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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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ppt 16页)

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ppt 16页)
请说明化工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环境保护基本法 律制度?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其中主要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 和各项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 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 制度;三同时制度,即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 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二
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孙有礼等18人为了发展海水养 殖业,于1997年与乐亭县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了滩 涂承包合同,共同集资在大清河、滦河入海口滩涂开 办海水养殖场。2000年10月上旬,大量的工业污水进 入滦河口、大清口海域,污染了孙有礼等18人的6家养 殖厂,致使养殖厂内即将成熟的贝类、鱼类成批死亡。 后查明,工业污水系由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等9家企业排放。于是,孙有礼等18位农民将上述企业 告上法院。然而,上述各企业均否认孙有礼等18人养 殖厂水污染事故系由其排污所致。其中,河北省迁安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强调,其系政府认可的达标排 放企业。为了证明这一点,该公司还出示了由当地环 保部门颁发的企业达标排放证书及相关文件,以证明 其排污行为是合法的,即使污染损害的事实成立,其 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1)除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北省迁 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余8家企业均属超标排放; (2)上述9家企业排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 (3)上述9家企业的排放的污水造成孙有礼等18人开 办的6家养殖厂经济损失约1366万元。
法院于2002年4月12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 上述9家企业对孙有礼等18人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其因贝类、鱼类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 1365.97万元。

环境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环境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许多企业和个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境保护,导致环境污染事件频发。

某化工企业污染事件便是其中一例,该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环境法律保护的思考。

二、案例概述某化工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企业初期,由于生产规模较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不明显。

然而,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2016年,该企业因污染事件被当地环保部门查处,并责令其停产整顿。

三、案例分析1. 环境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污染,减轻对环境的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

”2. 案例中企业违法行为(1)废气排放超标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废气排放超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而该企业却未履行相关义务。

(2)废水排放超标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对废水进行处理,导致废水排放超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而该企业却未履行相关义务。

(3)固体废物处置不当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处置不当,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而该企业却未履行相关义务。

环境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环境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环境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实施。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一个年产10万吨的化工厂。

2019年,该化工厂投入生产,由于生产工艺落后,导致废气、废水排放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当地居民投诉不断,环保部门介入调查。

(二)争议焦点1. 甲企业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2. 环保部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行为?三、案例分析(一)甲企业法律责任分析1.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甲企业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该规定。

2. 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甲企业废气排放超标,违反了该规定。

3. 违反废水排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甲企业废水排放超标,违反了该规定。

综上所述,甲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环保部门失职行为分析1. 未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环保部门未及时发现甲企业的违法行为,存在失职行为。

2. 未依法履行审批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案例分析环境法律问题(3篇)

案例分析环境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国家安全。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但环境法律问题仍然层出不穷。

本文以一起环境污染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环境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某化工厂位于我国某市,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

近年来,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废气、废水,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周边居民反映,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导致空气质量恶化,土壤污染,农作物减产,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在多次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周边居民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

(二)案例分析1. 环境法律问题(1)废气、废水排放超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化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超标,违反了法律规定。

(2)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违反了法律规定。

(3)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该化工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了法律规定。

2. 案例处理在接到投诉后,当地环保部门对化工厂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该化工厂确实存在废气、废水排放超标、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当地环保部门对该化工厂作出了以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2)对化工厂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

(3)责令化工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进行整改。

(4)对化工厂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为XX天。

三、对策建议针对环境法律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中国环境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中国环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对环境的危害尤为突出。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并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通过分析此案,旨在探讨我国环境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工业园区内一家化工厂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接到举报后,环保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

经调查,该化工厂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废碱等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至园区内一废弃坑塘。

三、案件处理1. 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环保局对该化工厂进行了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环保局依法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化工厂的营业执照、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倾倒现场照片等。

2. 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该化工厂的行为属于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审理,环保局依法对该化工厂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2)罚款人民币10万元;(3)责令该化工厂立即停止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倾倒现场进行修复。

3. 事后整改该化工厂在接到处罚决定后,立即停止了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并按照要求对倾倒现场进行了修复。

同时,该化工厂积极整改,重新申请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废物处理。

四、案例分析1. 环境法律法规的适用本案中,环保局依法对化工厂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充分体现了我国环境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本案中,环保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及时掌握了案件事实。

这充分展示了我国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高效和果断。

环境资源法案例

环境资源法案例

案例分析题:第一章环境资源法概述案例分析一:江苏盐城水污染案1、为什么标新化工敢于铤而走险,置各种环保法律法规于不顾而偷排污水,从而造成严重的水污染事件?面对环保的时候,很多地方、很多部门在利益的面前有法不依,睁只眼闭只眼,形成同流合“污”。

