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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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设立 可行性报告

基金设立 可行性报告

基金设立可行性报告一、引言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已经成为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关注基金产品,希望通过基金获取更好的投资回报。

因此,本报告旨在对基金设立的可行性进行深入分析,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

二、市场分析1. 宏观经济环境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总体稳定,国内外贸易持续增长,消费市场需求旺盛。

这为基金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宏观环境,使得基金市场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2. 行业竞争情况基金市场竞争激烈,各大基金公司纷纷推出各类基金产品,竞争日益激烈。

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产品的接受度不断提高,基金行业整体仍然处于增长阶段,具有较大的潜力。

3. 投资者需求分析随着金融知识的普及和投资理念的更新,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倾向于选择多元化投资,而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方式的工具,符合多数投资者的需求。

因此,基金产品在市场上具有广泛的吸引力。

三、可行性分析1. 基金产品设计在确定基金产品种类时,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投资者风险偏好进行精准定位。

同时,基金产品的设计应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2. 资金筹集渠道基金的设立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此在资金筹集方面需要充分考虑各种渠道,包括银行贷款、股东投资等多种方式,以确保资金来源的多样性和稳定性。

3. 风险管理措施基金市场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在设立基金时,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定风险控制政策、建立风险评估模型等措施,以确保基金的安全运作。

4. 市场营销策略基金作为金融产品,需要通过有效的市场营销策略来吸引投资者。

因此,在基金设立初期,需要制定市场推广计划,包括广告宣传、营销活动等,以提升基金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风险分析1. 市场风险基金市场存在多种风险,包括市场波动风险、政策风险等。

在设立基金时,需要充分认识并评估市场风险,采取相应措施规避风险。

2. 政策风险金融市场受政策影响较大,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基金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基金设立可行性分析报告

基金设立可行性分析报告

基金设立可行性分析报告摘要本报告对设立一只基金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涵盖了市场、法律、财务等多个方面。

根据所做的调查和分析,得出了设立基金的结论及相关建议。

介绍背景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财务管理和资产配置中,基金的作用不可忽视。

因此,本报告将对设立基金进行可行性分析。

市场分析行业概况基金行业在近年来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投资者趋向于多样性、风险适中的投资工具。

基金市场空间较大。

市场需求投资者对于基金的需求逐渐增加,对于安全、流动性高且回报稳定的投资标的尤为关注。

市场竞争当前市场上存在多家基金公司,竞争激烈。

针对不同类型和风格的基金,市场份额有所分化。

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设立基金需要遵循金融管理机构的相关政策法规,包括基金管理条例、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办法等。

审批流程设立基金需要通过金融管理机构的审批流程,履行备案、报告等手续。

财务分析资金需求设立基金需要考虑到资金规模、投入和回报等因素,提前做好充分的财务规划。

盈利预期根据市场和行业情况,对设立基金后的盈利预期进行合理估计,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风险分析市场风险基金市场波动较大,可能受到市场环境、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

法律风险在设立基金过程中,可能面临法律法规方面的风险,需要加以注意和预防。

结论与建议结论综合以上分析,设立基金是一个具有一定可行性的项目,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市场份额。

建议1.提前做好市场调查,了解投资者需求,选择适合的基金产品类型。

2.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循审批流程,确保项目合规。

3.制定合理的财务规划,控制好资金使用和回报预期。

结束语综上所述,设立基金的可行性分析有赖于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量,需要在市场、法律和财务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估和规划。

希望本报告能够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促进公司未来的发展和增长。

私募基金可行性研究报告

私募基金可行性研究报告

私募基金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研究背景私募基金是一种由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基金,其主要投资对象为未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的公司或项目。

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更为灵活,可以对投资对象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评估,以获取更高的投资回报。

近年来,私募基金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然而,私募基金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风险,例如资金来源不稳定、项目选择困难、风险控制难度大等。

因此,对私募基金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对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旨在分析私募基金的可行性问题,探讨私募基金发展的机遇和挑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二、研究对象和方法本研究的对象为国内私募基金市场,主要采用了实地调研、文献综合分析、案例研究等方法,通过搜集和整理相关数据和信息,对私募基金的发展状况、投资策略、绩效评价等进行分析和评估。

