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理论分析及其应用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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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司治理问题中的应用与扩展

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司治理问题中的应用与扩展

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司治理问题中的应用与扩展【摘要】本文从公司治理概述和委托代理理论概述入手,探讨了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并分析了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司治理中的应用和扩展。

结合利益相关者理论和道德风险管理理论,探讨了这些理论在公司治理中的结合与应用。

对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司治理问题中的实际应用效果进行了评估,提出了未来研究方向。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司治理中的应用,为提升公司治理效果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

【关键词】公司治理、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道德风险管理、实际应用效果、未来研究方向1. 引言1.1 公司治理概述公司治理是指在公司内部和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有效的决策、监督和激励机制,以保障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管理方式。

公司治理旨在解决公司内部代理关系中的问题,确保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等代理人能够忠诚履行其职责,为公司股东等委托人创造价值。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治理问题备受关注。

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和代理关系的存在,公司往往面临着各种挑战,如代理问题、信息不对称、合规风险等。

这些问题往往会导致公司的经营不善、股东利益受损,甚至引发公司治理危机。

为了更好地解决公司治理问题,委托代理理论被广泛运用。

委托代理理论主要研究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合作关系,探讨如何设计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制度,以提高代理人的履职效率和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通过委托代理理论的应用,可以更好地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效果,实现公司和利益相关者的共赢局面。

1.2 委托代理理论概述委托代理理论是指在公司治理领域中,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

代理人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而偏离委托人的意愿,导致资源的浪费和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

在委托代理理论中,重点关注的是如何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以确保代理人能够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实现公司治理的有效运作。

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观点包括代理人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利益冲突和激励机制设计。

委托代理和道德风险研究

委托代理和道德风险研究

饭店管理合同和道德风险研究08旅游管理(国际酒店管理方向)本科符经指导老师:吴鸿摘要当人们建立了合同关系、但合同一方的行为难以观察时,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委托─代理”关系,是讨论这种问题的基本框架。

在饭店发展模式中,最能体现委托代理关系的是管理合同模式。

本文研究的是饭店管理合同和道德风险矛盾,并提出道德风险防范措施。

第一章为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目的;第二章提到饭店管理合同的概念和历史;第三章为道德风险问题的解说;第四章是站在业主角度针对道德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酒店集团化在中国的发展较为迅猛,外资品牌加中国业主的模式已占据中国市场,管理合同模式就是其中之一。

但是业主和代理方的矛盾在无休止地展开战争,这归结到底还是职业道德问题。

关键词:管理合同,道德风险,委托,代理,酒店目录一、引言 (3)二、饭店管理合同概述 (3)(一)饭店管理合同的概念 (3)(二)饭店管理合同模式的起源和发展 (3)三、饭店管理合同发展模式的道德风险问题 (4)(一)道德风险的含义 (4)(二)道德风险的表现 (4)四、管理合同中道德风险的防范 (5)(一)激励机制 (5)(二)监督机制 (5)(三)财务控制 (6)五、结束语 (6)参考文献 (7)致谢 (8)一、引言现代酒店业的发展,国际上许多酒店投资者通过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方式加入国际酒店联号,以求得到国际知名酒店集团在管理技术上的帮助,迅速达到国际水准,提高酒店声誉,增加客源,获得良好的经营业绩。

外资品牌酒店绝大部分是国际酒店集团通过与国内酒店业主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以受托方式进行经营管理的。

但是频频发生的管理合同中止案例和各种纠纷,也让我们反思,是模式问题、社会问题,还是管理问题?所以我们针对饭店管理合同这种发展模式进行研究更具现实意义。

管理合同相比特许经营更能体现委托代理的特征,所以我们选择了饭店管理合同模式和道德风险的矛盾来进行研究。

二、饭店管理合同概述(一)饭店管理合同的概念酒店委托管理合同是非股权式的一种酒店营运方式,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的企业制度安排。

