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统计管理办法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铁统计〔2000〕65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6.06【实施日期】2000.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铁统计〔2000〕65号)部属各单位:为加强铁路统计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铁路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铁路实际,部制定了《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000年六月六日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全路统计监察工作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维护铁路统计工作正常秩序,查处和纠正统计违法违章行为,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有效发挥统计在铁路改革和发展中的应有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铁道部《铁路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行业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社会团体(简称铁路单位,下同)。
第三条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铁路运输(含客货运输、机车、货车、运输设备,下同)、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建筑业、劳动工资等专业统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统计数据进行监督检查,并与有关部门配合对统计违法、违章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条铁路单位要加强对统计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计执法队伍,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办法。
要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保证统计监察人员职权不受侵犯。
任何人不得对拒绝、抵制、检举篡改统计资料和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等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五条铁路统计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要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不徇私情,坚持真理,不断提高执法监督水平。
第二章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的组织及工作范围第六条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由铁道部统计中心归口管理。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2014 年7月·北京目录总则 (1)第一编技术设备 (2)第一章基本要求 (2)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2)限界、安全保护区 (3)养护维修及检查 (5)救援设备 (6)灾害防护 (6)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7)第二章线路、桥梁及隧道 (9)一般要求 (9)铁路线路 (9)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10)路基 (10)桥隧建(构)筑物 (11)轨道 (12)线路交叉及接轨 (13)防护栅栏 (13)声屏障 (14)第三章信号、通信 (15)一般要求 (15)信号 (15)联锁 (17)闭塞 (18)调度集中系统 (18)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 (19)列车运行控制系统 (19)信号集中监测系统 (23)通信 (23)承载网 (24)业务网 (24)支撑网 (25)信号、通信线路及其他 (25)第四章铁路信息系统 (27)第五章车站及枢纽 (29)站场设备 (29)客运设备 (29)第六章机车车辆 (31)机车设备 (31)机车 (31)车辆设备 (33)车辆 (33)动车组设备 (34)动车组 (35)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35)第七章供电、给水 (37)牵引供电 (37)电力、给水 (39)第八章房屋建筑 (41)第九章铁路用地 (42)第二编行车组织 (43)第十章基本要求 (43)行车组织原则 (43)列车乘务 (45)车站值守 (48)车站技术管理 (49)对行车有关人员的要求 (49)第十一章编组列车 (51)列车编组 (51)列车中机车车辆的编挂和连挂 (51)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 (53)列车中车辆的检查 (53)列车制动 (55)第十二章调度指挥 (61)调度日计划 (61)日常运输组织 (62)调度命令 (62)第十三章列车运行 (66)行车闭塞 (66)接发列车 (72)列车运行 (75)跨线运行 (75)车底回送 (76)第十四章限速管理 (77)临时限速管理 (77)列控限速管理 (77)第十五章调车工作 (79)调车工作 (79)机车车辆的停留 (83)第十六章施工维修 (85)施工维修基本要求 (85)施工维修防护 (85)施工路用列车开行 (94)确认列车开行 (95)设备故障及抢修 (96)第十七章灾害天气行车 (98)大风天气行车 (98)雨天行车 (99)冰雪天气行车 (100)异物侵限报警 (101)地震监测报警 (103)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行车 (103)第十八章设备故障行车 (105)列控车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105)LKJ、GYK、机车信号故障 (105)CTC故障 (106)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故障或车站(线路所)道岔失去表示、轨道电路非列车占用红光带 (107)区间通过信号机故障或闭塞分区轨道电路非列车占用红光带(异物侵限报警红光带除外) (110)站内轨道电路分路不良 (111)列车占用丢失 (111)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故障 (112)接触网停电 (113)接触网上挂有异物 (114)受电弓挂有异物 (115)运行途中自动降弓 (116)自动过分相地面设备故障 (116)动车组列车空调失效 (117)列车运行途中车辆故障 (117)第十九章非正常行车组织 (120)双线区间反方向行车 (120)列车被迫停车后的处理 (120)列车在区间退行、返回 (121)列车分部运行 (122)列车冒进信号机 (122)列车运行晃车 (123)列车停在接触网分相无电区 (123)列车碰撞异物 (124)列车发生火灾、爆炸 (125)第二十章救援 (126)使用机车、救援列车救援 (126)动车组救援动车组 (127)启用热备动车组 (128)第三编信号显示 (129)第二十一章基本要求 (129)第二十二章固定信号 (132)色灯信号机 (132)车载信号 (139)第二十三章移动信号及手信号 (144)移动信号 (144)无线调车灯显信号 (145)手信号 (146)第二十四章信号表示器及标志 (155)信号表示器 (155)线路标志及信号标志 (159)线路安全保护标志 (164)动车组列车标志 (165)第二十五章听觉信号 (167)附图1 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 (170)附图2 客运专线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173)附件1 调度命令 (174)附件2 调度命令登记簿 (175)附件3 CTC控制模式转换登记簿 (176)缩写词对照表 (177)计量单位符号 (178)总则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骨干、重要的民生工程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至关重要。
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统计规则铁统计

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统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2011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铁路运输站段劳动生产率 ........................................................................................第十二条直属车站、车务段、客运段劳动生产率.................................................第十三条机务段劳动生产率..........................................................................................第十四条供电段劳动生产率..........................................................................................第十五条车辆段劳动生产率..........................................................................................第十六条工务(桥工)段劳动生产率........................................................................第十七条工务机械段(含客专基础设施维修基地)劳动生产率......................第十八条电务段、通信段劳动生产率........................................................................第十九条快运分公司劳动生产率.................................................................................第二十条特货分公司劳动生产率................................................................................. 第三章铁路局换算劳动生产率............................................................................................. 第四章附则............................................................................................................................. 