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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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与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与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与土地使用权划拨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重要法律法规,其中土地征收和土地使用权划拨是土地管理法中的两个重要内容。

本文将重点探讨土地征收和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相关内容。

一、土地征收1.1 土地征收的概念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将土地从原有的所有权人手中收回,并支付相应的补偿款,以供国家或集体使用的行为。

1.2 土地征收的程序土地征收必须依法进行程序,包括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履行决定通知、征收合同签订、补偿款支付等环节。

在具体操作中,政府部门应当充分与被征收人沟通,听取各方意见,保障合法权益。

1.3 土地征收的目的土地征收的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满足国家发展需要,如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建设等;二是保障公共利益,如修建公共设施、保护环境资源等;三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推动农业现代化。

二、土地使用权划拨2.1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国家依法将土地使用权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常见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2.2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程序土地使用权划拨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程序,包括申请、审批、签订合同等环节。

在划拨过程中,应当注重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2.3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目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目的主要是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促进企业发展、吸引投资、增加就业岗位,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三、土地征收与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联系与区别土地征收和土地使用权划拨都是土地管理中的一种行为,但二者在目的、方式和程序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土地征收主要是为了国家或集体的利益,强制性较强,程序繁琐,需要进行补偿;而土地使用权划拨主要是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签订合同的方式更为灵活,涉及的程序相对简单。

四、土地征收与土地使用权划拨的问题及对策4.1 补偿问题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各地地价差异、农民诉求不同等原因,征收补偿不尽合理,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土地管理__各项规定(3篇)

土地管理__各项规定(3篇)

第1篇一、土地所有权1.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国家将土地使用权依法授予集体或个人。

3. 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4. 土地所有者应当依法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损害土地生态环境。

二、土地使用权1.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 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3.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取得。

4.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等方式取得。

5.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三、土地流转1.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在不同土地使用者之间的转移。

2. 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3. 土地流转应当依法进行,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 土地流转不得损害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5. 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土地征收1.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

2. 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 土地征收应当依法进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4. 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5. 土地征收补偿应当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收人。

五、土地利用规划1. 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明确土地用途和布局。

2. 土地利用规划应当遵循节约集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3. 土地利用规划应当依法编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 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5. 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土地保护1. 土地保护是指采取措施,防止土地资源退化、破坏和浪费。

土地征收概念、特征新解

土地征收概念、特征新解

土地征收概念、特征新解
所谓征收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强制获得他人不动产物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行为。

我国《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均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集体、个人的土地和房屋。

其中,《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具备如下特征:(1)不动产征收行为是公法性质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在不动产征收中,被征收人不能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同征收者进行协商,相反,政府作为征收者可以依法定程序直接实施征收行为。

其行为效力是使他人的私权被强制移转给国家。

(2)不动产征收具有严格的公共利益目的性。

不动产征收的目的只能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目的。

而且,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是征收的直接目的。

凡是以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目的,均不构成不动产征收发生的理由。

(3)不动产征收具有法定程序性。

任何不动产征收行为都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因为私权非因法定程序不得剥夺。

不动产征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也是防止公权力侵害私权的必要措施。

(4)不动产征收具有补偿性。

不动产的征收最终导致不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的转移,获得相应补偿是被征收者的权利。

新时期土地征收问题

新时期土地征收问题

浅谈新时期的土地征收问题摘要:通过对我国日益稀缺的土地资源研究,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新时期;土地征收;合法权益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上地征收制度与其它发达国家(地区)相比,在立法宗旨、立法体例、立法原则以及在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等方面都还存在不小差距。

土地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目的 , 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过程。

是配合我国工业化、城市化战略的一项重要政策。

它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 , 如何处理好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选择。

一、土地征收的概念:土地征收作为一种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普遍存在于各国的法律之中。

美国法学上称之为“最高土地权”之行使,指出于公共利益目的,通过法定程序将私人土地收归国有,并给予合理补偿的制度。

综观国外法律规定,土地征收的概念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国家因公共目的之需要,强制将私有土地收为国有并给予一定补偿的法律制度。

