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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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引言勤工助学作为一项重要的校园工作,旨在帮助大学生缓解学费压力、增加社会实践经验和培养学生工作能力。

但是,勤工助学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手段不完善等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的基本情况1. 人数据统计,目前全国有超过500万的大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其中80%以上的勤工是在校内完成的,包括如助教、工读、志愿者等。

还有一部分学生会选择到校外做兼职。

2. 形式勤工助学可以是正式的职位,也可以是短期的兼职工作。

其中正式职位的表现形式比较丰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别:•助教:协助老师批改试卷、组织考试等工作。

•图书管理员:协助图书馆管理书籍、借书、还书等工作。

•安保人员:协助学校维护校园治安,保障校园安全。

•社区志愿者:协助社区或者便利店等服务业工作,以增加社会实践经验为主。

•校内服务员:协助学校在食堂、宿管等方面的工作,为学校提供服务。

3. 权益与其它正式工作不同,勤工助学的工作成果不被直接认定为收入,但是也有一定的报酬,通常是通过学校发放津贴或者劳务工资的形式。

此外,勤工助学人员可以获得一些附加权益,比如参加学校社团、参加社交活动等。

勤工助学管理的问题1. 管理制度不完善学校在勤工助学工作上的管理制度相对比较滞后,一些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比如周工作时间、有无社保和福利待遇、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等,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

2. 回答偏差问题有时候,勤工助学人员会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偏差问题,需要及时得到解决。

但由于缺乏健全的管理手段,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和解决,这样就影响了学生的工作状态和心态。

3. 福利待遇不到位有的学校虽然已经明确勤工助学人员应该享受福利待遇,但实际上仅仅是以少量的补助或者奖励的形式来回报学生,而没有真正地提高勤工助学的待遇。

这些情况会导致学生工作积极性下降,致使勤工助学形同虚设。

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1. 建立完善的制度管理制度是勤工助学工作的基石,需要清晰明确,包含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资和待遇等方面的问题。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高等教育成本逐年增加,许多家庭无法负担得起子女的学费和生活费。

为了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维持学业和生活,学校普遍设立了勤工助学岗位。

然而,为了保证勤工助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制定一些管理办法来规范相关事宜。

二、岗位分配1. 勤工助学岗位的分配应公平、合理、透明。

学校应建立一个岗位管理系统,确保每个学生都有机会参与勤工助学活动。

2. 岗位分配应根据学生的能力和意愿进行,在学生报名后进行评估和面试,以确保学生和岗位的匹配度。

三、工作时间安排1. 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时间应合理安排,避免对学生学业造成过大负担。

学校可以制定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并确保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参与学习和课外活动。

2. 如果学生需要在特定时间段内兼职工作或参加其他学校组织的活动,学校应尽量满足其需求,并灵活调整工作时间。

四、薪酬待遇1. 勤工助学岗位的薪酬待遇应公平、合理。

学校应制定一套薪酬标准,根据学生工作的时长和工作内容给予相应的报酬。

2. 学校应按时发放工资,并提供工资查询和申诉的渠道,以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

五、岗位管理1.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学生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要求。

2. 学校应对勤工助学岗位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同时,学校也应提供培训和指导,帮助学生提高工作技能和职业素养。

六、学生权益保障1. 学校应建立一个学生服务中心或相关部门,负责解决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2. 学校应为学生购买相应的保险,以应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

3. 学校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学生的投诉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七、勤工助学活动的意义勤工助学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经济困难学生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劳动意识、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

通过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可以获得与课堂学习不同的实践经验,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八、总结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制定与执行,是为了更好地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条例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条例

附件1: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条例。

一、奖学金类别1.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简称校设奖学金。

校设奖学金包括竺可桢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研究与创新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和特别奖学金等。

2.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简称外设奖学金。

二、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对象和基本条件(一)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二)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5.已修学年的学年平均学分不低于40学分。

(三)凡当学年中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不具备各类奖学金评奖资格.三、奖学金具体评选条件(一)校设奖学金1.竺可桢奖学金“竺可桢奖学金”是学校最高层次的奖学金,每学年评选本科生12名,奖励金额15000元。

竺可桢奖学金在当学年其他奖项评选之前先行评选,获奖人选在符合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1)表现特别优秀,至少两次获学校颁发的“优秀学生(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和至少两次获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含本学年学院(系)或学园预评通过的);(2)在学术上有较深入的研究,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并取得较显著成果。

2.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各等级获奖条件与金额分别为:(1)一等奖:获当学年一等学业奖学金,并同时获非学业类奖学金,奖励金额为6000元;(2)二等奖:获当学年二等学业奖学金,并同时获非学业类奖学金,奖励金额为3000元;(3)三等奖: 获当学年三等学业奖学金或研究与创新奖学金一等奖,并同时获非学业类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500元。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浙大发本〔2008〕1号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浙江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2008-2009学年及以后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应凭学校录取通知书(信息应与身份证相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本科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经查实后将作取消学籍处理;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诊断不宜在—2 —校学习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治疗。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学年开始前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

申请重新入学者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经校医院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实行四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冬、春、夏4个季学期,每两个季学期(指秋、冬学期或春、夏学期)为一个长学期。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部分:引言勤工助学是指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工作来获取一定经济收入,以减轻家庭负担和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然而,对于这项具有积极意义的活动,我们必须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来指导和规范。