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理论分析及其应用中的问题

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理论分析及其应用中的问题

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理论分析及其应用中的问题张春霖(国家经贸委企业司)近年来,不少学者力图运用代理理论的概念和方法来研究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的改革(例如:郁光华等,1994;翟林瑜,1995;张维迎,1995),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进展,引起了对许多重要问题的深入讨论。本文受这些研究的启发,打算从两方面的内容来参与有关的讨论:其一,提出“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并分析问题的性质及解决途径;其二,探讨两个在运用代理理论研究国有企业改革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即初始委托人的界定和代理人对风险的态度。一、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①简单说来,委托代理关系可以理解为一种契约关系。契约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代理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应采取何种行动,委托人应相应地向代理人支付何种报酬。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当然首先是因为代理人的目标函数并不总是和委托人相一致。所谓代理问题(agencyproblem)的要点就在于,委托人如何通过一套激励机制(incentivescheme)促使代理人采取适当的行动,最大限度地增进委托人的利益。从信息非对称性的角度,代理问题可以被分为两类。一类是所谓逆向选择问题,在这种场合,契约的一方在订立契约时就已经掌握私人信息,即只有他自己知道对方不知道的信息。例如,在买卖二手车的场合,卖主掌握着许多有关车的实际质量的私人信息。另一类是所谓道德风险问题,其特点是,立约一方是在订立契约之后才掌握私人信息的。例如,股东与经理签定了报酬合同后,经理才去工作,经理在工作中的实际努力程度成为他的私人信息。早在1945年,哈耶克在一篇后来成为信息经济学基石的著名论文中就指出:“在实践中,每一个个人都对其他人有着信息上的优势,因为他掌握着某种独有的信息,要利用这种信息,就必须二者择一,或者将依据这种信息作出的决策留给掌握信息的人来作,或者得到他的积极合作。”(哈耶克,1989,第74—86页)在存在逆向选择问题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面临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设计一套激励机制,来获得掌握私人信息的代理人的积极合作。(参见Baron,1989)研究表明,为达到这一目的,委托人一般需要向代理人支付一种“信息租金”。股东和经理的关系通常被认为属于典型的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对这种关系引起的代理问题的认识最早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他在《国富论》中对支薪经理人员能否以股东利益为决策的出发点深表怀疑:“在钱财的处理上,合股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的合伙人,则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合股公司的董事们监视钱财的用途,象私人合伙的合伙人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疏忽和浪费,常为合股公司业务经营上多少难免的弊窦。”(斯密,1974,第303页)本世纪30年代,伯利和米恩斯出版了他们的名著《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此后,经济学家对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引起的问题作了大量研究,包括进行经验调查和计量经济学分析。70年代以来,随着微观经济学的革命,经济学家更多地回到了理论模型,不确定性和信息非对称性成为关注的焦点。信息非对称性是存在道德风险的代理问题的根源之一。假如不存在信息非对称性,假如股东可以像经理本人一样了解经理所选择的努力水平,并且有使经理无可辩驳的证据证明经理选择了某一努力水平,则经理是否追求利润最大化便不成为问题,股东可以选择好自己认为能使利润最大化的努力水平,然后向经理提出一个“接受就干,不接受就走”的契约:“你若达到我确定的努力水平,我付你报酬若干(这一数目应刚刚高于经理在不接受契约时可以在市场上得到的报酬水平),你若达不到这一努力水平,我付你的报酬就减少若干”。由于努力水平的选择完全在经理自己的控制之中,而付出努力后的报酬又不低于他在市场上所能得到的报酬水平,经理会接受这个契约;只要当努力水平达不到时经理的报酬被减低到一定程度,他就会选择股东确定的努力水平。所以,当信息对称时,尽管经理与股东有不同的目标函数,但股东实质上仍可以完全控制企业的经营。这种理想状态中股东选定的努力水平被称为最优水平,因为这是当股东自己经营企业时也无法超越的水平。存在道德风险的代理问题的另一根源是不确定性。假如经理是在一个没有不确定性的环境中经营企业,也就是说,他可以通过选择自己的努力水平来完全控制利润的水平,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则即使信息不对称也没有关系,所实现的利润水平会准确无误地向股东指出经理所选择的努力水平,股东也可以以利润水平为充分证据证明经理的努力水平。因此,问题的性质与信息对称时的情况完全相同,最优状态仍是可以达到的。当不确定性和信息非对称性同时存在时,问题就出现了。首先,利润受到多种经理不能控制的因素的影响,不能指明经理实际选择的努力水平。其次,股东不能直接观察到并证明经理实际选择的努力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一个给经理的报酬是否应当与企业的利润挂钩的问题。这不仅是一个刺激问题,而且还是一个股东与经理之间如何分担风险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先来讨论一下风险分担的最优模式。让我们用一个例子来说明人们对风险的不同态度。假设有甲乙二人都面临一项选择:或者做出一项决策,或者不做这项决策。这项决策“正确”和“错误”的概率各为二分之一。“正确”时,决策者可得收入100,“错误”时,只得20。如果谁选择不做这项决策,则可以得到一笔确定的收入。为描述这项决策的风险,我们把60(=1/2×100+l/2×20)称为这一风险的“期望收入”。现在我们再进一步假定,甲的态度是,如果这笔确定性收入等于或大于40,他就要这笔确定性收入;如果小于40,他就去做决策,承担决策风险。这个40被称为上述风险(或期望收入)的“确定性等价”(certaintyequivalent)。也就是说,在甲看来,这一风险对他来说“值”40的确定性收入。假设对乙来说这一风险的确定性等价是60,我们便知道甲比乙更厌恶风险。象乙这样的人对风险的态度被称为“风险中性(risk—neutral)”。对持风险中性态度的人来说,一项风险的确定性等价等于其期望收入。甲对风险的态度与乙不同。对甲这样的人来说,一项风险的确定性等价低于其期望收入。这种对风险的态度被称为“风险厌恶(risk—averse)”。从微观经济学关于风险分担的原理可以引出的一个结论是:如果一项风险由一个风险中性的人和一个风险厌恶的人来分担,那么,由风险中性的人全部承担该项风险是一种均衡状态,也是一种帕累托最优状态。所谓均衡状态就是说,个人之间的自由交易必定会达到这一结果,此后有关个人都不想再交易。用我们的例子来说,假设甲由于某种原因拥有决策权,而乙则拥有足够多的资本。这时乙就会向甲建议做一笔交易:“我付你一个确定的价格,你把决策权给我,我去冒险”。这个交易是可行的,因为甲只需40以上的价格就宁愿放弃冒险,而乙宁愿付60以下的价格去冒险。这里存在着20的“得自交易的利益”,任何大于40小于60的价格都可能成交。假定双方的确定性等价是一项公开信息,双方以50的价格成交,则各自获得了10的净利益,交易完成后,谁也不愿意再做交易来改变这种状态了。而且,由于双方都无法在一方境况不变坏的情况下使自己的境况变得再好一些,所以交易的结果是一种帕累托最优状态或有效率的状态。现在回到股东和经理的关系问题。如果经理是风险中性的,无论股东对风险的态度如何,都存在一个我们所熟悉的解决办法:包干。股东可以和经理签一个合同,规定一年中经理向股东上交利润若干,超过的全归经理,不足的经理补齐。换句话说,经理取得了剩余索取权,承担了全部风险。这种解决办法实际上使经理自己成了委托人,①对他的刺激问题不存在了,而风险分担的模式也是最优的。但是,假如经理是风险厌恶型的,而股东是风险中性的,问题就出现了。最优的风险分担要求股东承担全部风险,就是说,经理的报酬不与利润挂钩。但这会引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刺激问题,使经理选择的努力水平低于最优水平。为了解决刺激问题,就必须使经理的报酬与利润挂钩,而这又会偏离最优的风险分担模式。这种两难困境被称为“保险与刺激的冲突”,是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基本问题(Tirole,1988,P.35)。解决问题的方案要害在于一种权衡利弊后的替换:让经理承担风险,一方面可以强化刺激,增加委托人的收益;另一方面由于偏离了风险分担的最优模式,会增加委托人的成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找到经理收入与利润挂钩的最佳程度。不过,从经理选择的努力水平看,这种状态已不是最优而只是次优状态了。二、运用代理理论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到目前为止,运用代理理论对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进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道德风险问题,逆向选择问题还没有受到相同程度的重视。而就对道德风险问题的研究而言,以下两点我以为是值得讨论的。1.