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学习资料
扫黑除恶应知应会常识

扫黑除恶应知应会常识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讲讲扫黑除恶应知应会常识。
扫黑除恶,这可不是小事啊!你想想,要是咱们生活的地方有那些黑恶势力在兴风作浪,那多可怕呀!
比如说,那些个恶霸在村里横行霸道,就像一群恶狼,谁都不敢惹,这
能行?还有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操纵着一些非法勾当,这不就如同在咱们的生活中埋下了一颗颗“炸弹”嘛!
咱再说说,为啥要扫黑除恶呀?这不就是为了让咱们能安心地过日子嘛!就好比家里有了老鼠,不除掉它们,咱们能睡得安稳吗?这扫黑除恶就是要把这些“老鼠”都给揪出来,还咱一个干净、安全的生活环境。
那怎么扫黑除恶呢?咱们每个人都得行动起来呀!看到不法行为,咱不
能装看不见,得勇敢地举报,就像战士在战场上看到敌人就得冲上去一样!如果每个人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这些黑恶势力不是更嚣张了吗?
对了,还有啊,咱们可别觉得跟自己没关系。
要是身边有那种可疑的人或者事,咱都得留个心眼,说不定就是黑恶势力的马脚露出来了呢!就像警察抓坏人,一点蛛丝马迹都不能放过。
总之,扫黑除恶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我们要团结一致,共同把这些黑恶势力赶出去!让我们的生活充满阳光和安全,再也没有黑暗和恐惧!我们能做到,也必须做到!。
小学生扫黑除恶内容

小学生扫黑除恶内容1. 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黑恶势力日益猖獗,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为了保障社会的和谐与安宁,全社会都应积极参与扫黑除恶行动。
而小学生作为社会的未来,他们参与扫黑除恶行动,不仅可以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还能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为社会做贡献的意识。
2. 影响2.1 黑恶势力的危害黑恶势力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他们涉及各种犯罪活动,如毒品贩卖、绑架勒索、走私等等,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与安全,影响人民的正常生活。
2.2 小学生受影响的情况黑恶势力活动往往在暗地里进行,他们常常针对弱势群体施加威胁和压力,其中就包括小学生。
小学生正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他们对社会的认知能力较弱,容易受到黑恶势力的影响,导致产生错误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
3. 小学生参与扫黑除恶的意义3.1 提高安全意识参与扫黑除恶行动可以让小学生提高安全意识,学会保护自己和他人。
通过学习有关黑恶势力的知识,小学生可以更好地认识到黑恶势力的危害,从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能力。
3.2 培养正确的价值观通过参与扫黑除恶行动,小学生可以接触到社会各界人士,了解到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他们将在行动中感受到责任与担当,并且能够从中学会如何正确处理各种社会问题。
3.3 培养为社会做贡献的意识参与扫黑除恶行动可以让小学生从小就养成为社会做贡献的习惯。
通过行动,他们可以意识到自己作为社会的一员,需要为社会的发展和繁荣贡献自己的力量,培养出良好的公民意识。
4. 如何让小学生参与扫黑除恶4.1 教育宣传学校和家庭应该进行相关的教育宣传,向小学生传递有关扫黑除恶的知识和信息,增强其认识黑恶势力的能力和意识。
4.2 组织相关活动学校可以组织相关的活动,如扫黑除恶知识竞赛、警示教育演讲等,增强小学生对扫黑除恶的参与度和兴趣。
4.3 建立社会支持网络建立起涉及小学生的扫黑除恶的社会支持网络,包括家庭、学校、社区等,共同为小学生提供相关的帮助和支持。
扫黑除恶知识宣传教育内容

扫黑除恶知识宣传教育内容一、什么是黑恶势力黑恶势力是指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控制或者操纵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秩序的非法组织。
这些组织通常具有地域性、行业性等特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对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危害。
二、黑恶势力的危害性黑恶势力的危害性不容小觑。
他们通过各种手段干扰和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运行,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黑恶势力的存在使得社会正义和道德受到了严重的侵蚀,对社会风气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三、如何防范和打击黑恶势力防范和打击黑恶势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加强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机制,确保对黑恶势力的惩治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
同时,我们每个人也应该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成为黑恶势力的受害者。
四、个人如何参与扫黑除恶斗争作为公民,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参与到扫黑除恶斗争中来。
首先,我们要积极举报身边的涉黑涉恶行为,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
其次,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提高警惕,注意安全,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扫黑除恶的相关知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五、扫黑除恶的意义扫黑除恶不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更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扫黑除恶,可以有效地遏制犯罪活动的发生,使人民群众生活在一个安定祥和的环境中。
此外,扫黑除恶还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为社会进步和繁荣作出积极的贡献。
六、反有组织犯罪法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的法律。
该法明确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基本方针、原则和机制体系,规定了国家各机关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等内容。
