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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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
托! 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 " 调查工作 # 有权举报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 违法行为 ! 应当及时调查 ! 按照规定处理 ! 并为举报人保密 #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由财 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 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
会保险金的发放 ’ 制定本条例 ( 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 & 的征收 ) 缴纳 ’ 适用本条例 ( ! 本条 例 所 称 缴 费 单 位 ) 缴费个人’ 是指依照有关法律) 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 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 国有企业 ) 城镇集 体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 ) 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 工’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基本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征 缴 范 围 * 国 有企 业) 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 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 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 职工 ’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 失业 保 险 费 的 征 缴 范 围 * 国 有 企 业) 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 投资企业 ) 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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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位的经营状况 ! 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 缴费单位 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后 # 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 第十一条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 征收社会保险费的 # 社会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向 税 务 机 关 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 变更登记 ! 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 报的情况 " 第十二条 纳社会保险费 " 缴费个人应 当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 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 工资中代扣代缴 "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 费的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 逾期 仍 不 缴 纳 的# 除 补 缴 欠 缴 数 额 外# 从 欠 缴 之 日 起# 按日加收 % & 的滞纳金 " 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 第十四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 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 社会保险基 金 按 照 不 同 险 种 的 统 筹 范 围 # 分别建立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 失业保险基金 " 各项社会 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 " 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 ! 费" 第十五条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 征收社会保险费的 # 税务机 关 应 当 及 时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 的 缴 费 情 况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
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几点思考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的几点思考
汤晓静
摘 要 本文对《 社会保障费征缴条例》 的条款进行 了分析, 出如下三点问题:. 提 1权责分 离;. 2缴费基数重复申报; . 3 监督
缺 位和 空 头化。
关键词 社会保 险 费征 缴 征 缴 流程 部 门分 工合作 监督 制衡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4 文献标 识码 : A
缴纳 的权力 。 二 、 费基 数重 复申报 缴
记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者未 按照规 定 申报应 缴纳 的社 会保 险费数 额的 , 或 由劳动保
障行 政部 门责 令 限期改 正 : 情节 严重 的 , 对直 接负 责的主 管人 员
《 条例》 十条 规定 : 缴 费单位 必须 按 月 向社会 保 险经办机 和其他 直接 责任人 员可 以处 l0 元 以上 5 0 元 以下 的罚款 ; 第 “ 00 00 情 构 申报 应 缴 纳 的社 会 保 险 费数 额 ,经 社 会 保 险 经办 机 构 核定 节特别 严重 的, 对直接 负责 的主管 人员和其 他直接 责任人 员可 以
变更 登记 、 销登记 以及缴 费 申报 的情况 。 缴费单位 向社会 保险 使 社会 保险 费缴 费基数 无法 确定 的 , 注 除依 照有 关法律 、 政法 规 行
经 办机构 申报 社会保 险缴 费基数 , 社会保 险经 办机 构核 定 , 向税 的规定给 予行政 处 罚、 纪律处 分 、 事处罚外 , 刑 依照本 条例第十 条 务机关 提 供相 关情 况 , 务机 关根 据相 关情 况征 收社会保 险 费。 税 税、 企业所 得税 , 人则 为个人 所得 税 , 中包含 企业工 资成本 , 个 其 个 人工 资收入 的信 息 , 可作 为社 会保 险 费缴费基 数 的参考 , 复 重 单位 自行 申报 的 , 为真 实可靠 。 更 《 条例 》 第十 条规 定: … …缴 费单位 不按 规定 申报应缴 纳 的 “
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04年6月3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按下列范围征缴:(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三)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四)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城镇居民,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工作,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经办银行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28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加强和规范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全省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征缴条例》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1999年6月底前要基本实现上述用人单位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并按规定征缴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也要逐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重点是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
1999年6月底前,要将其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二、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我省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集中、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与“收缴”有什么区别?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与“收缴”有什么区别?「问题」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与“收缴”有什么区别?「回答」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适用的是“征缴”,这是赋予了社会保险及其征缴工作的法律地位和强制力。
“征缴”和“收缴”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中表述的意义却有极大差异。
“收缴”是指收费主体要主动上门去收或者委托收款,是一种被动的、缺乏强制力的费用筹集方式。
“征缴”意指社会保险费的筹集主要由缴费主体(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种主动的、强制性的费用筹集方式。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若干规定》,参保单位必须主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时、如实申报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该条例适用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是否适用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根据我市已经建立工伤保险费社会统筹和尚未建立生育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实际情况,《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主管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主管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管理监督检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我市自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建立以来,社会保险费一直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目前,市和区县、街道都设立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了一支熟悉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征缴业务的工作人员队伍,较好地完成了历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4月17日印发的一项法律文件,旨在规范企业在社会保险方面的申报和缴纳行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本文将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希望对读者了解这一法规有所帮助。
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和意义社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针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制度。
它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方面。
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则是针对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它的出台旨在规范企业行为,防止企业违法操作,加强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和救助力度,从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企业的合法利益。
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分为五个方面的内容:1. 公示和监督方面:对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企业应该在规定时间内上网公示缴纳情况,方便相关人士的监督和查询。
同时,社保基金也可以进行追溯、备案等操作。
2. 审核和调查方面:社保部门可以通过现场调查、核查文书、信息查询等方式对企业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和调查,以防止企业违法操作。
3. 罚款和惩罚方面:对于社保违法行为,社保部门有权对企业进行罚款、暂停征收、以及列入不良记录等处罚措施。
同时,扣留企业的行政许可、取齐服务等等也是社保部门可以采用的手段。
4. 责任和义务方面:企业应该为员工缴纳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企业还需建立完善的社保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社保缴纳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5. 救助和保障方面:社保部门应该加强对失业、医疗等方面的保障和救助力度,为缴纳社保费用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效果自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其实施效果良好。