附表1 铁路运输站段劳动生产率统计表 (74)附表2 直属车站、车务段、客运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76)附表3 机务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78)附表4 供电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79)附表5 车辆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86)附表6 工务(桥工)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93)附表7 工务机械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97)附表8 电务段、通信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99)附表9 快运分公司换算工作量台帐 (115)附表10 特货分公司换算工作量台帐 (116)附表11 铁路局换算劳动生产率统计表 (1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劳动经济信息管理,全面反映铁路运输劳动生产率水平,保证劳动统计资料的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规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铁路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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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发文稿纸标题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 铁路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 主送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抄送 集装箱、投资公司,铁科院,鉴定、信息中心,总公司发展与法律、计统、财务、劳卫、物资部,运输、审计、监察局,工管中----------------------装---------------------订---------------------线---------------------按照铁路政企分开改革有关要求,为切实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建设管理和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责任,总公司与国家铁路局就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职责进行了协商明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招标投标(一)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建设项目招标,接受总公司和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的招标投标监督。
(二)建设单位应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其中北京铁路局管区域为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下同)办理招标备案。
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招标人(建设单位)基本情况、招标时间地点、招标金额等。
(三)建设单位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分别向总公司和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
(四)请各建设单位将2013年3月14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的在建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交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请总公司相关部门将2013年3月14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诉办理情况交国家铁路局。
交接工作按建设项目逐一进行,交接资料应完整无缺,遗留问题应专题说明,交接时应列出详细清单,交接完成后双方应签字确认。
(铁总建设[2015]7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总建设[2015]7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ebab02fa76e58fafab00376.png)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

2.进行大(厂)修、中(架)修时按检修机车统计。其加入时分,大(厂)修自到达承修厂界或承修段界时起,中(架)修自到达承修段规定技术作业完了时起;修竣后不回本段继续出租时,自验收员签字时起取消支配。如机车先入本段再入厂或承修段进行大(厂)修、中(架)修时,自入本段时起加入支配;修竣后回本段继续出租时,自出段时起取消支配。回段小(洗)修、辅修、临修时不加入支配,仍按出租机车统计,小(洗)修、辅修修竣台数按外委统计。如另派机车代替时,代替的机车自到达工作地点时起至工作完了离开工作地点时止,按出租机车统计。
(三)助勤机车:根据调度命令,出助段自机车出段经过站段分界点时起取消支配,入助段同时加入支配。助勤完了时,入助段自机车出段时起取消支配,出助段同时加入支配(经过站段分界点时分,由出、入助段机车调度室及时通知对方)。
(四)长交路轮乘制机车:
1.站交接:自机车到达乘务员继乘站时起至到达下一个继乘站时止,为值乘乘务员所属段的支配机车。
(五)补机工作——为在补机区段内担任补助牵引或推进的机车(不论挂于任何位置)。超过补机区段运行时,其超过部分根据调度命令确定为重联或有动力附挂,无调度命令按有动力附挂统计。
(六)专用调车工作——为下列各项:
1.固定在车站专为担任调车工作、在非补机区段担任送坡任务的机车。
2.月间计划指定利用列车的本务机车,在列车始发站及终到站兼作调车工作的实际作业时间。
其中动车组工作为担任旅客运输的动车组动车。
(二)行包专运工作——为担任行包快运专列的机车。
(三)货运工作——分为:
1.货物工作——为担任各种货物列车(包括“五定”班列、快运货车列车,直达、直通、区段、摘挂、超限、重载货物列车,保温列车,自备车列车等)及军用车次开行的列车机车(整列客车及代客货车的列车机车除外)。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7月16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 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七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7月16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七条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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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统计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总公司统计工作,保障总公司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总公司统计工作在服务铁路改革发展、推进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机关、总公司直属机构、总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组织实施的铁路统计活动。
总公司采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和受托管理运输的非控股合资铁路公司的相关统计资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要切实履行出资人或出资人代表职责,通过法定程序促使并保障控股和受托管理运输的非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相关统计活动。
第三条总公司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铁路运输生产、经营管理、投资建设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总公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五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按照总公司对统计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统计管理制度,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和其他条件。
第六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总公司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七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严肃性,不得自行修改按规定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关人员伪造、篡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其他统计资料,不得打击报复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
第八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干扰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按规定予以保护。
第十条总公司加强铁路统计科学研究,建立科学、全面的铁路统计指标体系,不断完善统计调查方法,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的现代化。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十一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规范设置统计机构,明确各级、各部门统计职能,理顺管理关系,建立统一管理、分工合作、信息共享、协调高效的统计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总公司设立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公司统计工作,实施全公司统计调查和质量评估。
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总公司运输企业)设立统计主管机构,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并监督本单位统计工作。
各统计专业均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总公司运输企业所属运输站段的统计工作必须由职能机构承担,其机构名称应体现统计管理职能。
统计工作量较大的运输站段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其他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根据统计工作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内设机构中设置统计管理岗位。
第十三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必须指定组织、管理和监督本单位统计工作的行政分管负责人。
第十四条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研究拟定总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总公司运输、设备、物流、劳动、节能、环保、物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等专业统计,并负责向有关部门报送或提供数据。
(三)负责组织总公司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业务培训,各级统计人员及各专业统计监察人员的上岗培训,并统一核发上岗证、监察证。