三、私募基金市场现状分析1.市场规模:目前,国内私募基金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

截至目前,私募基金在国内资本市场的占比已经达到了一定水平,成为不可忽视的力量。

2.投资策略: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相对多样化,包括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风险投资等。

不同的基金管理人会根据自身优势和市场情况选择适合的投资策略,以获取更高的回报。

3.绩效评价:私募基金的绩效评价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

一般来说,私募基金的绩效表现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环境、基金管理人能力、投资策略等。

因此,如何科学评价私募基金的绩效,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私募基金可行性分析1.优势分析:私募基金具有很多优势,主要包括高收益、长期投资、风险控制等。

相比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更具灵活性,可以更精准的选择投资对象,减少风险。

2.挑战分析:但私募基金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包括项目选择困难、退出机制不完善、资金来源不稳定等。

对于私募基金来说,如何有效应对这些挑战,提高投资绩效,是非常关键的。

3.可行性建议:针对上述挑战和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加强项目研究和评估,确保选择优质项目;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减少投资风险;多元化资金来源,确保基金的稳定运作。

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可行性报告

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可行性报告

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可行性报告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可行性报告一、项目背景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改革,国有企业积极探索新的融资渠道和资本运作方式。

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具有灵活性强、回报高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全球范围的资本市场。

本报告旨在分析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的可行性,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

二、研究目的本报告旨在分析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的可行性,探讨其在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前景和政策支持,为国有企业在设立私募股权基金方面提供参考和决策依据。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专家访谈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四、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况1.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和特点2.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的意义和目标3.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的优势和风险五、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的市场需求分析1.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发展现状和趋势2.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的市场需求六、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法规分析1.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2.设立私募股权基金所需的资质和审批程序七、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的可行性分析1.国有企业自身条件分析2.根据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评估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的可行性八、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控制措施1.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2.设立私募股权基金所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和监督机制九、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模式和策略1.运营模式和组织架构设计2.投资策略和退出机制附件:相关资料、法律法规全文、市场调研报告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s,也称私募基金,是一种由私人机构或个人发起组建的、非公开募集、限制参与人数、专业投资管理的基金。

2.国有企业:指由国家出资或持有控制权的企业。

3.可行性分析:feasibility analysis,指对特定项目或计划进行的经济、技术、市场等各方面的分析和评估。

引入「国有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相关问题分析

引入「国有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相关问题分析

引入「国有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相关问题分析问题背景:当前A公司在募资过程中考虑引入“国有企业”作为所设立基金的出资人,并考虑作结构化的安排,故就此对引入国有企业出资人的相关注意事项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国有企业”成为基金GP可能存在适格问题1、《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从基金的架构安排来看,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法律主体可能性较大。

根据2007年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结合引资商业实质考虑,引入国有企业应作为基金的LP。

有限合伙企业架构如下:1、“国有企业”的概念存在争议“国有企业”的概念是模糊的,而界定清楚“国有企业”的概念才能厘清不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国有企业具体指哪些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编撰,法制出版社2006年出版),“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的概念则较宽泛,可以理解为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亦载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6年6月24日):“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证监会研究认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如果成为普通合伙人,就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不宜允许其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所体现的立法意图和理解内容看,国有企业概念的指向相对清晰,包括以国有控股为限国资成分更高的企业,大致与国资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范畴一致。

国有企业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国有企业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国有企业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近年来,随着国家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开始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便更好地进行资产运营和管理。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国有企业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进行探讨。

一、问题
1. 资金来源问题:国有企业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其中一部分资金来自于国有企业自身,但往往不足以满足基金运作所需的资本。

2. 投资风险问题:股权投资具有风险较高的特点,国有企业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起方,需要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如果投资失败,将会导致国有企业资产损失。

3. 资产管理问题:国有企业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后,需要对基金中的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但国有企业的管理体系并不完善,对于私募股权投资的管理经验也较为匮乏,因此,如何进行有效的资产管理成为了一个难题。

