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以下是小雅给大家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XXX 行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成立保密组织机构,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保密组织机构由总经理办、办公室、管理部、生产部、技术部、供应部、营销部、财务部等主要部门领导组成,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保密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股东以及涉及

到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本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有关的设计、技术方案或技术决窍、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产品模型、数据、计算机程序等。

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管理策略、管理方法、管理制度、管理经验、人事任免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产销策略、销售方式、经营战略、经营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财务资料、货源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以下各项均列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1.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可执行程序;2.开发文档、工程文档、技术建议书﹑技术诀窍、技术方案、设计构想;3.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产品的测试方法等;4.科研技术参数、方法、产品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科研成果和阶段性成果;5.重大技术的研究报告、分析报告;6.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网、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板材;7.因企业特殊需要而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8.记录新技

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实验结果、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等;

9.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化妆品配方等;10.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11.客户情报,包括客户名单;12.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13.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

第四条其他需要列入本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

第五条企业的商业秘密分“AAA”、“AA”、“A”三个等级。 AAA级,为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一旦泄露,就会导致灭顶之灾的商业秘密;AAA材料的保密期为永久。

AA级,为对企业有重大价值,泄露后会使企业大伤元气的商业秘密;AA材料的保密期为十年。

A级,为企业其他具备商业秘密要件的情报资料;A材料的保密期为五年。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各类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或者在具体的商业秘密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界定该商业秘密的等级和保密期限。

对于已经确定为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在其载体上(特别是文字资料的封面上)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同时标识秘密等级(“AAA级商业秘密”、“AA级商业秘密”、

“A级商业秘密”)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AAA级的文件资料使用红色封面,AA级的文件资料使用紫色封面,A级的文件资料使用黄色封面。

第六条本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以下合理的、具体的、有效的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人员的范围;

(二)对于信息载体加锁或者采取其他物理防范措施,以使该信息在正常情况下不易被他人获得或者接触;

(三)在记录有相关保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等级和期限标志;

(四)在配方含量和程序步骤上使用代码;

(五)对于保密信息使用密码;

(六)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七)对于含有保密信息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对他们提出保密要求;

(八)会议或者其他工作需要,借用涉及商业秘密资料的,使用后必须交回统一保管,不得擅自带离。

第七条企业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合同》,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与相关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涉密人员应当遵守本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员工在工作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保留商业秘密资料。员工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企业的商

业秘密,不得以电话、传真、网络邮件等非保密方式传递商业秘密信息,不得与无关人员讨论企业的商业秘密事项。

无论任何原因,员工离开本单位,均有义务移交与其工作有关的全部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含原件及复印件)和物品。员工离开本企业后,均有依法继续保守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利用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为新雇佣的企业服务。

第八条企业确定商业秘密的管理人员,集中保管涉及到商业秘密的资料、物品等。对于清退或销毁商业秘密资料和物品时,须经审批并按照有关程序,在专人监督下进行,并形成历史记录,永久保存。

第九条企业划定商业秘密的场地范围,并在相应位置设置“商业秘密重地,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的警示标志,可设置相应的门禁。无关人员应主动回避,未经许可不得擅入。

企业无关人员不得处理涉密资料及物品。企业员工不得未经批准带领无关人员进入涉密场所或者为其进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第十条企业建立商业秘密资料交接制度。商业秘密资料档案中保留信息卡,内容包括:标号、商业秘密确定的时间、等级、保密期限,份数、制作日期、接触资料的信息(签领时间和交还时间、用途、批准人)。

凡召开的会议涉及商业秘密时,实施会议到会人员登记签名手续,有关的商业秘密资料会后交回,不得带离会场。

第十一条根据企业发展要求,需要对外披露商业秘密的,应经本企业审批程序后,与相对人(组织)签订保密协议,以确定秘密资料的交接、保密的范围和期间、方式以及失密责任追究等。