初始委托人的界定在研究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时,一种广泛同意的看法是,②国有企业的经理是最终代理人,在他之上有一个委托代理链,链的另一端是初始委托人,即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作为一个整体的全体公民,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委托代理关系是可以运用代理理论来进行分析的。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代理理论中委托人的概念,就会发现上述看法大有问题。首先,如前所述,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有一个明确的或暗含的契约,该契约规定代理人的报酬与某一可立约(contractible)指标(例如利润)之间的函数关系。从技术上说,代理理论所研究的就是在均衡状态下这一契约的内容、效率性质及其意义。因此,委托人必须具备的第一个条件是可以作为契约的一方来谈判、签约,行使契约规定的权利,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其次,委托人在与代理人谈判契约之前,必须先进行一系列的权衡、计算,搞清楚什么样的契约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自己的利益,然后再对选择变量作出选择。在正式的分析中,委托人面临的是一个通过选择某一个或一组变量而使自己的目标函数最大化,同时满足代理人的参与约束和刺激兼容约束的问题。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一般地说总是他从代理人的行为中获得的收益与他因此必须支付给代理人的报酬的差额。显然,没有这种权衡和计算,我们根本无法说明为什么委托人选择了这种契约而不选择另一种契约。为使这种权衡和计算成为可能,一个起码的条件是,委托人必须清楚地知道,从代理人的行为中自己获得了什么利益,为引致这一行为自己付出了什么成本。这个道理用博弈论的概念说就更清楚。博弈最基本的六个要素是参与者(payer)、行动(move)、信息、战略、支付函数(pay—offfunction)和均衡。其中的支付函数指的就是,参与者若采取某一行动,会有多少所得和所失。假如参与者没有定义良好(welldefined)的支付函数,便不可能有博弈,当然也不会有博弈的均衡。在代理理论中,对委托代理关系的分析所采用的就是博弈论的方法,委托人和代理人就是作为一场博弈的两个参与者来研究的。因此,委托人必须有自己定义良好的支付函数。现在再来看国有经济中的初始委托人,我们就可以很容易地发现,作为一个整体的全体公民尽管是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上的最终所有者,却不能被当作初始委托人,因为它并不具有谈判、订立契约的行为能力。当然,作为一个整体的全体公民可以让自己的代表去和别人谈判、立约,但在它和它的代表之间,却不可能有真正的契约关系。因此,作为一个整体的全体公民不可能成为代理理论分析的那种委托人。如果我们假定,作为整体的全体公民只是个人的加总,全体公民的权利、收益、成本都可以定义为各个个人的权利、收益、成本的加总,只是个人不能转让他们的份额,那么,这里的个人与股份公司的股东的差别就只剩下权益的不可转让性这一条。显然,这样的个人即可以作为立约一方,也有自己的支付函数,是可以作为初始委托人的。但是,问题在于,这样的公有经济在现实中从未存在过。它与现实中存在的公有经济有着重大的差异,而这样的差异可能对许多结论的有效性发生影响。纯粹从概念上讲,公有制的要害就在于取消“所有制”本身。“所有制”使人们可以享有对财产的排他性的权利,明确什么是“你的”,什么是“我的”。公有制则在某一共同体范围内消除了这种划分,使人们无法分清哪些是“你的”,哪些是“我的”。只要分不清“你的”和“我的”,就不会有“你比我多”和“我比你多”的问题。换句话说,实现个人之间在生产资料所有权方面的彻底平等,不是要使每个个人享有同等的权利,而是取消“个人的权利”本身。应当说,这是古往今来的社会主义思想家们钟情于公有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过去几十年的计划经济实践中,这样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贯彻。就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而言,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是全体公民,但没有一个个人能清楚地定义出自己的份额。从剩余索取权来看,一家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利润中的份额是定义清楚的,相对来说,一个个人在国有资产收益中的份额却是无法定义的。因为法律并不承认个人对任何份额的国有资产收益有索取权,一个个人实际上能享有多大份额的国有资产收益,也完全与他对这些收益的权利无关。因此,就现实中的公有制而言,如果我们把个人作为初始委托人,不可能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个人作为初始委托人并没有定义良好的支付函数。这不是因为个人对国有资产收益没有任何权利,而是因为个人只有通过共同体才能实现这种权利。作为共同体的一员,每个个人对每一分钱的国有资产都有一定的权利,但是,没有哪一分钱的国有资产可以被合法地认为属于某一个个人。由于个人对国有资产的权利没有定义,个人作为初始委托人的支付函数也就没有定义。因此,我的看法是,当我们用代理理论来研究现实中的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时,无论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全体公民,还是其中的个人,都不具备代理理论中的委托人所必备的行为能力。由于法律上的所有者不具备作为委托人的行为能力,它和直接代表它行使所有权的主体之间就不可能形成真正的委托代理关系。当进一步的委托代理关系在经济上成为必要时,它的直接代表就只能执行初始委托人的职能。假如法律上的所有者有能力与其直接代表形成一种信托托管关系,其结果也会是一样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把法律上的所有者与事实上的所有者之间的关系理解为一种信托托管关系,可能会有利于进一步的分析。代理理论的适用范围,应当是事实上的所有者或初始委托人与其代理人的关系。2.代理人的风险态度在用代理理论分析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代理问题时,代理人的风险态度是否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事实上,到目前为止,多数这方面的研究还没有或很少考虑代理人的风险态度的意义。我的看法是,代理理论不仅提供了一套概念,而且提供了一套分析方法。诸如委托人、代理人、代理成本这样的概念不仅是理解问题的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分析问题的工具,只有在用代理理论的分析方法去研究问题时才有充分的意义。不考虑代理人的风险态度,代理理论的概念就只能被用来理解问题,而不能分析问题。由此得出的理论和政策结论很容易过多地依赖常识,而缺乏分析基础。在这方面,一个值得重视的例子是代理人的报酬如何与其行为后果挂钩的问题。一般说来,在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为了降低代理成本,主要的办法之一就是让代理人的报酬与其行为后果挂钩。但是,这种挂钩到什么程度最好?是不是挂得越紧越好?要回答这些问题,关键就在于代理人的风险态度。如前所述,若代理人属风险中性,那么,代理人承担全部风险是风险分担的最优模式,也是解决刺激问题的最优解法。因为当代理人承担全部风险时,他自己变成了剩余索取者,实际上已经变成了委托人。保险和刺激之间的冲突不复存在。但是,若代理人属风险厌恶而委托人属风险中性,事情就大不相同了。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向代理人转移风险,固然可以刺激代理人的积极性,但同时也要付出成本,所得和所失相抵,可能并不合算。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假定有一个风险中性的股东和风险厌恶的经理,经理对风险的态度与上一部分例子中的乙完全相同,即60的期望收入对他的确定性等价为40。经理有一个最低收入要求,称为保留价格(reservationprice)。经理的报酬若低于这一价格,他就会拒绝与股东签订契约。因此,要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证经理的报酬不低于其保留价格。股东面临的这个约束条件被称为“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constraint)。假设经理的保留价格是600元的确定性收入,股东本来也是照此支付的。现在,股东为了调动经理的积极性,决定将10%的经理报酬与利润挂钩。股东付经理540元的固定收入,另外60元则代之以一项风险收入。股东将利润分为“高”、“低”两档。利润为“高”时,付经理100,利润为“低”时则付20。为简单起见,再假定双方都认为利润为“高”的概率是1/2,“低”的概率因此也是l/2。对股东来说,这项改变没有增加成本,原来他支付60的确定性成本,现在则是60的期望成本,这两者对他来说是完全相等的。对经理就不同了。因为经理是风险厌恶的,现在这个与利润挂钩的风险收入对他来说只值40的确定性收入。让他放弃60的确定性收入而承担这项风险,他认为自己亏了20。于是,股东必须增加经理的报酬,使经理的期望收入达到如此水平,以致于这项风险对他的确定性等价达到60或更高。假设股东必须把利润“高”时的报酬提高到150,从而使期望收入达到85,才能使这一风险收入对经理的确定性等价达到60。那么,如果这项措施由于调动经理积极性而使股东增加的收入小于25元,对股东来说,这样做就是不合算的。这个例子说明,对一个风险中性的股东来说,让风险厌恶的经理承担风险是有成本的。让经理承担风险,其刺激作用凭常识和经验就可以看到,而这样做的成本却不是如此一目了然。如果不考虑代理人对风险的态度,就很容易被常识和经验引入歧途,只见收益而不见成本。随之而来的政策结论自然也就不可靠了。因此,运用代理理论研究国有企业中的代理关系时,代理人对风险的态度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责任编辑:宏亮)(校对:宇红)。

