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法律实务问题分析(作者:李章虎、彭沛菲)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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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研究

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研究

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研究虚拟货币是指由数字技术创造的一种虚拟资产,广泛应用于金融、贸易、游戏等领域。

虚拟货币的出现使得交易变得更加便捷和快速,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虚拟货币的合法性虚拟货币的合法性是一个争议不断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国家对虚拟货币的使用持开放态度。

例如,日本、韩国等国家都明确将虚拟货币视为合法的支付手段,并在其监管规定中设置了相应的条款。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对虚拟货币持保留态度。

例如,中国政府在2017年对虚拟货币进行了一系列监管,并将其视为非法集资活动。

如何界定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是一个问题。

从技术角度看,虚拟货币具有实物货币的功能,可以用于支付和储存财富。

从经济角度看,虚拟货币在金融领域具有一定的价值,它的价格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可以用作投资或交易。

因此,虚拟货币与实物货币具有相似的属性,应该被视为一种合法资产,但是也需要加强监管,以避免其被用于非法活动。

二、虚拟货币的监管问题虚拟货币的交易具有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点,使得其容易被用于非法活动,如洗钱、黑客攻击、恐怖主义资助等。

因此,虚拟货币的监管成为了各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各个国家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措施不一。

有些国家采取了严格的监管政策,例如中国政府在2017年下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禁止一切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活动。

有些国家则相对开放,其监管政策主要是关注虚拟货币的投机行为和市场风险。

虚拟货币行业的监管应该综合考虑其创新性和市场风险。

虚拟货币的监管机构应该成立,确保其运行符合法律规章的要求,防止其被用于非法活动。

此外,监管机构还应该加强对虚拟货币的市场风险和投机行为的监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

三、虚拟货币的税收问题虚拟货币的税收问题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由于虚拟货币是一种新的资产形式,其征税问题尚未得到明确的规定。

因此,虚拟货币的征税问题成为了各国政府面临的难题。

虚拟货币技术的使用中常见问题

虚拟货币技术的使用中常见问题

虚拟货币技术的使用中常见问题虚拟货币技术的出现和发展,受到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和参与。

作为一种全新的货币形式,虚拟货币的使用方便、安全性高以及去中心化的特点,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

然而,在使用虚拟货币的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常见的问题,本文将具体分析和解答一些人们在使用虚拟货币技术中常遇到的问题。

首先,安全问题是使用虚拟货币技术中最为关键和重要的问题之一。

虚拟货币的价值相当于实际货币一样重要,因此,确保虚拟货币的安全性至关重要。

常见的虚拟货币技术使用安全问题包括钱包被黑客攻击、交易所被盗等。

为了提高虚拟货币的安全性,用户应该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自己的账户和虚拟货币资产,比如使用强密码、启用双重身份验证、定期备份钱包等。

同时,选择有信誉和可靠的交易所进行交易也是很重要的,可以避免一些交易所运营不善或存在危险的风险。

其次,虚拟货币技术的匿名性也引发了许多讨论和争议。

尽管虚拟货币在交易过程中可以保护用户的隐私,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洗钱、非法交易等。

对于这些问题,应该建立一套合理的监管机制,确保虚拟货币的使用不会被滥用。

一方面,政府和监管机构可以加强对交易所和虚拟货币服务提供商的监管,确保其合规运营;另一方面,用户也需要自觉遵守规则,不参与任何非法活动,以保持整个虚拟货币行业的健康发展。

另外,虚拟货币的波动性也是用户关注的一个问题。

与传统的货币相比,虚拟货币的价格波动较大,这给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为了应对这个问题,用户可以在投资虚拟货币之前了解市场动态,制定明确的投资策略,并严格控制风险。

此外,也可以选择多元化的投资方式,不将所有的资金都投入到虚拟货币中,以分散风险。

从长期来看,关注基本面、技术发展以及市场趋势也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可以帮助用户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还能够降低波动性对用户的影响。

最后,虚拟货币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法律地位和监管问题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虚拟货币的态度和监管程度各不相同。

区块链技术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区块链技术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区块链技术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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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技术中的区块链安全问题

