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商与民主之间_对协商民主概念的思辨
协商民主概念的提出及其多元认知

协商民主概念的提出及其多元认知本文论述了协商民主概念的提出及内涵,解读了众多学者对协商民主的多元论述:对话民主,协商就是公民之间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以后来进行决策;话语民主的过程本身诉求的就应该是协商的、民主的;交往民主提出在进行政治交往的时候需要关注不同群体的差异性,从而在差异性的对话中达到共识。
标签:协商民主;民主政治;概念;多元化;认知协商民主的概念最早是由约翰·毕塞特提出的,其刚开始提出的时候,是反对欧洲的精英主义的宪政思想的。
但是使得协商民主真正具有力量的是伯纳德·曼宁以及乔舒亚·科恩,在其之后的20世纪90年代后期,全世界的学者才开始真正地去关注协商民主,从而使得协商民主的理论变得逐渐丰富起来,我们国家也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将协商民主的理论应用到我国的政治管理过程中,从而推动了我国的政治改革进程。
一、协商民主概念的提出及内涵约翰·毕塞特在其著作《协商民主·共和政府中的多数原则》中首次提出了“协商民主”对话民主是由西方著名学者安东尼·吉登斯提出的,其提出了“全球世界主义秩序”的观点,主要是为了重构激进政治,从而提出了对话民主的观点。
对话民主并不是自由民主的延伸和补充,并不关心权利和代表的利益阶级,其关心的是全世界的发展,对话的中心不是国家,而是以一种重要的方式反映到国家身上。
这样在全球化和对社会反思的情况下,从而呼吁民主国家实现民主化。
吉登斯认为,对话民主是基于协商民主提出的,协商民主和自由民主之间存在着鲜明的对比,而协商民主为政治舞台上实现政策一致提供了途经。
吉登斯还认为协商民主对民主国家的民主化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保护政治的合法化就需要协商民主的支持。
但是同时吉登斯也提出了协商民主的局限性,协商民主仅仅是局限于国家层面上的民主,为了实现更大范围的秩序化和民主化,就诞生了对话民主的概念。
对话民主存在于这样的一种环境中,环境中存在着发达的交往自主权,在交往中形成对话,然后通过对话来进行决策。
协商民主:重在协商难在真协商

协商民主:重在协商难在真协商协商民主是指在决策过程中,各方利益相关者通过讨论、对话和协商达成共识,实现利益最大化和问题解决的一种民主决策方式。
协商民主的本质是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各方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而在民主决策中实现公平和效率的最大化。
协商民主的实现并非易事,其难在于真正实现的协商,而非仅仅是表面的对话和讨论。
协商民主的重在协商、难在真协商。
协商民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治决策的一种重要方式。
与传统的代表民主相比,协商民主更加注重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共同决策,使政治决策更加符合多元利益的需求,更加公平和合理。
协商民主在多个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包括政治决策、社会管理、公共事务处理等,逐渐成为现代民主政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要真正实现协商民主并不容易,因为协商不仅仅是简单的对话和讨论,更重要的是要求各方利益相关者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真诚的协商和共识达成。
而要实现这一点,首先需要各方利益相关者具有一定的认知和素养,包括对问题的理性认识、对他人利益的尊重以及对共同决策的诚信。
还需要有一定的协商机制和程序,包括协商议程的确定、讨论和协商的程序安排、协商结果的实施和监督等。
只有在这些条件的共同支持下,协商民主才能真正实现。
协商民主的实施需要各方利益相关者具有一定的认知和素养。
这包括对问题的理性认识和判断、对他人利益的尊重和理解,以及对共同决策的诚信和奉献。
对问题的理性认识和判断是协商民主的前提,因为只有各方利益相关者能够理性地看待问题,才能进行真正的协商和共识达成。
对他人利益的尊重和理解也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基础,因为只有各方利益相关者能够理解和尊重他人的利益,才能摒弃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实现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对共同决策的诚信和奉献也是协商民主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因为只有各方利益相关者能够真诚地进行协商和共识达成,才能实现民主决策的真正意义。
协商民主的实施还需要一定的协商机制和程序的支持。
协商民主的名词解释

协商民主的名词解释协商民主是一种以民主、法治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与西方的选举民主相比较,协商民主有着本质的区别。