委托——代理视角下中央企业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委托——代理视角下中央企业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委托——代理视角下中央企业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的成因及对策研究摘要:如何认识和防范中央企业经营者的职业道德风险一直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一个重大难题,科学地解决这一问题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文章运用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框架,分析了央企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的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这些矛盾的对策,以期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防范中央企业经营者的职业道德风险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中央企业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成因;委托——代理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逐步分离,在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央企”)中,多重主体与经营者之间逐步形成一种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但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利益上不完全一致,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对待风险态度上的非共同性,作为企业核心管理层和决策层的央企经营者,往往会出现为了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职业道德风险行为,其结果不仅使经营者断送了个人前途,而且给企业造成了巨额亏损。

因此,如何防范中央企业经营者的职业道德风险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重大现实意义。

本文以央企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为研究对象,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本研究框架,深度剖析了央企经营者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职工之间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矛盾,并据此提出了降低和消除央企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的建议。

1 委托——代理视角下道德风险的形成杰森和麦克林首次提出了委托——代理关系的概念,他们认为:一个企业组织是由一系列不同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组成的整体,当委托人雇佣代理人完成某项工作,并授予代理人一定的权利时,委托——代理关系便成立。

在均衡状态下的委托——代理关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主体上的平等;二是委托人与代理人无根本利益的冲突。