在对外合作中,不得在合同正式签订前披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交接商业秘密资料及物品时,应附商业秘密清单,收领者应在清单上签名,并保留交接资料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有收取人的签名确认)。在对外合作中,接触到相关企业商业秘密的涉密人员,应依法交接商业秘密资料,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因对外合作需要,以商业秘密作为合作条件或者投资时,应经过董事会研究决定。接受对方以商业秘密作为合作条件或投资时,应委托中介机构对其商业秘密加以评估,为客观确定价格提供根据。

第十三条因行政管理检查、诉讼等实际需要,必须提交商业秘密资料或物品时,应明确告知相关人员并作出警示、提出保密要求,派出专人提交和回收相关的资料及物品并加以登记。

第十四条当发生泄密事件后,责任人应在发觉后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并同时报告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管理者和相关领导。第十五条发生泄密事件,采取紧急措施后仍无法阻止损失发生

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企业内部处分等责任;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企业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企业对商业秘密管理实行日常检查和定

期检查的制度。除加强日常管理外,每季度由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专门的检查,各部门应给予必要的配合;每半年对全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进行一次检查,年终对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作出总结并报董事会备案。对董事会提出的疑问给予回答并对存在的问题加以有效的整改。

第十七条企业对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管理商业秘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涉及本规定未详尽明确的情形,应以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本企业董事会有权对具体的规定作出解释或者对本办法加以补充。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司颁布之日起实施。

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的重要性:

1、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有时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为获一已之利,采取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有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要克服上述问题,必须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

它不仅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有效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可以通过责令停止、罚款等行政手段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

商业秘密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它不仅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助于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有助于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理念。它可以使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构建和巩固良好的市场秩序。

3、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而言,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运用民事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是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中国已加入WTO,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其中就包括商业秘密的进攻战和防御战,我们应当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只有如此,才能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国内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

4、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提高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整体效果的需要。

在现实生活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以民事侵权最为常见,运用民事法律武器制裁侵权行为,给权利人以多种形式的民事法律

救济,就十分自然地成为人们最常用的法律保护方法。民法保护成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众多形式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

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都十分重要。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都普遍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是世界范围内有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同样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显得非常必要,简单归纳其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1、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有时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为获一已之利,采取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有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要克服上述问题,必须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它不仅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有效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可以通过责令停止、罚款等行政手段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商业秘密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它不仅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助于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有助于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理念。它可以使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构建和巩固良好的市场秩序。

3、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而言,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运用民事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是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中国已加入WTO,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其中就包括商业秘密的进攻战和防御战,我们应当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只有如此,才能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国内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

4、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提高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整体效果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以民事侵权最为常见,运用民事法律武器制裁侵权行为,给权利人以多种形式的民事法律救济,就十分自然地成为人们最常用的法律保护方法。民法保护成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众多形式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加强民事法律保护,意味着抓住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根本和关键,有助于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整体效果。

集团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集团商业秘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商业秘密管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流失,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维护公司商业秘密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包括: 1.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研发有关的,公司现有的或正在开发或者构思之中的或经过技术创新的产品设计、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实验数据、经验公式、计算机软件、手机数据及其算法以及产品开发计划等。它可以资料、图纸、样品.手册文档、工装夹具、模具、软件等形式存在。 2.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投资计划、市场营销方案、广告宣传方案、销售及采购渠道、供应商及客户名单、财务资料、合作协议、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以及公司现有的或正在开发的、构思之中的经营项目等信息。

3.依据法律或有关协议,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 以下各项均列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1)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可执行程序;(2)开发文档、工程文档、技术建议书﹑技术诀窍、技术方案、设计构想;(3)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产品的测试方法等;(4)科研技术参数、方法、产品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科研成果和阶段性成果;(5)重大技术的研究报告、分析报告;(6)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网、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板材;(7)因企业特殊需要而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8)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实验结果、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等;(9)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化妆品配方等;(10)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11)客户情报,包括客户名单;(12)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13)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 第三条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遵循积极防范、层级管理、既确保商业秘密之安全又便利于各项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秘密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是每一位员工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管理机构

