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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纪要》)

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

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

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一)关于组织特征

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

《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其中,(《2009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不管怎样,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

《2009纪要》明确,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犯罪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行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特征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刑事审判参考》第149 号案例: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1号案例:(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认定行为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确知道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为前提。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解情况,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一般不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及组织纪律等问题的把握

(1)存在时间认定。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实践中,关于黑社会组织的存续时间起点,“成立仪式”最为优先,“标志性事件”次之,在没有前两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首次有组织的犯罪”的时间认定。其中,“标志性事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足够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初步形成较稳定获利来源的重大事件,如为涉足某一行业而成立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等;二是足以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在一定区域

或行业内初步形成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在逞强争霸、排除竞争对手过程中具有“一战成名”作用的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2)组织纪律判断。根据《2015纪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与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者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例如,一些以经济实体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往往是以公司、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还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会对其成员提出“不许吸毒、不许赌博、不许随意殴打他人”等看似劝人向善的要求,与传统意义上的“帮规”“家法”存在一定差异。(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3)成员认定。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2015纪要》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另外,《2015纪要》指出,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1.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对于被起诉的组织成员主要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时应当结合“四个特征”审慎把握。实践中,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时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对于“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虽然也可视为在客观上接受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但由于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还不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具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因此,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例如,在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汉龙公司财务人员刘某、赖某某因履行职务而实施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犯罪,但并未被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于“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以及“为维护或者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用、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由于这两类人员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管理,只是临时性的雇佣与被雇佣、

收买与被收买、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因此,也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这两类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长期合作后已经相互渗透与融合,则另当别论。(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19号案例:(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组织特征:组织的目的性、成员的稳定性和内部的组织性、纪律性。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4号案例:(史锦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并非仅指实施犯罪的方式具有组织性,更重要的是看该犯罪是否为了组织利益、按照组织意志而实施,以及犯罪能否体现该组织追求非法控制的意图。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非只有那些直接体现组织利益和组织意图的违法犯罪活动才能构成,只要符合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或者客观上起到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作用的也可认定。但是,在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起点时,由于还没有所谓的惯例、纪律、活动规约可供参照,反映非法控制意图的事实尚不充分,如果作为判断依据的“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不能体现组织利益、意图,则会失去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5号案例:(汪振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是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的犯罪组织。判断犯罪组织是否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较长时期”从何时起算、需要持续多久;二是“持续存在”应当如何认定。在确定犯罪组织的形成起点后,只要该犯罪组织以组织名义、为组织利益连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就可以认定犯罪组织持续存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

情况值得注意:一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脱离“打打杀杀”的初级阶段后,往往会以合法行业为主要经济来源,并会为逃避打击而自我“洗白”,有意减少甚至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人造成犯罪组织已经“转型”或者“解散”的错觉。当需要打击对手、抢夺市场、攫取资源之时,便会恢复本来面目,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因某些具体的犯罪案件被公安司法机关查破,原有的组织成员或被抓或潜逃,被迫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形成组织“溃散”的假象。但经过一段时间以后,组织成员又会重新聚集,或者又有新的成员加入并继续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时,以上两种情况往往会引发争议。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暂停违法犯罪活动期间,组织成员、结构一般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故认定起来相对容易。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组织成员一般会有明显更替,甚至犯罪组织活动的区域、染指的领域也可能发生变化,故认定起来存在一定难度。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应当着重审查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等组织的核心成员是否具有延续性,以及组织的非法影响是否具有延续性。组织的核心成员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是稳定的;非法影响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宗旨未发生根本变化。

(二)关于经济特征

《2009纪要》指出,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

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而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

对此,《2015纪要》解释到,“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包括: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2.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资产;3.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

虽然《2009纪要》认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但《2015纪要》对此进行了扩张,指出“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无论获利后的分配与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

