地区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研究

局 、长 江 海事局 均 实行 首席 安检 员制度 ,均 取 得 了 良好
效 果。
参考文献:
加 强安检 内部交 流 。建议 在 各海事 机构 内部 不定 期 变 化轮 班 人员 ,有 意 改变安 检组 合 人员 ,外 部 之间互 相 派遣 安检 员组成 安检 小 组对船 舶 安检 ,起 到 互相 学 习、
加 大培 训 力度 ,建议 内河 地 方 海 事 机 构定 期举 办
设置 内河 水 网地 区船 舶 安检 站 。安检 站 主要 负责 组 织开 展辖 区 内船 舶安 全检 查 ,负 责对 海事 处船 舶 安全 检 查业 务 的指 导、 考核 、监 督及 安检 员队伍 的 管理 工作 。
可 效 仿 沿 海 海 事 机 构 在 内 河 重 要 关 口处 设 立船 舶 安 检 站 ,做 到 集约 化 管理 ,以安徽 地 方海事 局 为例 ,可 在淮 河 、 裕溪 河 、芜 申N s 立安 检 站 ,切 实担 负起安 徽地 g建 方辖 区 内河 船舶 安检 工作 。
C 安检 员培 训 ,提 高安 检 员专 业 素 养 ;发 挥 “ 级 l 师傅 带
徒 弟 ”效 应 ,发挥 一 批专业 性 强 、安检 经验 丰 富 的老安
检 员作 用 ;组 织安 检 员到船 厂 学 习船 舶 建造 及船 检 业务 知 识 各 级海 事机 构 可推 出 “ 舶 安全 检查 工作 优 秀案 船
记 录和 存档 ,并 作 为船 舶安 全检 查 员年 度注 册 考核 和升 等 级考核 的依 据 。
安检 工 作处 境尴 尬。 内河 水 网地 区没 有专 门设 置安
检 站 ,更没 有专 职 安检 员 ,加 之安检 工作 量 大 ,对基 层
执 法单位 规 费征 收 “ 贡献 ”不大 ,安 检 不受重 视 。

内河船舶安全检查问题浅析

内河船舶安全检查问题浅析
58 W o l r Shipn d p ig
一 _

 ̄界海运
船 舶 海 运 实务

浅析
( 3)缺陷描述 口语化 引起歧 义。如 “ 左边灯不亮 ”
的 描述 ,因 为水 上 从业 人 员 习惯 性 地 把 书 面语 “ 灯 ” 口 舷


存在问题
浯化为 “ 边灯”,导致对这一描述出现两种理解:一种理
室 内钢 瓶 属 于 同 定 灭 火装 置 . 无必要 随 时 取 用 如 “ 舱 机 无 消 火栓 ” 应 为 “ 舱 出 口附 近 无 消火 栓 ” , “ 漏 器 材 机 堵 放 置不 到位 ”应 为 “ 堵漏 器 材 放 置 不便 于 随 时取 用 ” 。 ( 缺 陷描 述 不 具 体 如 “ 砂 箱 内无 砂 ” 、 “ 2) 黄 无
意见是 否合理 ,直接关 系到缺陷是否能整改到位 ,所以对 缺 陷的处理意见 ,既要 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准确 向船方提 出处理 意见 ,同时也要考虑检查港的整改能力等一些特殊 因素 ( 有些设备检查港无法 购买 ),合理调整处理意 见.
2 0 O1 04 59
墨墨
不 能机械地 按照 《 检指南 》或者想 当然地 提 出处 理意 安 见。 ( 五)同一缺陷反复出现
了解 和 询 问 。 二 足没 有 向 船 方通 报 检 查 发 现 的 缺 陷 ,或 者
一 种理解是将 “ 边灯”理解 为一个词 ,即为 “ 左边 的边灯
不亮 ” 如果安检人员的本意是第一种理解 ,则应具体描 述 左边 哪些灯不亮 ;如果 安检人员的本意是第二种理解 , 则应描述为 “ 左舷灯 不亮 ”。本例就是因为¨语化描述引 起 的歧 义
( 5)缺 陷 描 述 非 安 检 项 目。 缺 陷 描 述 非 安 检 项 目足