协商民主是一种广泛参与的民主形式,通过扩大公民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人民群众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这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义务的根本法律依据。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基本内涵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领导作用;二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价值取向;三是依法治国、科学执政的基本方式;四是民主集中制、民主执政的领导制度。
协商民主既是党的领导方式又是党的领导制度。
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这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制度保证。
协商民主不同于党的一元化领导,不能搞“家长制”“一言堂”。
协商民主重视公众参与和意见表达,就是强调党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
协商民主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就是注重从制度层面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协商民主有助于克服少数人控制公共事务、少数人侵犯多数人利益的弊端,防止因权力失控导致腐败现象。
,其实质就是一种由公民间的平等讨论、公共协商而非权威主导的治理模式。
第一,协商民主能够增进国家认同感和向心力。
协商民主最突出的特点是公民直接参与政治协商过程,建立起公民间的互相信任和认同,进而强化了对国家的归属感。
浅析协商民主论文

浅析协商民主论文浅析协商民主全文如下:一、协商民主提出的时代背景及其内涵在协商民主理论看来,代议民主的一些要素已经不能与现代公民的要求及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公民与官员之间就共同相关的政策问题进行直接地面对面的对话与讨论,是政治民主发展的逻辑要求,也是任何其他方式所不可代替的。
他们积极倡导公民直接的政治参与,并相信协商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是当代民主的核心所在。
二、协商民主的分析视角(一)从平等看协商民主:在近代,尽管代议制民主制度大大扩大了公民的主体范围,但这种公民的权利是有很多种限制,很长时间内财产就是一项重要的限制,这依然导致这公民的不平等,并且,代议制的民主越来越导致精英化的倾向,少数人掌握了远远大于多说人的权力,再加上,在代议制民主中,政治决策过程中,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必然就会造成政策忽视了一部分人的利益,使其决策程了多说者的意志,甚至成为多数人的暴政,政策也就必然不能成为全体人民的共识,只是单单表现在票决上的民主或者是举手上的民主,不能体现民主的真实含义。
“协商民主的过程实际上就各种具有不同利益诉求和偏好的政治主体进行政治对话的过程,这些参与主体之间是完全平等的。
”[3]协商民主在这层意义上的平等至少要体现在参与起点上的平等以及参与主体协商主题的平等,协商民主的出现,将有利于解决代议制精英民主参与主体上的不平等,也有利于改善票决制民主形式的平等而实质上的不平等,保证参与者在政治过程中主体平等、交往平等、信息平等,实现协商的良好目的,以达到协商民主政治上追求的真正平等。
(二)从自由看协商民主:(三)从宽容看协商民主:在协商的政治过程中,多元化的利益主体间之所以能够形成共识,关键在于参与者能够理性宽容。
戴维?米勒.布莱克维尔认为宽容就是“一个人虽然具有必要的权力和知识,但是对自己不赞成的行为也不进行阻止、妨碍或干涉的审慎选择。
”[7]协商民主的核心是公共协商,在现代,社会从一元走向多元,任何价值的追求不可能不受到它方的影响,在这样一个社会中,如何保持人的平等自由,如何协商彼此的利益,就是要发展民主,正是由于协商主体的多元性特征,协商过程才更加要求自由平等的主体间要实现宽容。
协商民主与民主协商

协商民主与民主协商一般人对这两个概念的认识是模糊的,但是对我们社工、对我们从事社区治理、推进协商民主工作的人来讲,理应弄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以利于我们更好地推进工作。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民主协商与协商民主。
一、什么是民主协商?民主协商即政治协商,是协商民主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是对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重要的问题在决策前和执行中的协商,是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环节,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制度。
二、什么是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是20世纪末在西方政治学界兴起的一种新型的民主理论。
表达了其主张公民参与而反对精英政治的宪政民主观念。