计算机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_对内保密措施方案

计算机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对保密措施 (2012-08-14 16:18:20) ▼ 标签: 分类:计算机软件 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 保密义务 专有技术 保护措施 it 1、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编制保密手册。 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合理完善的保密制度可以使员工对保密义务明晰化,使员工有相应行为准则,有利于实际遵照执行及在诉讼中举证。企业制订保密规章制度一般应至少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商业秘密的围;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相应处罚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密制度、保密手册都应向保密义务人公开,以使其了解到相关的规定。 2、构建商业秘密的系统保护 企业可以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或类似组织)来统一管理商业秘密,企业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可以由总经理任主任,由法律、技术、经营、生产、财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有该等组织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围,日常工作中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与维护。

3、划定商业秘密的围 技术秘密的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关于商业秘密围的划定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必要性 (2)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可能性 (3)以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是否具有更好的效果 4、根据国家,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要求,市场和利益等划定商业秘密级别(绝密/机密/秘密); 密级的划分将非常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确保企业核心秘密的安全。企业可设立特殊保护区等,设置门卫,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批准,企业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或设置标语,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5、建立秘密资料标签、存档管理及复制、查看、外借制度 企业应当对其所拥有的合法技术秘密加以明示确认,确认方式包括: (1)加盖保密标识; (2)不能加盖保密标识的,用专门的企业文件加以确认,并将文件送达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人员; (3)保密义务人能理解的其他确认方式。 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事前许可和非为业务上必要,不得对商业秘密资料进行复印或复制。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相同。因工作需要使用商业秘密资料,应向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提出申请,服从其指示。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使用情况应进行登记、记录。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管理规定(最新)

济南888硅制品有限公司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为了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司各级各类商业秘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特制定此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商业秘密 公司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公司的有关技术信息、业务信息、客户的商业秘密、人事薪酬信息等。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济南银丰硅制品有限公司和济南银丰化工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保密岗位 保密岗位是指从事的工作涉及或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对公司的资金、财产和员工起重大作用或影响的岗位。 公司根据各岗位涉及商业秘密的性质及其影响,对各保密岗位进行分类,各类保密岗位具有不同的保密要求。 保密岗位的分类及各项要求,由公司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保密范围 公司保密范围如下:

(1)与本公司发生营销关系的客户名单; (2)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类情报资料、计划或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书; (3)公司在营销活动中所积累的特有的营销方式和手段; (4)公司电脑软件设计和应用程序(包括软件开发、测试手段、应用开发等); (5)公司财务资料(包括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 (6)公司的各种会议、决议和内部重大事务的记录等; (7)公司带密级的各类文件(包括人事档案、工资状况等); (8)公司重要场所如质量检测区域、产品生产区域、产品研发区域等。 (9)其他需要保密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保密规则与保密管理 第五条密级确定 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1)公司产品研发方案、产品推广方案、客户资料、采购资料、新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图纸、员工薪资、财务数据等为绝密级; (2)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情况、重要会议记录等为机密级; (3)公司现行或规划构思中的管理制度、管理文件、员工人事资料 等为秘密级。 第六条保密规则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编制保密手册。 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合理完善的保密制度可以使员工对保密义务明晰化,使员工有相应行为准则,有利于实际遵照执行及在诉讼中举证。企业制订保密规章制度一般应至少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相应处罚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密制度、保密手册都应向保密义务人公开,以使其了解到相关的规定。 2、构建商业秘密的系统保护 企业可以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或类似组织)来统一管理商业秘密,企业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可以由总经理任主任,由法律、技术、经营、生产、财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有该等组织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日常工作中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与维护。 3、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 技术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关于商业秘密范围的划定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必要性 (2)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可能性