实践中,“一定经济实力”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取的资产,也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从事不法活动所确立的优势地位和影响力而获取的资产,还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资产后进行合法投资而获取的孳息、收益等等。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

成之前获取或者组织成员完全通过个人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排除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利益分配”既包括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等具体情形,也包括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承接项目、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等方式进行间接的利益分配,或者授意、指使、帮助组织成员实施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不法经济利益。

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5号案例:(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也可以通过形式合法的经营来获取经济利益。既可以通过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获取不法利益,又可以通过赌博、贩毒等非暴力犯罪扩充经济实力。2.所获经济利益应足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所获经济利益应用于犯罪组织或组织犯罪活动所需。

(三)关于行为特征

《2009纪要》指出,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但有时也会采取一些“其他手段”。“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并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的五种情形: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强调,应准确理解“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违法活动,对此均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予以认定。但如果仅实施了违法活动,而没有实施犯罪活动的,则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外,“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最终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要结合危害性特征来加以判断。即使有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符合“多次”的标准,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指出,涉案犯罪组织仅触犯少量具体罪名的,是否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要结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综合判断,严格把握。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因此,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应有一部分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否则,定性时应当特别慎重。

属于《2009纪要》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确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则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

组织者、领导者明知组织成员曾多次实施起因、性质类似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并未明确予以禁止的,如果该类行为对扩大组织影响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视为是按照组织惯例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2号案例:(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对仅有非法保护而没有违法犯罪的组织,不能以“黑”定性。但反之,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而没有非法保护的,只要具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8号案例:(刘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一定违法犯罪活动量的积累。没有量的积累,不可能“称霸一方”,也不可能“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组织者、领导者并非对所有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承担责任,纯粹由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犯罪,不能视为组织犯罪。

(四)关于危害性特征

《2009纪要》指出,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1.对于“一定区域”的理解和把握。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区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既包括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区域,如乡镇、街道、较大的村庄等,也包括承载一定生产、经营或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如矿山、工地、市场、车站、码头等。对此,应当结合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等因素综合评判。如果涉案犯罪组织的控制和影响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则一般不能视为是对“一定区域”的控制和影响。

2.对于“一定行业”的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这些行业一般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行业”,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营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符合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要求。

3.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1种情形中的“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是指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第2种情形中的“形成垄断”,是指可以操控、左右、决定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是指对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具有较大的干预和影响能力,或者

具有在该行业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该行业内敛财数额巨大(最低数额标准由各高院根据本地情况在20-50万元的幅度内自行划定)、给该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组织、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情节之一;第3、4、5种情形中的“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具有致人重伤或致多人轻伤、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敛财数额巨大(数额标准同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情节之一;第6种情形中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包括以拉拢、收买、威胁等手段多次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纵容,或者多次对前述单位、组织中正常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形;第7种情形中的“获取政治地位”,是指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一定职务”,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职务。根据实践经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2009纪要》规定的八种情形一般不会单独存在,往往是两种以上的情形同时并存、相互交织,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审判时,应当充分认识这一特点,准确认定该特征。

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3号案例:(刘烈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实践中,各种批发、零售市场及娱乐、运输、建筑等行业,往往容易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和争夺的目标。

(五)组织特征、经济特征不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5纪要》明确,“四个特征”中其他构成要素均已具备,仅在成员人数、经济实力规模方面未达到本纪要提出的一般性要求,但已较为接近,且在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

方面同时具有《2009纪要》相关规定中的多种情形,其中至少有一种情形已明显超出认定标准的,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情况总结