是平等的主体,自由、公开、平等地参与对话、沟通和协商或倾听各种不同的意见,通过理性、负责的思考,审议各种理由的合理性,或者改变自身的观点,或者说服别人改变自身的立场,积极参与国家大事或公共事务的决策,通过自由平等对话来取得共识,保证公共和普遍利益的实现,使决策合法化、科学化。
三、民主协商与协商民主的区别与联系1、相同点:无论是民主协商还是协商民主都强调对国家大政方针政策进行对话、沟通、协商,通过协商取得共识,然后进行决策,使所作出的决策更加民主和科学。
民主协商在中国特指政治协商,而政治协商是协商民主的一种形式,协商民主包含着政治协商。
2、不同点:(1)二个协商的意思不尽相同。
协商民主,更侧重于“审议的,审慎的”的意思,民主协商中的“协商”意为“咨询的”的意思;是中国共产党向外就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重要问题反复商量,交换意见的过程。
可见,“咨询”中所含有的参与的特点与西方“协商”中的参与的特点是不同的。
民主协商是决策主体向置身事外的人征询意见,而协商民主则是决策者中拥有共同决定权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协商。
(2)协商参与主体与参与者地位不同。
“民主协商”参与者主要是中共与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各民主党派是参政议政,中国共产党掌握决策权;而源于西方的“协商民主”,其协商主体更为宽泛,它不仅仅局限于党派之间的协商,还包括政府与全体公民或公民代表。
谈谈你对协商民主的认识。

谈谈你对协商民主的认识。
协商民主是一种在民主政治中重要的制度和实践方式,它强调通过协商和对话的方式解决问题,促进各方的合作和共识达成。
在我的认识中,协商民主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
1.平等参与:协商民主强调各方的平等参与和平等对话。
不
同的利益主体、政府、社会团体、市民等都有权利和平等
机会参与决策和讨论,协商的过程中彼此尊重和对等交流。
2.多元声音:协商民主充分重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各
种立场和声音在协商中得到表达。
各方能够在公开、透明
的环境下交流和争辩,从而形成多元共识,使决策更加全
面、客观和普遍接受。
3.合作共赢:协商民主强调通过协商和对话解决问题,追求
合作共赢的结果。
参与者通过互相沟通和妥协,探索共同
利益和解决方案,促进各方的利益得到平衡和保障,最终
寻求整体的进步和共同发展。
4.民主决策:协商民主在决策过程中追求广泛参与和民主决
策。
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在协商的基础上进行权衡,形成共
识和决策,最大程度地体现多数人的意愿,并使决策具有
合法性和可行性。
5.社会稳定:协商民主有助于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
会稳定。
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和达成共识,能够减少冲突和
对立,建立社会和谐和包容性,提高决策的接受度和执行
力,维护社会秩序。
协商民主在民主政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它能够充分发挥各方的主体性和参与性,促进利益的平衡和决策的合理性,增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协商民主是一种对抗性较低、能够凝聚共识和解决问题的方式,体现了民主政治的包容性和民众智慧的集合。
政治协商、民主协商、协商民主

政治协商、民主协商、协商民主的联系与区别来源:《中国统一战线》一、政治协商概念的由来与内涵政治协商这个概念来源于1946年国民党统治时期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
那次会议通常被称为“旧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联合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与国民党经过斗争争取来的。
虽然蒋介石撕毁了政协协议,发动了全面内战,但政治协商在人民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
1949年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即“新政协”,借用了政治协商的概念,但其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
从此,中国共产党就事关国家发展的重大问题同各民主党派、各族各界代表人士进行政治协商,成为我国国家制度层面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特别是新时期以来,伴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不断推进,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日益完善。
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强调,中共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问题进行政治协商,人民政协要对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法令的贯彻等重大问题加强政治协商。