二、对策建议
1. 资金来源:国有企业可以引入社会资本,通过发起合资基金等方式,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

此外,国有企业还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2. 投资风险:国有企业应该通过专业的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此外,国有企业还可以采取分散投资
的方式,降低单个投资项目的风险。

3. 资产管理:国有企业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提高资产管理的专业性。

同时,国有企业还可以引入专业的资产管理团队,全面负责基金的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一定的风险和挑战,但只要认真把握问题,采取有效的对策建议,就能够实现基金的安全、稳健和高效运营。

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研究

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研究

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研究作者:金磊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34期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经济结构不断转型升级,私募股权基金得以飞速发展。

国有企业资本是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是股权基金的重要主体角色;而参与私募股权投资,能够引领其它社会资本投资,更好地实施产业政策,利用市场投资机构实现国有企业在投资领域的创新与发展,获取更多的新兴经济红利,同时增强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能力,这对于国有企业的稳健、可持续发展而言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简要阐述了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模式和形态,分析了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问题,对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的几点对策建议进行深入探究。

关键词:国有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21.34.0421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模式和形态结合现阶段的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情况,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可以将私募股权基金分为如下三种:(1)公司制:就是指法人制基金,股东为投资人、投资最终决策人,一般根据出资比例享有参与管理与分配收益等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的责任。

(2)契约制:是指基金的设立与运行是基于一整套契约的是私募股权基金形式。

一般情况下,由委托人、受托人、基金受益方订立契约,进行运作。

基金的持有人通过持有人大会来行使权利。

(3)合伙制:由至少一名的普通合伙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构成,GP对合作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仅仅承担认缴的出资额部分债务。

优势:能够明确确定GP的智力资本价值,财产相对独立,权利义务明确、能够有效避免双重征税。

在合作制基础上,基金管理人作为公司,形式为有限合伙制企业,也是一种常规、普遍的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方式。

这一形式的缺点是GP的事务风险较高,GP及LP 双方对有限合伙制度的理解存在差异,增加了對GP的挑战。

2024年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024年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录序言 (4)一、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分析 (4)(一)、行业背景分析 (4)(二)、产业发展分析 (5)二、制度建设与员工手册 (6)(一)、公司制度体系规划 (6)(二)、员工手册编制与更新 (7)(三)、制度宣导与培训 (8)(四)、制度执行与监督 (10)(五)、制度评估与改进 (12)三、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3)(一)、产品规划 (13)(二)、建设规模 (14)四、私募股权投资项目选址说明 (17)(一)、私募股权投资项目选址原则 (17)(二)、私募股权投资项目选址 (18)(三)、建设条件分析 (19)(四)、用地控制指标 (21)(五)、地总体要求 (22)(六)、节约用地措施 (23)(七)、总图布置方案 (24)(八)、选址综合评价 (26)五、私募股权投资项目概论 (28)(一)、私募股权投资项目承办单位基本情况 (28)(二)、私募股权投资项目概况 (28)(三)、私募股权投资项目评价 (29)(四)、主要经济指标 (29)六、财务管理与资金运作 (30)(一)、财务战略规划 (30)(二)、资金需求与筹措 (30)(三)、成本与费用管理 (31)(四)、投资决策与财务风险防范 (32)七、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 (33)(一)、企业社会责任理念 (33)(二)、社会责任私募股权投资项目与计划 (33)(三)、可持续发展战略 (34)(四)、节能减排与环保措施 (34)(五)、社会公益与慈善活动 (35)八、实施计划 (35)(一)、建设周期 (35)(二)、建设进度 (36)(三)、进度安排注意事项 (36)(四)、人力资源配置和员工培训 (36)(五)、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保障 (37)九、风险评估 (37)(一)、私募股权投资项目风险分析 (37)(二)、私募股权投资项目风险对策 (38)十、招聘与人才发展 (39)(一)、人才需求分析 (39)(二)、招聘计划与流程 (40)(三)、员工培训与发展 (41)(四)、绩效考核与激励 (42)(五)、人才流动与留存 (43)十一、制度建设与员工手册 (45)(一)、公司制度建设 (45)(二)、员工手册编制 (46)(三)、制度宣导与培训 (48)(四)、制度执行与监督 (50)(五)、制度优化与更新 (51)十二、供应链管理 (52)(一)、供应链战略规划 (52)(二)、供应商选择与评估 (53)(三)、物流与库存管理 (55)(四)、供应链风险管理 (56)(五)、供应链协同与信息共享 (57)十三、人力资源管理 (59)(一)、人力资源战略规划 (59)(二)、人员招聘与选拔 (60)(三)、员工培训与发展 (62)(四)、绩效管理与激励 (62)(五)、职业规划与晋升 (63)(六)、员工关系与团队建设 (64)十四、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管理与团队协作 (67)(一)、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管理方法论 (67)(二)、私募股权投资项目计划与进度管理 (68)(三)、团队组建与角色分工 (68)(四)、沟通与协作机制 (69)(五)、私募股权投资项目风险管理与应对 (69)序言本项目投资分析及可行性报告旨在全面介绍和规划一个创新性的私募股权投资项目,以满足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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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策梳理一、我司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必要性目前,参与直接股权投资的主要方式包括:1.直接购买投资标的公司股份;2.成立产业基金;3.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4.成立创业投资基金(VC)或并购基金;5.购买直接股权投资类基金产品份额;6.参与股权众筹。

