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法律事实的认知
浅谈个人对法律的认识

浅谈个人对法律的认识开场白:今天由我给大家谈一谈我对法律的认识以及法律在执法中的具体运用.其实说实在的我本科阶段学习的是法律专业,谈不上具有什么法律素养.当时学习的主要是一些部门法,主要有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国际法等.对法律的理解认识只是停留在入门理解阶段,毕业以后出来社会一年当兵两年就没抓起自己的专业课本看看,所以我也是昨天晚上从新拿出自己的专业课本看看以及在网上搜集的一些材料加上自己粗浅的理解,拿出来和大家共同探讨学习一下。
(一)认识法律首先来谈一谈法律究竟是什么?在我国广义上的法律是从抽象意义上而言的,是指法律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决议、指示、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法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可以把法律划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
我们平常所接触到的法律一般都是些法律条文,体现在一部部具体的法律中,实际上这只是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其实法律还有其动态层面,从法律的制定到它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实行包括执行、适用、监督的全部活动都属于法的概念范畴。
我们国家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也就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不言而喻就是有确确实实的法律文本,我们依照法律文本来行使司法权,对应的就有不成文法就是英美法系,不成文法没有规范的条文形式,主要是习惯法和判例法。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它是以权利、义务、权力为基本内容。
(二)结合行政法谈谈个人对法律的理解我们工作中所涉及到的都是些行政法及行政规章制度。
所以下面我结合行政法律法规谈一谈我自己的一些理解.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规范的总称。
任何一部法律它都是规范某一类行为,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会产生一些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法律关系.同样的行政法律法规它也必然规范一定的社会关系。
浅谈对法律的认识

浅谈对法律的认识对法律的认识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规范了人们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秩序,而且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当代社会,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和管理方式,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的概念、功能和地位以及法律意识的培养等方面进行浅谈,以期增进对法律的认识。
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本工具,承载着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
它是国家为规范社会成员行为而制定的强制性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能够确保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同时,法律还是维护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为人们提供了救济的途径和保护的手段。
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具有多种功能。
首先,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能够有效地规范人们的行为,防止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
其次,法律能够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人身安全等,使人民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此外,法律还能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调整社会资源的分配,确保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对法律的认识不仅是了解法律的内容和规定,更是要具备正确的法律意识。
培养正确的法律意识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正确的法律意识还能够增强公民的法律责任感,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共同建设法治社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注重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和了解,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不断提高法律素养。
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才能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法律,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综上所述,对法律的认识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体现了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提高法律意识,我们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法律纠纷案件感触(3篇)

第1篇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有幸参与了许多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