(四)拟定总公司统计工作质量检查管理办法和数据质量考核办法,组织开展总公司统计质量检查,协助相关部门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总公司部署的普查、调查任务和专项调查工作,汇总、公布调查结果,提出调查分析报告。
(六)编制总公司年度统计资料汇编、统计手册,组织开展统计分析,发布统计资料,提出统计咨询建议。
(七)提出总公司统计管理信息化建设需求,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运用。
第十五条总公司运输企业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据总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各专业统计工作,并向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提供数据。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各级统计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工作。
(四)拟定本单位统计工作质量检查办法和数据质量考核办法,组织开展统计质量检查,纠正统计违纪违规行为。
(五)负责组织完成总公司部署的普查、调查任务和专项调查工作,汇总、报送调查结果,提出调查分析报告。
(六)负责管理、发布本单位统计资料,组织开展统计分析,提出统计咨询建议。
(七)按照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本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运用。
第十六条其他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总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完成上级统计主管部门部署的相关专业统计工作和普查、调查任务,并向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提供数据。
(三)负责本单位专、兼职统计人员及统计工作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拟定本单位统计工作质量检查办法和数据质量考核办法,开展经常性的统计质量检查,纠正统计违纪违规行为。
(五)负责管理本单位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提出统计咨询建议。
(六)组织本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运用。
第十七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足够的统计岗位,配齐具有相应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兼职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按照国家和总公司规定的条件,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八条总公司建立统计岗位资格管理及继续教育制度。
统计人员必须取得统计岗位资格,并接受统计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组织并支持统计人员参加各类相关培训、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为其创造学习条件。
第二十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国家统计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独立行使以下职权,不受侵犯:(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台账和报表。
(二)统计报告权:整理、分析统计调查资料,及时准确地向上级统计机构和本单位负责人提出统计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扣压。
(三)统计监督权:对铁路运输生产、经营管理、投资建设等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参加本单位、本部门的有关会议,提供统计咨询。
有关部门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并妥善解决。
第二十一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职责,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上报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办法及统计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建立统计工作交接制度。
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应当办清交接手续,先补后调;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二十三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统计报表管理制度,保证统计工作的一致性、有效性和协调性。
第二十四条总公司统计调查项目是指总公司运输生产、经营管理、投资建设方面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归口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总公司统计调查项目及其制度,由总公司确定。
统计调查制度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方面的规定。
总公司统计调查项目由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按照其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或者由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会同总公司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总公司运输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可以制定补充性调查项目、规定和实施办法,但不得与总公司的规定相抵触,不得与总公司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矛盾,不得影响总公司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并应报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总公司各业务部门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含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制发专业性统计调查表,应当由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对其科学性、一致性进行审查,对调查表进行登记、统一编号。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各业务部门向本单位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必须经同级统计机构审查、批准并报上级统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经总公司批准实施的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统一编号等标志。
对未经总公司批准实施的统计调查表,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有权拒绝填报。
第二十八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必须执行总公司统一制定的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制度,保证总公司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报表制度的完整和统一。
第四章统计资料管理第二十九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及台账的规范与管理制度、统计数据的管理与发布制度,防止数出多门、口径不一。
第三十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根据总公司各专业统计制度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纸介质和其他介质统计资料的保存、交接、保密、调用和归档等管理制度,按各专业统计制度规定的期限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及电子数据信息等统计资料。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二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确认制度。
提供的统计资料,必须由本单位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单位统计负责人确认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根据专业统计制度或规则提供,并须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提供给本单位统计机构。
统计资料的审核确认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确认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单位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业务资料、财务资料及其他资料。
第三十四条总公司统计数据由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定期公布主要指标数据。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统计机构负责审定、公布本单位统计数据。
第三十五条总公司各部门使用统计数据时,必须以公布的为准,未公布的必须商统计主管部门核定,以规范口径,保证正确使用。
信息技术等部门、单位代为存储的统计数据,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或对外发布。
第三十六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及所属部门使用统计资料时,必须以本单位统计机构公布或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有义务向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提供所需要的统计资料。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的规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考核第三十九条总公司建立统计监察制度、统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统计数据质量考核制度以及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统计监察工作考评制度。
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对各级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执行本办法及统计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对统计数据质量及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统计监察工作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