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首次明确中共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和中共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协商是我国政治协商的两种基本形式,并对中共同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包括:中共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委员会的重要文件;宪法和重要法律的修改建议;国家领导人的建议人选;关于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关系国家全局的一些重大问题等。
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规定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等。
由此可见,政治协商是指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就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的协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政治协商会议这样的政治组织,形成了政治协商这样的制度。
对协商民主的哲学思考

对协商民主的哲学思考【摘要】协商民主是一种新兴的民主制度形式,其核心理念在于通过协商、合作和共识达成政治决策。
本文将从协商民主的概念及特点、协商民主与传统民主的区别、协商民主的哲学基础、协商民主对社会和政治的影响以及协商民主的实践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协商民主不同于传统民主制度的竞争性和对抗性,更注重共识和协作。
其哲学基础在于尊重个体权利、包容多元文化和追求长期稳定。
协商民主的实践案例有助于展示其在实际政治中的应用和效果。
协商民主是一种有前景的民主制度形式,可以为社会和政治带来更大的和谐与稳定。
展望未来,协商民主有望在更多国家和地区得到推广和发展。
个人对协商民主的看法则是在尊重多元声音的基础上,寻求共同利益和解决政治争议。
【关键词】协商民主、哲学思考、概念、特点、区别、哲学基础、社会影响、政治影响、实践案例、总结、发展前景、个人看法。
1. 引言1.1 概述对协商民主的哲学思考在哲学层面上,对协商民主的思考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的自由平等理念和民主政治的本质。
协商民主的基本原则包括对话、协商、合作、妥协和包容,这些原则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和共存的理念。
协商民主也需要建立在法治和公平基础上,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当今社会面临严峻挑战和复杂问题的情况下,对协商民主的哲学思考显得格外重要和必要。
只有通过协商民主这种开放包容的方式,才能更好地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
对协商民主的哲学思考不仅是对民主制度的完善和深化,更是对人类社会改善和进步的追求和探索。
2. 正文2.1 协商民主的概念及特点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决策方式,是指政府与各利益相关方通过协商、磋商和达成共识的方式来决定公共事务。
协商民主的核心是以对话和合作取代对抗和竞争,在尊重多元文化、多元利益和多元智慧的基础上,实现广泛的民主参与。
协商民主的特点主要包括:强调广泛参与。
不仅政府和政治精英参与决策,还包括公民、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各类利益相关方的参与,确保政策制定的民主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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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09YJC810016)作者简介:李作鹏,男,吉林大学行政学院2009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协商民主与公民参与理论研究;闫飞飞,男,吉林大学行政学院2009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协商民主理论与代表理论研究。
2013.4No.4,2013学术探索Academic Exploration 2013年4月Apr.,2013在协商与民主之间:对协商民主概念的思辨李作鹏,闫飞飞(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学术界对协商民主产生争论和分歧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对“协商民主”概念的理解不一致。
协商民主理论试图调和协商与民主两个内在矛盾的理念,事实上,在“协商”与“民主”之间,存在着至少四种不同的政治形态:一是既不协商,也不民主;二是协商,而不民主;三是民主,而不协商;四是既协商,又民主。