在这些案件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庄严与神圣,也感受到了人性的复杂与多变。
以下是我对法律纠纷案件的一些感触。
一、法律的神圣与庄严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在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神圣与庄严。
首先,法律是公平的化身。
在案件中,无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如何,法律都要求其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这使得我在处理案件时,始终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其次,法律是正义的守护者。
在法律纠纷案件中,法律以公正的尺度衡量是非,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惩罚违法行为。
这使得我在工作中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己任。
最后,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在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不仅规范了社会秩序,还保障了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人性的复杂与多变在法律纠纷案件中,我见证了人性的复杂与多变。
以下是我对此的一些感触。
1. 诚信与虚伪在案件中,有些人为了自身利益,不惜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甚至诬陷他人。
这种虚伪的行为让我深感痛心。
然而,也有人在面对困境时,仍然坚守诚信,勇敢地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这种诚信让我对人性充满了信心。
2. 善良与冷漠在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我见证了善良与冷漠的鲜明对比。
有些人为了帮助受害者,无私地付出自己的时间和精力,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利益。
这种善良让我深受感动。
然而,也有人对案件漠不关心,甚至对受害者的苦难视而不见。
这种冷漠让我对人性产生了怀疑。
3. 悲剧与喜剧法律纠纷案件既有悲剧,也有喜剧。
悲剧往往源于人性的扭曲,如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等。
这些悲剧让我深感痛心,也让我更加珍惜生活中的美好。
喜剧则源于人性的善良,如邻里互助、见义勇为等。
这些喜剧让我对人性充满了希望。
三、法律职业的挑战与责任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深知自己的责任重大。
简述对法律的看法

简述对法律的看法对法律的看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因为任何人在社会中都必须遵守法律,这就要求我们对法律有一定的认识和理解。
在我看来,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石,是保证人们生活和工作权利的法律规则,是管理人类活动的制度化方式,是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益。
首先,法律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石。
法律是一系列制度和规则的集合,这些制度和规则为人们提供了公正和平等的待遇,保证了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法律的作用是确保人们在利益冲突中能得到公正的待遇,保障每个人在社会中享有相等的机会。
此外,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能够促进人们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推进社会的和谐进步。
其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不仅是每个人的法律义务,也是每个人的自我保护和建设的根本。
因为人类社会是复杂的、多元的、竞争的社会,而法律在扮演着调节社会关系、规范公民行为的重要角色。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有利于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利益,有利于规范社会行为,有利于建设美好社会,同时也有利于减少犯罪与违法的行为。
第三、法律可以规范人的行为,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
制定法律的立法机关是受到公众委托的机构,他们在制定法律时需要考虑人类社会和公共利益的长远利益,这样的规章制度更容易得到大众的认可,以维护社会公正和模范人类行为。
同时,法律规范了人们各种不同的行为,例如交通法规、环保法规、劳动法规等,它保证了每个公民的基本权益,在不同的行业中获得应有的权益,能够合法地享受公共服务,而且不会受到其他公民的限制。
在这里,我们需要承认,就法律而言,它也存在缺陷,一些法律的制定存在瑕疵,给人们的诉求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但是,我们也需要意识到,法律是社会必需品,而我们的生命和财产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法律本身也不可能是全然完美的。
既要尊重法律权威,也要有批评精神,促进法律的完善和落实,以真实、严肃的态度为社会保驾护航,保障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
对法律的认识

对法律的认识法律是指由国家或社会共同制定的行为规范和权利义务,在社会中起到调整人们行为的作用。
它是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预防争端冲突的功能。
法律的认识对于培养良好的法治意识、加强法律教育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基础。
人类社会由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必然会产生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冲突。
法律的出现和应用,正是为了解决这些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借助法律,社会可以建立公正的制度和规则,使各个成员在社会中平等、自由地生活。
