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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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包括正在建设中的工地、待建工地和拆除工地。

第三条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注重防火、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加强消防宣传和培训,提高工地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消防意识和防火技能。

第四条建筑工地应聘请专业消防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并按评估结果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计划和预案。

第五条工地建设方对工地消防安全负总责,施工单位、安全监管机构、消防服务机构等各方责任明确。

第二章火源的预防和防控第六条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明火作业,严禁乱丢烟蒂、燃烧垃圾等行为。

第七条高温作业时,要严格控制火源和监测温度,设置消防器材和灭火设备。

第八条临时用电要符合国家标准,定期检查电线、插座和电气设备,避免电气设备引发火灾。

第九条火灾隐患的整改要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进行,确保火灾隐患得到及时处理。

第十条进出工地严禁携带易燃和易爆物品,严禁私接电源。

第三章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第十一条建筑工地应根据消防设施设计标准,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不得随意拆除、破坏。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的操作使用人员要定期接受培训,熟悉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工地内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识,并配备灭火器等应急救援物资。

第四章消防宣传和培训第十六条建筑工地要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消防意识和防火技能。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灭火技术、逃生自救等内容。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组织定期的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建筑工地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培训工作。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工地消防安全工作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领导机构。

项目经理为工程项目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项目安全员是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主要人员,班组设兼职消防员。

三、工程项目应成立与生产班组相结合的义务消防队。

义务消防组长由项目副经理(项目经理助理)兼任。

副组长由项目安全监督部长兼任。

义务消防员全部由项目部管理人员组成,义务消防组应坚持每月进行一次学习和训练。

四、施工组织设计:项目施工组织设计要符合工程实际的消防方案和措施,有特别要求时,应编制单独的消防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消防安全机构和措施,并附有临时设施、消防设施、防火器材、消防安全通道的平面布置图。

五、消防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按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既可根据季节变化或需要开展专项消防安全教育,也可在安全教育的同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员工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知识。

特种作业人员要在参加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木工、油漆工、仓库管理员、宿舍管理员等应接受专门的消防安全教育。

在易燃易爆处及有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作业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所有接受交底人员应全员签字。

六、消防安全检查:进行安全检查的同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消防安全检查,检查时应做好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按照“三定”原则认真整改。

七、电气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管理:电气焊接(切割)作业必须经过动火审批。

一级至三级动火审批按照深圳市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施工现场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动火作业由项目部审批。

电气焊接(气割)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前应接受消防安全交底,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

电气焊接(切割)作业前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查,如存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采取清除或隔离等消防措施,否则严禁动焊。

建筑工地消防管理规定范本

建筑工地消防管理规定范本

建筑工地消防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为了保障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地内的消防管理工作。

3. 所有进入建筑工地的人员,包括工作人员和访客,均应遵守本规定。

4. 建筑工地应设置专门的消防部门或委派专责人员负责消防工作。

二、消防设施和器材1. 建筑工地应按照法定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消防栓、灭火器等,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2.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布置应符合建筑工地的实际情况和消防安全要求。

3.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其完好有效。

4. 消防器材的放置位置应明确标识,方便使用和操作。

三、消防宣传培训1. 建筑工地应组织定期的消防知识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具备基本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2. 消防知识培训内容应包括火灾预防、火灾应急逃生、灭火器材的正确使用等方面。

3. 消防宣传教育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讲座、宣传栏、宣传册等。

四、火灾风险管理1. 建筑工地应制定火灾风险评估方案,对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排查。

2. 发现火灾隐患后,应及时进行整改和消除,并做好记录。

3. 火灾隐患整改记录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五、火灾应急措施1. 建筑工地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各项应急措施。

2. 工作人员应熟悉火灾应急预案,并经常进行演练和实际操作。

3. 火灾应急预案中应包括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灭火救援等方面的内容。

六、火灾报警和疏散逃生1. 建筑工地应设置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保证火灾发生时及时报警。

2. 工作人员应熟悉火灾报警系统的使用方法,能够正确操作。

3. 火灾报警系统的测试和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其正常工作。

4. 建筑工地应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和疏散标识,确保人员能够迅速有序地撤离。

5. 疏散通道和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或封堵。

七、施工用火管理1. 建筑工地施工用火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须经过审批和备案。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规定(4篇)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规定(4篇)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具体规定如下:1. 施工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灭火器材、自动报警系统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3. 施工现场应配备消防安全人员,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确的消防通道和疏散指示标志,保障人员疏散的通畅,并定期检查和清理。

5. 施工现场应配备专门的电气设备和设施,防止电器设备引发火灾。

6. 施工现场应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分类存放,设立专门的储存场所,并进行防火防爆措施。

7.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火灾报警与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火灾隐患。

8. 施工现场应建立火灾应急预案和逃生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消除隐患。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规定,具体规定还会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有所不同,施工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遵守相关规定。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规定(2)一.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现场各重点部位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二.施工现场不得随意使用明火,凡施工用火操作必须在使用前报总包方安全负责人检查批准,办理动用火证手续,并有专人监视。