通过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扫黑除恶知识

扫黑除恶知识扫黑除恶是一项政府和公民共同参与的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动力之一。
一、什么是扫黑除恶扫黑除恶是一种以政府和社会力量为主导,以调整社会秩序、消除黑恶势力、排查犯罪分子、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正义公道,保护正常的利益相关者的不受侵犯的行为。
它要求政府改变过去威慑和实行法律,而要求公民参与众多“非政府组织”的形式,以抵制各种“恶势力”的行为。
二、公民参与扫黑除恶1.团结起来发声:凡遭受犯罪活动侵害的公民,都要团结起来,发出声音,及时反映自己所受黑恶势力的迫害和欺凌。
2.受恶势力欺压的公民可以利用法律守护自己的权利:当受黑恶势力的欺凌和侵犯时,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3.大力维护行政权力的廉洁:国家和政府机关官员要维护行政权力的廉洁,不得允许任何非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能与黑恶势力有联系,既要坚决整治,又要做到细致化,让政府和公民共同来推动扫黑除恶。
4.严厉打击非法活动:公民要加强合法意识,维护政府和社会的正义,严厉打击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不能容忍违法犯罪活动的存在,有力的抵制外来恶势力的侵扰,坚持以法治原则维护社会的正义公平。
三、政府在扫黑除恶中的作用1.加大扫黑除恶的力度:政府要加大扫黑除恶的力度,以抵御日益增长的黑恶势力的侵扰,坚持“以法治”原则,以真正的行政实力去消灭一切可能对公民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害的恶势力。
2.推动司法公正:政府要进一步推动司法公正,依法惩处犯罪嫌疑人,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特别是免受违法犯罪行为的侵犯,坚持既要坚决整治,又要做到细致化,加强社会公德的根本性教育。
3.强化对黑恶势力的惩戒:政府要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以打击黑恶势力复苏,把制止犯罪行为及惩治犯罪分子作为行使职权的重要内容,开展政策和法律相结合、覆盖社会全局的行动,使黑恶势力不敢恶行,胆怯罪恶。
4.营造和谐社会氛围:政府要加强对利益相关者的关心,尊重他们的权益,并做到对黑恶势力的以法治的惩戒,以示威慑,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让黑恶势力消失,消除社会的安全隐患。
扫黑除恶宣传资料

扫黑除恶宣传资料扫黑除恶,是当前全国人民共同面临的重要任务。
随着犯罪手段的不断升级,犯罪团伙的规模日益扩大,黑恶势力已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
扫黑除恶是一场以正义为旗帜的严打行动,取缔黑恶势力,重塑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和谐生活的维护行动。
黑恶势力不断崛起,严重影响着社会安宁。
他们耗费大量精力干扰社会经济发展,破坏社会治安,迫害群众,产生很多恶劣影响,所以根除黑恶势力,是一项非常紧急而重要的事情。
黑恶势力借其赚取利益的手段牢牢掌握地方政权,吃掉地方资源。
它们混淆是非,带坏素质,制造小市民的病态文化。
这些行为肆无忌惮,终将在整个社会中埋下不和谐的因素和不稳定因素。
扫黑除恶的任务是长期的,必须加大力度、积极行动,以取得持续胜利。
对于黑恶势力不妥协、不谈条件、不留余地,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推动黑恶势力的深入曝光,无论它们藏在什么背后,必须被打成真正管用的“黑恶势力”。
扫黑除恶行动必须全面加强综合治理,全面规范行政执法,做到立案说清楚,审理说清楚,法律说清楚,调查说清楚。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扫黑除恶行动取得最终胜利,让每个人都能感受到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抵制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加强社区治理,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扫黑除恶工作。
这些人不仅包括警察,还包括管理人员、社会工作者、老师、医生、商人等等。
只要我们共同合作,共同努力,扫黑除恶的行动一定会取得辉煌的成果。
总之,扫黑除恶,就是要用党的思想来引导,用法律的力量来惩治,彰显正义,让一切严格规范,让一切不合法的行为无法得逞。
让每个人都有一个安居乐业、和谐的社会环境。
在扫黑除恶行动中,我们不仅需要加强组织和领导,还需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意识和素质,让更多人加入到这项工作中来。
首先,我们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扫黑除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广播电视、社交网络等多种途径,向社会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扫黑除恶行动的重要意义,引导公众正确看待黑恶势力,支持并参与到扫黑除恶行动中。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为了当前中国社会面临的重大任务。
这个专项斗争的目的是为了清除黑恶势力,在社会上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为了更好地参与和支持这个斗争,我们需要掌握一些基本知识。
本文将介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内容,以及我们在参与其中应该知道和掌握的知识。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黑恶势力。
黑恶势力是指一些利用非法手段从事犯罪活动的团伙或组织。
这些团伙或组织常常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控制社会,获得非法利益。
他们往往在经济、社会领域内有一定的势力和影响力,对社会的安全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其次,我们需要知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和原则。
专项斗争的目标是为了清除黑恶势力,恢复社会的安全与正义。
在这个斗争中,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政,坚决捍卫人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要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和腐败问题,保持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第三,我们需要知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任务是侦查、打击和惩治黑恶势力,清理黑恶势力渗透的各个领域。
