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防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本制度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执行,由各级领导班子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第六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技术准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消防安全规范,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消防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消防安全组织机构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决策、检查和督促工作。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领导应当亲自关心和支持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积极配合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五章消防安全措施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火灾安全宣传,提高全员的火灾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预防制度,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2009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2009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2009第1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合理、协调、便利原则。
第二章监督主体和职责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 制定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2. 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3. 管理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机构;4. 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 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检查;2. 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人;3. 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培训;4. 协助国务院公安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执行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任务,职责包括:1.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检查;2. 确定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人;3. 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培训;4. 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5. 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
第三章监督措施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1. 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2. 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 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验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4. 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是否到位。
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检查的结果应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并采取相应监督措施。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人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以下责任:1. 编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任务书;2. 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确保施工方按照消防设计进行施工;3. 协调消防设施的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06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06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活动,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四条设计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规范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建筑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组织编制消防设计文件,并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五条消防设计内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布置、建筑材料的消防性能等内容。
消防设计文件应详细描述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性能指标等,并提供相应的图纸和技术说明。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公安消防机构应组织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及时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应提出修改意见,并告知设计单位。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第七条施工准备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包括消防设施的材料购置、施工人员的培训等。
第八条施工监督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应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并严格按照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第九条施工验收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验收。
公安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意见和证明文件。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第十条验收程序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建设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验收,并提供相应的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验收内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内容包括消防设施的安装、性能测试等。
公安消防机构应进行验收检查,对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意见和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一)2024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一)一、总则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三、消防设计审核1.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
2.消防设计文件应包括消防设施布局图、消防设施设计图纸和技术说明书等,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核。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应提交消防部门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
4.审核通过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消防设施的安装,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
四、监督检查1.消防部门应定期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检查计划,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2.消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设定整改期限。
3.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并报告消防部门验收。
五、火灾事故调查处理1.消防部门应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追究责任。
2.发生火灾事故的建设工程,应及时通知消防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势扩散。
3.消防部门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进行勘查,并要求相关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维护1.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3.建设单位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对维护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案。
七、违法行为和处罚1.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消防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具体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由消防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决定,并依法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
八、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有关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其他规定和办法,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篇)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总则为了认真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使每个职工懂得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群众防范意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现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防火管理制度。
2.施工现场防火的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
(2)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4)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
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5)施工单位在承建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有防火安全的内容,合同建设单位共同搞好防火工作。
(6)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7)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8)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9)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
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0)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11)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12)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13)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严格执行“电焊十不烧”规定。
(14)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二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项目经理负责。
项目经理必须履行下列防火职责:(一)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为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工作;(二)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制度,确定岗位防火职责;(三)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开展防火知识培训和宣传,按工程进度落实相应的消防措施;(四)检查落实施工现场宿舍和临时办公房的防火措施;(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六)建立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三条严格执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选用国家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消防产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