法律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和底线,在法律的框架内,人们可以进行各种各样的交往和活动。
其次,法律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人类社会长期以来一直在追求自由、公平、正义的目标。
法律的出现不仅为人们提供了有序、守法的环境,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类智慧和文明的进步。
法律的内容和制定过程都反映了社会的需求和价值观念的变化。
法律的更新和完善,推动了社会制度的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进程。
再者,法律有助于保障个人权利和公平正义。
法律作为一种权力机构行使的工具,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和防止权力滥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保障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的适用使得每个人都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平等地享受自由和权益。
此外,法律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社会秩序和稳定是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
法律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制定行为规则和制约机制,使社会能够有序进行。
法律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减少了非法行为的发生,给予了公民安全感和保障。
法律的适用和执行,起到了威慑作用,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稳定。
最后,法律有助于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和争端。
在复杂多元的社会中,人们的利益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不同的权益主体之间必然会产生冲突和争端。
法律的出现就意味着有了公正的解决冲突的方式和渠道。
利用法律手段,人们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解决争议和纠纷,避免了私力救济和恶性竞争,维护了社会和谐。
对法律的认识与感悟

对法律的认识与感悟导语:法律在这个社会中是一种权威,人们需要参照它来生活;法律是一扇屏障,是那些弱小的人温暖的家,他们的利益在这里得到了保障,下面小编为你整理的对法律的认识与感悟,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对法律的认识与感悟(1)法律与道德,是一对相辅相成的概念,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
法律承担着维护社会善良风俗的责任,为道德提供坚实的后盾。
而道德往往是一部分法律的直接渊源,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起约束作用。
但是,并不表示道德就高于法律,在同一问题上,道德和法律有着不同见解的时候,总是以法律规定为准。
所谓“情、理、法”三者,以法为先。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为优先的原则,只有在法律无法调整的领域,才考虑以社会善良风俗为原则。
既然,法律与道德有如此密切的关系,我们下面以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比较常见的道德概念——“见义勇为”和“拾金不昧”。
首先,讨论一下“见义勇为”。
所谓“见义勇为”一般是指当他人或国家、集体、社会的权益受到损失和侵害的时候,不顾个人利益,维护非己权益的行为。
它有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就是所侵害的权益是非己权益,即不是个人自身的权益。
从广义上看,这种行为包括很多方面,被侵害的权益可以是人身权,财产权等等法律上所有的权利。
“见义勇为”者所采取的方法也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力的,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见义勇为”是属于社会善良风俗的范畴,应该受到法律的支持。
到目前为止,它还未上升为法律概念,但它通常牵扯到两个法律概念。
一个是正当防卫的问题。
这是“见义勇为”者采取直接的暴力的方式时,常遇到的问题。
正当防卫是指自身和他人的人身权益受到直接侵犯时,采取一定的防卫措施,从而造成侵害方的人身损失,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学论文《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
这里就存在着一个度的问题。
即,在怎样的程度上才能算是正当防卫呢?首先,必须是自身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直接的侵害,如果不采取防卫的措施就会造成重大的损失。
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

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
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1. 法律的普适性:大学生认识到法律是一种普遍适用于社会各个方面的规范行为准则,它不仅仅是在刑事领域起作用,也包括民事、行政、经济等各个领域。
2. 法律的约束力:大学生认识到法律是一种强制性规范,所有公民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大学生认识到法律应该是公正而公平的,它要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且对所有人一视同仁。
大学生对于法律的认识也包括对于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的思考和质疑。
4. 法律的作用和意义:大学生认识到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可以确保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5. 法律的改革和完善:大学生认识到法律是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他们对于法律的认识也包括对于法律的不足和问题的反思,并且认为法律应该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是积极的,他们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并且愿意遵守法律的规定。
