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修理公司章程
汽修厂章程

济源市庆利名车服务规章制度目录一、走进庆利名车1、公司简介 (3)2、公司组织构架图 (4)3、公司文化 (5)二、人事制度1、人事管理制度 (5)1.1聘用总则 (5)1.2聘用程序 (5)1.3试用管理 (7)1.6离职管理 (8)2、培训管理制度.................... (9)2.1培训方式 (9)2.2新员工入职培训 (9)2.3培训组织管理 (9)3、薪酬福利制度 (10)4、考勤管理制度 (11)4.1作息时间 (11)4.2违纪规定............................ .. (11)4.3请假制度 (11)4.4加班 (12)三、行政制度1、员工行为规范 (13)2、礼仪规范 (13)2.1仪容仪表 (13)2.2和客户的业务礼仪 (13)2.3电话礼仪 (14)2.4公司禁语 (14)四、车间工作管理制度1、车辆接待维修流程 (15)2、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16)3、维修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6)3.1举升机安全操作规程 (16)3.2轮胎拆装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7)3.3轮胎动平衡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7)3.4手电钻安全操作规程 (18)3.5车床安全操作规程 (18)3.6氧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9)3.7乙炔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0)3.8烤漆房安全操作规程 (20)4、奖惩制度 (21)4.1奖励制度 (21)4.2惩罚制度 (21)5、公司设备损失赔偿制度 (23)5.1配件损坏赔偿制度 (23)5.2外出意外事故赔偿处理制度 (23)走进庆利汽修一、公司简介我站成立于99年底,全称“济源市庆利名车服务站”,地址位于河南省济源市黄河大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占地3000平米,二类维修企业,2002至2015年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单位,济源市机动车维修协会会长级单位。
本站主修美国、德国、日本等中高端车型,有齐全先进的各种设备,专业排除疑难故障。
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章程

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运营管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维护顾客利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全称为XX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简称为XX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汽车维修、保养、零部件销售等相关业务。
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XXX万元,由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认缴。
第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自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地址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
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XX,享有公司的代表权和签字权。
第二章股东权益第八条公司的股东享有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公司利润的权益。
第九条公司的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公司章程等。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有权依法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自由转让其股权。
第三章公司治理第十二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审议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报告等。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审计公司的财务状况等。
第十四条公司设立经理层,由董事会任命产生,经理层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的决策等。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职工代表大会,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代表职工参与公司决策、维护职工权益等。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六条公司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经营,保障顾客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七条公司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汽车维修、保养等业务的质量。
第十八条公司要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九条公司要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公司要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的问题。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章程

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的经营机制,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内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依照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由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
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名称为:本公司住所为:第四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有关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宗旨为: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机动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一般经营项目:汽车配件第三章注册资本第八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注册由***、***共两名出资人投资形式。
其中:***投资200万元人民币,其出资方式为:货币*** 投资100万元人民币,其出资方式为:货币以上各出资人货币出资已于年月日汇入(银行),临时帐号为,实物出资已于年月日交接到位。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第十条公司的出资人是公司股东,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享受下列权利: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本人出资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态;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4、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出资;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产;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3回复1楼2010-10-31 22:11我也说一句牛氏1、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亏损及债务;3、公司设立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本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汽修厂章程(共5篇)

汽修厂章程(共5篇)第一篇:汽修厂章程汽车修理厂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会宁县桦银汽修厂第三条企业地址:会宁县开发区亚欧桥汽车站院内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常有洲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二级维护与保养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10万元,其中现金:10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06年10月8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汽车修理公司章程

