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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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程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火灾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1.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

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4.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对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指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安全通道,确保消防车辆通行无阻。

3. 施工现场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4. 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严禁违章操作。

5. 施工现场应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格控制火源、电源。

6.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确保火灾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四、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应立即停工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3.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五、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一、背景介绍消防安全是建设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涉及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问题。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水平,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进行,需要制定相应的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二、规定内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消防设计要求建设工程在进行消防设计时,须满足以下要求:建筑结构和布置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消防设备与建筑结构的布置要合理协调;建筑物内外的消防设备的设置位置要符合规范要求;建筑物的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满足疏散需求。

2. 消防施工管理要求建设工程在进行消防施工时,应满足以下管理要求:消防工程施工前,需经过消防审查,获得消防审查合格意见;消防施工应严格按照消防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消防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

3. 消防验收要求建设工程在进行消防验收时,应满足以下要求:工程竣工前,需经过消防验收,取得合格验收意见;消防设备和系统应完好有效,并能保证正常运行;建筑物的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应畅通无阻;消防设备和系统的使用说明及维护保养手册应齐全。

三、办法为了确保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和落地,需要采取以下办法:1. 法律法规支持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机制,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消防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对消防安全的意识和能力。

同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总结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的制定,对于提高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各方面需求,确保规定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篇)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篇)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总则为了认真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使每个职工懂得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群众防范意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现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防火管理制度。

2.施工现场防火的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

(2)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4)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

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5)施工单位在承建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有防火安全的内容,合同建设单位共同搞好防火工作。

(6)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7)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8)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9)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

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0)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11)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12)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13)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严格执行“电焊十不烧”规定。

(14)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1.1 为确保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有效防备和掌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2.1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2.2 建筑工地应依照本规定订立认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通过培训和督查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二章建筑工地消防设施第三条: 消防设施的规划和设置3.1 建筑工地应依据实际情况,对消防设施进行规划和设置。

3.2 消防设施包含灭火器、灭火器箱、消防水源、消防水带、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第四条: 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检查4.1 消防设施应由专人负责维护,并依照规定的维护周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和修理。

4.2 灭火器应定期充装、检测,确保其完好可用。

4.3 消防水源应保持清洁,水压稳定,消防栓与消防水带应定期检查,防止堵塞。

第三章建筑工地火灾防控第五条: 火源掌控5.1 建筑工地应设置禁烟区,并明确标识禁止点燃明火。

5.2 在易燃易爆场合,应严禁存放易燃物品,并依据需要设置防火屏障。

第六条: 电气设备管理6.1 建筑工地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6.2 电缆布线应符合规范要求,定期对电缆、插座等进行检查,防止线路老化、短路等问题。

第七条: 高空作业安全7.1 高空作业时,应设置防护网和安全绳,供应安全带,并对操作人员进行防护教育和培训。

7.2 搭设脚手架和临时工棚时,应依照规定进行稳固性和安全性检测,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

第八条: 废弃物及易燃废料管理8.1 废弃物和易燃废料应分类存放,并定期清理运输,防止积存引发火灾。

8.2 废弃物储存场合应设有特地的消防设施,如砂桶、稀释剂等。

第四章防备演练与培训第九条: 灭火器使用培训9.1 全部建筑工地员工应接受灭火器使用培训,了解不同类型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适用范围。

建筑物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建筑物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建筑物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物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建筑物,包括工业建筑、商业建筑、住宅建筑等。

第三条建筑物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消防安全标准,确保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消防安全措施有效实施。

第四条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承担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由地方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和管理第五条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水带、消防栓、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等。

第六条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八条建筑物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筑物消防安全措施的执行第九条建筑物消防安全措施包括火灾风险评估、制定灭火逃生预案、组织消防演练等。

第十条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对建筑物的火灾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灭火逃生预案。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二条建筑物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措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对于未按照规定设置和维护消防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四条对于未按照规定制定灭火逃生预案和组织消防演练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五条对于故意遮挡、损坏消防设施设备或者妨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执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一、概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是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和设备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能够从源头控制施工现场火灾的发生,提高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理能力,有效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置于第一位,保护人员生命安全。

2. 预防为主原则:通过加强施工现场消防技术防范、管理和培训,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3. 管理规范原则: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管理规范。

4. 整体防护原则:采用综合措施,从源头控制,全面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5. 发现及时原则: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千方百计避免事故发生。

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1. 项目负责人要具备消防相关知识,确保项目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施工现场必须设立专门的消防管理机构,配置专业消防人员,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施工进度与安全计划的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施工现场消防设施的布置和维护等方面。

4.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消防设备和器材的检查维修。

5. 施工人员必须定期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6. 施工现场禁止乱堆乱放、乱扔烟蒂,加强现场卫生,减少火灾隐患。

7. 施工人员必须严禁擅自改动消防设施和器材,如发现故障必须及时检修或更换。

8.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灭火。

9. 施工现场的杂物堆放要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定期清理,确保通道畅通。

10. 施工现场应设立警示标识,标明消防安全相关信息,包括灭火器具的位置、火灾疏散通道等。

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应急处理措施1. 若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向施工现场负责人和消防队报警,并按应急预案救援。

2. 合理利用施工现场的消防设备,进行初期灭火,控制火势扩大。

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了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维护人员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建筑物的防火性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火灾对人员和财产的危害。