虚拟货币技术中的区块链安全问题

虚拟货币技术中的区块链安全问题随着虚拟货币的兴起,区块链技术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实施工具。

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区块链不仅保证了交易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而且它的安全性也被广泛认可。

然而,虚拟货币技术中的区块链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区块链技术面临的安全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区块链中的算法安全性是一项关键问题。

通过密码学技术,公开密钥签名算法和哈希函数等被广泛应用于区块链中,用于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不可伪造性。

然而,随着计算能力的不断提升和密码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往被认为强大的加密算法可能会变得脆弱。

因此,确保区块链中的算法安全性至关重要。

相关安全研究和技术进步将不断推动区块链算法的升级和改进,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型攻击方式。

其次,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安全性是另一个关键问题。

智能合约是在区块链上实现的可自动执行的合约,具有可信性和不可篡改性。

然而,智能合约中存在漏洞或缺陷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问题。

例如,DAO(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事件中的智能合约漏洞导致了大量资金被盗。

因此,开发者在编写智能合约时需要进行严格的安全审计和测试,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免受攻击。

此外,区块链中的节点安全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区块链采用去中心化的节点网络结构,每个节点都可以参与交易确认和区块验证。

然而,节点可能受到分布式拒绝服务(DDoS)攻击、恶意节点攻击等。

为了保证区块链的安全性,可以采用多种策略,如增加节点数量、提高节点认证机制和限制恶意行为。

此外,区块链中的隐私性问题也值得关注。

尽管区块链确保了交易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但某些敏感信息可能会被泄露。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人提出了零知识证明、同态加密等方法来保护用户的隐私。

通过这些方法,可以在保证交易的可信任性的同时,保护用户的隐私信息。

另外,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面临着标准化和监管的问题。

区块链跨越国界,超越传统金融体系,给监管和法律适用带来了挑战,同时也使得标准化变得困难。

区块链中的法律效力(2篇)

区块链中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区块链技术的飞速发展,其在金融、供应链、版权保护、智慧城市等多个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

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引起了广泛关注。

然而,区块链中的法律效力问题成为制约其发展的关键因素。

本文旨在探讨区块链中的法律效力,分析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如何保障区块链在法律框架下的应用。

二、区块链概述1. 区块链定义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账本技术,通过加密算法将数据打包成区块,并以链式结构连接起来。

每个区块包含一定数量的交易记录,通过密码学方式确保数据不可篡改。

区块链系统由多个节点组成,节点之间通过共识算法进行数据验证和同步。

2. 区块链特点(1)去中心化:区块链系统没有中心节点,每个节点都参与数据验证和存储,保证了系统的安全性。

(2)不可篡改:一旦数据被写入区块链,便无法修改,保证了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透明性:区块链上的所有交易记录都公开透明,任何人都可以查询。

(4)安全性:区块链采用加密算法,保证了数据传输和存储的安全性。

三、区块链中的法律效力1. 区块链在合同法中的效力(1)合同成立与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型技术,可以视为合同的其他形式。

在区块链中,当事人通过共识算法达成一致,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履行与争议解决区块链具有不可篡改的特点,有助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全。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当事人可以依据区块链上的交易记录进行举证。

同时,区块链系统可以实现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合同条款,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2. 区块链在物权法中的效力(1)物权设立与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区块链作为一种分布式账本技术,可以视为一种新型登记方式。

当事人通过区块链进行物权登记,具有法律效力。

虚拟货币与法律风险分析

虚拟货币与法律风险分析

虚拟货币与法律风险分析一、引言虚拟货币是一种数字资产,由于其无现实物理形态,难以被传统金融监管体系所规范。

如今,随着虚拟货币的普及和市场规模的扩大,对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

本文旨在探究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虚拟货币的概念及特点虚拟货币是基于密码学原理设计的一种数字资产,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实时性等特点。

虚拟货币市场的涨跌与交易者信仰和情绪有关,通过市场交易进行价格设定,被誉为价值互联网的代表。

虚拟货币在传统货币中所不存在的特性带来了其无限的发展空间,但同时也带来了各种风险。

三、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缺乏监管体系虚拟货币没有国际、国内相关政策和法律监管规范,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机构,市场风险难以控制。