内河安全检查的一般知识

内河安全检查的一般知识

内河安全检查的一般知识介绍《内安条例》中海事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怎么正确区分河流的左右岸(南岸、北岸)?面向水流的下游,左手为左岸(北岸)、右手为右岸(南岸):五代.李煜《虞美人》春花秋月何时了,往事知多少。

小楼昨夜又东风,故国不堪回首月明中。

雕阑玉砌应犹在,只是朱颜改。

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

二、什么是航道?在内河水道中,具有一定深度、宽度、弯曲半径和净空高度,能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那部分水域。

建设部在2004年重新发布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根据船舶吨位把航道划分为7级。

三、什么是航路?是指船舶根据河流客观规律或者有关规定,在航道中所选择的航行路线。

四、什么是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五、船舶方位的确定面向船头,左手为左舷、右手为右舷,前面是船艏,后面是船艉。

六、船舶航行基本的号灯从船舶正面看到的船舶夜间所显示的号灯巡航及船舶现场检查工作的性质巡航及船舶现场检查工作是海事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通航水域、船舶、设施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指南1000

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指南1000

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指南一、报警信号:通过听觉或视觉方式通知出现一种需要注意的状态的警报器和指示器。

应急报警装置的控制器应有红色标志及铭牌。

概述:它包括紧急(集合)报警装置、火灾报警装置、消防系统施放预告报警装置、其它报警装置。

1010 通用报警1、法定要求:1.1 法规依据:《内河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第三篇、第六节3.6.3和3.6.4。

1.2 配备要求:1.2.1自航船舶应设有单向发信的通用报警器,其布置应能有效地发出紧急(集合)信号;对小型船舶可免除此要求。

1.2.2紧急(集合)报警装置应由驾驶室集中控制,并应在任何状态下均能报警。

报警装置的电源一般应经由应急配电板或充放电板供电。

客船必须设有旅客紧急(集合)报警装置和船员紧急(集合)报警装置。

两级装置的音响应有区别。

1.2.3无线电室和广播室只应设有红色警灯。

1.2.4机舱和监控(监视)室应同时设有警灯和警铃。

2、检查内容和方法2.1检查内容2.1.1检查驾驶室的紧急(集合)报警装置是否完好,驾驶员是否熟悉紧急(集合)报警信号的操作和使用。

2.1.2检查驾驶室的紧急(集合)报警装置是否立即可用,是否有应急电源供电或充放电板供电。

2.1.3检查紧急(集合)报警装置的外观是否完好,显示是否清晰,颜色是否一致。

颜色是否符合要求(红色)。

2.2检查方法:两名安检员相互配合进行检查,观察驾驶室发出的信号是否在船员处所能有效的反映。

报警信事号的响度和亮度是否令人满意。

3、常见缺陷/纠正建议3.1常见缺陷:3.1.1、报警装置所发出的报警信号不能发至所有船员或乘客所在处所;报警所发出的声、光不能令人满意;应急电源不能自动投入。

3.2纠正建议:3.2.1、要求船方在开航前纠正、17。

1020 火警警报概念:失火报警:发生火灾时召集船员的手动警报装置。

探火报警:提醒驾驶室、总服务台、固定灭火站或其它处所的固定式自动探火装置。

1、法定要求1.1、法规依据:《内河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第七篇、第4章4.1.1\4.2.1\4.2.2\4.2.3等。

内河船舶安全检查简要概述

内河船舶安全检查简要概述
法规完善:加强内河船舶安全检查的法规建设,提高检查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国际合作: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内河船舶安全检查的挑战
培训提升:加强对内河船舶安全检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检查能力
分析内河船舶安全检查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法规完善:需要不断完善安全 检查法规,以适应船舶安全检 查的需求
检查内容:包括船 舶结构、设备、人 员、货物等方面
检查方法:采用现 场检查、资料审查、 模拟演练等方式
检查流程:制定检 查计划、实施检查、 记录检查结果、提 出整改意见
检查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根据船 舶类型、航行区域、 风险等级等因素确 定
分析内河船舶安全检查的实践经验
检查内容:包括船舶结构、设备、操作等方面 检查方法:采用现场检查、资料审查、人员访谈等方式 检查频率:根据船舶类型、航行区域、运营状况等因素确定 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分析和处理,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和准确性
建立完善的检 查制度和流程, 确保检查工作 的规范性和有
效性
加强与相关部 门的沟通和协 作,形成合力, 共同推进内河 船舶安全检查
工作
探讨加强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措施和途径
加强培训: 提高检查 人员的专 业素质和 技能水平
完善制度: 建立健全 内河船舶 安全检查 制度和标 准
加强监管: 加强对内 河船舶的 安全监管 和执法力 度