同时,他们对法律的认识也是在不断学习和思考中逐步深化和完善的。
我对法律的认识[合集五篇]
![我对法律的认识[合集五篇]](https://img.taocdn.com/s3/m/a776d069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d5.png)
我对法律的认识[合集五篇]第一篇:我对法律的认识我对法律的认识作为现当代中国的一名大学生,我感受到中国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就社会主义法治方面而言,我国在不断地完善法律制度,坚持依法治国。
要想做一名遵纪守法的中国公民,我认为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是很有必要的,所以出于对法律知识的渴求,我选修了周末的法律与社会课程。
在课堂学习过程中,我发现有一些人完全是在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的情况下犯的罪,还有一些人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但是不知道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幕幕惨痛的教训摆在我的面前,下面举几个具体事例。
就拿非法拘禁罪来说。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案例中的一位毕业大学生因为怀疑附近几个辍学儿童偷了自己的爱犬,所以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强行将几个儿童监禁在了自家的狗笼子里面,而且他没有将这些小孩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而是自己拷问。
其中一个孩子竟然被监禁长达七天之久,还好公安机关发现,将那个可怜的孩子解救。
很明显,这位青年犯了非法拘禁罪。
直到这位青年被警察拘留,被法院判处刑罚。
这位青年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但悔之晚矣,等待他的只能是将美好的青春埋葬在监狱里。
另一个典型事例是不作为罪。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案例中的男子因为和女朋友吵架,在女朋友生气喝下毒药奄奄一息之际,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救助,而是置之不理,最终导致女朋友抢救无效死亡。
当女方家人控告这位青年见死不救时,这位青年才知道自己的“不作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最终收到法律的制裁……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造成这样的人生悲剧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法律知识的欠缺和法律意识的淡薄,不仅毁了自己的人生,也给社会造成的很大的损失,这使我这使我更加认识到了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坚定了我学习法律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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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法律事实的认知
[摘要]法官裁判依据的是事实,但事实不会自现,它只有得到确证才能成为案件的裁判根据。
在诉讼制度构建的范围内努力再现客观事实,以法律事实为基础依法裁判是我们应该做的,也是可以做到的。
[关键词]客观事实;法律事实
近年来,关于诉讼追求的是“事实真实”还是“法律真实”,裁判依据的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一直是法学界探讨的一个问题。
事实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范畴。
事实的客观性是指事实的实在性,即事实现实地存在于世界中(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无论我们是否承认,是否发现,都不影响事实在世界里的存在。
而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情况或条件。
在各部门法中,对事实问题的关注普遍而且细致。
例如,在诉讼法中,案件事实是做出裁判的基础;在合同法中,与书面合同对应有“事实合同”;在婚姻法中,也有“事实婚姻”一说。
我国法学界有观点认为“客观事实可望而不可及,诉讼追求的是法律事实”、“诉讼证明的任务是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对于说明诉讼中事实确证的复杂性,强调法律对于事实确证的重要性有一定的道理。
法官裁判依据的是事实,但事实不会自现,它只有得到确证才能成为案件的裁判根据。
人们经常说“事实胜于雄辩”、“事实是明摆着的,你还有什么说的”之类的话,只是在强调事实的说服力,而不意味着事实可以直接展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事实需要被认知。
认识事实的方法不是唯一的,对法律事实的认知包括:自认、感知、司法认知、推定、证明等方法,证据证明不是认知的唯一途径。
自认是指纠纷当事人对相关事实的承认。
假如一项事实对某一当事人是有利的,他自然会积极主张。
因此,自认实际上表现为当事人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
例如,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提出被告做出处罚前没有告诉其有权对此处罚要求举行听证,被告称其之所以没有这样做是因为缺少举行听证的相关经费。
此时,被告做出处罚时是否没有履行告知被处罚当事人听证请求权这一程序的事实已经明确,无须证据证明。
当然,考虑到表现为当事人自认事实的情形可能是由于受到胁迫、欺骗、利诱等的影响,自认的背景应成为接受这类事实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通常情况下,就个体而言,通过感知获得事实总被认为是最可靠的,所谓“百闻不如一见”。
我们每天都直接面对大量的事实,虽然我们没有去分析或琢磨每一个事实,但我们却对它们深信不疑。
在诉讼活动中,我们不排除感知这种对案件事实的认知方式,但把它主要限定在案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领域。