(一)各类投资方式对比分析:1.直接购买标的公司股份。

直接购买标的公司股份是最直接的参与方式,可以与标的公司进行深入沟通,对标的公司可以有较为清晰完整的了解,同时对我司投资管理队伍的积累企业分析经验、了解市场动态有较大帮助。

但根据我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股权投资拟投对象原则上以公司优质在保或拟保客户中存在资本市场融资可能性并能够有效实现退出的企业为主,且单笔投资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从长远发展来看存在较大限制。

2.产业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

产业基金只能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其中投资于基金名称所体现的投资领域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60%,因此投资的领域和行业有较大限制,如行业发展、市场环境、政策环境等出现较大变动,则产业基金的投资环境可能会出现恶化。

因此产业基金由政府出资主导的、以扶持某一行业为目的设立。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含了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过桥基金等,这里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指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成立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在组成形式、标的企业投向、资金来源、运作方式上更为灵活。

如我司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LP),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风险隔离较好,但对于整个基金决策的参与度不足,对项目没有选择权和否决权,对项目标的的分析深入程度会有所欠缺。

如我司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同时也作为一般合伙人(GP)管理基金,项目管理的责任较大,但可以在基金的投向上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权,在出资相对隔离的情况下,实现更深入的企业分析、更高的收益预期和更好的团队培养的目标。

4. 创业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是以支持新创事业,并为未上市企业提供股权资本的投资活动。

但创业投资基本投资于初创的企业,对企业情况和未来的发展难以掌控,标的企业的管理层能力、产品研发进程、市场适应程度等方面都有待市场检验,讲求的是广泛覆盖,通过成功企业的高收益来弥补极低的成功率,风险相对较大。

5.购买直接股权投资类基金份额。

产品形式与权益类理财产品类似,可以在有效隔离风险的同时,利用专业化团队的投研优势,节省项目筛选、资料收集、投资研判的时间,从而取得相对更为稳健的投资收益。

但购买基金份额主要是通过基金管理人对项目进行间接了解,项目情况把握较弱,对培养投研队伍,积累股权投资经验和长期发展股权投资业务不利。

6.参与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的模式刚刚兴起,项目控制措施、资金安全性、政策合规性等都难以保障,不适合作为我司的股权投资方式。

(二)可行性方案综述综合上述方案的优劣,在我司股权投资业务发展初期,可以采取直接参与股权购买或者购买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的形式进行股权投资的尝试,深入了解股权投资领域的政策、流程、风险点、盈利模式,为未来进行专业化的权投资活动做好前期准备和积累。