这个斗争主要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法律制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等措施来推进。
我们要积极参与专项斗争活动,发挥自己的作用。
第四,我们需要知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及的一些法律法规。
在这个斗争中,我们应该了解刑法、刑事诉讼法、组织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要遵守法律,不做任何违法行为。
第五,我们需要了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些典型案例和经验。
通过学习和了解典型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黑恶势力的危害,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同时,了解专项斗争的经验,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参与和支持这个斗争。
第六,我们要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我们可以通过积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线索和证据,为专项斗争做出贡献。
同时,我们要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和观念,增强法治意识,不做任何违法行为。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题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题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1.1 社会现状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社会的繁荣与发展让我们面临不少问题。
犯罪活动,尤其是黑恶势力的滋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阴影。
小区里,偶尔听到的争吵,甚至是街头巷尾的打斗,都是黑恶势力作祟的表现。
人们的安宁生活,仿佛在这些势力面前显得脆弱不堪。
1.2 出台为了净化社会环境,国家推出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它就像一把利剑,直插黑暗的角落,力求消灭一切危害社会的势力。
相关部门的决心让大家看到希望。
新闻里常常能听到,这场斗争取得了哪些成果,黑恶势力被一一捉拿归案,公众的信心逐渐增强。
二、斗争的主要内容2.1 打击重点这场斗争的重点是要打击那些“保护伞”,也就是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的分子。
想想看,那些本该维护正义的人,反而成为了罪犯的同盟,这让人心寒。
这些“保护伞”的存在,让黑恶势力更肆无忌惮,人民的苦难无人问津。
2.2 社会参与光靠相关部门的力量,远远不够。
广大群众的参与才是斗争的关键。
每个人都可以是这场斗争的先锋。
见义勇为、举报线索,都是为社会贡献力量的表现。
大家齐心协力,才能真正铲除黑恶势力的根基。
就像那句老话说的,“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2.3 法律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离不开法律的支持。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司法保障,才能让黑恶势力无处遁形。
法律的威力是巨大的,它让罪犯感到恐惧。
每一次审判,都是对正义的呼唤。
只有在法律的阳光下,黑暗才能彻底消散。
三、斗争的成效与挑战3.1 取得的成果这场斗争进行得如火如荼,取得的成果令人振奋。
很多地方的黑恶势力被一举打掉,社会治安明显改善。
人们在街头走动,脸上洋溢着笑容,生活重回正轨。
这种变化,绝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经过无数人的努力和坚持。
3.2 面临的挑战然而,斗争的路上并非一帆风顺。
黑恶势力的根基深厚,抵抗的意志强烈。
他们可能会伪装、隐匿,甚至利用法律的漏洞逃脱制裁。
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挑战。
我们不能松懈,必须时刻保持警惕,持续发力。
扫黑除恶教育PPT(图文版)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明确黑 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等定义和处 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 款:对涉及黑恶势力的治安违法行为进行处 罚。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等相 关文件:国家层面发布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的指导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及政策解读
构建和谐社会
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构建和谐、安全、稳 定的社会环境,共创美
好未来。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各省市自治区发布的关于扫黑除 恶的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具体指
导各地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地方性法规对黑恶势力的定义和 处罚措施:结合当地实际,对黑 恶势力进行更加具体的界定和打
击。
案例分析:地方成功打击黑恶势 力的案例及经验分享。
案例分析: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打击黑恶势力
案例一
运用《刑法》相关条款,成功打掉一个黑社 会性质组织。
3
扫黑除恶工作的挑战和对策
分析了当前扫黑除恶工作面临的挑战,提出了相 应的对策和措施。
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扫黑除恶工作
01
02
03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加 强扫黑除恶工作的宣传和 教育,提高公众的认知度 和参与度。
鼓励举报线索
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涉黑涉 恶线索,为扫黑除恶工作 提供有力支持。
加强协作配合
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性
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需要继 续加大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稳定和人 民安全。
社会治安问题现状
当前社会治安问题依然突出,黄赌毒 、黑恶势力等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 。
扫黑除恶重要意义阐述