但在实际中,这种均衡状态下的委托——代理关系存在权、责、利等方面的矛盾:①利益上不完全一致性,两者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委托人追求资本增殖和收益最大化,代理人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②信息的不对称性,代理人在订立契约时或之后能够完全掌握委托人的“私人信息”,而委托人往往不能完全掌握代理人的“私人信息”;③对待风险态度上的非共同性,委托人是“风险中性”的,而代理人是“风险厌恶”的。

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司治理问题中的应用与扩展

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司治理问题中的应用与扩展

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司治理问题中的应用与扩展公司治理是管理学和经济学领域的研究热点之一,是指公司内部和公司与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力关系的安排,以保护股东利益、维护公司长期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管理方式。

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委托代理理论被广泛应用,它是指当一个人(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人)代表其执行一项任务时,代理人的利益和行为可能与委托人的利益不完全一致,从而引发一系列代理问题。

在公司治理中,股东是委托人,公司经营者是代理人,代理问题主要表现为代理冲突、代理成本和代理行为。

在公司治理问题中,委托代理理论已经被广泛应用,通过研究委托代理问题,发现了公司治理机制中的许多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解决方案。

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司治理中也有许多值得深入挖掘和扩展的地方。

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司治理问题中的应用。

在公司治理中,委托代理理论被用来解释股东与公司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博弈问题。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委托公司经营者进行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公司经营者往往会追求自身私利,导致与股东利益的分歧。

委托代理理论解释了为什么公司经营者会存在代理问题,以及如何通过设计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来解决这些问题。

通过建立完善的董事会监督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等,可以有效地降低代理问题带来的风险,保护股东利益,维护公司的长期发展。

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司治理问题中的扩展。

在应用委托代理理论解决公司治理问题的也可以通过扩展委托代理理论,深入研究公司治理中的一些新问题。

随着公司治理理论的不断发展,如何在全球化背景下处理跨国公司治理问题成为一个新的挑战。

委托代理理论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跨国公司治理中不同国家、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代理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随着新经济形态和新商业模式的兴起,如何在互联网时代有效地处理公司治理问题也是一个新的课题。

委托代理理论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型经济组织形式中的代理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机制和政策建议。

第五章 道德风险-委托代理问题概述新的

第五章 道德风险-委托代理问题概述新的
第五章 道德风险 委托代理模型
委托代理问题:“隐蔽行为” 逆向选择问题:“隐蔽信息”
股东经理问题: 股东是-委托人;经理是-代理人 信息不对称主要因为两者追求目标的不一 致。 (1)对气派、经理管理费用上的追求; (2)对闲暇的偏好; (3)对风险的偏好;
一.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 委托人想使代理人按照前者的利益行动, 但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代理人行为,只能 观测到一些变量,这些变量由代理人的行 动和其他的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只 是代理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 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这些观测到的信 息来奖惩代理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 最有利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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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司治理问题中的应用与扩展

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司治理问题中的应用与扩展

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司治理问题中的应用与扩展【摘要】本文探讨了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司治理问题中的应用与扩展。

首先从公司治理结构角度分析了委托代理理论的应用,探讨了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机制在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代理关系中的作用。

接着从委托人与代理人关系、激励机制设计、风险管理以及公司绩效评估等方面阐述了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司治理中的具体应用。

通过分析这些应用,揭示了委托代理理论在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优化公司运作方式、降低风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最后通过综合各方面的分析,得出了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司治理问题中的应用与扩展,为今后公司治理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和启示。

【关键词】委托代理理论、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委托人与代理人关系、激励机制设计、风险管理、公司绩效评估、应用、扩展。

1. 引言1.1 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司治理问题中的应用与扩展委托代理理论是研究代理人(即管理者)与委托人(即股东)之间关系的理论框架,其在公司治理问题中的应用和扩展备受关注。

公司治理是指企业内外部利益相关者通过管理和监督企业活动来保护股东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委托代理理论为解决公司治理中的代理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委托代理理论可帮助企业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权责清晰的管理层级,并规范管理人员的行为,防止代理人的自身利益与委托人的利益发生冲突。

在委托人与代理人关系中,委托代理理论可以强调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道德风险,帮助双方建立有效的沟通和监督机制,提高决策效率和透明度。

在激励机制设计中,委托代理理论可以指导企业制定有效的激励政策,激励管理层为委托人创造价值。

在风险管理方面,委托代理理论可以帮助企业识别和评估风险,并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在公司绩效评估中,委托代理理论可以帮助企业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确保管理层为公司长期利益着想。

本文将进一步探讨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司治理问题中的应用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2. 正文2.1 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应用委托代理理论是研究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关系的一种理论,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应用至关重要。