土地征用的一般理论,土地所有权的转换与征用权的确立是土地征用制的理论基础, 前者是从产权变更角度对征用制的概括, 后者是对这一过程的法律界定。

法权理论提供了二者的必然联系。

土地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是土地征用制的一般前提土地所有权又称地产权, 是物权的一种, 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使用和处理其土地的权利 ,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1、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属性:(1) 土地所有权行使的绝对性。

土地所有权是对土地自由支配的绝对权利, 是土地产权中最根本的物权。

其它各项物权都是土地所有权的派生权利, 如使用、占用、处分、地役权等。

(2) 土地所有权行使的排他性。

表现在同一块土地上, 只能有一个土地所有权存在, 不允许同时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是一种全面的支配权。

除了为社会的公共利益, 国家对土地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依法进行必要的干预, 其它任何人不能干预土地所有者对其拥有的土地行使所有权。

土地法知识点总结

土地法知识点总结

土地法知识点总结一、土地法的基本概念土地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是规范土地管理、土地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和土地保护等事项的法律。

土地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资源管理土地资源管理是指国家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规范和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是指依法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土地实行收归国家所有并对土地所有权人、承包人作相应的经济补偿的行为。

3.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个体农民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的土地利用权,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必须用于耕地的土地利用权,并且由国家保证不变更的长期性使用权。

4.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是指国家依法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5.土地保护土地保护是指国家对土地资源的保护进行规范,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良好状态。

二、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征收是指符合特定条件的土地被收归国家所有,并对土地所有权人作经济补偿的行为。

土地征收的程序包括发布征收公告、征收决定、征收协议、合法补偿等。

而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则根据征收的具体情况分为货币补偿、调整征收范围、交换土地、替代用地补偿、安置搬迁和其他方式。

征得同意,经过公告,出具决定书,履行协议,补偿的的款项确定,并依法支付给土地征收户。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国家依法对耕地实行承包的权利,是在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流转等方式,实现土地经营权人的长期使用权。

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年限为30年,经过同意可以进行续期,每次续期的年限不超过30年。

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与租赁,但转让与租赁的目的性和使用要符合法律规定。

四、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对土地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的行为。

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行为应当规范和合法,同时也要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法中的土地使用权与土地征收

土地法中的土地使用权与土地征收

土地法中的土地使用权与土地征收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国家和人民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土地法作为我国土地管理的法律基础,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和土地征收的程序与条件。

在土地法中,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征收是两个关键概念,本文将围绕这两个概念展开论述。

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与意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将土地授予土地使用者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形式。

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所有,可以交由各类主体使用。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土地使用权的出现,保护了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激励了土地的有效利用与开发。

土地使用权的获得需要依法申请,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规定的条件。

土地使用者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在一定时限内使用、经营并收益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为国家和人民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与约束虽然土地使用权给予了土地使用者一定的自主权,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与约束。

首先,土地使用权不是永久的,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通常为70年。

超过期限后,土地使用权需要重新申请与审批才能继续使用。

其次,土地使用权不能随意转让或抵押。

土地使用者在需要转让或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

这是为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土地流转引发的乱象。

最后,土地使用权受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约束。

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时必须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土地。

一旦违反规定,将面临行政处罚或者行政撤销土地使用权的风险。

三、土地征收的程序与条件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并对其进行补偿的行为。

土地征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与程序,且需要提前征得土地使用者的同意。

以下是土地征收的程序与条件:1. 审议决定:土地征收由有关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进行审议和决定。

农村征地指什么

农村征地指什么

一、农村征地指什么首先,什么是土地征用?土地征收一般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桥梁建设、道路建设、城市发展等。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改变集体:土地的性质为国有土地是必要的。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进行一系列建设,如无征地建设。