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情况总结 篇一: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启动以来,我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扎实深入开展相关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积极动员,营造浓厚法治氛围。紧扣围绕“七五普法”宣传有利时机,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扫除黑恶势力的信心和决心,广泛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密切相关法律法规。扶正祛邪,弘扬正气,努力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浓厚法治氛围。 二是汇聚一线调解资源,深入排查矛盾隐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集中司法所、人民调解员资源,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聚焦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等行业领域,开展矛盾纠纷扫黑除恶“大排查”,加大对社会面涉黑涉恶高危人群、事项的摸排力度,及时发现并报告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线索,进一步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大环境。 三是利用多种监管手段,加强重点人员管控。坚持严肃执法、规范执法、从严管理的工作思路,充分利用信息化、社会化、专业化监管手段,全力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矫人员监管安全。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各项制度,对黑社会性质罪犯从严管控,预防阻止刑释人员被

黑恶势力引诱、拉拢,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限度地降低不稳定因素。 四是引导律师参与辩护,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引导督促法律服务机构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纪律意识,要求律师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依法履行代理、辩护等职能,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引导律师树立正确的执业操守,忠诚履行职责使命,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加强对刑事辩护工作的指导力度,对涉黑案件实行代理报告制度、集体讨论制度,切实掌握涉黑案件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动态,提高刑事辩护的质量。 篇二: 根据中共**市委政法委《关于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迎接中央督导组专项督导的通知》精神,**市水利局高度重视,按照工作职能划分,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认真开展河道采砂管理日常监管工作,成效明显。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河道采砂整治情况 **年,各地按照市政府要求积极开展“两非”整治工作,有效打击和遏制了非法采砂现象,在全省河道采砂年度目标考核中,我市由**年全省倒数第一提升为**年全省第七,进入优良行列。20XX年初,因长期禁采,砂石价格暴涨,我市非法采砂情况反弹严重,市水利局立即向市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并起草新一轮河道采砂巩固提升整治方案。20XX年4月12日,市政府印发《全市深化整治非法采砂非法码头工作实施方案》,并把襄州区唐河、白河及唐白河纳入治理范围,要

关于扫黑除恶工作情况的汇报

扫黑除恶工作汇报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实现的成败。 这次扫黑除恶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一、涉黑涉恶案件定义是什么,以及外在表现特征 1、什么是涉黑涉恶案件 涉黑涉恶案件是指犯罪分子在“十二黑”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触及的罪名为7+12类案件。“十二黑”是指:黑旅游、黑场所、黑建筑、黑物业、黑保安、黑物流、黑中介、黑贷款、黑传销、黑开采、黑出租、黑窝点。涉及的7+12类罪名是: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公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2、涉黑案件的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3、涉恶案件的特征 (一)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干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三)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层次较低。、 4、黑恶势力的外在表现(共29条) (一)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纹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

扫黑除恶工作总结

白路小学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活动 总结 根据《武定县委政法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实施方案》,我校高度重视,紧紧围绕通知精神,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高政治站位,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战。 一、高度重视,认真安排。 按照县政法委通知要求,组织我校全体师生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活动”,召开了党支部会进行了专题研究部署,组织全体师生开展“白路小学扫黑除恶工作部署会”,对我校的扫黑除恶工作进行在部署、在落实,支部对工作工作做了详尽的贯彻落实。 二、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我校成立了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干部为成员的“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扫黑除恶”日常工作及部门协调;各校点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小组,确保扫黑除恶日常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宣传标语、QQ群、微信群、LED电子屏滚动、讲座等方式深入广泛宣传,全力做好“扫黑除恶”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氛围。组织全镇师生学习《关于印发“扫黑除恶”

知识问答的通知》的宣传资料,对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的意义、打击重点进行宣传。设置了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了信息渠道。 四、加强摸底排查,重点人员,突出管理。 在全镇各校点开展自查,坚决做到“有黑除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由班子成员牵头,组织校点负责人对相关科室重点群体开展“问题”和“苗头”的双重梳理和摸排,做到心中有数、目标清晰,切实为社会大局稳定“保驾护航”。 五、目前存在问题。 一是宣传力度还不够大;二是摸排力度还有待于加强;三是与各部门联动机制不够健全。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扫黑除恶深入人心,在全镇个校点范围内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喊打的氛围,设立举报信箱,加大群众监督和举报力度。继续加大摸排力度,对摸排出的涉黑涉恶线索进一步深挖,坚持对涉黑涉恶行为“零容忍”态度,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加强信息报送,严格执行“周报告”。对平时的摸排行动加强信息的报送,一经发现有涉黑涉恶的行为,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及时向中心扫黑除恶办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实