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de)规定,有6方共同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中(de)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de),以法律、法规、规章(de)规定为准.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一类机动车维修、汽车配件销售、润滑油销售第三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50 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de)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de)说明.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de),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de)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de)25%.第五章公司实收资本第六条实收资本:人民币 50 万元.公司变更实收资本(de),应当提交依法设立(de)验资机构出具(de)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本章程载明(de)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六章公司类型第七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出资)第八条股东(de)姓名、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万元)及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如下: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七章股东(de)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1万元为一个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de)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de)出资;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de)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de)剩余财产;8、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产报告.第十一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de)出资;3、依其所认缴(de)出资额承担公司(de)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de)条件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de)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de),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de),不同意(de)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de)股权;不购买(de),视为同意转让.第十四条经股东同意转让(de)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de),协商确定各自(de)购买比例;协商不成(de),按照转让时各自(de)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九章公司(de)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de)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de)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de)监事,决定监事(de)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de)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de)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de)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de)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de)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de),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六条股东会(de)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de)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八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de)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de)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de)权利.第十九条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de)职权.第二十条本公司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有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de)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在改选出(de)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de)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de)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de)年度账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de)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de)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de)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de)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de)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de)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de)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de)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有执行董事出任或者解聘以外(de)负责管理人员;8、执行董事授予(de)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de)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de)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de)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de)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de)建议;3、当执行董事、经理(de)行为损害公司(de)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规定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de)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十章财务、会议、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de)规定建立本公司(de)财务、会议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de)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de)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章公司(de)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九条公司(de)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de),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de)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de)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予以解散.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de)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de)其它事项第三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de)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de)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de)股东通过.修改后(de)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de),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de)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de)为准.第三十五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de),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每人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年月日。
汽车售后维修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售后维修服务流程,提高维修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汽车售后维修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维修服务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维修服务范围第四条本公司售后维修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车辆常规保养;2. 故障诊断与维修;3. 零部件更换;4. 车辆美容护理;5. 汽车电子设备维修;6. 汽车性能优化。
第三章维修服务流程第五条接待与咨询1. 接待客户时应热情周到,耐心解答客户疑问。
2. 详细记录客户车辆信息、故障现象及维修需求。
第六条故障诊断1. 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结合车辆实际情况,进行故障诊断。
2. 故障诊断过程中,确保准确无误,避免误诊。
第七条维修方案制定1. 根据故障诊断结果,制定合理的维修方案。
2. 维修方案应包括维修项目、所需配件、维修费用等。
第八条维修作业1. 按照维修方案进行作业,确保维修质量。
2. 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第九条配件供应1. 选用正品配件,确保车辆性能和维修质量。
2. 配件供应及时,满足维修需求。
第十条维修结算1. 维修完成后,向客户出示维修结算单,详细列出维修项目、配件费用等。
2. 客户确认无误后,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章维修质量保证第十一条本公司承诺对维修服务提供质量保证。
1. 维修后,车辆性能应符合原厂标准。
2. 配件质量保证期为6个月或行驶里程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第五章客户投诉处理第十二条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问题。
1. 客户投诉应于维修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
2. 对客户投诉,公司应认真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章程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汽车修理厂规章制度(4篇)

汽车修理厂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修理行业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汽车修理过程的安全和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汽车修理厂,包括4S店、综合修理厂、特约维修站等。
第三条汽车修理厂应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汽车修理厂要加强员工的专业培训,提高修理技术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汽车修理厂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确保修理过程的规范和质量。
第六条汽车修理厂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施,确保修理厂安全。
第七条汽车修理厂应配备完善的维修设备和工具,确保能够对各种汽车进行修理。
第八条汽车修理厂要确保修理过程的环境卫生和安全,保持修理厂整洁有序。
第三章客户服务第九条汽车修理厂要建立健全客户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
第十条汽车修理厂要为客户提供及时、准确的修理报价和服务说明。
第十一条汽车修理厂要积极回应客户的投诉,并及时解决客户的问题。
第十二条汽车修理厂要保障客户信息的保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
第四章修理过程第十三条汽车修理厂要遵循安全、快捷、规范的原则开展修理工作。
第十四条汽车修理厂要为每一辆车辆建立修理档案,详细记录修理过程和检测结果。
第十五条汽车修理厂要确保使用正规渠道采购汽车配件,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六条汽车修理厂要及时报告客户修理难度较大或维修时间较长的情况,并取得客户同意后进行维修。
第五章职业道德第十七条汽车修理厂要营造员工遵守职业道德的良好氛围,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八条汽车修理厂要严禁员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不得收受或索要任何形式的回扣。
第十九条汽车修理厂要加强对员工的纪律约束,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汽车修理厂应定期进行自查自纠,确保自身的合规经营。
第二十一条监管部门对汽车修理厂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汽车修理厂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汽车维修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汽车维修公司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维修公司的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顾客权益,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后勤人员。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为顾客提供优质、高效的维修服务。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总经理一名,负责公司整体经营管理和决策。
总经理以下设立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各部门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设立专业技术岗位,负责汽车维修、检测、保养等工作。
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设有行政部、财务部、市场营销部、客户服务部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公司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市场拓展和客户服务工作。
第七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八条员工招聘: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背景调查,核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员工培训:公司定期组织员工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安全生产培训和客户服务培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
第十条员工考核:公司建立员工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员工的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员工晋升:公司提倡内部晋升,员工晋升需经过面试、考核等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员工福利:公司为员工提供五险一金、带薪年假、节日福利等福利待遇。
第四章:维修服务管理第十三条维修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汽车维修、检测、保养等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维修流程:公司建立完善的维修流程,包括接车、检测、报价、维修、交车等环节,确保维修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配件管理:公司对配件采购、存储、发放进行严格管理,确保配件质量。
第十六条顾客满意度:公司关注顾客满意度,定期收集顾客意见和建议,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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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6方共同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一类机动车维修、汽车配件销售、润滑油销售
第三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章公司实收资本
第六条实收资本:人民币50 万元。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本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章公司类型
第七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出资)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万元)及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如下:
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1万元为一个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产报告。
第十一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
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四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九条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条本公司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有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账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有执行董事出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规定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章财务、会议、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议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第三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每人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