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法律实务问题分析(作者:李章虎、彭沛菲)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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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法律实务问题分析

作者: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李章虎\彭沛菲

前言

区块链源于两个标志性事件:2008年10月31日,中本聪发布了一篇题为《Bitcoin:A Peer-to-PeerElectronic Cash System》的论文,翻译名为《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2009年1月3日,中本聪公布比特币系统的第一个区块——创世区块,世界上第一个区块链数据诞生。因比特币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以追溯、集体维护等特点,使得其一直保持稳定运行的状态。区块链是从比特币中抽象提取的底层技术,目前,区块链已从最初的比特币发展到分布式人工智能阶段,在金融交易、物联网、通信等领域存在巨大的应用潜力。

本文主要从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应用角度,阐述基本理论,梳理相关法律文件,从司法判例入手,归纳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以期对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稳健发展有所裨益。

一、何为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

区块链(Blockchain)是指通过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方式集体维护一个可靠数据库的技术方案。区块链1.0就是区块链技术在虚拟货币领域的应用,最为典型的就是比特币。

比特币的预设功能为:全球化流通的数字货币。比特币的生成机制为:比特币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根据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提供一定的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解的过程,求得特解的“矿工”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赏。比特币的物理形态为:成串复杂数字代码。

比特币具有以下特征:(1)去中心化,没有一个中心集中储存、处理数据,区块链的数据库是分布式记录、分布式存储的,每个节点都负责记录、存储相关的数据。(2)稀缺性,比特币的总量恒定为2100万个。(3)比特币由网络节点的计算生成,和法定货币相比,没有集中的发行方,不受任何中央银行和金融

机构控制。(4)匿名性,新生成的比特币经安装客户端后获得地址,并由比特币系统形成密钥(公钥和私钥),交易双方无需公开身份。交易通过提供比特币地址及密钥完成,需要备份包含私钥的钱包数据,如果不幸完全格式化硬盘,个人的比特币将会完全丢失。(5)高安全性,区块链会为每笔交易盖上时间戳,并且会借助区块链自身的组织架构对每笔交易数据进行追溯和验证。一旦信息经过验证添加到区块链上,就会永久存储起来,如果想要修改历史数据,必须控制超过50%的节点。(6)比特币交易在互联网环境中完成,不受国别地域限制。

二、我国现行相关文件梳理

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的特征使其容易被利用成为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的工具以及产生扰乱金融秩序的风险,目前针对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我国出台的文件主要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公告》、《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等。通过上述文件,相关部门对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的部分问题进行了明确:

1、比特币的性质。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3、确定代币发行融资的违法性。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4、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

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三、法律风险归纳——司法判例视角

风险1:买卖虚拟货币合同的法律效力

代表性案例:周杰与黄俊买卖合同纠纷案(2019)湘01民终6246号

基本案情:黄俊向周杰转账支付318800元,周杰使用黄俊手机号码注册开通了虚拟货币帮呗、硒链交易中心账户,并将周杰持有的部分帮呗、硒链转卖给了黄俊。此后,黄俊因无法打开该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账号,要求周杰退款无果,酿成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帮呗、硒链系网络虚拟货币,本质上也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黄俊、周杰间的帮呗、硒链网络虚拟货币买卖,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其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同时,其与特定主体之间发行、交易的网络游戏币亦不等同,而经监管许可由特定平台依法发行的网游虚拟币,可在发行人所运营的虚拟服务范围封闭使用。虚拟货币在概念上一般包含货币型虚拟货币和投/融资型虚拟货币两种类型。货币型虚拟货币典型的如比特币,它是以区域链技术为基础的加密型货币,其虽不具有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如果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此类虚拟货币则具备价值型、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则具有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而投/融资型虚拟货币则是未经批准由平台控制或发行,数量由平台自由投放,实践中则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和隐患,亦可能涉及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本案所涉“帮呗、硒链”则归属于投/融资型虚拟货币,既非货币,亦不具备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亦可能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威胁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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