相关交易的安全风险高,容易被黑客攻击等。

虚拟货币的禁止交易或投资是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政策禁止,如中国等。

2.不同国家法律标准的不同不同国家对虚拟货币的法律界定和监管政策存在不同,如美国的授权方式,日本的完全合法化,新加坡的分段监管等。

这增加了虚拟货币跨境交易的法律风险。

3.虚假宣传及欺诈传销虚拟货币的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利用公司、个人和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进行欺骗、诈骗等行为,涉及到网络欺诈等法律问题。

这为虚拟货币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四、解决方案为了降低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问题,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国际、国内立法应加强国际、国内法律法规的建设和修订,强化各国监管机构的框架,为虚拟货币等新型金融商品打造完整、科学、规范的立法和规章制度体系,从而更好地规范虚拟货币市场,保障广大市民的权益。

2.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政府应设立专门机构对虚拟货币市场进行监管,尽快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的非法操纵和风险等问题。

3.净化市场环境要以严厉法律制裁为目的依法打击各种虚假宣传及欺诈传销等行为,加大力度打击各类虚拟货币市场中的非法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提升虚拟货币市场的公信力和安全保障水平。

区块链技术的法律风险与合规性分析

区块链技术的法律风险与合规性分析

区块链技术的法律风险与合规性分析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将其应用到各种领域中。

但是,由于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全新的技术,其法律风险和合规性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法律风险和合规性两个方面分析区块链技术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建议。

一、法律风险分析1.侵权问题区块链技术的特点之一是去中心化,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用户可能会上传包含侵权内容的数据。

此时,区块链技术作为中间人是否对此负有责任,将成为一项争议。

目前,海外一些国家已经开始推出相应的法律规定,而国内则有待完善。

2.虚拟货币的合法性虚拟货币在区块链技术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其合法性却一直存在争议。

目前,很多国家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并不明确,这也给虚拟货币的使用和交易带来了很多法律风险。

3.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智能合约是区块链技术的一项重要应用,但其法律效力尚未得到确认。

目前,在国际上关于智能合约的法律争议较多,国内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二、合规性分析1.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在区块链技术中,用户信息是一份重要的资产。

但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公开性和去中心化,数据泄露和不当使用的风险也很高。

因此,在合规性方面,需要制定相关保护措施,保护用户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2.反洗钱合规性问题虚拟货币作为一个重要应用场景,其反洗钱合规性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符合国际规范,防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资金的非法流转,需要针对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3.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区块链技术已经被广泛应用到各种场景中,其中包括知识产权保护。

但是,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开源性和去中心化,知识产权的保护仍然是一个挑战。

综上所述,区块链技术的法律风险和合规性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并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需要遵循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自身的合规性。

同时,政府和监管机构也需要积极参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以保障技术的良性发展,并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和法律纠纷。

法律如何应对虚拟货币与区块链技术

法律如何应对虚拟货币与区块链技术

法律如何应对虚拟货币与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与区块链技术对法律的影响及应对措施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虚拟货币和区块链技术成为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不受国家和中央银行控制的数字货币,以及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技术,正在改变着传统的金融和商业模式。

然而,这些新兴的数字经济领域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虚拟货币和区块链技术对法律的影响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处理1.1 法律地位确认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一直是一个争议性的问题。

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有些国家将虚拟货币视为货币的一种形式,具有等同于法定货币的地位,而有些国家则将其视为商品或资产。

在法律处理上,应根据具体国情和相关实践,明确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

1.2 金融监管与反洗钱由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和交易便利性,其易被用于非法活动和洗钱行为。

因此,建立健全的金融监管机制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相关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虚拟货币监管政策,并加强对虚拟货币市场的监督和管理,防范潜在的风险。