第四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
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
火灾扑救后,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施工消防管理第五条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及消防设施平面图.第六条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4 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
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
要害部位(木工房、各类库房、配电房、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域通道口、建筑物各楼层出入口等)应配备不少于4具灭火器材,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第八条建筑施工现场消防用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区域、生活区设置消防栓,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能够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要求。
(二)施工现场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高度超过24 米的建筑消防竖管管径不小于50mm)。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基本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由建设单位总负责,各现场施工单位(包括土建、安装、装修单位)在各自的范围内具体负责。
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合同,明确施工期间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及措施。
第三条高层建筑工地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工地应配备专(兼)职防火员,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
第四条建筑工地应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用火电安全管理、用火审批以及人员出入、巡逻值班、消防安全检查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易燃、可燃材料应加强管理,废料要及时清理。
第六条建筑工地应保证施工人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车道的畅通。
第七条建筑工地搭建的临时简易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且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建筑工地进行动火、动焊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飞溅引起火灾;对电焊、气焊作业等重点岗位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建筑工地配电箱、变压器下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材;电器设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十条建筑工地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须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和使用场所严禁用火、吸烟。
第十一条建筑工地的消防用水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工地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二)、高层建筑工地应根据建筑进度,设置永久或临时的消防竖管。
临时消防竖管可同施工用水竖管合用,竖管每层应设置消火栓口,并配上水带和水枪。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及临时工棚内应按要求配备灭火器具。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通常由当地政府制定,旨在确保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
下面是一份通常包含的规定内容:1. 工地消防设施要求:- 办公区域、工地周边需配备足够数量和合适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篇)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防火管理责任制1、消防负责人防火责任制项目消防负责人是工地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工地的消防安全,履行以下职责:(1)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火灾的应急预安和落实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应急预案的实施。
(2)拟订项目经理部及义务消防队的消防工作计划。
(3)配备灭火器材,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措施,改善防火条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4)管理本工地的义务消防队和灭火训练。
(5)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消防知识学习,使职工懂得安全动力火、用电和其他防火、灭火常识,增强职工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6)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2、义务消防队防火责任制(1)模范地遵守和贯彻本单位的防火制度,对违反者进行劝阻。
(2)了解本单位的防火措施,定期进行检查。
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解决,并向领导汇报。
(3)经常维修、保养消防器材设备,保证完好可用,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需要报请领导添置各种消防器材。
(4)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技术操练,提高消防业务水平。
(5)组织队员轮流值勤。
(6)协助领导制订本单位灭火的应急预案。
发生火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灭火与抢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7)积极参加本地区的消防联防活动。
(8)全员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防火知识,会报火警;懂得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3、现场电工防火责任制(1)电工必须持安全生产监察局核发的《电工安全操作证》上岗操作。
(2)要按照有关规范安装检修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
(3)配合技术人员正确计算配电线路负荷,配电正确,对配电线路指定专人负责和维修,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设备,不得随便乱装乱用。
(4)严禁使用铜丝、铁丝代替熔丝,按容量正确选用熔丝。
(5)要经常检查电气设备运行情况,对超负荷和往年加大熔丝容量等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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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项目经理负责。
项目经理必须履行下列防火职责:(一)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为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工作;
(二)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制度,确定岗位防火职责;
(三)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开展防火知识培训和宣传,按工程进度落实相应的消防措施;
(四)检查落实施工现场宿舍和临时办公房的防火措施;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六)建立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三条严格执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选用国家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消防产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
第四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
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
火灾扑救后,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施工消防管理
第五条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及消防设施平面图。
第六条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4 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
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
要害部位(木工房、各类库房、配电房、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域通道口、建筑物各楼层出入口等)应配备
不少于4具灭火器材,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第八条建筑施工现场消防用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区域、生活区设置消防栓,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能够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要求。
(二)施工现场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高度超过24 米的建筑消防竖管管径不小于
50mm)。
每层设消防栓口,并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消防水枪。
也可以施工用水池、水泵、输水立管兼做消防设施,但必须保证消防用水流量和一定的扬程。
单层面积较大的工程必须增加消防竖管、消防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的布置数量,超高独立构筑物的施工层必须配备消防桶并储备消防水。
第九条施工现场现场必须按照使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序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使用明火,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气焊工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
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必须开具用火证,设置专人看护,配备灭火器具。
5 级(含5 级)以上风力应停止室外电、气焊切割作业。
第十条施工现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
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 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 米。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
施工现场的义务消防队员,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及演练。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保温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使用前施工单位消防保卫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施工管理。
临时用电施工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等必须设置禁火标志,不得使用明火或高热强光源灯具。
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高热强光源灯具。
第十四条工地工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放置在通道等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
灭火器应当加强保养,确
保处于备用状态。
宿舍不得设置于在建建筑工程内,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不得私接乱拉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的灶间严禁设于在建建筑物内,不应与宿舍、办公用房合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四级,燃料的存放及使用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仓库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性质专库分类储存。
库房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搭设,用电符合防火规定。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厨房,有专人管理灶火。
液化石油气钢瓶放置、使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十八条室内精装饰施工,必须配备足够消防器材,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
第四章处罚
第十九条对在责令限期整改的期限内不作整改,或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有关责任人,按项目安全生产奖罚规定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执行其它有关法规
和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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