重视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

当前环境保护立法不足,存在缺陷管理体系的缺失或不完善,又或是光有书面体系却没有执行与监督机制。

2、为什么标新化工环保劣迹斑斑,却能多次被评为标兵企业?很长时间的标兵企业更多的看重它的纳税,还是它的经营这方面。

现在很多的地方和很多的部门也看重的是现钱,不再看重将来它的后继者、子孙可能要花更多的钱去为它点现钱所付出的代价来承担责任。

标新化工在经营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还有就是相关部门在利益的面前有法不依,睁只眼闭只眼,形成同流合“污”。

3、为什么政府曾经下定决心,要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实施关闭或搬迁,但却迟迟没有落实?民生工程和政绩工程不是一回事,因为需要考核GDP,而不考核自来水是否干净。

要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实施关闭或搬迁,就要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尤其在注重经济发展的情况下,重经济数字,重招商引资,资金来的比较快,而忽略了环境这方面的问题,政府难以落实。

4、如何从经济角度防止企业污染事件的发生?污染治理的方法是大型企业采取内部治理,小型企业通过税收政府集中治理。

在现实生活中,需要政府作出干预,推出措施令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如因污染导致的经济损失) 拉近,提高污染的显性成本,才能减少这些问题。

案例分析二:菲律宾国内法院所审理的“奥波萨诉法克图兰案”1.奥波萨诉法克图兰案的判决体现了环境资源法的哪些基本理念?笔记:环境正义、环境安全、环境公平、环境秩序、环境效率和效益2.这些理念的核心内容?笔记P46环境公平是环境正义的核心,环境正义是最核心的理念,结合了环境安全、环境公平、环境秩序、环境效率和效益等所有理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案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案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案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案例案例一:污染水环境事件在中国的某个城市,一家化工厂长期以来存在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这些污染物通过厂区内的管道直接排入附近的河流。

由于废水处理设施的效果不佳,导致河水的水质急剧恶化,对附近的居民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没有得到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并违反了废水排放标准的行为是违法的。

当地环保部门对该化工厂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数额达到了200万元。

同时,厂方还被要求立即停止排放,整改废水处理设施,并对已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清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0条的规定,居民和被污染的环境受到损害的,有权请求责任单位进行停止污染、排除危险、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居民和相关组织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非法砍伐森林事件一家木材加工厂在一座森林资源丰富的地区非法砍伐了大量的树木。

这些树木被运往工厂进行加工和销售,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森林生态系统和生态平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非法砍伐森林属于违法行为。

当地林业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了调查,并对该加工厂进行了责令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

加工厂被要求停产整顿一段时间,并进行相应的处罚款项。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也进行了森林资源复绿和生态修复的工作,以减少因砍伐森林而导致的生态影响。

此外,由于该事件给当地森林资源造成了严重损害,当地政府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97条的规定,对加工厂进行法律追责,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案例三:野生动物走私事件走私野生动物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造成了威胁。

在中国的某个边境城市,一批非法走私者试图将一批濒危的珍稀动物出售给国外的收藏家。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的规定,非法捕捞、猎捕、杀害、交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违法的。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1、被告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马某某于 2023 年 11 月 12 日 16 时,将家中公开的枪支保养后,携带枪支驾驶自用红色电动三轮车来到石棉县回隆乡联合村陡坎子组四川三星材料公司外山林中搜寻野生动物。

当日 19 时许,搜寻到距离四川三星材料公司东北方向直线距离约 300 米处时,在一棵青冈树上觉察野鸡一只。

马某某用电筒照耀后,用携带的枪支将野鸡射杀。

随后携带着猎获物原路返回至四川三星材料公司外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缴获猎杀的野生动物野鸡一只、作案枪支一只以及手电筒等物品。

后经鉴定机构鉴定,马某某猎杀的野鸡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其整体价值为 5000/只;马某某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放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问:被告人构成什么罪名?答:非法猎捕、杀害贵重、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上海一小区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签订协议,允许联通公司无偿在小区楼顶上安装基站。

小区业委会就基站楼下局部居民头晕、眼花、发力等状况向物业公司交涉未果,遂将物业公司和联通公司诉至法院。

问:1、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的协议是否有效2、假设辐射属实,应当由谁赔偿3、举证责任如何确定?答:1、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的协议无效。