一方面,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社保部门加强了对企业履行社保义务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遏制了企业逃税、逃缴社保费用的行为。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9e13116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69.png)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已经2000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仲林二000年十一月二日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础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和标准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包括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号令)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号
令)
佚名
【期刊名称】《创业者(广州)》
【年(卷),期】2006(000)004
【总页数】3页(P42-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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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条例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规范。
社会保险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暂时不能劳动时,由国家或者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
我国的社会保险按险种划分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具有以下特征:l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基本政策的直接体现,是维护国家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2社会保险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3社会保险是全社会所有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4社会保险所保障的水平为一定时期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5社会保险制度实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这是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区别的重要特征。
即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一定的社会保险义务。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确立的物质基础。
因此,社会保险费的筹集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
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都是以立法形式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筹资渠道,强制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如果不能依法及时足额地征集社会保险费,建立一定规模的社会保险基金,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为此,适时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金是职工的保命钱,必须保证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不能拖欠。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连续发文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发放工作。
这一工作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到企业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以及社会稳定。
要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加强基金收缴工作是前提和保证。
近年来,许多企业不缴、欠缴以至拒缴的情况十分严重,因此必须通过立法,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各项社会保险费收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使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落到实处,使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和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释义〕本条是对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关于适用本条例的社会保险险种劳动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的基本框架。
劳动法规定,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在劳动法规定的五个社会保险险种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涉及的人群范围广,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切身的利益直接相关。
这三个社会保险涉及的基金金额也大。
这三个险种的实施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同时也考虑到目前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因此将当前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范围,确定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个基本险种。
鉴于一些地方已经实行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条例对这两个险种的适用问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结合本条第一款关于条例适用险种的规定。
第二款所称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目前来看,主要是指以下规定:1994年7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上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对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范围、费基、费率以及待遇计发方式、待遇发放原则、标准等均作了规定,是目前与条例相配套的重要实体法律规范性文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近些年社会保险的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本地区社会保险制度的贯彻执行起到了很大作用。
条例没有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作为征缴的依据,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条例不否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在贯彻实施各项社会保险立法中的作用。
2鉴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向逐步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的方向过渡,条例是对三个重要的社会保险险种征缴制度的规范,其内容既有对征缴程序的规范,也涉及到一些社会保险实体法的规范,如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规定,社会保险费费基、费率的规定,这些规范都是社会保险制度中十分重要的、核心的内容。
为了建立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险制度,必须由中央立法对这些基本制度作出统一规范,如果在这些基本制度上形成各地区立法不一致,就会导致今后整个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内在的不协调和立法冲突与矛盾,不利于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
因此,条例在第二条中对三个险种的适用范围作了规范,同时对三个险种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也进行了规范,即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照中央立法的规定进行缴费。
通过条例的制定,进一步规范了三个险种的适用范围。
同时在条例第三条中对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也作出同样规定。
这样就使各地在立法和执行中不尽统一的几项基本制度通过征缴条例的颁行,统一到中央立法的规定上来,即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依据。
3地方立法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对现行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与新出台的中央立法作好衔接后,仍可继续执行。
条例第二条中为什么也没有将国务院部门规章列入征缴的立法依据,这是因为条例主要适用于养老、医疗和失业三个险种,从这三个险种目前的立法看,都已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文件进行规范。
关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条例在第二十九条中授权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目前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劳动保障部门已发布了规章进行规范,仍应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同时,地方可以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规章,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本地区组织实施。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具体规定,以及社会保险费费基、费率的规定。
一、关于条例适用的三个险种的征缴范围本条例作为与上述社会保险实体法律规范相配套的程序性规范,有关三个险种征缴范围的规定,是与上述法律文件中规定的适用范围规定相一致的。
如前所述,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目前三个险种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直接依据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1997年7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的直接依据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1998年1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失业保险费征缴的依据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
为了使条例在执行中更具有可操作性,本条分别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个险种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具体范围,即征缴的对象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1.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199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对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表述为“基本养老保险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决定》作为规范性文件,对适用范围未作硬性规定,并允许各地根据情况逐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范围。
条例在立法论证中,广泛听取各地方和部门的意见,鉴于目前养老保险基金许多地方已入不敷出的情况,迫切需要扩大覆盖范围,加快养老保险在各地实施的进程。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根据这一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自条例发布之日起均纳入征缴范围。
1998年8月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各类企业作了划分和界定。
《规定》中规定,目前企业划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
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条例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关于企业的界定,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没有全都列举,而是采取了列举主要类型的企业的表述方式。
这样既可以明确征缴的具体范围,又可避免法律条文过于赘述。
本条第一款中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本条第一款中所称的城镇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城镇经济组织。
本条第一款中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即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即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3外资企业,即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即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