高校教师“道德风险”问题成因分析——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一个数学模型及解释

高校教师“道德风险”问题成因分析——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一个数学模型及解释

1 高 等 院校聘 用教 师 , 师 可 以努力工 作 , . 教 设努
也 设 高等 院校 与 教 师 的关 系 是 一 种 委 托一 代 理 关 力程度 e= 1; 可 以选 择偷 懒 或不 努力 , 努 力程 度 e 0; 校 对 此无 法 直 接 观 察 。工 作 给教 师带 一 学 系 , 校 聘用 教 师 , 师 为学 校 工 作 。其 中 , 掌握 学 教 不
第 2 6卷 第 3期
Vo . 6 No 3 12 .
周 口师 范学 院学 报
J u n lo h u o r l nv r i o r a fZ o k u No ma ie st U y
2 0 年 5月 09
Ma 0 y 2 09
高校 教师“ 道德风险” 问题成 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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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理论分析及其应用中的问题张春霖(国家经贸委企业司)近年来,不少学者力图运用代理理论的概念和方法来研究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的改革(例如:郁光华等,1994;翟林瑜,1995;张维迎,1995),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进展,引起了对许多重要问题的深入讨论。本文受这些研究的启发,打算从两方面的内容来参与有关的讨论:其一,提出“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并分析问题的性质及解决途径;其二,探讨两个在运用代理理论研究国有企业改革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即初始委托人的界定和代理人对风险的态度。一、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①简单说来,委托代理关系可以理解为一种契约关系。契约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代理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应采取何种行动,委托人应相应地向代理人支付何种报酬。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当然首先是因为代理人的目标函数并不总是和委托人相一致。所谓代理问题(agencyproblem)的要点就在于,委托人如何通过一套激励机制(incentivescheme)促使代理人采取适当的行动,最大限度地增进委托人的利益。从信息非对称性的角度,代理问题可以被分为两类。一类是所谓逆向选择问题,在这种场合,契约的一方在订立契约时就已经掌握私人信息,即只有他自己知道对方不知道的信息。例如,在买卖二手车的场合,卖主掌握着许多有关车的实际质量的私人信息。另一类是所谓道德风险问题,其特点是,立约一方是在订立契约之后才掌握私人信息的。例如,股东与经理签定了报酬合同后,经理才去工作,经理在工作中的实际努力程度成为他的私人信息。早在1945年,哈耶克在一篇后来成为信息经济学基石的著名论文中就指出:“在实践中,每一个个人都对其他人有着信息上的优势,因为他掌握着某种独有的信息,要利用这种信息,就必须二者择一,或者将依据这种信息作出的决策留给掌握信息的人来作,或者得到他的积极合作。”(哈耶克,1989,第74—86页)在存在逆向选择问题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面临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设计一套激励机制,来获得掌握私人信息的代理人的积极合作。(参见Baron,1989)研究表明,为达到这一目的,委托人一般需要向代理人支付一种“信息租金”。股东和经理的关系通常被认为属于典型的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对这种关系引起的代理问题的认识最早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他在《国富论》中对支薪经理人员能否以股东利益为决策的出发点深表怀疑:“在钱财的处理上,合股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的合伙人,则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合股公司的董事们监视钱财的用途,象私人合伙的合伙人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疏忽和浪费,常为合股公司业务经营上多少难免的弊窦。”(斯密,1974,第303页)本世纪30年代,伯利和米恩斯出版了他们的名著《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此后,经济学家对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引起的问题作了大量研究,包括进行经验调查和计量经济学分析。70年代以来,随着微观经济学的革命,经济学家更多地回到了理论模型,不确定性和信息非对称性成为关注的焦点。信息非对称性是存在道德风险的代理问题的根源之一。假如不存在信息非对称性,假如股东可以像经理本人一样了解经理所选择的努力水平,并且有使经理无可辩驳的证据证明经理选择了某一努力水平,则经理是否追求利润最大化便不成为问题,股东可以选择好自己认为能使利润最大化的努力水平,然后向经理提出一个“接受就干,不接受就走”的契约:“你若达到我确定的努力水平,我付你报酬若干(这一数目应刚刚高于经理在不接受契约时可以在市场上得到的报酬水平),你若达不到这一努力水平,我付你的报酬就减少若干”。由于努力水平的选择完全在经理自己的控制之中,而付出努力后的报酬又不低于他在市场上所能得到的报酬水平,经理会接受这个契约;只要当努力水平达不到时经理的报酬被减低到一定程度,他就会选择股东确定的努力水平。所以,当信息对称时,尽管经理与股东有不同的目标函数,但股东实质上仍可以完全控制企业的经营。这种理想状态中股东选定的努力水平被称为最优水平,因为这是当股东自己经营企业时也无法超越的水平。存在道德风险的代理问题的另一根源是不确定性。假如经理是在一个没有不确定性的环境中经营企业,也就是说,他可以通过选择自己的努力水平来完全控制利润的水平,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则即使信息不对称也没有关系,所实现的利润水平会准确无误地向股东指出经理所选择的努力水平,股东也可以以利润水平为充分证据证明经理的努力水平。因此,问题的性质与信息对称时的情况完全相同,最优状态仍是可以达到的。当不确定性和信息非对称性同时存在时,问题就出现了。首先,利润受到多种经理不能控制的因素的影响,不能指明经理实际选择的努力水平。其次,股东不能直接观察到并证明经理实际选择的努力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一个给经理的报酬是否应当与企业的利润挂钩的问题。