扫黑除恶工作总结

**公司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总结 根据市住建局统一组织和安排,我公司高度重视,派相关负责人参加了5月28日召开的全市房地产和物业服务行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 会后,公司又于5月29日组织中层以上管理干部、在建项目负责人、物业公司负责人及相关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学习并传达会议精神,会上各单位负责人根据所在领域的扫黑除恶工作进行了表态发言,公司领导对公司的扫黑除恶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根据会议安排及相关事项的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1、各单位立即组织部门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相关会议精神,对照所在领域积极配合市住建局的统一行动,提高思想认识,主动参与涉黑涉恶线索摸排; 2、认真落实扫黑除恶宣传活动。在售楼部接待大厅显要位置、电子显示屏张贴宣传海报和播放宣传标语;在小区主要出入口、单元门入口、车库出入口等位置张贴宣传海报;在工地施工现场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宣传海报,做到宣传全覆盖。 3、积极主动听取并妥善处置业主的合理诉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物业公司在日常处理业主投诉的基础上,针对一期已交房业主提出的各类合理诉求,分类统计、认真研

究、集中处置,处理结果集中报公司备案。对不认真听取业主意见,对业主合理诉求处置不及时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4、各参建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对相关供货单位的费用结算、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等问题,进行统一检查和梳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问题处置不力,相互推诿的单位和个人,将会同市质监站进行严肃处理。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各级党委高度重视,我公司积极配合市住建局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服从管理,认真落实。在企业经营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同时强化对员工的教育管理,不组织、不参加涉黑涉恶组织,不包庇涉黑涉恶势力、不为涉黑涉恶人员通风报信、不为黑恶势力提供任何便利。如发现涉黑涉恶现象,将及时如实向相关单位举报,依法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 **公司 2019年6月6日

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汇报(通用范文)

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汇报(通用范文) 目录 一、主要情况 (1) (一)精心研究谋划,加强组织领导。 (1) (二)健全协作机制,形成齐抓合力。 (2) (三)畅通举报渠道,强化线索管理。 (3) (四)突出工作重点,严格执纪审查。 (4) (五)强化督导检查,严肃责任落实 (5) 二、存在问题 (5) 三、下步工作打算 (6) (一)加大宣传力度。 (6) (二)加强统筹协调。 (6) (三)加大线索排查。 (6) (四)强化日常监督。 (7)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县纪委监委迅速 行动,紧紧围绕职责定位,突出组织领导、机制建设和 工作重点,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现将情况总结 如下: 一、主要情况 (一)精心研究谋划,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委召开扫 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后,我委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对 扫黑除恶工作进行研究部署。一是成立机构强保障。为 加强对惩治涉黑涉恶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纪委监委 机关专门成立惩治涉黑涉恶腐败专项工作办公室,建立 由县纪委常委会和纪委书记、监委主任XX领导,X名分 管副书记和X名分管常委担任正副主任,下设综合协调

组、信访举报组、审查调查组、案件审理组、宣传报道组等X个组,负责具体统筹专项斗争中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二是以上率下强推动。县纪委书记XX同志及纪委、监委相关领导多次到各镇(街道)、村(居)、县直单位和有关企业调研,了解各领域、行业中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情况,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了《XX县纪委县监委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实施方案》《XX县纪委监委机关参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职责定位和运行机制》等制度文件。同时,县纪委书记XX同志先后多次主持召开县纪委常委会和问题线索分析研判会,传达学习上级精神,研究部署贯彻措施。 (二)健全协作机制,形成齐抓合力。加强与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形成扫黑除恶整体合力。一是定期分析研判案件线索。建立扫黑除恶联席会议制度,多次组织公安、国土、住建、林业和委机关室(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召开扫黑除恶案件线索分析研判会,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并研究成立查办案件线索工作专班,深挖彻查案件背后“保护伞”。目前,成立了X个查办案件线索工作专班。二是建立线索移送和协同办案机制。为加强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县纪委监委与县公

