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201612261002-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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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功能分析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功能分析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功能分析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功能分析摘要:证券法中的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

这三者分别从公法和私法的角度对证券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功能决定了三者之间关系的一个基点在于民事责任为先。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具有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阻止违法的威慑和预防功能、协助执行法规和管理市场的效率功能、完善监管体系的功能等等。

关键词:证券法;民事责任;功能虽然证券法第1条开张明义地强调了在证券市场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但由于对民事责任认识不足和立法上的某种缺陷,该宗旨没能很好地贯彻在全部证券法中,比较明显的就是股民要求证券市场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这样,众多受损股民心理难以平衡。

股民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有所下降。

因此如何增强股民的信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加入到证券市场就成为一个迫在眉睡的问题。

我们认为,必须加强证券法上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的立法、司法的研究,充分发挥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功能。

这是由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功能决定的。

证券法中的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证券法上明确规定的,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证券发行人、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违反证券法的规定,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证券法上民事责任是保护证券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权利的重要措施。

在日本,有学者认为这实际上象征着以投资者自觉为背景的消费者运动,而进行追诉有关人员的个人民事责任。

[1]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建立,乃是消费者运动的具体成果之一。

[2](我国尚未将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请求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连在一起)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实质是证券法对民事主体提出的一定行为要求,属于民事责任的范围。

证券法上民事责任所表现的是个人对他人和社会应当担负的民事法律后果。

浅议《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

浅议《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

浅议《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
尚丽娟
【期刊名称】《经济论坛》
【年(卷),期】2007(000)010
【摘要】现代社会的法律责任由三个层次构成,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其中民事责任为私法责任,后二者则为公法责任。

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功能和目的上存在本质区别。

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在于调整民事主体间非常态下的财产流转和权利分配,目的是对民事主体受损害的民事权益予以恢复和救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功能则主要在于惩罚和教育违法者,
【总页数】2页(P134-135)
【作者】尚丽娟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关于完善现行证券法的民事责任制度的思考 [J], 杜联藩
2.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初探 [J], 雷骞国
3.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之经济基础研究 [J], 杨永忠;杨芳
4.证券法中侵权行为及民事责任制度完善 [J], 侯志英
5.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研究——评《证券法原理》 [J], 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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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及其实现机制发展与协调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及其实现机制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及其实现机制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国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上的诸多缺漏,致使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功能与目的,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也因此缺乏一套自我发展、自我改良的机制。

可以肯定地认为,当前建立与完善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一、证券法中民事责任概述所谓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必须是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责任主要包括: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

(一)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未经法定的机关批准或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中提到,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此种责任在性质上仍然是行政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

因为此处所说的退款,并非是指由证券持有人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也不是指由证券持有人直接向发行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是由行政机关责令发行人向证券持有人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可见,该条并没有对民事责任作出规定。

由于擅自发行证券的行为完全可能导致实际买卖证券行为的发生,而由于擅自发行证券的行为被宣告无效,必然会出现善意的证券买受人所持有的股票既被宣告作废,其已经支出的费用也不能得到补偿的局面,因此,需要通过民事责任的办法补偿违法发行的证券的善意买受人所遭受的损害。

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宗旨的实现

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宗旨的实现

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宗旨的实现
民事责任制度是指针对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损害的行为,法律规定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机制。

证券法宗旨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发展证券市场。

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宗旨的实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关联:
1. 对违反证券法规定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责任追究:证券法规定了市场主体在证券交易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方面。

当市场主体违反法律规定触犯证券法,给他人造成损害时,被侵权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其他合适的民事责任。

2.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证券法的宗旨之一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投资者因为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可以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维权,要求相应的民事赔偿。

这有助于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并促进投资者信心的提升。

3. 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发展:民事责任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和稳定发展。

对于那些违反证券法规定的违法行为,通过民事责任的追究,可以有效地震慑违法行为人,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受到损害的投资者来说,通过民事责任制度的实现,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提高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并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宗旨的实现相辅相成。

通过民事责任制度的实施,可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发展证券市场。

论我国证券法的民事责任

论我国证券法的民事责任

论我国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摘要】:在整个证券法律责任体系中,证券民事责任处于的核心地位,是证券法律责任体系完善的重点所在,是证券市场有序、高效运转的保证,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是证券民事法律关系得以顺利展开和圆满终结的根本保障,也是证券私法规范的最终环节。

但长期以来,我国对证券民事责任的规范极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次较完整地规定了我国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结束了我国证券法中证券民事责任缺失的状态。

这两部法律的修改与颁布在我国证券立法进程中是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

但是,在看到这两部法律具有进步意义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的认识到它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对举证责任分配、损害赔偿范围及受案范围等问题的规定上还存有缺陷。

这些制度设计如不予完善,整个证券民事法律规范将难以有效地发挥其规范证券活动的功能,甚至会导致整个体系的分崩离析。

本文重点拟对我国目前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证券法中民事责任概说。

在这一章中,对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定义、特征、性质、功能、所具有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途径进行了分析概括,其中由于其私法上的法律后果而具有的三个特征要求使尽快完善证券民事责任成为必要。