确保船舶安全:检查船舶是否 符合安全标准,避免事故发生
保护环境:检查船舶是否符合 环保标准,防止污染水域环境
说明内河船舶安全检查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 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 全检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 验条例》

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指南最新

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指南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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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营运检验要点及常见缺陷概述

内河船舶营运检验要点及常见缺陷概述

内河船舶营运检验要点及常见缺陷概述一、引言内河船舶营运检验是指对内河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和审查,以确保其安全、有效地进行运营。

本文将概述内河船舶营运检验的要点及常见缺陷,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二、内河船舶营运检验要点1. 船舶维护保养:船舶在运营过程中,必须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工作。

这包括船体、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消防设备等各个方面的检修和维护。

船舶维护保养的不足可能导致船舶在运营过程中出现故障和事故。

2. 船舶安全设备:船舶必须配备完备的安全设备,以确保船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安全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圈、救生衣、火警报警器等。

船舶缺乏或安装不当的安全设备可能会对船舶的安全性产生严重影响。

3. 证书和文件:船舶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证书和文件,包括船舶营运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等。

这些证书和文件的不全或过期可能导致船舶无法合法进行运营。

4. 船员配备和培训:船舶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船员,并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

船员的不合格或不足可能会影响船舶的运营安全。

5. 船舶载重和排水量:船舶的载重和排水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过载或排水量不足可能导致船舶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不稳定和倾覆的风险。

三、常见缺陷概述1. 船舶维护不到位:由于船舶长期使用或维护不当,船体、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可能出现磨损、老化、腐蚀等问题。

这会导致船舶在运营过程中出现故障和事故的风险。

2. 安全设备缺失或不合格:一些船舶可能没有配备足够数量或合格的安全设备,或者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不到位。

这会使船舶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增加了船舶的安全风险。

3. 证书和文件不全或过期:一些船舶可能缺乏或持有过期的证书和文件。

这会导致船舶无法合法进行运营,增加了船舶被执法机构查处的风险。

4. 船员不合格或不足:一些船舶可能配备的船员不合格或不足。

这会影响船舶的运营安全,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

5. 载重和排水量超标:一些船舶可能存在超载或排水量不足的情况。

内河船舶安全制度及操作性检查

内河船舶安全制度及操作性检查

内河船舶安全制度及操作性检查为了确保内河船舶的安全运行,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并进行操作性检查。

本文将就内河船舶安全制度及操作性检查展开讨论。

一、内河船舶安全制度1.船舶检查制度:要求船舶在出航前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齐全、运行正常以及携带必备的救生设备和保险杠。

检查可以包括对船体、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等方面的检查。

2.疏散和救援预案:船舶应制定疏散和救援预案,以便在发生危险情况时,能够快速有效地疏散和救援船上人员。

预案应明确每个成员的责任和行动流程。

3.船舶维护制度:要求船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船舶的航海设备、导航设备、通信设备等部分的维护要及时跟进。

4.船舶操作规程:船舶应建立操作规程,包括航行规则、锚位选择、航线规划等内容,确保船舶的安全性。

操作规程应制定详细的行动指南,以及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5.安全培训制度:船上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包括船舶的操作规程、救生设备的使用以及应急处置等。

培训可以通过课堂教学、演习和考核等形式进行。

内河船舶的安全操作性检查是为了评估船舶运行过程中的操作表现和合规性。

1.船载设备检查:检查船舶上的设备,包括锚、缆绳、推船机等的使用情况和状态,确保其安全可靠。

4.船舶维护保养检查:检查船舶的维护保养记录,确保定期维护和保养工作的完成情况,预防设备故障。

5.船员培训和证书复核:确认船员的培训和证书复核情况,以确保其持续更新和适应新的操作要求。

6.安全设备检查:检查船舶的各类安全设备,包括救生设备、火警设备、通信设备等,确保其完好可用。

通过制定内河船舶安全制度和实施操作性检查,可以提高内河船舶的运营安全性,减少事故的发生。

船舶管理方和船员都应重视并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养成良好的安全操作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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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安全检查的一般知识介绍《内安条例》中海事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怎么正确区分河流的左右岸(南岸、北岸)?面向水流的下游,左手为左岸(北岸)、右手为右岸(南岸):五代.李煜《虞美人》春花秋月何时了,往事知多少。