住房,即少产权房,国家建成后,是商品房。

前款分别提到“征收”和“征用”两个词。

许多人被这两个词弄糊涂了。

百度在搜索过程中,大量律师解释了征收与征收的区别,认为征收应当改变,征收不变。

说真的,这些人自己并不真正理解这些概念。

笔者认为,征地与征收基本上是没有区别的,更何况变性人的不变性问题,可以查阅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

必须指出,两者之间的区别可能是在征用不动产(如土地)和征用大规模基础设施时使用不同的术语。

征收和征收都涉及产权转让。

所谓的“征款”是指征用。

当谈到土地,另一一个词经常被使用:占领。

征收与占用本质上是不同的,一般是指建设国家临时占用的某一片土地、某一空间,使用后是为了恢复原状和归还,被占土地的性质和产权没有改变。

无论是被征用还是被占用,被征用方都有权从国家获得相应的赔偿。

让我们直截了当地说。

国家征用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土地就变成了国有的,一般不可能变成集体土地,国家一定要在一定程度上补偿集体。

请注意,这是对村集体的补偿,因为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一般指所有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国家土地补偿给予集体,村委会通常必须保留一部分资金用于村组织的运作。

其余资金由集体分配给村民。

至于谁不获分配,视乎情况而定。

由于国家征用的土地通常只是部分农民的承包土地或宝基地,根据现行法律,农民的承包土地和宅基地不得随意调整,部分农民的承包土地或宅基地可能被没收。

这块土地丢失了很长一段时间,甚至是永久的。

如果国家的土地补偿平等地分配给所有的村民,这显然对无地农民是不公平的。

因此,一些村庄实行了“由谁付钱”的政策,而另一些村庄则向被征用的农民提供了大部分剩余的补偿,还有一些则平等地分配给其他村民,因为其他村民也是村集体组织的成员。

土地征收的名词解释

土地征收的名词解释

土地征收的名词解释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征收土地,将其用于公益事业或其他具有重大公共利益的用途。

这是一个涉及到人民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对土地征收的名词解释和了解十分必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土地征收的对象。

土地征收的对象既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包括个人所有的土地。

在我国,土地是由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但农民和村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土地的使用权。

因此,土地征收通常会涉及到国家与农民或村民之间的利益平衡。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土地征收的程序。

土地征收一般会经历以下几个环节:规划、征收、补偿和安置。

规划是指政府部门根据国家、地区或城市的发展需要,制定土地利用规划,确定需要征收的土地范围和用途。

征收则是指政府通过法律程序将土地收归国有,并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给土地使用者。

补偿是指政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公平合理的方式给予被征收人或单位一定的经济补偿。

安置是指在土地被征收后,被征收人或单位需要被政府安置到其他土地上,确保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接下来,我们需要了解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原则。

土地征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共利益的提升。

而在实施土地征收时,政府必须遵循一系列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等。

公平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要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和利益最大程度上不受损失。

公正是指政府在征收过程中要公开透明,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公开是指政府在征收过程中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保障信息的公开透明。

合法是指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必须依法征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

此外,我们还需要了解土地征收的挑战和问题。

土地征收涉及到许多利益相关方,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土地征收往往会引发土地被征收者的不满和抗议,特别是在补偿和安置方面存在争议。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权力滥用、腐败等现象,给土地征收过程带来了负面影响。

另外,土地资源有限,如何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是土地征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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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为绪论。

首先对土地征收的概念、性质和特征等基本理论进行论述,认为土地征收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转移非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并给予公平合理的
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学上属于公用征收。

土地具有自然特性和社会特性,土地资源的配臵可以通过市场和政府得以实现。

土地征收作为政府配臵土地资源的方式,主要在于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对于非公共利益需要的项目用地必须采取市场方式予以配臵。

围绕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体、需用地者之间的关系,阐述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一方面只有完整、明晰和有效的权利,才能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抗衡;另一方面土地所有权作为权利的一种,随着国家运用公权力,逐步落实公共利益需要,必然会受到限制,甚至剥夺。

第二章为我国土地征收的历史沿革与现存问题。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是与每一时期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发展水平、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变革情况相适应的。