(3)以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是否具有更好的效果 4、根据国家,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要求,市场和利益等划定商业秘密级别(绝密/机密/秘密); 密级的划分将非常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确保企业核心秘密的安全。企业可设立特殊保护区等,设置门卫,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批准,企业内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或设置标语,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5、建立秘密资料标签、存档管理及复制、查看、外借制度企业应当对其所拥有的合法技术秘密加以明示确认,确认方式包括: (1)加盖保密标识; (2)不能加盖保密标识的,用专门的企业文件加以确认,并将文件送达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人员; (3)保密义务人能理解的其他确认方式。 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事前许可和非为业务上必要,不得对商业秘密资料进行复印或复制。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相同。因工作需要使用商业秘密资料,应向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提出申请,服从其指示。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使用情况应进行登记、记录。 商业秘密资料的销毁由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决定,以烧毁、粉碎和其他合适方法进行。 6、建立反泄密机制 (1)建立宣传、论文发表审查制度 同处于相同领域具有深厚专业背景的竞争对手会从宣传和论文等有关信息中找到一些对手企业经营和拥有技术的关键信息。所以对企业员工发表专业性文章、出版著作以及相关讲演等做相应教育,必要时,应进行适当监督及控制。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doc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商业秘密是本公司的宝贵财产,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泄露商业秘密及其他违法行为,为防止职工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指公司下述保密信息或情报: 1、生产技术、工艺、设计; 2、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结果; 3、产品销售、服务情报; 4、原材料、零部件来源情报; 5、产品客户情报; 6、管理、经营的运行和决策; 7、财务情报; 8、人事情报; 9、与其他企业协作业务有关的情报; 10、与总公司、关联公司有关的情报。 第四条除以上外,公司有权根据开发、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指定保密信息。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制度

第五条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公司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系统。商业秘密管理系统包括企业安全委员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 第六条*************************************************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指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各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公司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向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 在经营部门、研究开发部门、法律事务部门、财务部门等各部门设置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业务,向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为保护商业秘密这种企业的重要资产,职工应树立强烈的保护意识,在企业的思想、宣传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 第八条职工加入公司时,或加入公司以后必要时,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书格式,与公司签订有关商业秘密的合同书。 三、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第九条为保护本公司生产、经营秘密,企业实行严格的门卫制度。严禁社会人员进入公司一切场所;未经批准,任何职工不得邀请其他人员进入公司。 第十条**产品的生产车间为特别保密区,设立门卫,未经保密办公室批准,企业内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计算机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对内保密措施

计算机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对内保密措施 (2012-08-14 16:18:20) 转载▼ 标签: 分类:计算机软件 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 保密义务 专有技术 保护措施 it 1、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编制保密手册。 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合理完善的保密制度可以使员工对保密义务明晰化,使员工有相应行为准则,有利于实际遵照执行及在诉讼中举证。企业制订保密规章制度一般应至少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相应处罚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密制度、保密手册都应向保密义务人公开,以使其了解到相关的规定。 2、构建商业秘密的系统保护 企业可以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或类似组织)来统一管理商业秘密,企业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可以由总经理任主任,由法律、技术、经营、生产、财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有该等组织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日常工作中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与维护。

3、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 技术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关于商业秘密范围的划定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必要性 (2)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可能性 (3)以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是否具有更好的效果 4、根据国家,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要求,市场和利益等划定商业秘密级别(绝密/机密/秘密); 密级的划分将非常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确保企业核心秘密的安全。企业可设立特殊保护区等,设置门卫,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批准,企业内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或设置标语,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5、建立秘密资料标签、存档管理及复制、查看、外借制度 企业应当对其所拥有的合法技术秘密加以明示确认,确认方式包括: (1)加盖保密标识; (2)不能加盖保密标识的,用专门的企业文件加以确认,并将文件送达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人员; (3)保密义务人能理解的其他确认方式。 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事前许可和非为业务上必要,不得对商业秘密资料进行复印或复制。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相同。因工作需要使用