小楼昨夜又东风,故国不堪回首月明中。

雕阑玉砌应犹在,只是朱颜改。

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

二、什么是航道?在内河水道中,具有一定深度、宽度、弯曲半径和净空高度,能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那部分水域。

建设部在2004年重新发布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根据船舶吨位把航道划分为7级。

三、什么是航路?是指船舶根据河流客观规律或者有关规定,在航道中所选择的航行路线。

四、什么是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五、船舶方位的确定面向船头,左手为左舷、右手为右舷,前面是船艏,后面是船艉。

六、船舶航行基本的号灯从船舶正面看到的船舶夜间所显示的号灯巡航及船舶现场检查工作的性质巡航及船舶现场检查工作是海事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通航水域、船舶、设施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主要工作包含航行安全和防污染监视,船舶船员、水上设施的现场检查,行政执法和抢险救助。

巡航及船舶现场检查工作的目的其目的是维护国家权益,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巡航及船舶现场检查工作的原则遵循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科学计划、合理安排、疏堵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遵循水域巡航与船舶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巡航及船舶现场检查工作的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5.《内河航标管理办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12.《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15.《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巡航及船舶现场检查工作的制度1.《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2.《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巡航管理规定》3.《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追究规定(试行)》4.《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巡航及船舶现场检查工作法定职责1、负责辖区水上安全监管管理、防止船舶污染、通航保障工作。

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

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2、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3、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4、海事执法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5、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通航环境检查(1)检查辖区通航状况,检查航道(路)是否畅通,是否有沉船、沉物及漂流物等碍航物;(2)检查航标是否正常显示、流失或移位,检查助航标志功效是否正常;(3)检查航行信息牌、宣传牌、警示牌外观和灯光是否正常;(4)检查桥涵标、桥柱标、界限标及桥区水域的助航标志是否处于正常状态;(5)检查航道变迁情况,关注航道水深、宽度、弯曲度变化情况;(6)维护辖区水域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秩序;通航高峰期,对航行船舶的航行秩序实施现场维护;(7)检查通航水域内有无非法养殖、捕捞行为,掌握通航水域碍航渔具的设置情况;(8)检查辖区水域有无明显的船舶排污迹象,有无漂浮物和污染物;监视水域环境,及时制止和纠正船舶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等对水域的污染行为;(9)检查渡运水域的通航环境是否良好;(10)高洪水位期尤其防洪期间,加强对重点航段的巡查;(11)搜集辖区水域水文气象、船舶交通等通航环境信息;了解掌握巡查区域通航环境与通航秩序状态。

航行秩序检查(1)检查在航船舶是否按规定使用号灯或号型;(2)检查在航船舶是否正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3)检查在航船舶是否遵守有关航行区段的限速规定;(4)检查在航船舶是否超过载重线标志或乘员定额超载航行;(5)检查在航船舶拖带是否符合规定;(6)检查在航船舶遵守强制引航规定情况,并按规定悬挂引航旗或显示信号;(7)检查船舶是否擅自进入或穿越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或主管机关公布的安全作业区;(8)监督有关船舶是否遵守特定航段内的单向航行控制规定,是否按规定的等让原则在单向控制航段外等候通过;航行船舶之间是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等;(9)检查通航水域内船舶是否有私渡行为;(10)检查能见度不良情况下船舶有无违反有关限航或禁航管理规定的情况;(11)检查客(汽)渡船是否按规定的航区、航线航行,渡运秩序是否正常有序;横渡时是否有抢行、抢越他船船头等现象;有无不具备夜航条件的渡船夜间行驶。

船舶检查通常情况下,不对在航船舶进行拦截检查,当在航船舶确实存在严重隐患,危及人命安全时,在航道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现场监督人员可责令或采取可行的强制手段将对象船舶置于安全处靠泊检查,消除隐患,纠正违章。