集团公司2020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总结报告

集团公司2020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总结报告 集团公司2020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总结报告 按照厅扫黑办要求,现将我公司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阶段总结报告如下:一、安排部署情况 我公司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党委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部,配有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我公司先后召开会议14次,传达学习中、省、厅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文件会议和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其中参加7次全系统电视电话会,按照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回头看”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印发了《关于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通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摸排实施方案》等文件,并及时督促所有子公司建立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制度。二、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明确排查重点为强揽工程、破坏市场秩序、违法违规经营、垄断客源、货源等。为了有效利用经营窗口这个平台大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摸排涉黑涉恶涉乱线索,子公司在集团公司的

统一安排下集思广益,采取多种多样、贴近群众的宣传、摸排方式开展斗争工作。 (一)认真摸排线索。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日程,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及时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摸排工作。 二是明确摸排责任,分、子公司负责人是专项行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本店内的涉黑涉恶线索进行深度摸排,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同时将摸排线索及时报集团公司扫黑办。 三是加强协作配合,协同街道各部门、社区单位积极参与摸排工作,主动发现、通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加强情报信息互通,相互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根据目前摸排情况,未发现涉黑涉恶线索。 (二)认真开展宣传。子公司通过宣传横幅、海报等一系列手段,形成多维环绕的宣传环境,有效地将扫黑除恶宣传信息传达到干部职工的眼前、耳边,最大化增强宣传效果。在公司官网更新报道扫黑除恶最新动态,并在网站上公布了24小时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先后印发了《扫黑除恶应知应会手册》《宣传工作方案》《开展集中宣传和规范宣传标语的通知》,明确了宣传内容、宣传方式和工作要求。 利用行业特点和优势,深入周边社区和商圈、建筑工地等重点领域,通过悬挂横幅、张贴公告、印发手册和宣传页对重点领域进行专场宣传

扫黑除恶工作情况汇报范文

扫黑除恶工作情况汇报范文扫黑除恶工作情况汇报范文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实现的成败。 这次扫黑除恶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一、涉黑涉恶案件定义是什么,以及外在表现特征 1、什么是涉黑涉恶案件 涉黑涉恶案件是指犯罪分子在“十二黑”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触及的罪名为7+12类案件。“十二黑”是指:黑旅游、黑场所、黑建筑、黑物业、黑保安、黑物流、黑中介、黑贷款、黑传销、黑开采、黑出租、黑窝点。涉及的7+12类罪名是: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2、涉黑案件的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3、涉恶案件的特征 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以暴力、威胁、干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般无合法经济,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层次较低。、

