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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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五章源头减量第六章促进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建筑装修垃圾,绿化管护单位作业活动中产生的绿化作业垃圾,以及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和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旧家具、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应当专门处置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废弃物、中药药渣等家庭厨余垃圾,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完整版)《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完整版)《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节约生态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和分类】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创新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处置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协调解决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负责区域内生活垃圾应急安全处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督促单位、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等义务。

第六条【部门职责】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等规划,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或者审批工作。

财政主管部门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并纳入财政预算。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住宅、办公楼、商业区等场所的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指导、督促和考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内容。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5.09•【字号】苏建函城管〔2016〕272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的通报苏建函城管〔2016〕272号各省辖市城管(市容市政)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城管局:根据“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情况以及日常监管中了解到的各地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现将2015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通报如下:一、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1.已建设施情况。

根据“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及对各地设施投运情况的掌握,到2015年底,全省共有达到无害化处理标准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89座(其中,卫生填埋场56座,焚烧厂32座,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1座),处理总能力 6.13万吨/日。

2015年全年新(改扩)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11座,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7510吨/日。

2.设施运行情况。

根据“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分析,2015年全省城市(县城)共清运处理生活垃圾1667.4万吨,无害化处理1663万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74%。

各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各类设施处理垃圾情况见附件1、2。

3.在建设施情况。

根据各地在“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及日常监管情况统计,截止2015年底,全省共有7个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在建(见附件3),其中,卫生填埋场1座、焚烧发电厂6座;总设计处理能力6010吨/日,其中卫生填埋310吨/日、焚烧5700吨/日。

目前,宿迁市(二期)以及滨海阜宁、宝应、高邮、泗洪等县(市)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已开展前期工作,有部分项目已准备开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1•【字号】苏府[2012]134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2〕13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8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刻认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用事业,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大力加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城乡环境面貌持续得到改善。

同时,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加,但源头减量和分类收运体系还不健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还相对滞后,收、运、处长效管理机制尚未建立,尤其是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还比较薄弱,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还不相适应。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令第 87 号《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XX年x月x日市*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市长阎立二○○五年十二月五日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拆除、修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苏州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城管执法、公安、环保、物价、规划、建设、国土、工商、房管、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第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第七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收集建筑垃圾时,不得与生活垃圾或其他废弃物混装,不得乱堆乱放,并及时清运第九条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第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有自运能力的,可自行清运并倾倒在指定的处置场所无自运能力的,应当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办理建筑垃圾托运手续第十一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机动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接受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检查需要进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区域内运输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辆整洁,采取密闭措施,不得超载运输第十二条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在指定的处置场所处置场所应当对建筑垃圾的受纳情况如实进行登记,并出具回执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将处置场所出具的回执妥善保管,以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查验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由环卫部门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的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四周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实体围栏,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防污染等设施,保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2011年11月14日苏府规字〔2011〕11号文发布根据2019年1月3日苏府规字〔2019〕1号文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环保、国土、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经信、物价、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获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所、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资料等,委托运输的,还应当提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合同。

第八条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符合《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也可以委托运输;委托运输的,应当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的运输单位运输。