商业秘密制度保密目录措施保密协议等

Q/**** ******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17003-2017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2017-10-01发布2017-10-01实施 ******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为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本标准由总经办提出。 本标准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编部门:总经办、****律师事务所。 本标准起草人:****。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 本标准批准人:*****。 本标准2017年发布。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公司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按照国家秘密依法进行保护。 第四条?公司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第六条?公司设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并可以提名保密委员会副主任若干。保密委员会是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研究决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包括商业秘密的审核和确认、商业秘密的解密、保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以及保密工作的组织实施等。 第七条?公司保密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公司保密办公室设在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2014--03--01发布 2014--03--01实施 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3)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内容 (3) 第四章密级管理 (4) 第五章商业秘密的确定和申报 (5) 第六章商业秘密的使用权限 (6) 第七章商业秘密的约定 (7) 第八章外来人员的管理 (7) 第九章涉密区域的管理 (8) 第十章违反商业秘密保护的处罚 (8) 第十一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防止企业员工和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商业秘密的管理,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商业秘密得到有效保护,又便于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的方针。 第二章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确定和修改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事项和范围,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各部门应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会议、培训、教育等形式,大力宣传商业秘密保护的意义、作用,增强全员的保密意识。 第五条办公室在新员工入职培训时,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培训内容;新员工到部门报到后,其部门负责人或入职指引人需详细说明本部门及本岗位的商业秘密内容及管理制度。 第六条知识产权部为公司保密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保密工作的计划、实施、检查、管理,组织有关人员对窃密、泄密、失密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全体员工对本职工作范围内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刺探非本职工作或与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二)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未经公司授权和许可不得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甲方商业秘密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四)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内容 第八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doc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XXX行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成立保密组织机构,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保密组织机构由总经理办、办公室、管理部、生产部、技术部、供应部、营销部、财务部等主要部门领导组成,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保密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股东以及涉及到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企业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本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有关的设计、技术方案或技术决窍、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产品模型、数据、计算机程序等。 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管理策略、管理方法、管理制度、管理经验、人事任免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产销策略、销售方式、经营战略、经营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财务资料、货源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以下各项均列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1.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可执行程序;2.开发文档、工程文档、技术建议书﹑技术诀窍、技术方案、设计构想;3.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产品的测试方法等;4.科研技术参数、方法、产品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科研成果和阶段性成果;5.重大技术的研究报告、分析报告;6.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网、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板材;7.因企业特殊需要而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8.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实验结果、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等; 9.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化妆品配方等;10.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义务可否成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北京唐青林律师)

竞业限制义务可否成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申请再审人上海FR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某瑜、上海SFY纺织品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并获胜诉判决,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专业论文。 案件要旨 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前者是限制特定的人从事竞争业务,后者则是要求保守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依法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约定因此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但对于单纯的竞业限制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用人单位保密的主观愿望和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则不能构成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保密措施。 基本案情 1996年,黄某瑜与案外人管烽共同出资设立申请再审人上海FR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R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服装、针纺织品的加工制造、销售等。公司设立后,黄某瑜在公司担任监事、副总经理等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2002年4月30日,FR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黄某瑜退出公司并辞去相关职务。2002年4月间,黄某瑜与案外人刘学宏共同投资组建了被申请人上海SFY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FY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纺织品、服装的制作、销售等。 2000年年初左右,FR公司开始与案外人“森林株式会社”发生持续的交易。SFY公司设立后,案外人“森林株式会社”基于对黄某瑜的信任,随即与之建立了业务关系。 此外,FR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总经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对FR公司提交的其与黄某瑜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第十一条虽然约定劳动者在解除合同后五年内不得与公司客户有

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中央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七条各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各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作为本企业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第九条中央企业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 第十条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第十一条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中央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自行设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严格确定商业秘密知悉范围。知悉范围应当限定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并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商业秘密需变更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由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保密期限已满或者已公开的,自行解密。 第十八条商业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新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含有保密条款。 中央企业与涉密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保密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期限、违约责任。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涉密程度等与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应当包含经济补偿条款。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因工作需要向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商业秘密资料,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其明示保密义务。所提供涉密资料,由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涉及商业秘密的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等活动,应当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在涉及境内外发行证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

