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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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监狱法律文书

本章要点:监狱法律文书的类别及制作规范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狱政文书,是指监狱和未成犯管教所依照法律程序和监管规定,在对被依法判处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中,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在对服刑罪犯进行改造、教育、考核和执行判决、裁定的过程中,形成了许多具有一定格式的文字材料,即狱政文书。狱政文书是司法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反映了法律赋予劳动改造机关的职能,对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狱政文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它既是惩罚罪犯的工具,又是改造罪犯的手段;它既具体体现着法律的实施,又如实记载着罪犯的改造情况。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写好狱政文书是搞好劳改工作的重要内容,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劳改工作的质量,因此,必须严格依法制作。

二、类别

公安部1982年制订的《劳动改造机关执法文书格式》中规定了32种狱政文书,一直沿用至今。这些文书按形式大致可分为表格类、书写类、笔录类等三大类。

内部使用的狱政文书主要有: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狱内案件结案报告表,罪犯脱逃报告表,脱逃罪犯捕回报告表,申请使用戒具、关押禁闭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出监鉴定表;向法院、检察院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时使用的文书主要有: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复查函,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监狱、劳改队起诉意见书,对死缓罪犯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通知有关人员的文书有:罪犯入监通知书,罪犯奖惩通知书,保外就医文书,劳改罪犯变动情况通知书;其他文书有:讯问笔录,询问笔录,释放证明书等。

本章只重点讲授几种常用的狱政文书。

第二节罪犯入监登记表

一、概念

罪犯入监登记表,是监狱、劳改队收押新入监的罪犯时,依法制作的记载新入监罪犯身份和基本情况的执法文书表格。

劳改条例规定:收押犯人,应当将犯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文化程度、特长、罪名、刑期、家庭情况及确定判决的人民法院等项记入罪犯入监登记表。这是监狱、劳改队收押新入监罪犯时所填写的第一张表格式文书,项目多、内容全,是罪犯劳改档案的一份重要材料,对监管人员了解和掌握罪犯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改造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内容和制作方法

罪犯入监登记表是一种多栏目的表格式文书,其中大部分栏目的内容可以从对该犯的“判决书”或“结案登记表”中查出,但有部分栏目必须通过与罪犯进行谈话、内查外调等途径,查证清楚后才能填写。

填写时必须严肃认真,对每个栏目内容的填写都必须真实、准确,以确保准确无误。

罪犯入监登记表的内容和制作方法如下:

1、在文书名称“罪犯入监登记表”的左下方填写劳改单位全称,在文书名称的右下方填写罪犯入监时间的年月日。

2、罪犯的身份情况栏,应写明:姓名、别名、性别、民族、出生时间、文化程度等,还要在表格的右上角粘贴罪犯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3、罪犯犯罪后至判决的基本情况栏,要分别写明拘留日期、逮捕机关、逮捕日期、判决机关、判决日期、罪名、刑种、刑期、起止日期、剥夺政治权利年限等项。

4、罪犯捕前的基本情况栏,应写清楚捕前职业、政治面貌、有何特长、籍贯口音、家庭住址、曾受过何种惩处。

5、本人简历栏,要把罪犯从上小学开始一直到此次犯罪前的学习和工作经历填写清楚。

6、主要犯罪

事实栏,应把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逐一写明。7、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栏,是罪犯入监登记表中的重点栏目之一,应详细了解并准确填写关系、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和政治面貌等,应对罪犯的所有重要社会关系逐一写明、无一遗漏。

总之,填写罪犯入监登记表是一件十分严肃的工作,切不可因栏目内容简单而忽视之,必须认真地把各个栏目填准填好。

三、评改(略)

第三节罪犯奖惩审批表

一、概念

罪犯奖惩审批表,是监狱、劳改队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对罪犯给予奖励或者惩处而依法制作的执法文书表格。

《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管教工作细则)第111条和第133条,分别规定了对罪犯实行奖励的四种形式,即评选劳改积极分子、表扬、记功和物质奖励;第134条则规定了对罪犯实行惩罚的两种形式:警告和记过。凡是对罪犯需要给予表扬、记功、物质奖励或者警告、记过的,都必须填写罪犯奖惩审批表;监狱、劳改队年终评审时,对被评为劳改积极分子的罪犯,也应由监管人员填写罪犯奖励审批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罪犯奖惩审批表是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对犯人实行赏罚严明的奖惩制度的具体体现,对促进罪犯的改造有重要作用。

二、内容和制作方法

罪犯奖惩审批表是一种表格式文书,共有15个栏目,其内容主要包括:1、在文书名称左下方填写劳改单位全称。2、罪犯身份情况栏,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等。3、原判决的基本情况栏,要写清楚罪名、刑期及刑期起止的年月日等。4、刑种及刑期变动情况栏,要求分别写明刑罚种类及刑期的变化情况。变化情况共有三种:一种是刑种无变化而刑期发生了变化;一种是刑种、刑期同时发生了变化;第三种是刑种发生了变化而实际执行的刑罚却没有终止的时间(即刑期无变化)。5、奖惩依据栏,是罪犯奖惩审批表的重点栏目,应真实准确地写明对罪犯给予奖励或者惩处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6、意见批示栏,以中队意见栏的填写尤为重要,一般写为:“经×次会议研究讨论,建议对罪犯×××给予某种奖励或惩处。”提出的奖惩意见必须与所列事实及有关法规相适应。

劳改条例第67条规定:“对犯人应当实行立功赎罪、赏罚严明的奖惩制度。”同时还规定,对犯人的奖惩,必须经监狱、劳改队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才能宣布执行。为了真正起到奖好罚坏、奖勤罚懒、促进罪犯改造的作用,罪犯奖惩审批表必须实事求是、依法严肃认真地填写好。

三、评改(略)

第四节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

一、概念

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是监狱、劳改队对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予以审核裁定减刑或者假释所制作的文书。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是两种意见书,即提请减刑意见书和提请假释意见书,虽两者适用的对象和法定条件不同,但二者制作的主体和格式相同,故合并在一起讲解。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第221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上述两条规定,是制作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的法律依据。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并不直接具有减刑、假释的法律效力,但它是提请人民法院对罪犯予以审核裁定减刑或假释的意见,对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提请减刑意见书的适用对象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提请假释意见书的适用对象是已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被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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