苏州市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技术指引

苏州市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技术指引
2.9 垃圾分类收集点设置标准详见《苏州市垃圾分类设施设 备配置标准》。
2.10 生活垃圾收集点设施设备参考样式见附录 A 3.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3.1 选址与规模 3.1.1 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垃
圾转运站,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垃圾转运站宜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集。
3.2 总体布置 3.2.1 转运站的总体布局应依据其规模、类型,综合工艺要 求及技术路线确定。总平面布置应从综合性功能使用区域进行划
分、流程合理、便于转运作业,能有效抑制污染。
3.2.2 转运站的建筑外观、色调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应利用 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进行工艺布置。
3.2.3 小型转运站的主体及辅助设施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转运车间应封闭,卸、装料工位宜布置在场区内远离邻 近的建筑物的一侧。车间内卸、装料工位应满足车辆回车要求。 车间内应充分利用空间合理设置通风除臭装置。 2. 站内应考虑垃圾运输车辆回转场地。设置远程实时视频 监控装置。 3. 站内应设有电动车充电停放场地,并配备相应安全防火 措施和设备。 4. 实行以桶换桶区域的转运站可设置洗桶点,配备清洗设 备。 3.2.4 中大型转运站配套工程及辅助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转运车间应封闭,车间内卸、装料工位应满足车辆回车 要求。车间内应充分利用空间合理布局通风除臭装置。 2. 按各功能区内通行的最大规格车型确定道路转弯半径与 作业场地面积。站内宜设置车辆循环通道或采用双车道及回车 场。 3. 设置远程实时视频监控装置。计量设施应设在转运站车 辆进出口处,并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与进口厂界距离不应小于一 辆最大运输车的长度。 4.站内垃圾收集车与运输车的行车路线应避免交叉。因条件 限制必须交叉时,应有相应的交通管理安全措施。 5.大型转运站应按转运车辆数设计停车场地,停车场的形式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1. 引言生活垃圾的处理问题一直是现代社会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逐渐成为了越来越多城市的发展策略之一。

然而,为了确保这些转运站能够高效、环保地运作,制定一套严格的建设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以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为主题,全面评估其深度和广度,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供读者参考。

2. 背景介绍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是一项集垃圾分类、转运和处理为一体的综合性工程项目。

其目标是将城市生活垃圾从生成地转运至处理中心,经过分类、压缩等环节,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并提供可再利用的资源。

然而,由于垃圾转运站的特殊性,其建设标准需要更加全面和严格,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性和高质量。

3. 建设标准的内容(1)场地选址与规划:在选择垃圾转运站的场地时,需要考虑交通便利性、周边环境、容量扩展空间等因素。

还需要进行详细的规划,确保各功能区域的布局合理,减少交叉污染。

(2)设备与技术:垃圾转运站需要配备适用的设备和技术,以实现高效的垃圾分类、压缩和转运。

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有国内先进的技术支持,以确保运转效率和环保标准的达标。

(3)运营管理:建设标准还包括了运营管理方面的要求。

垃圾转运站的日常管理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流程,包括运营维护、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等。

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确保垃圾处理过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4. 个人观点与理解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对于推动城市垃圾处理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个正在快速发展的国家,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带来了大量的生活垃圾问题。

建设质量可靠、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垃圾转运站是当务之急。

我个人认为,建设标准应该不断提高和完善。

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加强场地选址方面的研究,将生活垃圾转运站与城市规划结合起来,实现最佳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效果。

设备与技术的更新也是一个重要的方向,如引入智能化设备和先进的处理技术,以提高转运站的处理效率和资源回收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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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与管理指导手册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2018年7月目录1 总则 (1)2 选址与规模 (1)2.1 选址 (1)2.2 规模 (1)3 转运工艺 (3)4 建设要求 (5)4.1 一般规定 (5)4.2 平进平出工艺布置方案建设要求 (5)4.3 平进低出工艺布置方案建设要求 (5)5 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 (7)5.1 环境保护 (7)5.2 环境监测 (8)6 运行管理要求 (8)6.1 一般规定 (8)6.2 计量 (9)6.3 卸料 (9)6.4 填装与压缩 (10)6.5 转运容器装卸 (10)6.6 污水收集 (10)6.7 维护保养 (10)6.8 安全操作 (11)7 工程施工及验收 (13)7.1 工程施工 (13)7.2 工程竣工验收 (14)8 劳动定员 (14)9 附图:转运站参考方案 (16)1总则1.1为有效推进本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目标,规范本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管理,依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2016)、《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17-2009)、《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09-2006)以及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手册。

1.2本手册适用于本市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150t/d)建设与运行管理。

1.3转运站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除应执行本手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选址与规模2.1选址2.1.1转运站选址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2 综合考虑服务区域、服务人口、转运能力、转运模式、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3 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4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通讯等方面的要求;5满足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要求。