这不仅是一个刺激问题,而且还是一个股东与经理之间如何分担风险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先来讨论一下风险分担的最优模式。让我们用一个例子来说明人们对风险的不同态度。假设有甲乙二人都面临一项选择:或者做出一项决策,或者不做这项决策。这项决策“正确”和“错误”的概率各为二分之一。“正确”时,决策者可得收入100,“错误”时,只得20。如果谁选择不做这项决策,则可以得到一笔确定的收入。为描述这项决策的风险,我们把60(=1/2×100+l/2×20)称为这一风险的“期望收入”。现在我们再进一步假定,甲的态度是,如果这笔确定性收入等于或大于40,他就要这笔确定性收入;如果小于40,他就去做决策,承担决策风险。这个40被称为上述风险(或期望收入)的“确定性等价”(certaintyequivalent)。也就是说,在甲看来,这一风险对他来说“值”40的确定性收入。假设对乙来说这一风险的确定性等价是60,我们便知道甲比乙更厌恶风险。象乙这样的人对风险的态度被称为“风险中性(risk—neutral)”。对持风险中性态度的人来说,一项风险的确定性等价等于其期望收入。甲对风险的态度与乙不同。对甲这样的人来说,一项风险的确定性等价低于其期望收入。这种对风险的态度被称为“风险厌恶(risk—averse)”。从微观经济学关于风险分担的原理可以引出的一个结论是:如果一项风险由一个风险中性的人和一个风险厌恶的人来分担,那么,由风险中性的人全部承担该项风险是一种均衡状态,也是一种帕累托最优状态。所谓均衡状态就是说,个人之间的自由交易必定会达到这一结果,此后有关个人都不想再交易。用我们的例子来说,假设甲由于某种原因拥有决策权,而乙则拥有足够多的资本。这时乙就会向甲建议做一笔交易:“我付你一个确定的价格,你把决策权给我,我去冒险”。这个交易是可行的,因为甲只需40以上的价格就宁愿放弃冒险,而乙宁愿付60以下的价格去冒险。这里存在着20的“得自交易的利益”,任何大于40小于60的价格都可能成交。假定双方的确定性等价是一项公开信息,双方以50的价格成交,则各自获得了10的净利益,交易完成后,谁也不愿意再做交易来改变这种状态了。而且,由于双方都无法在一方境况不变坏的情况下使自己的境况变得再好一些,所以交易的结果是一种帕累托最优状态或有效率的状态。现在回到股东和经理的关系问题。如果经理是风险中性的,无论股东对风险的态度如何,都存在一个我们所熟悉的解决办法:包干。股东可以和经理签一个合同,规定一年中经理向股东上交利润若干,超过的全归经理,不足的经理补齐。换句话说,经理取得了剩余索取权,承担了全部风险。这种解决办法实际上使经理自己成了委托人,①对他的刺激问题不存在了,而风险分担的模式也是最优的。但是,假如经理是风险厌恶型的,而股东是风险中性的,问题就出现了。最优的风险分担要求股东承担全部风险,就是说,经理的报酬不与利润挂钩。但这会引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刺激问题,使经理选择的努力水平低于最优水平。为了解决刺激问题,就必须使经理的报酬与利润挂钩,而这又会偏离最优的风险分担模式。这种两难困境被称为“保险与刺激的冲突”,是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基本问题(Tirole,1988,P.35)。解决问题的方案要害在于一种权衡利弊后的替换:让经理承担风险,一方面可以强化刺激,增加委托人的收益;另一方面由于偏离了风险分担的最优模式,会增加委托人的成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找到经理收入与利润挂钩的最佳程度。不过,从经理选择的努力水平看,这种状态已不是最优而只是次优状态了。二、运用代理理论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到目前为止,运用代理理论对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进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道德风险问题,逆向选择问题还没有受到相同程度的重视。而就对道德风险问题的研究而言,以下两点我以为是值得讨论的。1.初始委托人的界定在研究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时,一种广泛同意的看法是,②国有企业的经理是最终代理人,在他之上有一个委托代理链,链的另一端是初始委托人,即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作为一个整体的全体公民,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委托代理关系是可以运用代理理论来进行分析的。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代理理论中委托人的概念,就会发现上述看法大有问题。首先,如前所述,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有一个明确的或暗含的契约,该契约规定代理人的报酬与某一可立约(contractible)指标(例如利润)之间的函数关系。从技术上说,代理理论所研究的就是在均衡状态下这一契约的内容、效率性质及其意义。因此,委托人必须具备的第一个条件是可以作为契约的一方来谈判、签约,行使契约规定的权利,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其次,委托人在与代理人谈判契约之前,必须先进行一系列的权衡、计算,搞清楚什么样的契约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自己的利益,然后再对选择变量作出选择。在正式的分析中,委托人面临的是一个通过选择某一个或一组变量而使自己的目标函数最大化,同时满足代理人的参与约束和刺激兼容约束的问题。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一般地说总是他从代理人的行为中获得的收益与他因此必须支付给代理人的报酬的差额。显然,没有这种权衡和计算,我们根本无法说明为什么委托人选择了这种契约而不选择另一种契约。为使这种权衡和计算成为可能,一个起码的条件是,委托人必须清楚地知道,从代理人的行为中自己获得了什么利益,为引致这一行为自己付出了什么成本。这个道理用博弈论的概念说就更清楚。博弈最基本的六个要素是参与者(payer)、行动(move)、信息、战略、支付函数(pay—offfunction)和均衡。其中的支付函数指的就是,参与者若采取某一行动,会有多少所得和所失。假如参与者没有定义良好(welldefined)的支付函数,便不可能有博弈,当然也不会有博弈的均衡。在代理理论中,对委托代理关系的分析所采用的就是博弈论的方法,委托人和代理人就是作为一场博弈的两个参与者来研究的。因此,委托人必须有自己定义良好的支付函数。现在再来看国有经济中的初始委托人,我们就可以很容易地发现,作为一个整体的全体公民尽管是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上的最终所有者,却不能被当作初始委托人,因为它并不具有谈判、订立契约的行为能力。当然,作为一个整体的全体公民可以让自己的代表去和别人谈判、立约,但在它和它的代表之间,却不可能有真正的契约关系。因此,作为一个整体的全体公民不可能成为代理理论分析的那种委托人。如果我们假定,作为整体的全体公民只是个人的加总,全体公民的权利、收益、成本都可以定义为各个个人的权利、收益、成本的加总,只是个人不能转让他们的份额,那么,这里的个人与股份公司的股东的差别就只剩下权益的不可转让性这一条。