第二部分:背景介绍近年来,勤工助学得到了越来越多学生和家庭的支持和认可。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管理办法,勤工助学活动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部分学生未能合理安排勤工助学时间,影响了学业和身心健康;部分学生工作内容与专业学习不相符合,导致学业进展缓慢等。

第三部分:目标和原则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目标是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倡科学合理的勤工助学方式,并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指导。

制定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学生和家长的意见,确保办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四部分:适用范围和程序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适用于全体大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制定办法的程序应包括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讨论、修改完善等环节,确保办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第五部分:勤工助学申请和审核学生在进行勤工助学活动之前,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勤工助学的需求和合理性。

第六部分:勤工助学工作安排学校根据不同学生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安排勤工助学工作,包括工作岗位选择、工作时间安排等。

同时,学校也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第七部分: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勤工助学岗位的要求和工作内容,对岗位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确保岗位能够与学生的专业学习相结合,提高勤工助学的实际效果。

第八部分:勤工助学报酬和福利学校应规定勤工助学的报酬标准,并按时发放。

同时,学校也应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如工伤保险、住宿补贴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部分:勤工助学绩效考核学校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勤工助学绩效考核制度,对学生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07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学生勤工助学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为宗旨。

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勤工助学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

引导学生通过参与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2.坚持勤工助学与经济困难生资助工作相结合。

通过优先安排工作岗位,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3.坚持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相结合。

通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开展创新、—1 —创业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工作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六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工作处下设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为:1.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7月修订)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7月修订)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7月修订)时间:2005-09-05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考试合格或免试保送的学生,经我校录取,方能入学。

第二条新生应凭浙江大学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上的有关信息与身份证上的必须相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方可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实行四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冬、春、夏4个学期。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方予注册。

每学年注册2次,分别在秋学期和春学期。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学生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以下简称学生)在校期间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学生勤工助学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学生工作处设立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各学院(系)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申请第七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工作岗位;临时岗位是指短期性、临时性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 学有余力,能保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3. 诚实守信,责任心强。

第十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程序如下:1. 学生向所在学院(系)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提交书面申请;2. 学院(系)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推荐至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3.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根据岗位需求和学生情况,安排学生到相应岗位工作。

第四章勤工助学报酬与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勤工助学报酬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报酬按月发放,由财务处统一支付给学生。

第十三条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1. 了解勤工助学岗位的相关信息;2. 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3. 提出勤工助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4. 拒绝从事违法、违规或不安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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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医学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科学、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医学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医学部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生资助中心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医学部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北京大学医学部勤工助学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科学发展,助学成才”为宗旨。

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教育处学生资助中心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医学部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教育处学生资助中心同意的情况下,聘用医学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由用人单位支付薪酬。

第六条学生私自在医学部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医学部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医学部相关部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负责审核本学院(部)开展勤工助学的情况。

第九条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相关单位职责
第十条学生资助中心职责:
1、在学生勤工助学服务的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2、结合医学部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医学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3、在医学部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配合医学部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医学部勤工助学岗位的薪酬标准,并负责薪酬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4、协调医学部内各单位做好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工作。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协调相关单位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

6、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岗位,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接洽并鉴定合法的校外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创造条件。

7、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

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努力保障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并获得合理的报酬。

8、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违反校规校纪或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岗位,问题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9、统计医学部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情况,凡在课余时间参与勤工助学劳动并通过学生资助中心申报获得薪酬的学生(如学生助理等),都在统计之列。

10、对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岗位适应能力评估,向学生推荐最适合其能力和素质的勤工助学岗位。

11、实施本办法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

12、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直接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职责:
1、学生工作部做好学生助理管理工作。

2、计划财务处协助做好勤工助学酬金发放工作。

3、医学部各单位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的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4、各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学生资助中心,做好本部门勤工助学相关管理工作。

建立勤工助学联系人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5、各用人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有损大学生形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违背社会公德、影响学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等方面的劳动。

第十二条各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机构职责:
1、充分发掘内、外部资源,积极开辟勤工助学渠道。

2、全面掌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情况,切实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安全教育工作。

3、根据学生学习生活情况,认真做好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部)积极配合学生资助中心做好其他必要工作。

第四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自愿申请参加医学部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2、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3、要求学生资助中心协调解决在医学部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医学部和所在学院(部)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按时认真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学部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医学部声誉。

第五章勤工助学岗位性质、岗位类型、岗位设置及薪酬标准
第十六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具有扶困性质的勤工助学活动和具有人才培养性质的学生助理岗位。

1、具有扶困性质的勤工助学活动主要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学生可以申报。

2、具有人才培养性质的学生助理岗位面向医学部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此岗位聘用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岗位设置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等为主。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在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和临时岗位时,应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报送教育处学生资助中心批准后方可设岗。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原则上保证60%以上提供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每个学生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确保有更多的勤工助学岗位提供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一条具有扶困性质的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学生助理岗位及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视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各用人单位要及时报送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统计情况(需附酬金表),不得无偿使用学生,不得克扣勤工助学酬金,不得拖延发放时间。

第二十三条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资助中心依据本办法,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1、设立年度“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2、设立年度“勤工助学优秀组织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予以表彰奖励。

3、设立年度“勤工助学工作先进工作者”,对在勤工助学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4、对表现突出的学生,推荐其参加北大本部及北京市的有关评比。

第二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根据医学部相关规定予以校纪处分:
1、扰乱校园秩序,如盗用学生资助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者。

2、从事违法商务活动者。

3、破坏医学部形象者。

4、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医学部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大学医学部
200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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