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学关于勤工助学的管理办法
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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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附件5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增强大学生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培养自立精神,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良好形式,也是大学生通过诚实劳动获取报酬,解决经济困难的重要渠道。
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使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山西省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具有太原理工大学学籍的在校本、专科生及研究生。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申请参加勤工助学,通过劳动取得报酬。
第四条我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授课:XXX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授课:XXX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来配合学工部(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工部(处)下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在本院学生资助工作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学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包括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总结、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第八条开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XX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倡导和组织大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
为确保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XXXX〕6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XXXX〕14号)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树立学生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以及培养社会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劳动取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有力措施。
第三条学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实行“岗位公开,自主申请,择困录用,谁设岗、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助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代表学校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校内外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中心审批、登记,并接受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未经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中心设立全校经济贫困学生信息库,用工单位按照“优先安排贫困生”的原则,吸收和引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并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条中心开通“XX大学勤工助学网”,为用工单位选用人才、学生寻找用工信息提供网络化的服务平台。
中心于每年年底受理下一年度校内用工单位固定性和阶段性岗位的岗位申请,经职能相关部门复核后由中心通过“勤工助学网”公布校内下一年度勤工助学岗位及薪酬标准;中心在每年年末汇集各方意见对当年各用工单位用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意见将作为审批下一年度勤工助学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填写《XX大学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在“勤工助学网”下载),中心优先推荐申请人中的经济贫困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用工单位在双向选择中应遵循“贫困生优先”的原则。
鲁东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鲁东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鲁大学字[2007]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勤工助学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勤工助学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的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校统一组织管理下,参与学校助教、助研、助管、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实践劳动,由学校支付具有资助性质的劳动报酬,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的活动。
第三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由学校结合人事制度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按照“能用学生不用临时工”的原则设置。
勤工助学岗位可以是校内助教、助研、助管、后勤服务和其他各项公益劳动。
第四条学生勤工助学工资,从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专项基金列支。
第五条学校定期对勤工助学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鲁东大学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使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协助学生工作处做好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生工作处的具体职责:(一)统一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二)在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的监督下负责勤工助学专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三)审批勤工助学岗位;(四)审查、推荐参加勤工助学人员;(五)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六)岗位工资标准的确定与变更;(七)审核勤工助学学生工资表,核发工资;(八)表彰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优秀学生和先进管理单位、个人。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职责:(一)提交岗位设置与撤销的申请报告;(二)实施本单位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三)核定勤工助学学生的实际劳动报酬,编制工资表;(四)协助学生工作处做好学生勤工助学情况的考核。
第三章勤工助学基金第九条学校按有关规定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由学校财务处实行专户、专项管理,学生工作处在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的监督下负责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勤工助学基金的构成与来源:(一)从学校当年的收费中提取10%用于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二)接受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三)基金增值。
贵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草案)

贵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科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科是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各用人单位必须配合和协助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科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建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充分发挥学生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科的职责是:(一)开拓勤工助学岗位。
协调校内各单位,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二)根据学院推荐,审核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条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
(三)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西南石油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西南石油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树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意识,增强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学院等部门,开展学生资助的相关工作。
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职责及人员选拔第七条勤工助学项目的设立及指标的划拨。
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资助中心审批后立项。
勤工助学项目每学年调整一次,勤工助学指标每学年划拨一次。
第八条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九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科研助理、实验助理、管理助理、学工助理、社团助理、教辅助理和后勤助理为主。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勤工助学是“助学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勤工助学管理,提高勤工助学工作实效,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使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课余时间开展经学校批准的勤工助学活动。
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获得的收入,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三条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应树立劳动观念,积极参加“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公益劳动,培养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第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秩序。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勤工助学中心统一管理和指导,任何学生和学生团体未经学校勤工助学中心或学院学团办公室批准备案,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校园内开展活动。
第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自尊自重,并学会用法律保护个人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
第六条学校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要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学生个人自行到校外兼职工作或从事其它有报酬的勤工助学活动,应该到学院学团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从事有损身心健康、有损大学生及学校形象的活动;不得从事对人体有伤害和危险的劳动;不得利用正常上课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勤工助学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一)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二)参加校内“助教、助研、助理”活动;(三)参加实验室、校办产业和校园建设的劳务性活动;(四)参加教室、学生公寓、食堂、学生活动中心、体育场馆、图书馆、公共环境等保洁劳动;(五)在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同意的前提下,可承接社会各界提供的如产品推销、公共策划与宣传、广告策划与制作、资料翻译、咨询、家教、大型活动礼仪、志愿者服务等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学校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挂靠学生处,统一协调和指导全校大学生开展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北京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拓展校外勤工助学资源,为学生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根据需要安排技能培训,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做出工作鉴定。
第十四条 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勤工助学应得的合理报酬,防止克扣和拖欠。
(二)盗用勤工助学办公室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北京大学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经第 次(总第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 年月 日起试行。
勤工助学办公室下设秘书处、宣传部、督察部、家教部、校内服务部、校外服务部等若干部门。勤工助学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减部门。
第八条 校内其他各单位、群众团体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须将相关情况报送勤工助学办公室备案。校外单位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需事先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勤工助学办公室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北京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贫困家庭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有效提高学生整体素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教财[1994]35号)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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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关于勤工助学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和《**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提供保障并给予大力支持,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各用人单位必须配合和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是:
(一)接受校内各单位(部门)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审核并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二)根据学院推荐,受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审核申请勤工助学学生条件,安排上岗,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
(三)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六)检查指导学院和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七)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九条学院的职责是: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推荐并配合学生资助管理学中心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推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负责对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了解他们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具体表现。
(三)协助处理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在勤工助学活动期间出现的具体问题。
第十条用人单位的职责是:
(一)指定专门人员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负责勤工助学活动期间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并提供必要的勤工助学设备设施,保证勤工助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安排勤工助学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工作且不得占用学生正常上课时间,工作内容应注重培养锻炼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确保学生劳动安全。
(三)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酬金核定发放和考核评价管理工作。
(四)不得组织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一条校内勤工助学设岗原则:按需设岗、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行政助理、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四条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五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合学院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指导老师根据勤工助学工作具体安排做好日常考勤,并记录工作工时及学生表现。
第十九条每月初将上一月勤工助学考勤结果及学生表现情况反馈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
考勤结果将作为酬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学生表现情况便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用工期满时,用人单位指导老师认真填写《**大学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综合表现提出真实的评价意见。
考核表作为学生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酬金标准
第二十一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
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市宝塔区城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结合学生的考核结果,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二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0元人民币。
每次勤工助学临时岗位酬金不超过一个月的固定岗位酬金。
第二十三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市宝塔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四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与用人单位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六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
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