本文将证券民事责任的性质定性为既有侵权责任,也有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以侵权责任为主。

探讨证券民事责任的性质,对于分析举证责任分配、损害赔偿范围以及责任的构成要件等都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具有的价值目标使得建立和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对于我国证券市场而言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为了使证券民事责任得到实现,本章最后分析了证券民事责任的实现途径,这为本文最后对我国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进行完善奠定了基础。

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是指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当一方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被侵权方可以依法主张民事责任,并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研究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侵权主体:研究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首先需要确定侵权主体。

证券交易涉及的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投资者等。

研究应当明确不同主体的侵权责任,并分析其法定侵权行为以及证明责任等方面。

2. 侵权行为:研究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还需要分析具体的侵权行为。

例如,证券违法行为、虚假陈述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等,在进行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时,需要研究不同行为的要件及成立条件,以及证明责任等。

3. 损害赔偿:研究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必然涉及损害赔偿问题。

研究中需要分析不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类型、赔偿责任的限制等问题。

同时,还需要研究证券法上的特殊机制,如证券投资损失赔偿基金等。

4. 证券法与其他法律关系:研究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还需要分析证券法与其他法律的相关关系。

证券交易涉及金融法、合同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需要研究证券法和其他法律的协调与衔接关系。

在研究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时,可以参考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实践案例和国内外类似制度的经验,结合国内外立法和实践情况进行综合研究。

同时,还可以参考国际上证券法的发展趋势,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设计,以完善我国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监管力度加强
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得 到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 的打击力度加大,进一步 维护了市场秩序。
对法律体系的完善更加完善
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通过完善民事责任制度,证券 法的法律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有力的
法律保障。
司法实践更加丰富
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为司法实践 提供了更加丰富的案例,促进了 司法实践的发展。
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原则
公平原则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应公平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避免 因信息不对称、市场波动等因素给投资者带来不公平的损失。
预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既要建立健全的民事责任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也要注重 预防,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民事责任制度应明确责任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责任承担与权利行 使相统一,防止责任泛化或权利滥用。
可能出现的亏损。
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问题
民事责任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还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之处,需要 进一步完善。
赔偿机制不够健全
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损失往往难以得到全额赔偿,这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和投资者信心。
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平
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往往由投资者承担,这增加了 投资者的诉讼成本和难度。
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司法实践
01
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应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工作,确保
民事责任的依法妥善处理。
02
强化调解与和解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重调解与和解,化解纠纷,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消耗。
03
加强司法监督
上级法院应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民事责任的依法妥善

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完善2023-11-09contents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概述•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与范围•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措施•案例分析•研究结论与展望目录01证券法中民事责任概述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概念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证券法律规定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一种救济方式。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特点具有明显的财产性、补偿性和惩罚性。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点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重要性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健全的民事责任制度能够有效地遏制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秩序。

完善证券法律制度民事责任制度作为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完善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通过追究违法主体的民事责任,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国在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首次规定了民事责任制度,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初步建立阶段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监管政策的不断调整,我国于2005年对《证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了民事责任制度。

发展完善阶段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历史与发展02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证券发行人或相关人员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违法行为虚假陈述是指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内幕交易是指通过操纵市场价格或交易量,影响市场供求关系,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操纵市场经济损失投资者因违法行为遭受经济损失,包括投资损失、利息损失等。

精神损害投资者因违法行为遭受精神损害,如焦虑、不安、羞辱等。

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其他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主观过错过失指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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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
摘要
在整个证券法律责任体系中,证券民事责任处于的核心地位,是证券法律责任体系完善的重点所在,是证券市场有序、高效运转的保证,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是证券民事法律关系得以顺利展开和圆满终结的根本保障,也是证券私法规范的最终环节。

但长期以来,我国对证券民事责任的规范极不完善。

本文重点拟对我国目前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证券法;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制度
一、证券民事责任概说
(一)证券民事责任的定义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主体,因从事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内幕交易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的禁止性的行为,使投资者受到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证券民事责任的功能
1、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
填充损害赔偿的功能是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作用。

最重要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损害赔偿最常见的形式承担赔偿责任,其实质是民间的执法违法行为的受害者支付了一笔钱,他们的目的是弥补的罪行,遭受财产损失。

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其本质是为了填补损失伤害,结果意外事故的损害赔偿。

2、阻止违法的威慑和预防功能
民事责任制度不仅具有填补损害赔偿的功能,但也因为巨大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三思而后行,这是民事法律责任的威慑和预防,以防止非法。

所谓的威慑和预防机制的建立和运行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潜在的非法不敢轻举妄动,以防止损害投资者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现象发生。

“预防胜于治疗”的威慑和预防能力,是一项积极的功能。

3、协助执行法律和管理市场的效益功能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既具有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又具有阻止违法的预防功能。

当这两个功能正常发挥作用时,证券发行、交易市场必然秩序井然。

即使胆大妄为者实施了违法行为,由于最了解证券交易的利害关系,受害的投资者完全可以根据证券法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要求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恢复权益受侵害之前的状态,起到维持证券市场秩序稳定,依照法律管理市场的作用。

二、我国新《证券法》民事责任规定之不足
(一)结构性缺陷
新《证券法》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