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三篇

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三篇 篇一: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中央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七条各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各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作为本企业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第八条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第九条中央企业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 第十条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第十一条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中央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自行设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优劣及对策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优劣及对策 摘要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改革进程的深入,企业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作为竞争手段之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在加强,国家更是提出了要加快建设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然而根据我所在的一国有大型企业工作单位中所接触到的一些有关知识产权来看,在人们的观念中,一提到知识产权就仅将眼光局限于专利、商标、版权等这些传统的法律概念上,往往忽视了商业秘密也是在知识产权范畴之内的法律概念、它同样应该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做好商业秘密保护的潜在价值可能会远胜过专利商标保护的价值。举一个大家都知道的典型例子,享誉全球的饮料--美国的可口可乐,靠对技术配方的严格保密,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国际上保持独家经营的垄断地位。 当然我并不是说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不重要,而是说企业应该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甚至综合的保护方法。那么对商业秘密存在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原因是什么呢?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规定过于简单,因此,需要对商业秘密进行准确的界定和深入的探讨。 今天我在这里准备与大家探讨如下几个方而的问题:一是商业秘密的概念、特征及范围是哪些;二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三是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优劣及作用;四是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劣势与对策。 我国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形成包括商业秘密保护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就企业本身来说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以及规范、科学的保护方法,都还不很成熟,商业秘密流失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十分严重,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改革进程的深入,企业内部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作用就显得日趋重要,为此我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就企业如何准确界定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优劣及对策,从而建立规范的保密措施、有效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健康发展等方面作简要的理论分析和实务探讨。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特征及范围 谈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需要了解商业秘密这个名词的含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2款中对此作了准确的规定,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商业秘密的法律含义,可以推断出商业秘密需具备四个法律特征或称四个 基本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价值性;3、“具有实用价值”的实用性;4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可 保密性。上述特征或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一是技术信息;二是经营信息。具体细化商业秘密又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七种类型:1、产品: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既没有申请专利,也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尚处于秘密状态,它就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使产品本身不是秘密,它的组成部分或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2、配方:工业配方、化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米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 (二)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三)企业有权根据开发、生产、经营情况,特

别指定保密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企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企业投资的公司及其职员; (二)与企业相关联的勘察、设计、科研、实验、策划、广告等单位(公司)及其职员; (三)与企业相关联的模具、原材料供应、零部 件供应、配件生产、印制、包装等企业及其职员;(四)企业授权委托的验资、评估、价格评估、审计律师事务所、中介等单位及其职员; _________ (五)企业聘任的人员; 第四条企业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由总经理任主任,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 企业各部门成立保密小组,专人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向办公室汇报工作。 第五条企业根据员工分工及职责,与员工签定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员工必须严格执行企业明确的各项保密义务。 在商业交易中,因委托加工等商业行为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当签定委托加工等保密合同。