2.1.2转运站不宜设在下列地区:1 大型商场、影剧院出入口等繁华地段;2 邻近学校、商场、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和其他人流密集区域。

2.1.3若转运站选址于2.1.2所述地区路段时,应强化二次污染控制措施,优化转运站建设形式及转运站外部交通组织。

2.2规模2.2.1新建的不同规模转运站的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表2.2.1 转运站主要用地指标2.2.2转运站的规模的确定,应以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服务区域内接受垃圾量为基础,并综合城乡区域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各种变化因素。

2.2.3转运站的设计规模的确定,应考虑垃圾排放的季节波动性。

3转运工艺3.1垃圾转运工艺应根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要求及当地特点确定。

垃圾转运工艺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保证垃圾物流转移顺畅;2 减少垃圾裸露及暴露时间;3提高设备工作效率,降低能耗及降低作业安全卫生风险,减轻环卫工人劳动作业强度;4垃圾分类转运需求。

3.2转运单元的实际转运能力应满足高峰时段要求;转运单元不应少于2个,以保持转运作业的连续性与事故状态下或出现突发事件时的转运能力。

3.3转运站应采用机械填装垃圾的方式进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相应措施将装载容器填满垃圾并压实。

压实程度应根据转运站后续环节(垃圾处理、处置)的要求和物料性状确定,装载容器内的垃圾密度不应小于0.6 t/ m3;2 应有联动或限位装置,保持卸料与填装压实动作协调;3 应有锁紧或限位装置,保持填装压实机与受料容器结合部密封良好。

3.4转运站在工艺技术上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进行垃圾来源、运输单位及车辆型号、规格登记;2转运站应设置垃圾收集车进出称重计量装置,计量设备宜选用动态汽车衡;应在收集车进站处或计量设施处应设置车号自动识别系统;应设置进站垃圾收集车停车抽样检查区;3转运站应设置洗车装置;4 垃圾卸料、转运作业区应配置通风、降尘、除臭系统,并保持该系统与车辆卸料动作联动;5 垃圾卸料、转运作业区应设置车辆作业指示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6 垃圾卸料工位应设置倒车限位装置及报警装置;7 应有利于控制二次污染(如设置风罩、格网、风管等)。

3.5进站垃圾内不得混入大件垃圾、电子垃圾、建筑垃圾等易造成压缩设备损毁的异物。

3.6转运站转运车辆和集装箱配置数量应满足实际转运量的需求,并考虑备用。

4建设要求4.1一般规定4.1.1转运站宜采用“平进低出”或“平进平出”布置方案。

4.1.2转运站主体站房宜设置屋顶绿化。

4.1.3转运站的建筑结构形式应满足垃圾转运工艺布置及配套设备的安装、拆换与维护要求,宜采用框架式结构。

4.1.4转运站建筑结构应考虑大风、地震、大雪等自然灾害,并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进行针对性设计。

4.1.5转运站宜设置双向收集车称重计量系统。

4.1.6转运站应设置生产水加压系统。

4.1.7集装箱分离时应干净、无拖挂、遗洒及污水滴漏。

4.1.8主体站房车辆作业区宜采用金刚砂耐磨地坪或自流环氧地坪。

4.1.9主体站房压缩装箱作业区应设置自动快速卷帘门,与车辆作业区隔绝。

4.1.10转运站主体站房作业车间宜设置新风系统。

4.1.11转运站路面宜采用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J22的有关规定。

4.1.12转运站污水应集中收集处理,并按照规范及环保部门要求达标排放。

4.1.13转运站应设置中央监控系统和信息化管理系统。

4.2平进平出工艺布置方案建设要求4.2.1平进平出工艺布置方案可描述为:收集车地面卸料、箱体地下提升方案,该方案不需修筑坡道,收集车在一层卸料,垃圾压缩装箱在地下一层完成,箱体通过提升,完成与转运车对接。