物业公司既不是受托治理者,也不是业主,不具备与联通公司签订在楼顶安装基站协议的主体资格,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假设辐射属实,应当由物业公司和联通公司共同赔偿3、业主无需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违法性进展举证,也无需对加害人是否有过错进展举证,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

业主应当在以下两个方面进展举证:〔1〕被告实施了污染损害行为;〔2〕自身患病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患病损失。

而联通公司想要辩驳,就必需在以下两个方案进展举证:〔1〕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减轻责任情形,如不行抗力、受害人具有有意或重大过失以及第三者具有过错等情形存在;〔2〕是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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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1
• (2)该化学厂违反了三同时制度,即一切新建、改建和扩 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 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污 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该化学厂扩建加工精制3-硝基、 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 以改造,违反三同时制度。 • (3)该化学厂违反了许可证制度。即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 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 设者或经营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 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该项活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该厂在扩 建有关设备以前并在未向环保局申报,获得许可证。
其排污行为是合法的,即使污染损害的事实成立,其
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1
• 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1)除河北省迁 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余8家企业均属超标排放; (2)上述9家企业排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 (3)上述9家企业的排放的污水造成孙有礼等18人开 办的6家养殖厂经济损失约1366万元。 • 法院于2002年4月12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 上述9家企业对孙有礼等18人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其因贝类、鱼类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 1365.97万元。
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1
•法条要点:
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不 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客观情况。” 注:不可抗力的范围可概括为一,自然原
因的不可抗力;其二,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其三,国家原 因的不可抗力。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 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保局申请法院对罚款强制执行,并拆除其加环境油资源器法教。程案例讨论1
•讨论案例3:
• 1998年6月8日,某县环保局三位执法人员未着制式服装,未 悬挂工作牌,未出示工作证,到原告刘某家豆腐加工厂征收排污 费,未找到人,便到其经营的豆腐摊前 ,要求交纳220元排污费。 刘以身上没带钱为由要求改天再交。执法人员就指责刘某态度不 好,要“修理”一下。一会儿,其中一执法人员拿出一张盖有某 县环保局公章的填空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刘某,上面写着“市场 12-2摊位:你单位因拒缴排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现根据《χχ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第18条第1款 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刘某不服,于1998年6月13日向某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某县环保局作出罚款5000元 的行政处罚存在实体认定错误和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其处罚决 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法庭撤销χ环行决定[1998]第01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被告口头答辩,承认作出处罚决定错误,在诉讼过 程中撤销χ环行决定[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此,原 告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 问:本案中违反行政程序的行为有哪些?
以改造,在投入生产使用前也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扩建的
设备投入生产使用后,因原废水处理设施无法处理大量新增废
水,造成处理池废水外溢和直接排放,污染了附近的河道。区
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但化工厂以保守
技术秘密为由阻拦环保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并拒绝提供扩建工
程的任何资料。经环保局对排污口污水排放进行监测,表明污
• 4月12日,经有关专家小组检查,407位小学生 出现头痛等症状,系被告苯乙烯气体泄漏所引起的 过敏性刺激反应。
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1
• 4月13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出了明确的处 理意见:原告刘露等407位因被告之事故而发生的检 查费、医疗费、住院费以及到外地医院检查、治疗的 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双方均接受意见,到原告向 法院提出诉讼时,被告已支付医疗费用13万余元。 • 本案经上述行政处理,原已基本解决。然而刘露 等407位受害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了精神损 害。要求被告赔偿因其泄漏事故所受到的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共计人民币766万元。法院依 法受理了此案。 • 问:1、被告某化工厂的环境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 2、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被告的环境污 染损害是否会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