显然,这样的个人即可以作为立约一方,也有自己的支付函数,是可以作为初始委托人的。但是,问题在于,这样的公有经济在现实中从未存在过。它与现实中存在的公有经济有着重大的差异,而这样的差异可能对许多结论的有效性发生影响。纯粹从概念上讲,公有制的要害就在于取消“所有制”本身。“所有制”使人们可以享有对财产的排他性的权利,明确什么是“你的”,什么是“我的”。公有制则在某一共同体范围内消除了这种划分,使人们无法分清哪些是“你的”,哪些是“我的”。只要分不清“你的”和“我的”,就不会有“你比我多”和“我比你多”的问题。换句话说,实现个人之间在生产资料所有权方面的彻底平等,不是要使每个个人享有同等的权利,而是取消“个人的权利”本身。应当说,这是古往今来的社会主义思想家们钟情于公有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过去几十年的计划经济实践中,这样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贯彻。就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而言,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是全体公民,但没有一个个人能清楚地定义出自己的份额。从剩余索取权来看,一家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利润中的份额是定义清楚的,相对来说,一个个人在国有资产收益中的份额却是无法定义的。因为法律并不承认个人对任何份额的国有资产收益有索取权,一个个人实际上能享有多大份额的国有资产收益,也完全与他对这些收益的权利无关。因此,就现实中的公有制而言,如果我们把个人作为初始委托人,不可能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个人作为初始委托人并没有定义良好的支付函数。这不是因为个人对国有资产收益没有任何权利,而是因为个人只有通过共同体才能实现这种权利。作为共同体的一员,每个个人对每一分钱的国有资产都有一定的权利,但是,没有哪一分钱的国有资产可以被合法地认为属于某一个个人。由于个人对国有资产的权利没有定义,个人作为初始委托人的支付函数也就没有定义。因此,我的看法是,当我们用代理理论来研究现实中的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时,无论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全体公民,还是其中的个人,都不具备代理理论中的委托人所必备的行为能力。由于法律上的所有者不具备作为委托人的行为能力,它和直接代表它行使所有权的主体之间就不可能形成真正的委托代理关系。当进一步的委托代理关系在经济上成为必要时,它的直接代表就只能执行初始委托人的职能。假如法律上的所有者有能力与其直接代表形成一种信托托管关系,其结果也会是一样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把法律上的所有者与事实上的所有者之间的关系理解为一种信托托管关系,可能会有利于进一步的分析。代理理论的适用范围,应当是事实上的所有者或初始委托人与其代理人的关系。2.代理人的风险态度在用代理理论分析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代理问题时,代理人的风险态度是否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事实上,到目前为止,多数这方面的研究还没有或很少考虑代理人的风险态度的意义。我的看法是,代理理论不仅提供了一套概念,而且提供了一套分析方法。诸如委托人、代理人、代理成本这样的概念不仅是理解问题的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分析问题的工具,只有在用代理理论的分析方法去研究问题时才有充分的意义。不考虑代理人的风险态度,代理理论的概念就只能被用来理解问题,而不能分析问题。由此得出的理论和政策结论很容易过多地依赖常识,而缺乏分析基础。在这方面,一个值得重视的例子是代理人的报酬如何与其行为后果挂钩的问题。一般说来,在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为了降低代理成本,主要的办法之一就是让代理人的报酬与其行为后果挂钩。但是,这种挂钩到什么程度最好?是不是挂得越紧越好?要回答这些问题,关键就在于代理人的风险态度。如前所述,若代理人属风险中性,那么,代理人承担全部风险是风险分担的最优模式,也是解决刺激问题的最优解法。因为当代理人承担全部风险时,他自己变成了剩余索取者,实际上已经变成了委托人。保险和刺激之间的冲突不复存在。但是,若代理人属风险厌恶而委托人属风险中性,事情就大不相同了。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向代理人转移风险,固然可以刺激代理人的积极性,但同时也要付出成本,所得和所失相抵,可能并不合算。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假定有一个风险中性的股东和风险厌恶的经理,经理对风险的态度与上一部分例子中的乙完全相同,即60的期望收入对他的确定性等价为40。经理有一个最低收入要求,称为保留价格(reservationprice)。经理的报酬若低于这一价格,他就会拒绝与股东签订契约。因此,要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证经理的报酬不低于其保留价格。股东面临的这个约束条件被称为“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constraint)。假设经理的保留价格是600元的确定性收入,股东本来也是照此支付的。现在,股东为了调动经理的积极性,决定将10%的经理报酬与利润挂钩。股东付经理540元的固定收入,另外60元则代之以一项风险收入。股东将利润分为“高”、“低”两档。利润为“高”时,付经理100,利润为“低”时则付20。为简单起见,再假定双方都认为利润为“高”的概率是1/2,“低”的概率因此也是l/2。对股东来说,这项改变没有增加成本,原来他支付60的确定性成本,现在则是60的期望成本,这两者对他来说是完全相等的。对经理就不同了。因为经理是风险厌恶的,现在这个与利润挂钩的风险收入对他来说只值40的确定性收入。让他放弃60的确定性收入而承担这项风险,他认为自己亏了20。于是,股东必须增加经理的报酬,使经理的期望收入达到如此水平,以致于这项风险对他的确定性等价达到60或更高。假设股东必须把利润“高”时的报酬提高到150,从而使期望收入达到85,才能使这一风险收入对经理的确定性等价达到60。那么,如果这项措施由于调动经理积极性而使股东增加的收入小于25元,对股东来说,这样做就是不合算的。这个例子说明,对一个风险中性的股东来说,让风险厌恶的经理承担风险是有成本的。让经理承担风险,其刺激作用凭常识和经验就可以看到,而这样做的成本却不是如此一目了然。如果不考虑代理人对风险的态度,就很容易被常识和经验引入歧途,只见收益而不见成本。随之而来的政策结论自然也就不可靠了。因此,运用代理理论研究国有企业中的代理关系时,代理人对风险的态度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责任编辑:宏亮)(校对: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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