第二章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和责任第二条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为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建筑物的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定期检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设备等。

第四条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建筑物业主、物业管理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等。

第三章建筑物的防火要求第五条建筑物的结构应符合国家相关防火标准,具备防火阻燃性能。

第六条建筑物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电气安全规范,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第七条建筑物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应齐全,并经常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可用。

第四章消防安全预防措施第八条建筑物内应设立符合要求的消防通道,通道内不得堆放杂物。

第九条建筑物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应急疏散指示标识。

第十条建筑物内的易燃物品和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分类存放,防止火灾的蔓延。

第十一条建筑物内的公共区域应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以便及时进行初期灭火。

第五章火灾应急处置第十二条建筑物内应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人员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建筑物内应设置避难层和逃生设施,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迅速安全撤离。

第十四条建筑物内的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场所或特殊用途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四条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的职责:一、组织宣传、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防火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和审查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二、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研究消除火险隐患的措施;四、协助消防监督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第五条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员,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和保卫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消防干部的确定和更换,应报当地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第六条消防干部的职责:一、协助防火负责人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并督促落实;二、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向防火负责人报告,提出对违章人员的处理意见;三、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消除措施的建议,填发火险隐患通知单,并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四、配备、管理消防器材,建立防火档案;五、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和训练;六、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第七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应规定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本规定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接受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第八条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火灾危险性小的建设工程,以及乡村的建筑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均须在开工前1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消防监督机构审批或备案;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市消防局审批:一、国家重点工程;二、单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三、大型能源、电讯、交通枢纽等市政工程;四、市消防局认定应当审批的其他工程;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审批:一、单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不足3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工程; 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须报当地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第九条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工程的位置、建筑层数、面积、高度、施工工艺、方法和使用的材料;二、生产、生活用火区如锅炉房、沥青锅、茶炉房、厨房等位置;三、各种临时建筑的位置、结构、防火间距和用途;四、易燃、可燃材料的存放地点、堆垛体积等;五、工地消防给水管道、临时消防立管和室外消火栓的位置、管径;消防车道宽度和消防泵房的位置包括泵的型号、规格,供电线路架设方位及电压等;六、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第十条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 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建设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五、冬季施工使用电热器,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 重要工程和高层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七、非经施工现场消防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内住宿;八、设置消防车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够的消防水源;九、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并设在安全位置;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第十一条对在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工作中作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经消防监督机关指出后,不按期整改的, 消防监督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立即改进;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对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1956年2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基本建设工程工地防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规范一、不准支搭易燃建筑;必须支搭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经批准支搭的易燃建筑,不准用于明火作业;二、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检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三、焊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电气焊割必须符合防火规定;四、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北京地区电气安装标准的规定;非正式电工不得安装电气设备 ;五、冬季施工用的电热器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方可使用;重要工程和高层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不得用可燃材料;六、施工现场的可燃材料堆场的设置,应符合公安部关于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的规定; 工程内不得积存易燃、可燃材料,施工中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七、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不准在工程内部作业;八、仓库、机械设备用房和化学易燃物品操作间等不得采用易燃建筑;九、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不得交叉作业;严禁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并应限额领料; 在室内进行装修作业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电器设备要符合防爆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设施要求一、室外消火拴的数量不得少于两座,并应按每座消火拴保护半径不超过50米的要求确定其总数量;二、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成环形现场无法做环形时可枝形,其管道直径不应小于100毫米,消火栓的出水口直径为65毫米;三、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高压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并逐层安装口径为65毫米的消火栓;每座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得大于25米;建筑物不含住宅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的,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升/秒,高度超过50米的, 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30升/秒;四、消防泵用电,应与施工和照明等用电分开设置;五、施工现场必须设有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米,车道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高层建筑主体工程周围应有可停靠消防登高车的地方;施工现场须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供消防车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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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建设有限公司
XXXXXXXXXXXX项目部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及上级单位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XXXXXXXXXXXX项目部及所属各施工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职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

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与安委会小组人员相同;
第六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2、统筹安排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批准实施消防工作
计划;
3、掌握消防工作情况,保证资源;
4、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5、组织消防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本单位火灾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
1、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2、组织实施消防隐患的整改。

第八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落实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3、组织管理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4、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检查消防隐患的整改;
5、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教育;
6、组织或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负责建立消防档案。

第三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应当进行有关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因素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始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部每月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部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火检查,班组实行日巡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消防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
2、安全疏散通道及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
3、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性;
5、用火、用电设施区域;
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
7、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
8、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等。

9、其他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再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

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灭火器材配置、维修、保养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

第五章隐患整改
第十五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检查和改正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1、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在禁烟场所吸烟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其他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安全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方案应向有关领导报告。

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部位应停止生产活动。

第十七条消防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报告消防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应急预案和演练
第十八条项目部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按照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演练前,应当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做好安全工作。

第七章消防档案
第二十条建立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资料和消防安全管理资料。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基本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通道、应急疏散通道布置情况;
2、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名单;
3、消防安全制度;
4、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布置;
5、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人员名册;
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7、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二条消防安全管理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文件;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情况记录;
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二十三条消防档案应当由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备查,具体要求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工作应纳入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安
全生产考核中。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相关办法予以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予以处罚,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下例条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1)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2)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的;
(3)未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未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4)未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6)在禁止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7)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未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8)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

第二十六条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行为按消防法第六章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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