• 次催次未果,遂于1993年6月30日对肇庆化工厂作出肇 环罚书字(1993)第1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必 须在1993年7月8日前如数交清所欠噪声超标准排污费12000 元,滞纳金人民币36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二、 如在期限内尚未缴清上述款项,除继续累计滞纳金外,依法 给予警告,并将其违法行为通报。 • 肇庆化工厂以监测地点不符合国家规定为由于1993年7 月15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1993年9月 14日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肇庆化工厂仍不服,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广东省高院于1994年4月26日作 出判决:一、维持一审关于维持市环保局(1993)第1号处 罚决定书中的第1项和第2项中的“如在限期内尚未缴清上述 款项,继续累计滞纳金”的判决;二、撤销市环保局(1993) 第1号行政处罚书中的第2项中的“依法给予警告,并将其违 法行为通报”的决定内容。 • 问:1、肇庆化工厂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 程序是否合法? • 2、广东省高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 论1
2020/11/23
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1
•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1)排矸场的矸 石是“自燃”,人力无法控制;(2)由分选技术限 制,矸石中肯定会有可燃物质;(3)全国范围内还 没有因矸石自燃造成损害而进行赔偿的先例。因而, 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 • 而原告则主张(1)被告作为煤炭生产的专门企 业,应当能够预见自燃问题,可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 施,如建设绿色防护带、设置防火设施等;(2)在 获知原告遭受矸石危害后,没有采取及时合理的措施 治理污染。因此,被告不具备不可抗力的负责条件。 • 问:被告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任事由是否成立? (也即是说,矿务局是否要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 任?)
后查明,工业污水系由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等9家企业排放。于是,孙有礼等18位农民将上述企业
告上法院。然而,上述各企业均否认孙有礼等18人养
殖厂水污染事故系由其排污所致。其中,河北省迁安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强调,其系政府认可的达标排
放企业。为了证明这一点,该公司还出示了由当地环
保部门颁发的企业达标排放证书及相关文件,以证明
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1
•讨论案例4:
• 广东省肇庆化工厂坐落在肇庆市端州区西郊,北边为肇庆 钢铁厂。1992年6月29日,肇庆市环保监测站(下称监测站) 对该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经测定,昼间为75分贝,夜间为72 分贝。肇庆市环保局根据监测站的监测结果,依照《环保保护 法》第28条,以肇庆环字(1993)3号文向肇庆化工厂发出了 《关于限期办理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手续的通知》,并说明若对 监测结果有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测。此后,肇庆化工厂 于1993年2月25日以对原监测结果有异议,书面向肇庆市环保 局提出要求重测。监测站经市环保局同意,于1993年4月15日 再次对肇庆化工厂的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监测地点、采用仪器 都与第一次相同,测得厂界噪声日间为75分贝,夜间为72分 贝。监测站依据测定的数据,确认肇庆化工厂厂界噪声昼间超 工业区标准10分贝,夜间超工业区标准17分贝,于1993年5 月11日发出检验报告。市环保局根据监测站的监测结果,以肇 环字(1993)17号文向肇庆化工厂发出《关于限期缴纳超标 准排污费的通知》,要法庭肇庆化工厂在1993年5月30日前缴 纳10个月(1992年7月至1993年4月)的超标准噪声排污费人 民币24000元。肇庆化工厂接到通知后,于1993年5月28日缴 纳了人民币12000元,余下的12000元没有环境缴资源纳法教。程案市例讨环论1保局多
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1
•讨论案例1: • 1996年8月2日长春市环境检测中心站对吉林省 职工医科大学排放的污水进行检验,发现污水超过国 家标准。1998年4月27日,长春市环保局向吉林省职 工医科大学发出了《征收排污费通知书》,要求该校 于1998年5月20日前,缴纳1996年9个月的超标排污 费140310元,吉林省职工医大不服,向长春市南关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消长春市环保局的 具体行政行为,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 过审理,判决原告败诉。(参见《大学超标排污也要 收费》,《中国环境报》1998年12月2日,第三版。)
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1
•案例分析三
• 被告某化工厂位于原告就读的某小学的东南面。 2001年4月4日上午10时30分,由于被某化工厂的职 工违章操作,致使该厂发生苯乙烯泄漏事故。11时 左右,原告刘露等407位学生相继出现头痛、头昏、 恶心等症状。 • 事故发生后,原、被告所在地的环保、卫生、教 育等部门迅速组织事故调查,责令被告立即停产, 并将受害学生送医院治疗。
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1
•讨论案例2:
• 河南伊川县个体户曹某于1991年在伊川城南建立城南加 油站,与1970年建造的中州制药厂的大口井仅隔5.7米。加油 站与医药工业用水源太近,而且没有经过环保部门的环境影 响评价、“三同时”的审批和验收。城南加油站的油罐和装 卸汽油时渗漏的汽油以及所洗油罐的污水就地排泄,污染了 地表层并渗透到地下水层,导致地下水层流向下游的大口井 被污染。1995年5月26日,中州药厂的两名工人正在井房查 看水位,随后一声闷响把两人冲到井房门外不省人事。一人 死亡。,一人丧失工作能力。经检验,井水含不合格汽油达 14%:并经环保部门检测,城南加油站是中州制药厂大口井 的唯一污染源。1995年8月,伊川县城建环保局依照法律对城 南加油站处以罚款2万元。同时伊川县人民政府下达文件,责 令城南加油站停业,并于一个月内搬迁完毕。被处罚人不服, 拒不执行裁决,并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曹某起诉。 曹某不服,又上诉,曹某再次败诉。1996年10月,县城建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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