协商民主理念的最大价值在于它是一种规范性的价值理想,它为审视和批判现实民主运行的缺陷提供一个可靠的价值基点。
关键词:协商;民主;协商民主理念中图分类号:D04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 (2013)04-0006-04自毕赛特提出“协商民主”这一概念以来,特别是罗尔斯和哈贝马斯这两位理论界公认的大师的加盟更是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界出现了大量的讨论协商民主理论的著作和文章,有学者指出在最近25—30年的时间里,“协商的理念已经逐渐地成为所有当代主要民主理论的一个核心要素。
”[1]同样的,“协商民主”在我国也已成为一个实践探索和理论讨论的热点问题,学术界投入了巨大的热情来探讨协商民主,出现了大量的译著、专著和学术文章。
但是协商民主这一概念并不像它自身所传达的直觉那样和谐、美好。
协商民主理念包含着“协商”与“民主”两个并不天然和谐,甚至是自相矛盾的概念。
协商民主理论试图调和传统上认为是互不相容的两个元素:平等参与与审慎思辨。
平等参与的价值要求受公共政策影响的具有平等资格的公民都能够平等而积极地参与公共事务;而审慎思辨的价值要求公民在参与过程中能够公开、理性、审慎地、以共识为导向地就相关议题进行讨论。
平等参与的实质是公共政策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和包容性;审慎思辨的实质是理性论证。
因此,作为一种类型分析,在“协商”与“民主”之间,存在着至少四种不同的政治形态:一是既不协商,也不民主;二是协商,而不民主;三是民主,而不协商;四是既协商,又民主。
当然,这四种政治形态的分类,是出于理论分析的目的而做出的“理想类型”的划分,现实政治中很难找到与这四种政治形态完全匹配的政治制度。
一、对“协商”概念的澄清在开始讨论之前,有必要首先澄清在协商民主论域内的协商的概念内涵,准确地界定协商的概念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争论和混乱。
事实上,学术界关于协商民主的各种争论,其实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对协商概念界定的不清晰上。
学者们对协商民主的理解,都是在对协商的不同理解之上的,因此,在协商民主名义下的争论实际上未必是协商民主理论的内部之争,而更多的是各说各话,这种争论不是真正的学术讨论,也不利于学术的实质推进。
对概念的澄清正是政治哲学研究的首要工作,菲利普·佩迪特指出“未经检验的言语都是不值得言说的”,而政治哲学的主要任务之一正是“检讨政治讨论和合法性的语言,检查作为这些语言起源的各种假设,探究这些语言与其他语言在多大程度上是相容的并探求新的、更宽广的、能够为政治争论提供框架的术语”。
[2](P3)尤其对于负载着价值内涵的概念,更需要政治学者做出清晰的界定和分析。
从广义上来讲,协商包括上级主体对下级主体的咨询,下级主体对上级主体的谏言或建议,策略性的对话和妥协,以及平等主体之间审慎的讨论和协商。
只要不同主体间存在着信息的流动,任何形式的对话和交流,都属于广义的协商的范畴。
狭义的协商则是指平等的主体间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理性的对话和讨论。
狭义的协商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协商主体地位平等,它反对在协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形式的权力不对等可能带来的操纵和压迫;二是协商主体在协商的过程中有平等的影响力;三是协商是理性的对话和讨论;四是协商是基于共同利益之上的公共协商;五是共同协商的结果有最终的约束力。
可见,狭义的协商,并不包括上级对下级的咨询,下级对上级的谏言,因为咨询和谏言,是地位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互动;而且在这种信息交流的过程中,上级主体显然拥有高于下级主体的影响力;更为重要的是决策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上级手中,咨询和谏言仅仅是下级对上级的建议,至于采纳与否最终是取决与上级主体的意志。
同时,狭义的协商也不包括策略性的对话和妥协,因为策略性的妥协允许参与的主体就其私人利益进行交易或密谋,这就可能会损害或侵蚀公共利益。
本文是从狭义的层面来分析和运用协商这一概念。
二、既无协商,也无民主历史地看,在各种政体类型中,专制政体本质上是既无协商,又无民主的政体。
按照孟德斯鸠的定义:“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3](P9)专制政体最主要的特点是,君主的权力没有明确而固定的限制,专制君主是“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
萧公权先生认为“专制政体,大约包含两层意思,(一)与众制的民治政体相对照,凡大权属于一人者谓之专制,(二)与法治的政府相对照,凡大权不受法律之限制者,谓之专制”。
专制政体显然是反民主、反法治的。
专制君主在治理国政时,往往会主动听取臣民的意见,如进行廷议、鼓励臣下进谏,这些都是专制政体下君主收集信息进行决策的渠道。
但这种君主对臣下的咨询,并不属于狭义的协商。
谏言、廷议可能会对君主的决策有所影响,但是,臣下的建议最多只具有一种参考性的价值,进谏者虽可尽忠直言,由于最终决策权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最终纳谏与否还是取决与君主一人的意志。