在计划经济时期,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百废待兴,农村土地实行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征收权力运用较为频繁,当时的
国家建设大多是国家投资的军事国防、基础设施等,与公共利益是相一致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投资体制、用工制度、供地制度等发生重大变化,用地主体不再局限于国家投资主体,供地制度也逐步实现市场化,但是农村土地坚持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制度依然是农村土地转为国家建设用地的唯一合法渠道,具有高度垄断性。

长期以来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利弱化、残缺,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在权利、使用和管理上一直存在着严重的分立和割据。

农民土地权利的这些特性造成我国当前土地征收制度存在不少问题。

如土地征收条件概念不清,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科学、过低,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争议解决机制不足等,导致政府滥用土地征收权力,被征地农民权利被严重损害。

第三章是土地征收的条件——公共利益。

本章首先经分析认为我国当前土地征收条件过泛,不论项目是否为公共利益都可以启动土地征收权,不仅严重侵犯被征地农民的权益,而且有损国家和政府的权威,最终损害公共利益。

在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土地征收条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主张我国土地征收条件应仅限于公共利益,不得随意突破;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直接性、不确定性、相对性和动态性、社会负担性、法定性。

在公共利益的界定方式上,可采取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明确土地征收权力的边界。

土地征收条件即公共利益的实际界定方法主要是比例原则的使用,能采用非征收方式取得就不得使用征收,征收的范围必须严格限定公共利益需要,不得随意多征多占;要实现的公共利益必须是具体的、扎根于现实生活生产。

第四章是土地征收的核心——补偿。

补偿是土地征收制度的核心,有征收必须有补偿。

我国当前土地征收补偿以农产值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但是这种以农产值确定补偿费不科学,标准偏低;安臵方式单一,抚慰色彩浓,难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征地补偿安臵费管理不到位,拖欠、挪用、截流等现象屡见不鲜。

其他国家和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均是建立在土地财产权和土地市场的基础上给予完全的市场价格,同时还考虑搬迁费等生活权补偿。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应以公平为原则,必须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补偿以实际发生的物质损失为限。

在农民土地产权个体化之前,通过村民自治权和履行民主程序解决补偿费的分配问题。

第五章是土地征收程序。

现行土地征收程序体现了审批的高位性和用途管制制度,建立了“两公告一登记”和听证程序,但是公共利益认定程序缺失,被征地人知情权、参与权保护不足,征地后期监管缺失,征而未用、多征少用以及补偿费被克扣、挪用甚至贪污的现象严重。

在程序也设定土地征收行政程序本身即赋予被征地农民权利,也是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的手段之一。

因此,本文紧接阐述了土地征收行政程序,具体包括建立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完善参与和听证程序、建立收回权制度等。

第六章是土地征收争议的解决机制。

权利保护的最终手段就是救济。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有的土地征收争议解决方式简单、低效、非制度化,难以满足日益纷繁复杂的土地征
收争议解决的需要。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所有与土地征收有关的争议都可以得到解决,有土地裁判所一样的专门机构解决土地征收争议,解决争议过程中注重双方协商合意解决。

建议建立系统的土地征收救济体系,包括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建立专门的土地裁判机构,将裁决的案件范围扩大至所有因土地征收的争议;完善行政监察和土地督察制度,着重监督行政裁决和司法救济没有涉及的行为;完善司法救济,将土地征收行为本身合法性和其中带有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特点的行为纳入诉讼审查范围。

第七章是土地征收相关的制度建设。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不仅仅是征地制度本身的改革,而是一揽子改革,首先要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创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再确认,赋予农户清晰、相对完整、稳定的土地权利,在征地过程中能直接参与协商、谈判;弱化或消除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市场化,为城市经营性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来源。

其次,要重建我国农村土地治理框架,包括改变土地多头管理的局面,实现土地管理机构框架的合理化;协调和统一农村和城市的登记,协调和统一土地及房屋的登记,加强和统一农村土地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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