保障人民安全
扫黑除恶能够保障人民安全,让 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增强人民群 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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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学习资料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
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纪要》)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一)关于组织特征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
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
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
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其中,(《2009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
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
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
不管怎样,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2009纪要》明确,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犯罪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行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特征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
(《刑事审判参考》第149 号案例: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1号案例:(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认定行为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确知道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为前提。
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解情况,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一般不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及组织纪律等问题的把握(1)存在时间认定。
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
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
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
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实践中,关于黑社会组织的存续时间起点,“成立仪式”最为优先,“标志性事件”次之,在没有前两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首次有组织的犯罪”的时间认定。
其中,“标志性事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足够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初步形成较稳定获利来源的重大事件,如为涉足某一行业而成立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等;二是足以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初步形成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在逞强争霸、排除竞争对手过程中具有“一战成名”作用的违法犯罪活动。
(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2)组织纪律判断。
根据《2015纪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与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
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者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例如,一些以经济实体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往往是以公司、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还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会对其成员提出“不许吸毒、不许赌博、不许随意殴打他人”等看似劝人向善的要求,与传统意义上的“帮规”“家法”存在一定差异。
(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3)成员认定。
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2015纪要》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另外,《2015纪要》指出,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1.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对于被起诉的组织成员主要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时应当结合“四个特征”审慎把握。
实践中,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时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
对于“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虽然也可视为在客观上接受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但由于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还不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具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因此,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