换言之,通常情况下,作为一项法律原则,不允许法官依赖个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判断案情,做出裁判,以避免因法官的个人因素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识错误。
如按照回避制度,如果法官为案件一方当事人,或者成为案件的证人,都应当回避审理此案。
但是,在有些情形中,法官直接依据其感知的事实做出裁判也是允许的。
例如,按照《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
法院据此对妨碍诉讼秩序的违法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对违法人违法事实的确认就是直接依据其感知,无须证明。
英国法律中有一个“蔑视法庭罪”,对此种犯罪,法官也是不需要证明,而直接依其感知的事实做出裁判。
看来,把允许法官直接
依据其感知的事实做出裁判的范围局限在“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的扰乱诉讼程序”的案件的做法在中外法律中具有共同性。
感知的事实,尤其是法官感知的事实,不能直接甚至不能作为裁判纠纷的依据,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因为此时事实的真实性会受到事实陈述者的受教育背景、知识结构、生活经历、情绪、身体状况乃至财富状况等个性化因素的影响。
二是感知是一种个体经验。
所以,感知的事实必须要受到庭审规则的审查、质证。
法官作为纠纷的裁判者,中立地位的要求以及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的原则排除了他在自己裁判的个案中陈述其个人感知事实的可能性。
当然,案件当事人在法庭上依据庭审规则对法官陈述的事实进行审查、质证也存在心理障碍。
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案件事实的确认必须通过证明方式完成。
诉讼中的证明有两个紧密联系的过程:一个是以证据证明事实,再一个是以事实去证明诉讼主张。
这里主要讨论前一部分,当然,其道理也大都适合后一部分。
相对于感知,证明有三个重要特点:第一,证明过程是公共性的。
法庭证明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在所有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旁听的社会公众的监督下进行的。
在一定意义上,所有这些案件审理时的“当时者”都参与了案件事实的证明过程。
第二,证明过程是程序性的。
程序将事实证明的过程分解成若干可操作的环节,次第进行,从而保障了事实证明在一种非人格化的过程中完成。
第三,证明过程是逻辑性的。
逻辑证明不是巫师们的神秘体验,其过程的公开、方法的非人格化是显而易见的,这使得每一个被证明的事实都具备了坚实的规范基础。
确定事实可以成为一项独立的工作,但人们总是为了某个目的才去收集事实。
利益的不同、视角的差异决定了不同人所要收集的事实也不同。
因此,任何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陈述的“事实”都要经过法庭审理过程获得法律的确认,即使是案件当事人感知的事实,也要当庭陈述并接受法庭的质证,否则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我们在前文指出法官不能依据其感知的事实做出裁判,但是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有关于人民法院依据职权调取证据的规定。
这些证据作为一种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在没有得到庭审确证时同样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
只有经过证明得到确证,事实才能够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在此之前它只被视为是对纠纷的某种陈述。
这些陈述可能是事实,也可能不是事实,甚至可能与纠纷没有任何关系。
经过庭审的证明过程后,我们确定的案件事实属于法律事实,当然也是客观事实。
逻辑证明虽然可靠,但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事实确证也不一定都必须以完整的逻辑证明方式实现。
有些事实,甚至是对案件的裁判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可能是一种常识,一种公共知识,纠纷处理中对待类似问题的做法早在罗马法中就已出现,国外诉讼制度将其总结为推定或司法认知。
推定是指诉讼中某一待证事实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但在特定的基础事实被证实时,法庭必须做出该待证事实为真的推断。
如《法国民法典》第1349、1350条的规定。
后者是指明显的近乎常识的待证事实,无须证据证明而由法庭直接认定。
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201条的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第一,推定和司法认知的事实无须证明并不是通过证明予以确证。
只是要求每一个要件事实都做出完整的逻辑证明是非常耗费时间和金钱的,无论对当事人还是对审判机关都将是难以忍受的负担。
第二,由于推定和司法认知毕竟是对待证事实省略了证明过程,为防止滥用导致的司法错误,法律上应当对其适用的条件、范围、效力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的诉讼法中没有关于事实推定或司法认知的概念及制度规定,但在司法解释中有类似的内容。
其实,换一种角度,我们也可以说推
定和司法认知是法庭确证案件事实的特殊方法。
从各国有关对事实的推定和司法认知的法律规定、学术界的相关解释,以及推定和司法认知的实践运用来看,无论是推定还是司法认知都不能说事实绝对没有经过证明,因为其中毕竟有一个选择、判断、肯定的过程。
可以说是证明这一探知案件事实方式的变化或者说简化。
很明显,这样做主要是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
当然,也有学者指出,推定和司法认知在有些情况下可以作克服裁判中出现了不易证明的要件事实和无法证明的要件事实困难的方法。
回顾人类在解决纠纷时事实证明方法的演进历程,有两条线索特别引人注目:一是事实证明的方法越来越文明。
各种形式与内容的“神示证据”以及花样繁多的”刑讯逼供证据”的衰落、废除都一再彰显了人的智慧、尊严。
二是事实证明的方法越来越注重运用自然科学的技术手段,从“口供为证据之王”的信条到“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诉讼法规定;从所罗门国王的“摔婴辨母”到测试DNA的同一认定和计算机模拟犯罪过程等技术手段的大量运用都一再彰显科学的力量。
在诉讼制度构建的范围内努力再现客观事实,以法律事实为基础依法裁判是我们应该做的,也是可以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