三.物资仓库、木工棚及易燃物品堆放处等部位严禁烟火,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使用电炉作业。

四.职工宿舍、办公室、各类仓库、木工棚、等不得违反下列规定:(1).严禁使用电炉取暖、做饭、烧水,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不得超过60瓦。

宿舍、休息室内严禁在床上吸烟。

(2).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各类仓库、木工棚、严禁使用火炉取暖。

五.施工现场禁止搭易燃临建和防晒棚,冬季保温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六.不得阻塞消防道路,严禁随意动用或操作各种消防器材,严禁损坏各种消防设施、标志牌等。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5篇)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为了保障工地的综治消防安全,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根据消防综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结合本工地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经理对本工地的消防综治工作负领导责任,综治部门协助做好消防综治工作,负有督促、检查、指导的责任,消防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综治工作负直接责任,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防综治工作。

二、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中,要有防火、综治的内容,会同建设单位共同搞好消防综治工作,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搭建临设单位共同搞好消防综治工作,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搭建临时设施、材料堆放等均应符合消防综治的安全要求。

三、消防安全、人人有责,进场人员必须自觉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施工操作需要使用明火,应由班组长每次填写“动火申请单”,而经现场负责人批准,发给动火证,并指派专人看管,同时与用火人共同检查并熄灭余火后方可离开。

四、易燃易爆物品(如乙炔、氧气、油漆、油料等)存放点、使用点和有可燃易燃物施工点,要划定一定范围的禁烟禁火区,并设醒目标志,配置一定数量灭火设备,在禁火区内禁止吸烟、动火。

五、凡施工需要安全电气设备,使用机电设备,下班时由使用人员切断电源、关闭电箱。

严禁在工地、宿舍内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电钣锅、电熨斗等),确因生产需要,由工地负责人批准,专职电工要对用电安全经常检查。

六、木工间、油漆间严禁吸烟、动火,现场的刨花、木片、油回丝、草包等可燃易燃物,本着谁操作谁清除的原则,下班时由当班的操作人员各自清扫施工现场,把废料、边料集中堆放在指定的安全场所,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七、施工现场的电焊工(气割),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氧气与油类不得存放在一处。

八、危险品仓库、油漆、木工间、配电间、伙房等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设防火标志,配置种类合适的灭火机,工地配备的一切灭火设备,不准挪动位置,无火警不准动用,消防设施前,要保持道路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规定(3篇)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规定(3篇)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规定根据中国消防法和相关规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规定如下:1. 布置消防器材:施工现场应按照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器柜、消火栓、自救器等,并在显眼位置设置明确的标识。

2. 组织消防演练: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培训工人正确使用灭火器材和应急逃生的方法,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3. 消防通道保畅:施工现场应设置专用消防通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或堵塞。

消防通道的宽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4. 防火分区设置: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应划定防火分区并设置防火墙、防火门等。

防火分区内不得堆放易燃物品。

5. 电气安全保障:施工现场的电气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得私拉乱接,防止因电气设备故障引发火灾。

6. 管理易燃物品:施工现场应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分类管理,储存时应遵守相应的储存规定,避免火灾的发生。

7.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施工单位也应自觉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以上是施工现场常见的消防安全规定,具体根据各地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和预案。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规定(2)(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

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

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

建设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建工地,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地、拆除工地、装修工地等。

第三条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应以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条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是工地项目的责任方,包括工地所有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等。

第五条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到人、综合施策。

第六条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应与相关管理制度相衔接,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应强化教育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要加强与消防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工地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工地消防设施和装备第九条工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和装备,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源、室内消防设施、火灾报警设施等,并保持其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条工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布置和维护消防通道,保证人员疏散的通畅。

第十一条工地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灭火器材、消防水枪等,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第十二条工地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监督员,负责对工地消防设施和装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工地应建立消防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火灾事故应对措施,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火灾事故。

第十四条工地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员,并进行消防培训,提高其消防救援水平。

第三章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力和义务。

第十六条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计划,并将其和工地消防安全规定向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十七条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应组织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应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确保消防安全纪律的执行。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地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建筑工地应设立消防安全保卫责任制,明确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和奖惩机制。

第五条建筑工地应建立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对进入工地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建筑工地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消防安全。

第七条建筑工地应与消防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合作机制,及时共享消防安全信息,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第八条建筑工地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由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第九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三)组织工地的消防设施维护和检查;(四)及时处理工地的消防安全隐患和事故,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五)与消防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六)做好消防设施的购置和更新工作;(七)开展对工地的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经验;(二)了解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标准;(三)具备组织协调和应急处置能力;(四)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五)具备较高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章工地消防安全制度第十二条建筑工地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组织架构;(二)工地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三)工地的消防安全培训计划和演练工作;(四)工地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要求;(五)工地的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工作;(六)工地的消防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和责任追究;(七)工地的消防安全监督、考核和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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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通用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一、工地消防安全工作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领导机构。