1.3 争议解决机制虚拟货币市场存在着交易纠纷和争议的可能。

针对这种情况,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非常重要。

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或建立在线投诉平台来解决争议。

同时,应鼓励虚拟货币市场主体自愿采用合同条款中的仲裁或调解条款,促进快速、高效、公正的争议解决。

二、区块链技术的法律应对2.1 数据隐私保护区块链技术天然具有公开透明的特点,但其公开性也意味着对数据隐私的潜在威胁。

因此,法律应对应重视保护个人和企业的数据隐私。

可以制定隐私保护相关法律,明确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责任,同时推动区块链技术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

2.2 智能合约法律约束区块链技术中的智能合约是由计算机程序自动执行的合约,其具有高度的自动化和自治性。

然而,智能合约可能存在编程漏洞和争议解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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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法律实务问题分析作者: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李章虎\彭沛菲前言区块链源于两个标志性事件:2008年10月31日,中本聪发布了一篇题为《Bitcoin:A Peer-to-PeerElectronic Cash System》的论文,翻译名为《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2009年1月3日,中本聪公布比特币系统的第一个区块——创世区块,世界上第一个区块链数据诞生。

因比特币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以追溯、集体维护等特点,使得其一直保持稳定运行的状态。

区块链是从比特币中抽象提取的底层技术,目前,区块链已从最初的比特币发展到分布式人工智能阶段,在金融交易、物联网、通信等领域存在巨大的应用潜力。

本文主要从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应用角度,阐述基本理论,梳理相关法律文件,从司法判例入手,归纳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以期对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稳健发展有所裨益。

一、何为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区块链(Blockchain)是指通过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方式集体维护一个可靠数据库的技术方案。

区块链1.0就是区块链技术在虚拟货币领域的应用,最为典型的就是比特币。

比特币的预设功能为:全球化流通的数字货币。

比特币的生成机制为:比特币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根据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提供一定的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解的过程,求得特解的“矿工”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赏。

比特币的物理形态为:成串复杂数字代码。

比特币具有以下特征:(1)去中心化,没有一个中心集中储存、处理数据,区块链的数据库是分布式记录、分布式存储的,每个节点都负责记录、存储相关的数据。

(2)稀缺性,比特币的总量恒定为2100万个。

(3)比特币由网络节点的计算生成,和法定货币相比,没有集中的发行方,不受任何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控制。

(4)匿名性,新生成的比特币经安装客户端后获得地址,并由比特币系统形成密钥(公钥和私钥),交易双方无需公开身份。

交易通过提供比特币地址及密钥完成,需要备份包含私钥的钱包数据,如果不幸完全格式化硬盘,个人的比特币将会完全丢失。

(5)高安全性,区块链会为每笔交易盖上时间戳,并且会借助区块链自身的组织架构对每笔交易数据进行追溯和验证。

一旦信息经过验证添加到区块链上,就会永久存储起来,如果想要修改历史数据,必须控制超过50%的节点。

(6)比特币交易在互联网环境中完成,不受国别地域限制。

二、我国现行相关文件梳理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的特征使其容易被利用成为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的工具以及产生扰乱金融秩序的风险,目前针对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我国出台的文件主要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公告》、《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等。

通过上述文件,相关部门对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的部分问题进行了明确:1、比特币的性质。

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3、确定代币发行融资的违法性。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4、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三、法律风险归纳——司法判例视角风险1:买卖虚拟货币合同的法律效力代表性案例:周杰与黄俊买卖合同纠纷案(2019)湘01民终6246号基本案情:黄俊向周杰转账支付318800元,周杰使用黄俊手机号码注册开通了虚拟货币帮呗、硒链交易中心账户,并将周杰持有的部分帮呗、硒链转卖给了黄俊。

此后,黄俊因无法打开该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账号,要求周杰退款无果,酿成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帮呗、硒链系网络虚拟货币,本质上也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黄俊、周杰间的帮呗、硒链网络虚拟货币买卖,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其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同时,其与特定主体之间发行、交易的网络游戏币亦不等同,而经监管许可由特定平台依法发行的网游虚拟币,可在发行人所运营的虚拟服务范围封闭使用。

虚拟货币在概念上一般包含货币型虚拟货币和投/融资型虚拟货币两种类型。

货币型虚拟货币典型的如比特币,它是以区域链技术为基础的加密型货币,其虽不具有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如果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此类虚拟货币则具备价值型、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则具有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