而从中长期来看,突破在保企业和单个企业投资额的限制是市场化运作的关键环节,对于好的企业要有足够的投资能力才能取得谈判资格,再加上加深市场和企业分析、锻炼投资队伍的目的,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作为管理人管理基金,是一种更好的选择。

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未来甚至可以发展为主要做基金管理人,如有特别好的项目,则同时做出资人和管理人的方式,形成风险相对较低,收益有一定保障的基金运作模式。

二、我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可行性从长远发展来看,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较好的选择,在隔离风险的同时,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同时在投资范围、投资规模上限制较小。

在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础上,成为普通合伙人在于培养团队、分享收益(包括基金管理费等固定收益)方面有较大优势,下面主要就我司作为国企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一)《合伙企业法》关于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很明显我司若成立股权投资基金不会是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但是由于其具有国资背景,因此,需要重点分析判断的是其是否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认定《公司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据此,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主体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体是明确的,只包括国家和各级国资委。

三峡担保集团为国有全资控股公司,股权投资基金若由三峡担保集团发起设立,其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而非国有独资公司,其性质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国有企业的认定即:我司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是否为《合伙企业法》中的“国有企业”。

由于“国有企业”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的不同理解,实践中认定标准亦不统一,确实存在一定的模糊和争议。

1、第一种理解:国有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公安部:你部《关于征求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3]368号)收悉。

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我们认为,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国有企业,仅指纯国有企业。

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1)纯国有企业。

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

(2)国有控股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的规定,国有控股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两种形式。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3)国有参股企业。

是指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中“国有企业”为“国家出资企业”这种最广义上的理解来界定《合伙企业法》第三条中的“国有企业”,则连国有参股企业也不能担任GP,与法理、国际惯例及我国立法实践均不符,而且也与《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把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并列为不得担任GP的主体的逻辑关系矛盾,不应采取此种理解。

2.第二种理解: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2012年6月14日,为配合备案监管,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出台《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其中《3.2 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和《8.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伙协议指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以及《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通知》第一条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的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本指引所称“国有企业”,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按该《指引》,在发改委备案的有限合伙制基金,只要国有权益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或非公司制企业,均视为国有企业,不能担任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该指引对“国有企业”的界定,未明确企业的组织形式,则当然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但这与《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将国有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并列为不得担任GP的主体的逻辑关系矛盾。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该指引是在董当时国家发改委对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强制备案的背景下出台,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逐步由发改委转移至证监会,上述规定在实践中的现实强制性已不具备。

实践中,已有诸多具备国资控股背景的企业担任基金的GP 。

3.第三种理解:国有企业——非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统计局共同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注册类型的有关规定》(国统字〔2011〕86号,以下简称“《划分规定》”)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按此规定,国有企业仅指非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四)情况综述1、从法律规范上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的“国有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并列表述,因此,从逻辑关系上,应对“国有企业”其进行限缩解释,将其理解为排除了“国有独资公司”之外的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

2、从实践角度分析,已有诸多具备国资控股背景的企业担任基金的GP。

同时,根据《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22号),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已经由证监会主要负责。

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中,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之股东,只要求核查是否由有境外股东,并未涉及对国有股东或国有资本的核查。

据此,我们判断,发改委关于“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属于“国有企业”因而不能担任GP的规定在实践中已渐失强制性。

(五)我司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可行性措施1.一般情况下,将《合伙企业法》第三条中的“国有企业”界定为非公司形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最为合理的解释。

据此,则我司独资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担任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GP基本不存在法律障碍。

但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工商局对于“国有企业”概念认识不一致,不排除其会从严把握的可能。

具体操作中,建议提前与工商部门进行沟通。

私募基金划归证监会监管以来,已很少有因为国有控股超过50%而被拒绝登记的情况。

就重庆的实践而言,已有国有全资控股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的先例。

如下图所示,重庆市地产集团为重庆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出资者为国资委)全额出资的国有控股企业,跟三峡担保集团性质类似。

重庆市地产集团控股的重庆市地产股权投资基金的工商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明确有“投资管理”,因此工商登记应该没有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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