项目经理为工程项目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项目安全员是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主要人员,班组设兼职消防员。

三、工程项目应成立与生产班组相结合的义务消防队。

义务消防组长由项目副经理(项目经理助理)兼任。

副组长由项目安全监督部长兼任。

义务消防员全部由项目部管理人员组成,义务消防组应坚持每月进行一次学习和训练。

四、施工组织设计:项目施工组织设计要符合工程实际的消防方案和措施,有特别要求时,应编制单独的消防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消防安全机构和措施,并附有临时设施、消
防设施、防火器材、消防安全通道的平面布置图。

五、消防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按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既可根据季节变化或需要开展专项消防安全教育,也可在安全教育的同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员工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知识。

特种作业人员要在参加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木工、油漆工、仓库管理员、宿舍管理员等应接受专门的消防安全教育。

在易燃易爆处及有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作业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所有接受交底人员应全员签字。

六、消防安全检查:进行安全检查的同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消防安全检查,检查时应做好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按照“三定”原则认真整改。

七、电气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管理:电气焊接(切割)作业必须经过动火审批。

一级至三级动火审批按照深圳市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施工现场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动火作业由项目部审批。

电气焊接(气割)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前应接受消防安全交底,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

电气焊接(切割)作业前对
周围环境进行检查,如存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采取清除或隔离等消防措施,否则严禁动焊。

焊接、气割作业现场要配置灭火器、消防砂、消防水等灭火器材及设施。

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

作业后要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在管道、容器等通风不畅的场所应同时采取气体测试、通风、防毒等措施。

其它明火作业也要经过动火审批,作业前要进行检查,作业时防火及灭火措施要到位,作业后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八、临时设施搭设完毕须经分公司验收合格才能使用。

临时宿舍与建筑物应保持20米以上的距离,与高压架空线路必须保持规定的距离,不得建在高压线路的下方,临时宿舍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临时宿舍顶的高度不低于2.5米,门宽不少于1.2米,门向外开。

临时宿舍不得存在“三合一”(宿舍、仓库、车间及作业场所设在一起)现象。

临时设施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设。

脚手架不得使用竹架,外架防护不得使用竹笆。

九、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易燃易爆物品应由专人管理,有严格的领退手续。

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存放,不得与普通物品混放。


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或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且经项目部检查认可。

易燃易爆物品距离明火不得小于规定距离,严禁烟火。

木工房、木加工场所、木料堆放场所严禁烟火。

刨花、木屑、纸皮等物品必须工完场清,及时将其清除到指定的防火场所。

十、电气消防安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要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其它有关电气安全规范的要求。

配电房、发电机房应符合防火要求,空间应符合规定,门向外开。

电气开关、电缆电线、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使用,老化、破损的要及时更快。

每一线路、用电设备都须有短路及过载保护,熔丝选择合理,接法正确,不得以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电箱及电器安装底板不得使用木质材料,箱内不得放杂物。

各电气连接点要求连接可靠,宿舍及仓库不得使用大功率灯泡。

临时宿舍用电应由工地电工统一安装,符合电气安全要求。

严禁私拉私接,严禁使用电热电器及大功率电器。

十一、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施工现场要配备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并根据现场情况和作业需要布置在合理的位置。

施工现场在施工前要设置消火栓,消火栓的口径为2~4英寸,安装数量按占地面积每5000平米设一个。

超过30层高层建筑要安装高压水泵和直径不小于两英寸的竖管,每层设消防接口不少于两个。

施工现场及宿舍区应有蓄水池和消防砂。

所有临时设施及加工场所应配备灭火器、消防铲、消防桶,每间宿舍每50平方米不得少于一个灭火器。

灭火器的规格型号应满足灭火需要。

施工作业层必须设置灭火器。

易燃易爆存放处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所有的消防器材必须采用消防部门认可的产品,定期检查,对失效的要及时更快。

十二、其它规定:施工现场的消防道路要畅通,不得阻碍人员疏散及消防车辆通行。

消防通道要有明显标志。

工地门口及重点部位(宿舍、仓库、木工房、配电房及其它易燃易爆处)应设有明显的消防安全标牌。

工地应建立领导值班制度,做到昼夜有人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

对消防安全工作资料,工程项目应存档备查。

十三、工地消防安全纪律: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教育后才能上岗和入住,特种作业人员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未经动火审批,严禁私自动火。

严禁私拉电缆电线和私接用电设备。

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热电器及大功率电器,严禁在宿舍内动火做饭,不得点蜡烛或焚烧信件、纸屑。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吸烟要到专门的吸烟室。

严禁乱扔烟头、火种。

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不得有“三违”行为。

不得私自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工地或私藏易燃易爆物品。

十四、事故报告与处理: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警,并积极组织扑救。

火灾事故单位及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对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项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规的,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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