臣下的谏言对于政策的制定只有建议的作用,是一种低层次的政治参与,谏言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对政策的走向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在进谏与纳谏的关系上,君主居于主导地位,臣下不管怎样积极,除极个别的例子外,臣不能改变君主的决断”,并且由于君主与臣下的地位既不平等,以及君主意志的变幻无常,进谏者的权利并不能得到任何保障,如萧公权先生所言“汉唐以后的英主听言该国的美德固然可敬,然而进言者却是冒了九死一生之险”。
[4](P70)中国古代专制政体下并没有实质性保障谏议的政治制度,“权力至上的君主对臣下的谏议,可以奉为至宝,也可以打入冷宫,甚至还可以将善为恶。
因此,进谏的政治后果就不都是美妙的,进谏者需要冒很大的风险”。
[5](P251)正如,苏轼所云:“历观秦汉以及五代,谏争而死,盖数百人”。
可见,由于君主一人掌握政权,而且其个人意志不受任何限制,在专制政体下不可能有民主,而且也不存在真正的协商。
三、协商,而不民主如果说专制政体本质上是既无协商也无民主的政体,那么贵族政体则是典型的有协商而无民主的政体。
“贵族政治最高权力掌握在某一部分人的手中,就是这些人制定并执行法律”。
在贵族政体下,贵族之间是平等的:具有平等的地位,对决策具有平等的影响力。
协商发生在贵族团体之间,贵族依照法律原则共同协商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并且他们共同协商的结果具有最终的约束力。
但是,由于贵族政体不允许普通人民参与国家权力,平民被排斥在国家权力之外,因此它是不民主的。
贵族政体下,“在贵族团体中是民主政治,而人民则什么也不是”。
人民和贵族的关系,“最多就像君主政体中的臣民和君主的关系”。
[3](P15)从公共政策参与的角度来讲,贵族政体是一个封闭的决策层,其参与主体仅限于有限的贵族阶层;但是,从决策程序上来讲,它又反对专制政体下的权力的独断专行,贵族政体下的权力是由贵族们共享的,体现在决策程序上便是:“事关大家的事情要征得大家的同意”,一项决策的制定,必须在贵族间协商、对话的基础上达成,而且贵族们的协商结果对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决定性的刚性权力,而非仅仅是建议性的软性的咨询权。
贵族政体是典型的有协商而无民主的政体,同时,在历史上还有某些时刻强调以精英人物之间的协商来抵制大众的民主情绪,我们可以称之为“强协商,弱民主”。
最典型的便是美国的制宪会议。
联邦党人对大众的参与持抵制态度,汉密尔顿就惊呼“人民!———人民是个大野兽”,他们认为大众的参与只会削弱协商的质量,而且大众的持续的参与可能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为保证协商的质量必须限制公民的参与及其对代表的影响。
麦迪逊就认为“由人民代表发出的公众呼声,要比人民自己为此集会,和亲自提出意见更能符合公共利益;”[6](P290)因此,参与协商的代表们应该是“关起门坐着,……(因为)在秘密讨论中没有人觉得有必要在对自己的观点有所保留,他们为自己的言行感到满意,并将其求诸论证的说服力”[7](P25-26)。
而且历史事实也证实,参加制宪会议的“制宪者在当时的美国居民中并非确实有代表性。
他们是富裕的种植园主、商人和律师……弱小的农民和工人,他们中多数人遭受经济衰落的苦难,在费城会议上并没有代表。
”[8]可以说,制宪会议的代表的是有产阶级的保守派,是有产者与有产者之间的协商,无产者即普通大众并没有参与的权利,它是以排斥和牺牲公众参与为代价的精英分子之间的协商。
四、民主,而不协商只有民主,而没有协商的政体形式,最早可见于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所论述极端平民政体,在这种政体下,“凡属公民即可受职,但其政事的最后裁断不是决定于法律而是决定于群众,在这种政体中,依公众决议宣布的‘命令’就可以代替‘法律’”。
这种政体极易被“德谟咯葛”即平民领袖,或民众煽动家所操纵。
在后雅典等工商业繁荣的城邦里,城邦中的智能之士,往往投民众之所好而逞其辩辞,以其辩才左右公民大会中的平民(贫民)的意志,这些平民领袖们“把一切事情招揽到公民大会,于是群众的决议发布命令以代替法律的权威。
一旦群众代表了治权,他们就代表了群众的意志;群众既被他们所摆布,他们就站上了左右国政的地位”。
[9](P190-191)亚里士多德认为,这种不以法律为依归,而仅以民众意志为取向的政体,实际上类似于一长制中的僭主政体。
亚里士多德论述的这种曾经存在于古希腊一些城邦中的极端政体,实为近代以来,尤其是进入20世纪以来的“群众社会”的先声。
韦伯在论述权力类型的学说中,其中一种类型便是“平民表决式的民主”,它是“领袖民主的最重要的类型———按其原则是一种魅力型统治,它隐蔽在一种由统治者的意志引申出来的,并且只是由于这种意志才继续存在的合法性的形式之下”。
[10](P299)这种统治形式“都是企图通过主权的人民进行平民表决的承认,去寻求合法性”这种政体下的人民,更准确地讲是勒庞所谓的“群众”(或乌合之众)。
勒庞指出在群众社会中的个人表现出明显的从众心理,“群体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提供给他们的各种意见、想法和信念,他们或者全盘接受,或者一概拒绝,将其视为绝对真理或绝对谬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