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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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

招标编号: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

采购方(下称“买方”):

销售方(下称“卖方”):

根据招标文件、卖方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包号(招标编号:)物资的采购和供应,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合同并共同遵守。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合同,包括本合同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买方与卖方都具有约束力。

1.2“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设备”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所订设备明细表中规定的一切产品。

1.4“服务”指卖方提供的针对设备的安装、组装、调试、试运行等技术支持和对买方相关人员进行的与设备操作、使用、维护等相关的技术培训。

1.5“技术资料”指与设备或服务相关的技术参数、规格、图纸,以及与设备设计、检验、安装、试运行、交付使用、性能测试、操作及维修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装箱单、图纸、合格证、实验报告、材料检验报告、操作手册。

1.6“质量保证期”指从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保证设备的正常、稳定运行并负责解决设备可能出现有关问题的期限。

1.7“施工单位”指,系具体使用设备的单位。

1.8“建设项目”指投标人须知中所指的招标项目,具体项目名称为

1.9“监理单位”指,是设备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1.10“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具体人员在合同条款中指明。

1.11“天”指日历天。

1.12“发票”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1.13其他补充定义:。

2.标准和适用

本合同下交付的设备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和计量单位,则应符合合同签订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联络

3.1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设备生产、供应、质量检验、交接、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买方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在授权书提交给买方之前,卖方代表及卖方联系方式以本合同签字栏载明的为准。

3.2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3.1条的职责。

3.3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均应以特快专递或传真、电子邮件发送至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见签字盖章栏)。采用特快专递的,邮件到达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如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的,通讯发出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4.检验、测试

4.1在交付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设备符合规定的检验合格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4.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约定的交付地点或设备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付之前对设备的检

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5.包装和标记、运输和保险

5.1卖方提供的全部设备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设备安全无损运抵约定交付地点。由于设备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设备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5.2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设备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设备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如因卖方原因造成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及给买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5.3卖方应在设备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将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

5.4双方约定交付地点为:。

5.5本合同项下设备的保险由承担。

5.6装、卸车,运输费用由承担。6.验收

6.1卖方应随每批设备发运附一份设备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6.2设备运抵交付地点后,买卖双方及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出设备清单对运抵的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设备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设备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及时更换被损伤的设备,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设备出厂的标准。

6.3设备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设备质量的依据。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设备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设备应负的质量责任。

6.4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设备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设备不能满足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并承担更换和修复的全部费用。

6.5买方在设备到达交付地点后对设备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设备的权利不因设备在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被放弃。

7.伴随服务

7.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下列服务报价或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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