确定被检查的船舶后,现场监督人员应选择安全的方式登船,船舶检查需要船员的密切配合。

船舶证书类检查船舶登记证书分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由海事机构发证。

现场检查时,因所有权证书是是产权证明文件,一般不放置在船上,可以忽略所有权证书的检查。

国籍证书是证明船舶取得航行权的主要法律依据。

主要检查内容①船舶是否具有国籍证书;②国籍证书记载内容是否与实船相符,包括船名是否一致、询问证书所有人经营人与现实的所有人经营人统一、船舶登记的船舶情况与目前使用的船检证书主要内容是否一致;③检查船舶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船舶标识包括国旗、船名牌、船籍港和载重线,一般50总吨以下船舶不要求悬挂国旗,并可使用统一的小型船舶船名牌(包含船籍港);④船舶国籍证书是否过期;船舶检验证书簿是船舶检验部门对船舶进行法定检验后发出的证书总汇。

船舶检验证书簿包含船舶技术资料和证书两部份。

船舶技术资料主要检查内容①船舶主要项目:主要检查船舶类型与实船用途是否一致,船舶名称、所有人经营人与国籍证书是否一致。

②船体部分:证书主要尺度与实船(包括与国籍证书)相符,航区航段是否符合水域实际规定;③设备部分:检查实船锚设备数量与证书数是否一致,实船消防设备数与证书数是否一致,实船救生设备数与证书数是否一致,实船航行、信号设备与证书数是否相同;④机电部分:主机型号功率证书是否一致,并询问主机运行情况。

技术证书主要检查内容(1)内河船舶适航证书:航区、用途,主要检查证书和有效期是否在时效内和背面检验签证栏内的展期签注。

(2)内河船舶吨位证书。

(长期证书,有就行)(3)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主要检查证书有效期是否在时效内和航区(段)干舷值与船舶实际勘划的高度一致,以及背面检验签证栏内的年度检验签注和限制条件。

(4)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主要检查证书有效期是否在时效内,背面检验签证栏内的年度检验签注。

(5)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长期有效,主要检查载客人数和船员人数,与船舶实载乘客数、船员人数进行对照检查。

我省船舶在记事拦内填写有警戒水位下的准载乘客人数,也是检查的标准。

(6)内河船舶临时乘客定额证书,主要检查有效期、人数处所、救生设备和航线。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是船舶配备船员的依据,在办理国籍证书时核发(国籍证书发证机关核发)。

检查时主要检查:航行区域与与所在地相符、船舶适任船员与证书要求是否相符、有效期等。

常见的问题是:超越航行区域、船舶适任船员与证书要求不符。

船舶签证簿船舶签证簿由县级海事机构核发,是船舶办理签证的记录,分航次签证和定期签证。

现场主要检查船舶在规定时间是否办理签证。

船员检查在船船员应符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定的配备要求。

检查时首先检查船上《船员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一、船员适任证书主要检查在船任职船员有无《船员适任证书》、年龄(是否满男65/女60)、等级与实船员相符、职务是否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职务及人数相同、驾驶员航线轮机千瓦和证书签注栏内容。

二、船员服务簿主要检查专业培训合格情况,如客船专业培训、油船、危险货物船舶专业培训等。

现场监督检查中,应将在船证书与在船员人员逐一进行核实,防止证书在船人员离岗的现象。

船舶装载检查分载客情况检查和载货情况检查。

(1)载客情况检查。

主要检查船舶实载人数是否超过证书核定的人数,顶蓬、船头等非载客处所是否载客。

(2)载货情况检查。

主要检查船舶所载货物是否属危险货物,载货时装载是否平衡、船舶载重线是否被淹没。

救生衣及浮具的配置和使用检查客渡船按照乘客定额100%配备救生衣,使用救生浮具的必须按照乘客定额100%配备救生浮具。

货船必须按照船员定额110%配备救生衣,快艇按照乘客定额100%配备救生衣。

快艇航行时乘客必须100%穿戴好救生衣,按规定可用救生浮具的客渡船舶,乘客必须是戴、挎在身上、抱在胸前或者提在手上。

从事甲板操作的运输船舶船员必须穿戴好救生衣操作,渡口码头签单员上客渡船清理人数时必须穿戴好救生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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