但在法律制度安排上,新《证券法》的缺陷是结构性。

其只是加强“监管行为”权力,根本没有归还“交易行为”应有权力。

而证券市场无一不是“交易行为”在前、“监管行为”在后,“交易”与“监管”的权力边界界定十分清楚,市场主体拥有充分自足选择权。

新《证券法》对这一市场根本问题未能提出解决的方案,立法的技术也尚不完善。

虽然我国结算风险控制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还未实现二级结算体制和全面的货银对付,原因有技术上的也有制度上的。

但是,正如相关国际组织的建议中所提到的,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更重要的是完善结算体系的外部的法律制度环境,为证券结算体系创造一个良好的、清晰而透明的法律基础。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所做的努力是正确的,相信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走向成熟,法律环境的改善将会为我国的结算体系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结算体系的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必将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创新发展和安全高效运行提供坚实的后台保障。

(二)程序性缺陷
现代证券市场是一个复杂的功能集合体,包含多种不同流程,其运作有赖于多种服务系统的配合和支持。

从最基本的层面看,这个集合体包括两大类功能系统,即证券交易系统和证券结算系统,前者构成证券市场运作的“前台”,后者则被称为证券市场运作的“后台”。

证券交易系统以证券交易所为核心。

而证券结算则是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的总称,这些功能相互区别而又密切联系,共同为证券市场的高效和安全运行提供后台支持。

新《证券法》确定民事责任的优先原则,不过在实践当中仍然受到限制。

司法解释给证券的民事诉讼加置了前置程序,在实际上是把证券民事的责任设置为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从属的地位。

影响了民事的诉讼制度独立性,而且,由于有以
行政手段剥夺司法最终裁判权的嫌疑,经过行政复议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则导致终结诉讼的结果,新《证券法》在这方面并未提出解决方案。

三、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一)返还请求权
一切法律规则和制度体系都有其自身生长的背景和轨迹,研究者的任务不仅在于揭示现有规则制度中的问题,描述“是什么”,更在于解释为何出现或形成这样的问题,探讨“为什么”,要此基础上才可能提出符合实际的、有建设性的改进方案,说明“做什么”。

对中国证券法律问题的研究,不可能脱离政府推动型证券市场十余年集中发展的历史背景,也不可能回避新兴加转轨市场条件下的“过渡时期法制”这一命题。

因此,笔者尽量注意从历史的角度对我国现有的制度进行观察和剖析,透过表面形式看到实质意图和功能,力图使问题的探讨有基础,使提出的解决方案有意义。

法律是一门实用性的学科,法律的研究最终都要回来现行的法律上来,探讨现行法合不合理,是否有不足和不明晰之处,在哪些方面需要改进或做出解释。

本文在研究我国的证券结算体系的过程中,对现行法进行了相应的解释和阐述,包括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等等。

证券法第十八条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发行证券的,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行人返还。

(二)民事赔偿优先制度
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交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纠纷的诉讼程序完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由于证券纠纷中侵权的对象往往是众多的投资者,因此采取共同诉讼或集体诉讼的方式较为普遍,
新《证券法》基于我国证券结算领域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借鉴了成熟市场成功的经验,将防范证券结算风险作为一项重要的修改内容,对证券结算的基本制度和法律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确立了银货对付、交收担保、结算财产履约优先等原则,为证券结算体系构建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我国首部规范证券登记结算活动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首次在证监会规章层面,对证券结算的重要业务原则、程序和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了更为详细
和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并对对各类结算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措施作出了较为全面和明确的规定。

这些法律、规章的修改和施行,为证券结算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提供了非常必要的法律保障,这不仅表现出社会对证券结算体系的关注度的增加,更体现出我国对于改善目前证券结算风险控制制度的的决心。

虽然我国结算风险控制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还未实现二级结算体制和全面的货银对付,原因有技术上的也有制度上的。

但是,正如相关国际组织的建议中所提到的,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更重要的是完善结算体系的外部的法律制度环境,为证券结算体系创造一个良好的、清晰而透明的法律基础。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所做的努力是正确的,相信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走向成熟,法律环境的改善将会为我国的结算体系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结算体系的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必将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创新发展和安全高效运行提供坚实的后台保障。

结语
证券市场投资者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法定诉权,只要其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四个条件,属于人民法院管,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受理。

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技术问题,可以通过及时下达批复、颁布司法解释文件予以解决。

即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不能得到支持,也应通过审理作出结论。

证券投资者合法的民事权益得到司法保护,不仅可以探索出指导司法审判的经验,给证券法司法解释文件的制定提供素材,而且能稳定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增强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

参考文献
[1]吕文博. 我国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完善探究[J]. 法制博览,2016,31:215.
[2]杨治江. 关于证券法与其民事责任研究[J]. 法制博览,2016,31:230.
[3]侯梦斐. 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J]. 法制与经济,2016,08:109-110.
[4]高湘媛,高炜.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探析[J]. 法制与社会,2015,07:93-96.
[5]李娟. 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探析与完善[J]. 法制与社会,2015,30:85+87.
[6]赵静.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分析[J]. 经贸实践,2015,0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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