而投/融资型虚拟货币则是未经批准由平台控制或发行,数量由平台自由投放,实践中则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和隐患,亦可能涉及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所涉“帮呗、硒链”则归属于投/融资型虚拟货币,既非货币,亦不具备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亦可能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并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黄俊、周杰之间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风险2:委托他人投资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代表性案例:吴星之与双语轩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2018)苏02民终3731号基本案情:吴星之与双语轩系朋友关系,吴星之了解到双语轩有投资项目(租赁虚拟矿机挖掘蒂克币)后汇款给双语轩投资。

吴星之向双语轩转账合计103640元,后双语轩多次向吴星之微信转账投资收益合计2595元。

后吴星之要求双语轩将剩余投资款返还给自己,双语轩拒绝,吴星之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违法行为。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蒂克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币,从事蒂克币投资经营行为在现行背景下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双语轩称剩余投资款38825元已经用于抵扣其帮吴星之注册虚拟矿机gas009时所垫付蒂克币的意见,因其既不能说明该矿机所对应的租金数额,亦未明确其垫付蒂克币的具体数量和单价,导致该笔款项是否用于投资蒂克币平台的事实已经无法查清,双语轩作为受托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其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双语轩应将剩余投资款38825元返还吴星之。

风险3:比特币挖矿机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代表性案例: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2018)浙01民终10053号基本案情:陈国贵在亿邦公司经营的网站购买翼比特E1018T比特币挖矿机20件,陈国贵向亿邦公司全额支付商品价款,后陈锅贵向亿邦公司申请退款,亿邦公司拒绝并通过顺丰速运向陈国贵发送全部货物,陈国贵拒收全部货物,双方发生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矿工”通过“挖矿”生成比特币的行为类似于劳动生产行为,“矿工”既需要投入物质资本用于购置与维护具有相当算力的“挖矿”专用机器设备,支付机器运算损耗的电力能源的相应对价,也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成本用于获得劳动产品。

“矿工”“挖矿”生成的比特币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根据劳动价值理论,具有商品属性。

本案交易标的物“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本身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

故案涉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虽系比特币挖矿机这一新兴产品,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挖矿机的买卖,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通知》仅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且明确将比特币定性为虚拟商品并倡导社会公众理性投资,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也仅进一步禁止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在市场流通使用,未限制比特币或比特币挖矿机作为商品买卖,故本院对陈国贵以比特币挖矿机交易违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案涉比特币挖矿机买卖合同亦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因此,案涉比特币挖矿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风险4:针对比特币实施诈骗行为代表性案例:裴思源涉嫌诈骗罪案(2016)粤19刑终573号基本案情:裴思源建立虚假网站,一人分饰多角欺骗被害人,谎称高收益诱骗被害人将比特币转到其个人掌握的比特币地址,得手后关闭网站并谎称被攻击导致比特币无法追回,将所得比特币通过转移并最终变现后供其个人使用。

法院认为:比特币能构成诈骗罪的对象。

(1)比特币虽然在物理属性上是数据,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其具有普遍性、可支配性,可公开交易,且流通性强,还可以通过专业交易平台进行变现,具有较高的财产价值。

(2)比特币不同于游戏币、游戏装备。

虽然目前最高院对于盗窃游戏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意见是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但主要是为了解决游戏币的存在范围较小(仅限于游戏内)、价格难以确定等,但比特币不存在这些问题。

比特币与游戏币、游戏装备等存在明显区别,二者无论是在使用范围、接受人群、可交易程度、价值确定等方面均差距较大。

(3)我国虽然强调对比特币的管制和风险防范,但并未予以禁止。

新公布的《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尚未细则,但在宏观立法层面已经有了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概念。

无论从生活实践还是本案上诉人从中获取巨大利益来看,将比特币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产都符合常情常理。

风险5:发行“虚拟货币”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代表性案例:倪婷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浙07刑终33号法院认为:倪婷瑛以投资万福币、利某等虚拟货币项目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在义乌市、浦江县等地向不特定的公众介绍投资万福币、利某等,帮助李某3(另案处理)等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141450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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