公司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材料-汇报材料

公司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材料-汇报材料 公司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材料 我公司紧紧围绕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严格遵循“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无乱强基”指导方针,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和*政法委的安排部署及****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战。 一、高度重视,认真安排。按照县委和县****“扫黑除恶”安排部署,组织全体职工多次召开“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动员大会”进行部署,即时召开了党支部会进行了专题研究部署,适时组织召开全体职工会议进行传达上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工作方案和计划,动员全体干部职工提示搞政治站位,不断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氛围,推动工作落实。 二、强化领导,落实责任。2019年经调整以总经理为组长、书记任副组长、相关干部为成员的“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扫黑除恶”日常工作及部门协调;15名党员干部职工和5名辅警保安与公司党支部签订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承诺书,层压实责任,确保扫黑除恶日常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宣传标语、横幅、微信群等深入广泛宣传,全力做好“扫黑除恶”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氛围。组织公司职工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县委下发的文件及举报奖励办法等宣传资料,并张贴在宣传公示栏,对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的意义、打击重点进行宣传。同时,给每名党员干部职工人手印发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手册,每月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一次应知应会知识测试,在公司显著位置悬挂横幅和涉黑涉恶线索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了信息渠道。利用公司支部党建月会深入宣传动员广大群众共同参与,打一场“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利用微信等媒体做好宣传。制作悬挂“扫黑除恶”横幅3条,召开年度总结和动员会1次,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迎检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再动员会议一次。通过宣传活动,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形成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人人喊打局面。 四、严格执纪问责,加强苗头和隐患排查和行业治理整顿。按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无乱强基”方针,在公司开展了自查自纠整改工作,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公司改革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由公司主管领导牵头,组织科室负责人对相关科室、个别干部职工、各乡镇**代销点开展“问题”和“苗头”的双重梳理和摸排,做到心中有数、目标清晰,切实为社会大局稳定“保驾护航”。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公司对违反制度的干部职工进行问责,对不遵守**管理制度,违规销售、假冒伪劣**代销点,通过取缔、没收伪劣**、警告教育等方式,是全县**市场得到了有效治理,截至目前,我公司根据县纪委反馈个别干部亲属搞特权,违规报销差旅费问题,进行了自查整改,清退违规领取差旅费15840元,对过去不合理管理制度进行了废除,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公司管理制度,堵塞了漏洞;同时,于2018年3月27日至5月8日对各乡镇9个**代销点违规销售过期**进行了整治,并没收过期**,责令限期整改;今年3月26日至27日对各乡镇3家违规销售*****代销点进行了清理整顿,对存在自行销售冒牌伪劣**的1家代销点进行了取缔查封,没收了伪劣**。对两家违规销售未经许可销售**和过期的**代销点进行了进行了清理整顿,没收未经许可销售的**和过期**,进行批评教育,进一步规范**市场。 五、目前存在问题。一是宣传形式和内容比较单一,宣传力度还不够大;二是摸排力度还有待

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总结

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总结根据xxx市客管处转发交通运输局《xxx市交通运输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方案》《交通运输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___方案》《xxx市交通运输领域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计划》通知文件精神,营造出租客运行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氛围,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总体要求,就我公司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做简要汇报。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展情况 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会议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扎扎实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3月初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召开专项工作研讨会,对公司所属从业人员可能存在的涉黑涉恶乱象行为进行分析研究,制定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成立了以经理xxx为组长;党支部书记xxx为副组长;各科室车队负责人为成员的扫黑除恶治乱行动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人员。截止12月我公司组织管理人员召开扫黑除恶治乱行动专项行动会议3次,全体从业人员动员会4次,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二)、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我公司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在安全例会上学习上级部门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活动的会议要求以及实施方案,参会从业人员100%,公示栏张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通告;公司门头悬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横幅一条;制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展板1块;公司微信群发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在181辆出租车内张贴悬挂扫黑除恶宣传册,营造出公司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氛围。 (三)全力开展涉黑涉恶乱点乱象行为排查,结合公司实际加强自检自查,做好登记台账,每月上报客管处运输科安全材料的基础上,安排安技科以非法营运,煽动闹事,拒绝检查,等行为为重点,大力开展排查活动,对违反客运服务管理规定,辱骂乘客拒载议价高收费,拼客甩客等违规行为加大整治力度。截止12月共走访,面谈驾驶员10余人,未发现涉黑涉恶的行为,及线索。 (四)组织公司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召开座谈会。3月中旬,7月中旬,公司党支部组织公司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召开座谈会,深入分析当前出租行业现状,要求党支部班子成员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对行业涉黑涉恶乱点乱象的行为开展摸排对行业领域中带有涉黑涉恶行为的个人或团伙,要及时上报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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