4.2.2平进平出工艺布置方案适用于用地紧张的转运站。

4.2.3主体站房卸料车间、压缩装箱作业区、转运车牵箱区应设置在室内。

市区转运站转运车回转区宜也设置在室内。

4.2.4主体站房作业区内墙面宜全贴瓷砖。

4.3平进低出工艺布置方案建设要求4.3.1平进低出工艺布置方案可描述为:收集车地面卸料,垃圾压缩装箱、转运车牵箱在地下一层完成,修筑地面至地下一层坡道,供转运车出入。

4.3.2平进低出工艺布置方案适用于建设标准较高的转运站。

4.3.3主体站房卸料车间、压缩装箱作业区、转运车牵箱区应设置在室内。

市区转运车回转区宜封闭。

4.3.4主体站房卸料作业车间、压缩装箱作业区及转运车作业区宜贴瓷砖到顶。

4.3.5转运站主体站房宜采用侧窗天然采光。

地下室屋顶宜设置太阳光导光系统。

4.3.6转运站主体站房地下室应设置防汛设施。

5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5.1环境保护5.1.1转运站的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应与转运站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启用。

5.1.2转运站应合理布局建(构)筑物,设置绿化隔离带,配备相应污染防治设施和设备。

5.1.3转运站应设置独立的抽排风/除臭系统,强化在卸料大厅、卸料槽、压缩装箱作业区、污水收集处理区等关键位置的除尘除臭措施。

5.1.4转运站车间内臭气经处理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有关规定。

5.1.5转运站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5.1.6转运站应根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要求和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等具体条件和垃圾转运工艺,确定转运站污水排放、处理形式,并应符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5.1.7配套的运输车辆应有良好的整体密封性能。

5.2环境监测5.2.1转运站运行中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分析。

5.2.2转运站运行前应进行转运站本底环境质量监测。

5.2.3取样监测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个人保护措施。

5.2.4环境监测采用的仪器设备和取样方法,样品的贮存及分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采用和物理分析》CJ/T3035、《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的有关规定。

5.2.5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应由专人保管,领用时应办理有关手续。

5.2.6带刺激性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化验、检测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5.2.7化验、检测完毕后应关闭化验室水、电、气、火源。

5.2.8环境监测分析记录和报告应分类管理、归档管理。

5.2.9大气监测频率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监测点不应少于4个;大气监测采用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的有关要求。

监测项目应包括飘尘量、臭气、总悬浮物和硫化氢。

5.2.10转运站应在站内污水处理排水口处设置排水取样点,监测频率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监测项目包括PH、总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5.2.11渗沥液水质监测频率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

监测项目应包括PH、总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5.2.12应根据当地气候特征,在苍蝇活跃期每月监测苍蝇密度不应少于2次。

6运行管理要求6.1一般规定6.1.1转运站运行管理人员应掌握转运站的工艺流程、技术要求和有关设施、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及运行管理要求。

6.1.2转运站运行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关工艺技能,熟悉本岗位工作职责与质量要求;熟悉本岗位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6.1.3转运站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1.4转运站运行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做好运行记录;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上报。

操作人员应做好当班工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1.5转运站运行操作人员应按规定要求操作使用各种机械设备、仪器、仪表。

6.1.6转运站应保持通风、除尘、除臭设施设备完好。

6.1.7转运站应建立各种机械设备、仪器仪表使用、维护技术档案,并应规范管理各种运行、维护、监测记录等技术资料。

6.1.8站内交通标志应规范清楚,通道应保持畅通。

6.1.9车辆的使用、维修应规范管理,并应做好记录。

6.1.10外来车辆和人员进站均应登记。

6.1.11操作人员应随机检查进站垃圾成分,严禁危险废物、违禁废物进站。

6.1.12转运站应保持文明整洁的站容、站貌。

6.2计量6.2.1垃圾计量系统应保持完好,各种设备应保持正常使用。

6.2.2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地磅计量误差,并挂合格证。

6.2.3进站垃圾应登记其来源、性质、重量、运输单位和车号。

6.2.4操作人员应做好每日进站垃圾资料备份和每月统计报表工作。

6.2.5计量系统出现故障时,应采取应急手工记录,当系统修复后应将有关数据输人计量系统,保持记录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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