第六条对涉密员工,不仅在选聘时要从其工作经历、财务状况、性格及爱好等进行多方面的考察,还要在聘用期间跟踪考核。 第七条企业的员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为下列行为:(一)违反企业保密规定或与企业签订的合同, 向任何人披露或者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以其它方式作出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八条企业员工及其他从事企业业务的人,因业务要求,需要将保密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由第三人使用的,必须事前得到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许可。 第九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条持有商业秘密的员工合法离开企业 时,应当在劳动关系结束前主动将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归还给企业,并由办公室进行审查。审查无误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xx保护商业秘密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称的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就技术信息和经营性息。 (一)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 (二)经营性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企业财务状况等; (三)企业有权根据开发、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指定保密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部门或个人 (一)企业各部门职员; (二)与企业相关联的勘察、设计、科研、实验、策划、广告等单位及其职员; (三)与企业先关的工艺、配方、原材料供应、配件生产、印制、包装等企业及职员; (四)企业授权委托的验资、评估、价格评估、审计律师事务所、中介等单位及其职员; (五)企业聘任的全部人员。 第四条企业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由总经理任主任,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的保护工作,企业厂区成立保密小组,专门负责本部门保密工 作,向办公室汇报工作。 第五条企业根据员工分工及责任,现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员工必须严格执行企业明确的各项保密义务。在商业交易中因委托加工等商业行为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加工等保密合同。 第六条对涉密员工,不仅在选聘时要从工作经历、性格及爱好等进行多方面的考察,还要在聘用期间跟踪考核。 第七条企业的员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为下列行为: (一)违反企业保密规定或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向任何人披露或者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 1 ?下一篇文章 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我们应坚持以下原则: (1)积极防范原则:要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主动把工作作在前头,尽一切努力消除可能造成泄密的隐患,堵塞可能泄密的漏洞;一旦发生泄密事件,要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2)突出重点的原则:在保密力量不足时,要作好秘密集中的部门和单位的保密工作;作好重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重要涉密人员的保密工作;在同一单位,要作好特定时段的秘密保护工作。 (3)要确保商业秘密又要便利各项工作的原则:要处理好宣传与保密、资料的使用与保密的关系。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我们有必要作好以下工作: (1)要制定规则统一、相互协调的商业秘密保护的规章制度 商业秘密虽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但其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企业已采取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的确定和确定程序由企业自行决定,商业秘密的保护完全是企业的事情。国家秘密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有关,其确认和保护国家有专门的规定。因此,制定企业保密规章制度时,要把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为重中之重。 在保密规章制度的制定上,要把商业秘密保护作为重点。 企业要消除规章制度中不利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机制。如取消职称评定规定 中的某些不合理部分,建立岗位薪酬制度。 企业的商业秘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保护期限;具体信息认定机构及程序(包括员工论文发表的审核和评估);涉密员工的选择、保密及竞业禁止要求;泄密时所采取措施的评估,保密工作 奖惩办法等。 (2)建立认定或撤销商业秘密的机构商业秘密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密切相关,且对技术性和经济性有一定的要求。如何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确认商业秘密,应由企业经营管理部门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商业秘密范围的确定和具体商业秘密的确认,科技信息宜由企业科技进步奖评选委员会或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决定,经营信息宜由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评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负责决定。 (3)慎重选择和采取保护措施 对于具备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在采取措施时还要考虑是否有更好的保护手段,如申请专利等。因为,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如专利相比,采用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优势是:①所保护的对象具有广泛性。专利等的保护对象可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但商业秘密保护的部分对象如经营信息就不能寻求专利的保护;②保护期限具有优势,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情况,而知识产权中其他各种权利都有保护期限;③具有地域优势,商业秘密权利人可向任何国家、任何愿意得到它的人发放许可证,其他知识产权有地域性限制,同时专利权以信息公开为前提,通过公开换取专有权以便在有限的时间内维持其价值。当然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在具有优势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缺陷,如:①商业秘密必须依靠保密措施而实际存在,并以此为前提受法律的保护,而其他知识产权由法律直接赋予权利;②商业秘密不能对抗独立开发出同一秘密技术、知识的第三人,而其他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因此,对于易于被第三方从"反向工程"中获取的技术信息,如具备其他知识产权的条件,应考虑采用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 但这必须经过商业秘密认定部门的论证和确认。 (4)加强对涉密员工的选择和管理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目前商业秘密纠纷都主要表现为雇员带走雇主(单位)的商业秘密,然后与后者展开不正当竞争。因此要加强对涉密员工的选择和管理。 ①认真选择涉密人员 涉密人员一般包括: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市场计划、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 对涉密员工,不仅在选聘时要从其工作经历、财务状况、性格及嗜好等进行多方面的考察,还要在聘用期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制度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制度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制度 前言 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公司保持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也是公司的一种无形资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竞争的激烈,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保护好自已的商业秘密,就是维护了公司的利益,也就可以促使公司在竞争中保持优势,因此,我们很自然地在公司内部采取了一些具体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方式,涉及到竞争环境、法律环境、企业自身的规模、技术含量、产品性质、文化背景等许多因素。为使公司员工全面了解公司的保密制度和措施,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从而更好地保护公司的安全和利益,我们特编写了这本《保密制度》,为保障比亚迪公司正常运作的顺利进行略献微薄之力。 □保密总纲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指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重大决策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技术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客户、供应商及竞争对手的能给公司带来竞争优势的信息资料。 (八)其他能给公司带来竞争优势的一切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对公司秘密按文档、场所两大类进行保密工作。 二、文档 第六条文档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形式和电子信息形式的文书。 第七条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资料” 四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 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内部资料是公司内部人员知悉 的资料。 第八条公司密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如研究报告、实验报告、销售报表、客户档案资料等;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状况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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